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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名卫生执法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说开去/韩怀忠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3:46:20  浏览:98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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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名卫生执法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说开去

韩怀忠

  据媒体报道,2006年年7月13日凌晨3时许,27岁的杨守峰因腹痛来到郑州市十八里河镇站马屯新村,在张法合无证非法开设的“康复门诊”内就医,张法合在听取了患者叙述的病情后,对其实施氨基比林与654-2混合注射、5种以上的口服抗菌药物重复用药,并对其进行洁霉素与庆大霉素混合输液。杨守峰在输液的过程中,突然出现头晕、恶心等异常症状。张法合虽进行心脏按摩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120医生到达时,杨守峰已死亡。

  郑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结论指出:“张法合在对杨守峰治疗中存在多种问题,杨守峰符合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其死亡可能与张法合临床用药不规范有关。”

  2007年初,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依法判处张法合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但此案并未就此了结,在办理张法合案件的同时,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检察院将目光投向了郑州市管城区卫生监督所监督一科科长刘军锋身上,并于2007年8月13日,将其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公诉至管城区人民法院。读到这则消息,除了为被起诉的卫生执法人员惋惜外,确实还有如鲠在喉的感觉。

  因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案件并不少见,而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公诉至法院的卫生执法人员并不多,正如无证驾驶导致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事件屡见不鲜,而没听说有哪个交警因此被公诉至法院一样。因为无论是非法行医还是无证驾驶,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的存在与负有监管责任的人尽没尽责划上等号。

  各级卫生执法机构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多么艰难,只要在“谷歌”上搜索一下“黑诊所”就知道了,与此相关信息多达33万余条,这些与黑诊所相关的信息,往往又都与另外两个词相关联:一个是夺命,另一个是取缔(或查封、捣毁)。这一方面说明黑诊所在危害人民健康,另一方面说明,各级卫生执法机构在极力履行监管职责,查办非法行医行为,净化医疗服务市场。黑诊所之所以屡禁不绝,绝不单纯是一个地方的卫生执法人员监管没到位的问题,而是有着极其深刻的社会根源。

  首先,医疗保障不健全,群众看病难、看病贵,使得小诊所成了城市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外来打工者的最先选择,黑诊所也就有了赖以生存的市场环境。

  其次,卫生监管不力,这主要源于多年来卫生行政部门并没有一支专门从事医疗市场监管的执法队伍,虽然近年来成立的卫生监督局(所)将医疗市场监管列入了自己的职能,但队伍数量不足、执法水平不高的问题不是短时间内所能解决的,监管不力的现象存在也就在所难免了,因体制而产生的问题,不能让具体负责监管的个人承担责任。

  再其次,在现实情况下,非法行医的特殊性使得卫生执法人员很是无能为力。以本案为例,新闻中提到,对当地诊所负有卫生监督责任的刘军锋,曾在2006年3月带领本科室卫生监督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了这家诊所,只是因其未开门营业,就放弃检查。一方面我们不能原谅刘军锋在那以后的3个多月的时间里没有再次对其进行检查,另一方面,我们也体谅他的难处,一是人员少,监管面宽,可能没顾过来,二是在现实社会里,许多黑诊所都是隐藏在行医者的住家内,有的也没有明显标识,卫生执法人员很难发现,更无权进入其住房内进行检查,即使查到了,其诊室内往往只放几个空药箱,一个听诊器,一支体温表,即使明知其住房内藏有值钱的药物,但卫生执法人员也不能进屋搜查,将其取缔后,其还可换个更隐蔽的地方继续行医,没收和罚款等处罚达不到伤筋动骨的程度。

  如果不考虑上述因素,就一口咬定刘军锋没再去检查这家黑诊所,让其成了漏网之鱼,最终造成夺命惨局,就犯了玩忽职守罪是有失公正的。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刘军锋未对张法合进行查处与杨守峰的死亡并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郑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鉴定没有明确指出杨守峰的死亡肯定是由张法合的行医行为造成的,从该鉴定书的综合分析中也不能得出这一结论,而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即使在合法医疗机构也可能发生。如果本案刘军锋是在接到群众举报或与非法行医相勾结如收取好处后故意不去查处,或明明发现此处为非法行医点而不去查处,在这种情况下被追究刑事责任还理所应当。但据知情人讲,在此黑诊所治死人以前,当地卫生执法机构根本就没发现其有非法行医行为,在2006年3月查处其对面的黑诊所“回春堂诊所”时,张法合的诊所就没开门,门外也无任何行医的标志。正因为如此,刘军锋没有进一步追踪查处张法合的诊所,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和责任心不强的问题,应由其所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笔者这样说,丝毫没有替当事人开脱责任的意思,只是不明白,我们的行政手段哪儿去了?我们不是有行政问责吗?在本案中,放任行政资源闲置而浪费司法成本的做法,从保护干部、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的角度看是最佳选择吗?

