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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5:20:10  浏览:92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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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4〕32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行为,确保城市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和管理。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灯箱、霓虹灯、路牌、电子显示屏(牌)等为载体,利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等公共场地和设施设置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第三条 成立湘潭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区户外广告的规划编制、设置定点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由市规划、工商、城管等部门和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市规划局。
市规划部门为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确定户外广告的地区、路段和设置要求。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资质的审批、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及后续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受市政府委托,成立专门广告经营公司,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招标拍卖经营工作。
第四条 市公安、建设、环保、消防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符合地区功能和城市容貌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工商、建设、城管、公安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运动会等经市城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会场内外设置临时广告,会场以外的其它地段只能利用已有广告位置发布广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影响绿化和环境卫生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及交通标志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
使用的;
(三)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四)本市范围内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九条 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桥梁等公共场地和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权通过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招标拍卖经营工作经市规划局定点规划后,由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按有关政策法规组织实施,广告经营所得收益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六年,需延期设置的应当在期满30日之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经拍卖取得的户外广告,其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设施所有人应在期满后十日内自行拆除。

第三章 审批和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等相应的合法资质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彩色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经招标拍卖取得的广告,还应提供缴费凭证等手续。
(五)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另需提供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设计方案和设置安全的证明,广告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
第十二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公室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
(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查,
并在接到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利用符合规划且手续齐全的已建户外广告设施发布户外广告可直接办理工
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经登记发布的户外广告应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编号和发布者名称。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由发布者负责维修、维护、更换、拆除,没有发布者的,由设置者负责;有协议协定的,按协议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和拆除,并依法处罚。设置的户外广告因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照有关要求责成广告发布者或设置者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公益性户外广告不得擅自改为商业性广告。擅自变更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户外广告审批审核中,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或故意不作为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广告法》及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发布之前,未经市规划局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符合规划定点要求的,按规定要求限期到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公室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规划定点设置要求的,由规划局按有关规定予以拆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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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封山禁牧规定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封山禁牧规定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辽阳市封山禁牧规定》业经2010年12月30日辽阳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正谱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发展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封山禁牧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封山,是指县(市)区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依法对山区采取定期封育、禁止砍伐垦荒的措施。

  本规定所称禁牧,是指禁止在林地范围内放养牛、羊等人工饲养的草食动物。

  第四条 封山禁牧坚持统筹兼顾、以封为主,禁牧与圈养相结合,从严管理与促进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禁牧工作。对封山禁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县(市)区林业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舍饲圈养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封山禁牧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包括市、县(市)区政府确立的宜林荒山、荒地和退耕还林地,均实行封山禁牧。

  第七条 林业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起草本行政区域封山禁牧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封山禁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乡(镇)政府、县(市)区林业部门应当根据封山禁牧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编制年度封山禁牧计划。

  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中应当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封山禁牧具体区域(四至范围)、禁封方式、期间、警示标志、措施、投资概算、效益估算和法律责任等。

  第九条 县(市)区政府依法确定封禁区域后,应当通过媒体和在禁牧村(屯)发布通告。县(市)区林业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在封山禁牧区的主要山口、路口、周界明显处设立界桩、警示牌和其他设施,注明封山禁牧区域和有关要求。在牲畜活动频繁和交通要道区域,应当采取拉护栏、开沟挖壕、垒墙或者栽植有刺林木等防护措施。

  第十条 在封山禁牧区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管理的林地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封禁;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的林地,由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封禁。

  第十一条 县(市)区林业部门可以根据封山禁牧区域实际,结合公益林管护有关规定,设立护林员。护林员应当学习、宣传有关封山禁牧法规、规章和政策,对所看护封禁区域实施定期巡护,制止破坏封禁秩序行为。对发现破坏林地资源的,有权利和义务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依法获得林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应当承担封山禁牧的有关管护义务。

  林业部门应当鼓励、指引和协助使用权人打破权属界限,跨县(市)区、乡(镇)、村、组等多种形式联合封育。

  第十三条 封山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放牧牛、羊等草食动物;

  (二)非法焚烧、野炊、垦荒、采伐;

  (三)违法捕猎、采挖植物、采集珍贵树木种子;

  (四)非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

  (五)擅自移动、损毁封山禁牧设施;

  (六)其他破坏封山禁牧的行为和活动。

  县(市)区林业部门应当公开电话、网络等通信联系方式,接受群众举报。

  第十四条 农业部门应当采取优惠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和扶持封山禁牧区域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转移劳动力,引进、改良畜禽品种,提高圈养比例,推广秸杆饲料,节柴改灶、发展沼气。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畜禽圈舍用地。

  第十六条 封山禁牧区域内,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励林地使用权人结合封育合理进行林下种植业、养殖业的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林业部门每年11月应当组织专门人员对封山禁牧工作开展情况、林木生产情况和生长情况等进行检查评估。

  封山禁牧规划设计、成效调查文件和各类审批文件等应当归档,并由专人管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由林业部门按照《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辽宁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林业部门和有关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从事封山禁牧管理和管护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有效期限为3年。




借条、欠条与诉讼时效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孙明放



借条和欠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借条表明了债权关系是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能否正确认定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对当事人影响最大的是诉讼时效如何起算的问题。有人认为,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应从给付借款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对欠条而言,一律从出具欠条之次日起计算两年。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失偏颇。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出具借条之日一般标志着合同成立之时。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如何履行均有规定。其实,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属于履行期限未届至的情形,债权人虽然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如下几种类型:(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就履行期限协商不成,在任何一方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当即明确拒绝,而该拒绝又是在行使抗辩权,例如,债权人未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拒绝即属于行使抗辩权,或者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4)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5)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对欠条而言,如果其成因是基于借贷,那么,此时它与借条的区别只是文字表述不同而已,在民间借贷中,把因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本应写成借条而却写成欠条的现象较为普遍,对其诉讼时效的计算应按借条对待。如果欠条成因基于此前双方存在买卖等关系,那么,它实际上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欠条是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时候,由于债务人没有能力给付或者拒不及时给付,债务人不得已而为之的。本应立即付款、及时结清却因无款可付而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出具欠条之日就是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则诉讼时效应自写下欠条的次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6日作出的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因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下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当然,如果出具欠条时写下了还款日期,则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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