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政办〔2012〕2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30日
贵港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合同的管理,防范合同法律风险,有效维护政府机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合同的谈判、草拟、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适用本办法。
政府或政府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统一文本、格式文本,适用本办法。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等程序后签订的政府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在行政管理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纪要、责任书、承诺书等契约性法律文件。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担保、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域、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借款、资助、补贴等合同;
(五)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六)各类招商引资合同;
(七)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备忘录、意向性协议;
(八)其他以政府及各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面临较大法律风险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合同:
(一)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同;
(二)所涉事项列入或拟列入市政府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重大投资项目合同;
(三)合同所涉项目非属于政府不定向采购项目或政府不定向招拍挂项目。
市政府认为属于重大合同范畴的,不受前款所限。
第五条 合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的内容;
(三)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者利益的内容;
(四)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五)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严谨规范,内容是否详尽准确;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签订政府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在以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市政府各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市政府各部门的办事机构。
第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市政府部门,由合同承办部门自行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移送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查;
(五)重大政府合同应当及时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六)根据市政府法制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政府法制部门对政府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重大合同纠纷应及时委托市政府法制部门处理;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是政府合同的审查部门。审查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参与政府合同谈判及拟定、签订、履行、修改合同;
(二)对报送的政府合同依法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三)对政府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代理或协助参与政府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五)根据情况需要,组织专家对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法律风险等问题进行评估论证;
(六)审查市政府或市政府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的政府合同,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出具正式的法律意见书。
遇有情况特别紧急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综合相关材料,进行法律风险评价,先行出具非正式的法律意见书,事后按本条第一款的要求依程序补充出具正式法律意见书。
第十条 合同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签订。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企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必须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授权文书。合同需要进行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
第十一条 政府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二条 政府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签约合同,作出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市人民政府及各行政部门作为合同担保人;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十三条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协商,查明情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可能对政府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威胁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并抄送政府法制部门,并做好风险防范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政府合同纠纷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依据合同提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提请仲裁或诉讼解决的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按照诉讼时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诉讼规则,做好应对工作,防止因应诉不当而导致的败诉风险。必要时可以外聘律师或委托市政府法制部门处理。
重大合同纠纷的仲裁、诉讼工作应当委托市政府法制部门处理。
因政府合同纠纷导致政府一方成为被告的,合同承办部门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在政府合同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合同承办部门和审核部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市政府同意,放弃属于政府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政府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六条 合同订立牵头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下列资料归档入卷:
(一)合同正式文本;
(二)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三)合同订立双方洽谈的主要情况(记录),对方的执照、资质、资信、证书、委托书等资格证明文件;
(四)合同涉及的评估、招投标等文件资料;
(五)价款和酬金计算依据;
(六)投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等;
(七)其他需要备案归档的资料。
第十七条 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合同订立牵头部门或者实际履约单位主要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因失职或渎职给国家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厦门市职工技术比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厦门市职工技术比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0〕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提高我市职工整体技术水平,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产业队伍,并为今后我市职工技术比赛提供管理依据,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制定的《厦门市职工技术比赛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职工技术比赛管理办法
市劳动保障局 市总工会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产业队伍,进一步发挥职工技术比赛在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积极作用,推动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省总工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职工技术比赛活动的方针是检验我市技术工人队伍的技能水平,切磋技艺、交流经验,推动广大劳动者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职业技能水平。比赛活动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劳动竞赛委员会组织构架