  事实上,自从党的十六大提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辞职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以来,行政问责已经成为政治生活中的一种常态。大到卫生部部长,小到一般的干部,相继有一批官员因为问责制而去职或受到其他的行政处分,应当说,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执政理念已经在实践中得到体现。问责制是建立权责对等的现代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共行政的基本原则。

  但从现有的问责事件看,问责范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许多地方和领域,都是在事故或事件引起上层或公众的关注后,才问责。而且问责对象具体到何人,责任如何分配,也带有一定的不可预期性。这种不可预期性又与权责不清相连,因而很难令当事人心服口服。久而久之,会使问责流于形式,也使得司法被迫介入,出现本案这种许多人不愿看到的结果。

  医疗市场服务秩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任何疏忽都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结果。通过本案,希望各级卫生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通过有效的行政问责,即可提高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心,也可防止事态扩大,导致司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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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民政部门都要重视殡葬设备的科研和生产,支持殡葬设备研究所、生产厂的技术进步、技术改造和开发。支持殡葬服务行业使用和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为实现殡葬事业的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而努力奋斗。

附:民政部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
根据国家和民政部的十年发展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制定民政部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
一、“七五”期间我国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概况
“七五”期间,我国殡葬设备生产与科研厂所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贯彻为殡葬事业服务,为党的总目标、总任务服务的指导思想,奋发图强,开拓前进,使我国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得到进一步发展。
(一)我国自行设计制造的第一代火化机得到推广和应用
1982年沈阳火化设备研究所自行设计制造、1984年通过国家技术鉴定的82—B 型是我国第一代火化机,在“七五”期间累计生产347台。同时, 江西火化设备研究所研制生产出Y90型燃油式火化机;北京火化设备厂研制生产出KHZL 型整体快装燃油火化机;湖北仙桃市殡葬管理所研制生
产出3HEY型燃油火化机和新型履带式进尸车;山东烟台缝纫机针厂研制生产出SDM型燃油火化机; 沈阳火化设备研究所研制生产出F M—90型燃煤式火化机。上述新研制的火化机,均通过民政部和省级技术鉴定,并投入批量生产,累计生产600余台,占目前殡仪馆使用的燃油火化机的40%,? 刮夜孕猩杓浦圃斓幕鸹诮洗蠓段诘玫酵乒愫陀τ谩? (二)殡仪车的生产能满足殡仪服务的需求
江苏常州交通车辆厂、北京北方汽车改装厂等民政部定点生产殡仪车工厂的生产产量已由“六五”末期的年产100辆,增加到“七五”期间每年年产600辆,“七五”期间累计生产殡仪车3000余辆。车型由原来的CL—531A型和CL—532A型两种,增加到现在的CL—532Ⅰ、Ⅱ、Ⅲ型系列、C
L—6470系列、BF5030型系列、BF—130—BY系列、BF1020S型等十多种型号专用殡仪车,生产技术有进步, 产品质量有提高,能满足用户的需求。
(三)殡葬辅助设备的生产发展较快
冷藏棺、冷藏柜、进尸车、消毒加湿器、遗体罩、骨灰盒等殡葬辅助设备和丧葬用品的科研与生产发展较快,有的产品质量有一定提高。1989年民政部举办了第一届全国骨灰盒展评会,通过对全国25个省市区86家工厂生产的283个规格、392件样品的评比,共评出优秀、美观实用、新颖
设计、精湛工艺等四种类型的奖35名,并从中精选出22个骨灰盒参加了同年在法国巴黎举行的国际丧葬用品博览会,使我国生产的骨灰盒打入国际市场。长沙制冷设备厂研制生产的安乐牌LCG—2000型冷藏棺,通过民政部技术鉴定,为我国的尸体防腐技术增添了一项新的手段。此外,还制? ǔ雒裾俊度加褪交鸹ㄓ眉际跆跫泛汀吨行⌒烷胍浅低ㄓ眉际跆跫繁曜肌? “七五”期间,我国殡葬设备的科研与生产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是,起步晚,水平低,技术落后。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未开展基础理论的研究,以至造成火化机的设计参数没有理论根据和试验数据,使火化喷油机的生产长期停留在82—B型火化机的水平上,产品元件, 如燃烧器、喷油嘴等零部件仍停留在三十年代的水平上。
(二)指导思想不明确。过去,根据我国火化量大的情况,在火化机的技术发展政策上,主导思想是要求火化速度快和耗油少,这是对的。但是,忽视了对环境污染排放物控制要求,忽视我国以煤为主要燃料的能源政策,使我国火化遗体以燃油火化机为主,且污染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三)火化机、殡仪车的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的工作基本没有进行,基础型谱至今尚未确定,安装规范、操作规范没有制定统一标准,加之操作工人技术水平低,管理比较落后,因而造成了设备的运行状态不好。
(四)缺乏行业调控手段。作为主管全国殡葬工作的民政部没有殡葬事业费,造成一些带全局性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上述问题,使我国自行设计生产的火化机、殡仪车水平低,技术落后,火化不文明,污染严重,已成为殡葬事业发展中的一大障碍,严重制约着殡仪服务水平的提高,更为严峻的是影响着殡仪馆在城市中的生存。如何把殡葬设备搞上去,已成为迫在眉睫的大事。
二、九十年代我国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的奋斗目标和“八五”期间的主要任务
