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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妇女离婚带产问题之处理意见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6:59:04  浏览:96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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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妇女离婚带产问题之处理意见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妇女离婚带产问题之处理意见的批复

195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法院德州分院:
(一)你院1952年德法民〔52〕字第504号关于妇女离婚带产问题的报告收到。
(二)根据你院所述情况,我们意见:凡系过去处理的离婚案件,在女方带走土地及婚前个人财产后,关于房屋家具少带或不带的问题,为避免牵涉面太广,对生产影响很大,一般可不必重行处理;但是如果有个别女方因离婚带产处理不够公平妥当,而影响生产,或生活困难,请求照顾时,可视男方的经济情况,参酌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精神,给予适当的处理。
(三)男女双方对家庭财产虽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的精神,离婚时,应先经双方协议,足见不是机械的采取各半平分的方法,主要是根据双方具体经济情况,并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于双方劳动生产;因此,如统一布置平均分析家庭财产,也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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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林地熟化土壤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林地熟化土壤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第一条 为加强林地熟化土壤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防止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林地熟化土壤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熟化土壤(以下简称熟化土壤),是指于造林前在林地内种植一定时间农作物或者其他经济作物,改善土壤结构,形成适宜新植林木生长发育条件的整地活动。
第四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熟化土壤管理工作。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熟化验室土壤管理工作。
第五条 熟化土壤方案,由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林地保护、开发利用规划。
第六条 坡度15度以下的下列林地,可进行熟化土壤:
(一)宜林荒山荒地;
(二)郁闭度在0.2以下(不含0.2)的疏林地;
(三)无经营价值的灌木林地。
坡度15度以上(含15度)的林地,禁止进行熟化土壤。
第七条 熟化土壤的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宜林荒山荒地期限为5年;
(二)疏林地、灌木林地期限为3年。
第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熟化土壤,应当提报调查设计书,经区、县(市)林业各市地政主管部门审核,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使用林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熟化土壤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方可采伐。采伐的林木蓄积和木材分别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第十条 熟化土壤应当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采取防止林地滑坡、塌陷等措施,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林木。
第十一条 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在熟化土壤期满后的第一个造林季节,组织完成熟化土壤林地的造林任务。
第十二条 在熟化土壤期满的林地造林和进行幼林扶育的,应当按有关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三条 在熟化土壤期满后的造林地内,充许间作农作物或者其他经济作物。间作中应当留出幼树正常生长所需的地面和空间,不得间作高棵、藤蔓和其他有碍幼树生长的作物。
第十四条 在熟化土壤期限内的林地种植农作物或者其经济作物的,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分级建立熟化土壤管理专项档案。
第十六条 市、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熟化土壤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标准,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进行熟化土壤,经神查符合熟化土壤条件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熟化土壤面积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经审查不符合熟化土壤条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熟化土壤面积每平方米5元以上上15元以下罚款;
(二)在坡度15度以上(含15度)的林地进行熟化土壤的,责令限期造林,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要求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林地滑坡、塌陷或者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林木的,责令限期采取保护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损毁林地面积每平方米5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
(四)在熟化土壤期满后未及时完成造林任务的,责令限期组织造林,并处以相当于所需造林费用的罚款;
(五)在熟化土壤期满后的林地内间作高棵、藤蔓和其他有碍幼树生长作物的,责令限期铲除,处以每平方米1元以上2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铲除的,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木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中直、省属国有林场、农场,铁路、公路、防汛护堤、水库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已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已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治理的林地和市、县(市)园林绿化用地,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4月10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1998年4月7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储金性保险业务储金率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储金性保险业务储金率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由于银行存款利率的不断下调,为保障储金性业务经营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对储金性业务的储金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储金性业务的储金率(含续转业务)按以下公式调整:

经保险监管部门同意的费率
储金率=-------------
利 率
利率=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代扣利息
税率)
各公司应加强对储金性业务的经营管理,提高储金性业务的承保质量,不得擅自改变储金率。
特此通知



199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