第三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竞赛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各区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工会、相关行业协会为成员,负责全市职工技术比赛工作。各区政府成立相应区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区级职工技术比赛工作。
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日常工作,由市总工会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提出年度比赛总体工作计划,负责全市职工技术比赛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设竞赛考评办公室,考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由市劳动保障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评委、专家组成。考评办公室负责提出年度技术比赛项目,制定竞赛规则、评分标准,设立评委专家库,对比赛进行监督。
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和竞赛考评办公室应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年度比赛工作计划应提交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比赛分类、标准和申办程序
第四条 比赛的分类为:市级A类、行业B类。
A类为全市性、跨行业的比赛;
B类为本行业的比赛,可每年举办一届。
市级A类和行业B类比赛应积极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相结合,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定组织进行。
(一)市级A类、行业B类比赛项目原则上按中级工及以上等级标准进行。有关比赛组织方案、标准必须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凡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不予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二)市级A类比赛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主办,行业B类比赛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办并报市劳动竞赛委员会批准;
(三)各类社会团体举办技能比赛活动应按隶属关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审批。对拟举行的竞赛,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应与竞赛考评办公室协商后开展;
(四)比赛主办单位组织开展比赛活动,要严格按照批准竞赛方案组织实施,如对比赛方案进行调整,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五)同行业、同职业(工种)的全市性比赛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五条 任何单位、社会团体经申报、批准均可举办比赛活动,但不得以举办比赛为名,谋取赢利。举办各类比赛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举办比赛活动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评定成绩所需的检测仪器等;
(二)有比赛活动的组织、评审机构和较高素质的组织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有较完善的比赛方案、评分标准、比赛规则和比赛程序;
(五)举办大型系列比赛活动,承办单位要具备较丰富的举办经验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比赛活动的组织和经费安排
第六条 参赛选手资格由主办单位制定,主办单位根据比赛规模可分为初赛、复赛、决赛。
(一)初赛由各个基层企业、技工学校、各级职业技术培训机构根据相关竞赛标准自行组织选拔,或由街道组织比赛选拔;
(二)选拔出的优秀选手可根据比赛规模参加我市各区、开发区组织的复赛;
(三)初赛或复赛产生的优胜者参加市级决赛,参加决赛选手在复赛的成绩不带入决赛;
(四)特殊情况下参赛选手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推荐参加上一级比赛。
第七条 比赛活动的组织
(一)各类比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必须成立由主办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比赛组织委员会,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应选派得力人员负责比赛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
(二)各类比赛均应成立评委会,评委会应由本职业(工种)具备考评员资格的专业人员或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较高技术权威人员组成,每一比赛职业(工种)评委不应少于3人;
(三)比赛组织方案、比赛组织委员会、评委会人员名单应报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对同时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比赛项目,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应报市劳动保障局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举办比赛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项比赛活动的组织要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九条 市级A类比赛经费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行业B类比赛经费由主办单位自筹,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补助,也可采取与企业联合举办(冠名)的方式解决经费问题。市级A类、行业B类比赛不得向参赛选手收取任何参赛费用。
主办单位应做好经费管理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应协调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重要比赛进行现场直播和转播。在报刊上宣传报道、开辟专栏对竞赛中涌现出来的技术状元、技术能手进行宣传报道。组织形式新颖、内容充实宣传活动,引导广大劳动者立足本职工作,钻研技能,营造尊重技能,重视技术人才的社会氛围。
第十一条 各项比赛组委会应认真做好该项比赛项目总结工作,将主要做法、成功经验和存在不足之处都认真回顾总结,为今后的比赛工作提供借鉴。总结材料须报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备案。
参赛资格和评分标准
第十二条 参加比赛的对象为本市辖区内各用人单位从事技能操作工种(职业)的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等技能劳动者,年龄一般在18至50周岁。
(一)以高级工标准举办的比赛,参赛选手应持有相同工种的中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或达到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从业工种年限要求,凡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或未持有从业年限证明者不能参赛;
(二)举办涉及安全操作的特殊工种项目比赛,参赛选手应持有相应工种的安全操作证。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要根据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年度比赛工作安排,结合本行业、企业实际,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逐级选拔参赛选手,促进比赛水平的不断提升。
第十四条 比赛成绩如能当场评定的,应由评委会当场宣布比赛成绩。评委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定成绩。引起争议的,应由组委会提交相关工种(职业)技术权威机构重新评定。评委若不能公正评定成绩或营私舞弊的,比赛组委会应予取消评委资格。
奖项设置和表彰
第十五条 个人奖中设等级奖的总量一般不宜超过参赛选手总数的15%,团体奖中设奖的总量一般不宜超过参赛团体总数的20%。
(一)市级A类比赛,成绩优秀获得第一名(状元),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并由市总工会授予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第二至第六名者,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二)行业B类比赛获奖者,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三)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并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举办的比赛,技能和理论成绩考核合格的参赛人员,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⒈参加厦门市企业紧缺工种的A类高级工及以上比赛项目,对成绩优秀者,可按参赛总人数的5%,直接申报评定为高级技师;同时,按参赛总人数的10%,直接申报评定为技师。
⒉参加厦门市企业紧缺工种的A类中级工比赛项目,对成绩优秀者,可按参赛总人数的5%,直接申报评定为技师;同时,按参赛总人数的10%,直接申报评定为高级工;
(四)凡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高级工及以上标准举行比赛的市级A类、行业B类比赛,获得个人各项总分第一名(状元)者,可按规定参加申报每两年一届的“厦门市优秀技术能手”称号评选。
第十六条 每年第一季度,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向竞赛考评办公室申报当年度比赛工种,竞赛考评办公室对竞赛项目进行筛选后提出当年度技术比赛项目,报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附 则
第十七条 参加省、国家级比赛的选手资格,一般应从市级比赛的优胜者中选拔,特殊情况下参赛选手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直接推荐。
第十八条 鼓励各区举办与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职业(工种)比赛,经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比赛项目,可按照初级工等级标准举办。
第十九条 如果国家和省颁布新的管理办法,以上级管理办法为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