九十年代是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非常关键的十年,集中精力把国民经济搞上去,这是今后十年全党和全国人民的中心任务。殡葬工作必须围绕这个中心任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服务。民政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中规定,“八五”期间,火化
率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九五”期间,火化率每年提高0.5个百分点;等级殡仪馆的评定,“八五”期间评定10%,“九五”期间评定10%;土葬改革的任务是逐步实现遗体埋葬公墓化, 建立土葬服务体系;改革丧葬礼仪,实行丧葬用品的行业管理,完善丧葬用品的生产和销售体系。为保
证上述任务的完成,今后十年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的奋斗目标是:开发研制出与我国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相适应的新型火化机、殡仪车和殡葬辅助设备,使火化机达到或接近国际八十年代的水平(无污染、自动化);使殡仪车的生产逐步达到高、中、普相结合,大、中、小相配套,高档
殡仪车达到国内汽车行业新型轿车水平;使殡葬辅助设备齐全、可靠;逐步使这些先进的殡葬设备能够在大中城市得到推广和使用。
“八五”期间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火化技术基础理论的研究。在继承和发扬我国的火化机高效、节能的基础上,重点的课题研究是推进火化技术进步,以减少环境污染和实现文明火化作为火化技术进步的指导思想,着重研究炉温对污染物的影响,温度、压力、气体流动与充分燃烧、提高燃烧效率、减少污染物
排放的关系。通过科学试验,力争在基础理论上有突破,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新的火化技术基础理论,以理论指导生产,从理论上解决我国目前火化设备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加强基础元件的研制。主要是敏感元件、控制元件、执行元件及风机、油嘴的研制,通过外引内联,开展课题研究、委托研究,使这些元件达到技术先进,性能可靠,为新型火化机的生产奠定基础。
(三)积极开展国际技术合作,鼓励引进吸收国外火化机的先进技术,提高中国的火化机的技术水平。
(四)努力提高火化机的自动化程度。通过消化吸收国内电子计算机行业的成果,设计生产出用电脑控制的火化机,达到进尸和燃烧过程的自动化。
(五)研制开发出我国第二代殡仪车,使其成为设备齐全,功能优越,备有冷藏设备,达到国内轿车先进水平,以适应大城市高层次丧葬消费水平的需要。同时,还要开发生产出适用大城市小街道使用的轻便灵活的小型殡仪车;开发生产出为土葬提供服务的殡仪车;开发生产出供少数民
族使用的特殊型号的殡仪车;改造现有车辆的生产手段,提高整车质量。
(六)抓好新产品的开发和老产品的更新改造。新产品开发研制向纵深发展,研制出与能源相配套的燃煤、燃油、燃气火化机的系列产品及殡葬辅助设备,在开发研制新产品的同时,更新改造老产品,抓好高档次和普及型产品的生产。火化要一炉一体,减少混灰现象,实现文明火化。进
尸车向小巧、灵活和占地少的方向发展。同时要加快研制骨灰粉碎机、尸体包装物、整容防腐器械、消毒器械等设备设施,进一步提高文明火化的程度。
三、实现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措施
为实现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十年规划的奋斗目标和完成“八五”计划的主要任务,需要采取以下几项主要措施:
(一)加强科研基地的建设。加快部101研究所建设的步伐,尽快把101所建成科研、情报和信息中心。继续发挥沈阳火化设备研究所和江西火化设备研究所的作用,使各个殡葬设备生产厂都要关心技术进步,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工艺水平和管理水平。
(二)努力攻关,积极开发新型火化机。部101研究所、沈阳火化设备研究所、 江西火化设备研究所、北京火化设备厂、湖北仙桃市殡葬管理所、烟台缝纫机针厂等单位要努力攻关,博采众长,研究设计出具有先进水平的火化样机,在“八五”期间完成设计定型、生产定型,并力争投入
小批量生产。在先进殡仪车的生产上,拟由常州交通车辆厂、北京北方汽车改装厂、长沙制冷设备厂等单位要组织联合攻关,采用标志505型轿车,在车内装上冷藏设备,改装成高档殡仪车。
(三)加强生产厂的技术改造工作。通过贴息技术改造贷款的方式,促使火化机、殡仪车生产厂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先进的工艺,改造落后的生产手段和生产方式,走以内涵为主的发展道路。
(四)加强标准化的工作。“八五”期间,制定出燃煤、燃油、燃气火化机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出各种辅助设备、骨灰盒等丧葬用品的行业标准;制定出设备安装规范、操作规范、管理规范,加快殡葬设备的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进程,使殡葬设备安装、使用、管理符合环境
保护和文明进步的准则。
(五)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社会力量,促进殡葬设备的技术进步和更新改造。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等级殡仪馆的要求,重视殡葬设备的科研与生产,使用先进设备,更新改造旧设备,不断提高殡仪服务水平。凡是有殡葬设备研究所和生产厂的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他们的领导,积极
支持他们进行技术改造。殡葬设备研究所、生产厂要从盈余中拿出部分资金,积极进行生产设备的更新和改造,促进生产技术进步。凡是没有研究所和生产厂的民政部门,要积极和社会上的科研部门挂钩,开展科研工作。各地殡仪馆都要积极采取新型的先进殡葬设备。经济效益好的殡仪馆
要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设备,要从经济上支持殡葬设备生产厂的生产。
(六)加强民政部宏观调控机制。使殡葬设备的科研和生产达到统筹规划、合理分工、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八五”期间,建议每年从部里的技改贷款和科研经费中按项目报批,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殡葬设备生产线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国家分配给民政部用以火化机、殡仪车的原材
料,要专材专用,支持殡葬设备的生产。民政部将积极鼓励和推广创优产品,淘汰落后产品,并逐步建立殡葬设备的生产许可证制度,使殡葬设备的科研与生产走上正常发展轨道。



