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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7 23:05:10  浏览:98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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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工资基金管理,控制消费基金增长,促进城镇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县、市辖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县以上劳动服务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机关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凡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均应纳入工资基金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 每个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在一个银行开立存款专户,实行先存后支。
第五条 企业单位结合当年生产(销售)、利润计划编制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在工资总额计划内,企业可自行选择工资形式,合理地进行内部分配。
事业单位应在严格审核上年度实有职工人数、标准工资总额(基础工资与职务工资之和)及合理确定当年奖金限额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条 供销合作社系统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由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统一编制指导性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逐级下达至市、地、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应抄送各该单位所在地的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并同时抄送同级劳动人事、计划、银行、税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单位对其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实际完成的产值(销售额)、利润(上缴税利)比计划有增减时,应按照隶属关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其工资总额计划进行追加或核减。
第九条 经批准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各单位应填入省劳动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劳动工资基金管理册》,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开户银行据以提取。
凡属工资总额的支出,不论现金或转帐,均应通过开户银行,在当年工资总额计划内列支。
第十条 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未批准下达前,各单位可按上月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扣除不合理因素,加上应增部分后,填入《劳动工资基金管理册》,送开户银行预提。待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批准下达后,在计划内统一核算。
第十一条 各专业银行应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严格监督检查各单位工资基金的使用情况,禁止无计划或超计划支付。
劳动人事、计划、银行、财政、税务、统计、审计等部门,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及时研究和处理执行本办法所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并责令限期退回多发的现金或实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借其他名义从银行套取现金的;
二、在工资总额计划外,向职工滥发实物的。
第十三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实行租赁、承包的企业,其工资基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8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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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初衷—人之初,性本恶
郭旺生
《三字经》曰:“人之初,性本善。”而西方社会则认为,“人之初,性本恶。”两种观点,迥然不同。讨论二者,意义何在?观念指导制度。或许,至少能从此找出中国与西方社会法治化进程天差地别的原因。
正因为相信“人之初,性本善”,相信人的本性是善良的,所谓不善之人是后天环境所为。所以,传统中国一直秉承人治理念,人们从来没有把希望寄托于制度,而把自己的命运交给“明君”,“青天大老爷”。由于坚信人的本性是善良的,所以人们普遍认为,人是可以用道德教化的,所为律令,只是用来惩罚那些恶人的,事实上,传统中国的律令缺乏法律的指引功能,指引人们行为的,是圣人们的言行举止。然而,明主却不易求,而且,即使碰上个圣人,他也不免有喜怒哀乐,反复无常,从而,难免导致处事方式前后不一,朝令夕改,毫无规律让人无所适从。
西方社会相信,“人之初,性本恶”。既然人性是本恶的话,那么任何人都是不能信任的,这就需要法律和规章制度来进行规范和约束,有了这种公认相对合理的规则进行约束,社会就能达到整体的“善”,这,也就是法治之理念所在。
常听人问道:一个人人得而诛之的“罪犯”,为何法律还要规定必须给其安排辩护人?而这恰恰是法治精神之所在,在没有定罪前,任何人都有权得到程序的保护,“罪犯”的家属可不认为自己的亲人就是罪人。这就需要程序正义。为什么要有程序之保护?那是因为“人性本恶”,法官,按照法治的精神,也是“不可信任”的人,必须通过完善的程序来对其进行监督。相反,如果我们相信“人性本善“,那么,权力就得不到必要的约束,容易造成腐败、滥用权力的现象。
郭旺生律师联系方式:QQ:1462647942 邮箱:dffy101@163.com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铜陵市被征地农民集体转户及村改居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铜陵市被征地农民集体转户及村改居实施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05〕84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公安局《铜陵市被征地农民集体转户及村改居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铜陵市被征地农民集体转户及村改居实施办法
(市公安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土地被征收后农民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及撤销村民委员会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改居”)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当地公安派出所就地办理农转非手续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一)土地被征收、“村改居”后成批划转的该村所有农业户口人员;
(二)户口不在土地被征收或“村改居”区域内的农业户口人员,只要在上述区域内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凡符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
(三)因出国、出境、参军、服刑、劳动教养、就学时被开除、退学的人员,原户口在上述实施区域范围内的,在恢复户口时,可一并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三条 为加快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城市建成区内的行政村逐步实施“村改居”。根据我市实际,目前“村改居”的范围为:一是市区“城中村”;二是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行政村。
第四条 需要办理农转非的:
(一)由村委会将转户人员的名册、村民户口簿、转户申请报告送交辖区公安派出所。
(二)辖区公安派出所接到村委会的转户申请报告后,由责任区民警上门核准人数,准确无误后,向市公安局提交农民转户申请报告及转户人员名册。
(三)经市公安局审核无误后,由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有关农转非手续。
第五条 需要“村改居”的,由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村改居”方案,由村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后,报所在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行政村建制撤销后,居住集中、符合设立社区条件的,可成建制建立社区居委会;居住分散或人口较少的应就近并入其它社区居委会。成建制建立的社区,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铜发〔2001〕11号),建立社区党组织和社区自治组织。并入其它社区居委会的,按有关规定配备社区工作者。
第七条 行政村建制撤销后,原集体经济组织予以保留,原村集体资产、集体积累仍属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资产原享受对象不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和无偿占用,严禁非法侵占、私分和破坏。
第八条 对成建制建立社区居委会的,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负责提供社区居委会办公活动用房和启动经费。对就近并入其它社区居委会的,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统筹解决。
第九条 “村改居”后新设立的社区居委会的日常办公经费和居委会专职人员的生活补贴及享受的养老、医疗保险按城市社区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条 原行政村享受生活补贴的党支部和村委会人员,可充实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或经法定选举程序后继续从事社区居委会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实行“村改居”工作的村,不再执行村镇规划标准,其规划编制、管理标准和控制指标按城市规划有关标准执行。“村改居”后,原农村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纳入市、区两级市政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为了实现“村改居”工作的平稳过渡,允许“村改居”后有一定的过渡时期,过渡时间和过渡政策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铜陵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