1991年8月21日

劳动部关于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87年以来,随着劳动合同制和劳动仲裁制度的发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展开。这对于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督促企业和职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法律形式确立劳动关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保证作用。几年来,通过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纠正了大量违法和无效劳
动合同,加强了劳动合同管理,提高了企业和职工的法律意识,有效地避免了劳动争议。随着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推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为充分发挥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应有的作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现就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法》实施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都要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虽然劳动合同制度已实行多年,但仍有个别行业和地区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义和作用还不十分理解,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以经济承包合同和劳务合同替代劳动合同、
合同条款中有无效的甚至违法的内容等。这些现象表明,在当前人们劳动合同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的情况下,开展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帮助和指导劳动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的一种有效手段。

对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将会发挥积极的作用,因此,必须加以坚持和完善。
二、针对当前劳动关系中的问题,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按照劳动部《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中的规定,积极、稳妥、全面、深入地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特别是对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和发生劳动争议较多的用人单
位,要主动上门开展劳动合同鉴证服务工作。对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要按照《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劳政字〔1989〕5号)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三、目前一些地区对有关劳动事务工作,利用统一场所联合办公,实行“一条龙”综合服务,这是劳动行政部门转变职能,提高效率,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服务的重要措施。劳动合同鉴证机构要积极参与,选派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上岗,加强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合同内容
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和鉴证。不能将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简单地转移到其他机构和部门管理,要保证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连续性和严肃性。



199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