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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技部牵头制定<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有关实施细则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1:06:43  浏览:92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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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技部牵头制定<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有关实施细则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科技部牵头制定<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有关实施细则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科办政字〔2006〕22号



部内各有关司局及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制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的复函》(国办函[2006]30号)的有关要求,按照部长办公会讨论意见,为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现将《科技部牵头制定<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有关实施细则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抓紧启动工作,加强协同配合,确保实施细则制定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附件:科技部牵头制定《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有关实施细则的工作方案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科技部牵头制定《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有关实施细则的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制定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的复函》(国办函[2006]30号)的要求,以及2006年4月19日部长办公会精神,为在规定的时限内顺利完成我部负责牵头制定的《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现提出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任务与分工

根据部长办公会讨论确定的内容,以及各司提供的实施细则司局责任人及联络员的情况,综合形成我部制定《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的工作任务与分工。主要包括实施细则文件名称、会同部门、完成时限、负责人及牵头司局等,详见附表。

二、制定实施细则的基本要求

1.充分体现《规划纲要》和《配套政策》的精神。要紧紧围绕《规划纲要》和《配套政策》的政策导向和要点,突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这一主线,着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政策环境,加快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制定出的实施细则要服务和满足于《规划纲要》和《配套政策》的落实。

2.注重体现政策重点、突破点和政策力度。实施细则的制定要依照《配套政策》的有关内容,针对制约自主创新的瓶颈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办法,要着力体现政策的突破性、保障政策的实施力度,务使实施细则的力度不能低于《配套政策》的力度。

3.切实增强实施细则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在制定工作过程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确保实施细则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4.根据实施细则的不同要求和类型确定适当的内容和体例。根据实施细则中有关的决定、若干意见、评价办法、产品目录、实施方案等不同的要求,确定适当的内容和体例。要求表述准确,语言简练,能够量化的尽可能量化。

三、工作机制

《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制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难度较大。为保证这项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建议采取以下工作机制:

1.在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实施细则制定工作。郑国安副秘书长协助部领导抓工作方案的落实和有关协调工作。

2.成立实施细则制定工作小组。每一个实施细则的制定都应成立工作小组。按照《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制定的任务分工,各项实施细则的牵头单位负责成立本项政策细则制定的工作小组,以任务分工中明确的部领导为组长,牵头单位司局责任人担任副组长,必要时可请其他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邀请相关部门及部内相关司局、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专家参加。

3.制定工作方案。每一个实施细则的制定都应形成工作方案。各个实施细则的牵头单位应研究制定所负责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方案,包括工作小组名单、细则主要内容、进度安排等。请各工作小组尽早形成工作方案并报政策体改司备案。

4.加强与相关部门的统一协调。17个细则都有相关部门参加,交叉重复多。为使部门协调工作有序进行,需要加强统一协调。根据工作进展和需要,统一召开部门间协调会议。

5.加强分工协作与督促检查。各项细则制定的牵头单位对该实施细则的起草制定负总责,各参加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加强协调,抓紧起草制定。定期召开会议,交流政策制定情况,加强实施细则制定的督促检查。

四、工作进度

1.会后各有关单位抓紧启动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4月底前,各牵头单位成立实施细则制定工作小组,明确参加部门、部内参加单位和相应的人员名单,形成工作方案,并报政策体改司。

2.6月底前,出台“关于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的实施方案”等第一批实施细则。同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3.12月底前,完成所有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4.成熟一个,出台一个。按照国办提出的有关要求,根据实施细则制定工作的实际,加紧工作,能够提前的工作要尽量提前。具备条件的先行出台,尚未达成共识的要加强调研和协调,努力创造出台的条件。




附表:



科技部牵头制定的《规划纲要配套政策》

实施细则文件名称及工作方案





实施细则文件名称
会同部门
完成时限
负责人
牵头

司局
司局责任人
联络员

1.关于自主创新产品的认证评价办法
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总装备部等
2006年12月
李学勇


计划司
秦 勇
刘树梅

2.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中介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
2006年12月
马颂德
高新司

政体司
耿战修

胡志坚
徐禄平

苏 靖

3.我国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产品目录
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总装备部等
2006年12月


李学勇






计划司
秦 勇
刘树梅

4.关于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的实施方案
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总装备部等
2006年6月
政体司
胡志坚
林 新

5.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在国外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给予补助的实施办法
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总装备部等
2006年12月
尚 勇
计划司

合作司
徐建国

靳晓明
包献华

毛中颖

6.关于科技计划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与应用的实施办法
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总装备部等
2006年12月
李学勇
计划司
申茂向
黄 伟

7.关于加强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等
2006年12月
刘燕华


农村司
曹一化
王化涛

8.关于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激励自主创新人才评价和奖励制度的若干意见
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国防科工委等
2006年12月




李学勇
政体司



计划司
梅永红

李新男

王晓方
翟立新



崔玉亭

9.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决定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中国科协等
2006年12月
政体司
李 普
李永威

10. 关于科研机构、大学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中科院、中国科协等
2006年12月
李学勇
政体司


李 普
李永威

11.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大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实施办法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国资委等
2006年12月


程津培
基础司

政体司
叶玉江

李 普
王 静

翟立新

12.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建立面向企业及社会开放机制的若干规定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国资委等
2006年12月
基础司
叶玉江
王 静



13.关于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稳定支持的实施办法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国资委、总装备部
2006年12月
刘燕华
条财司

政体司
宋德正

李 普
蒋丹平

翟立新

14.关于在重大项目实施中加强创新人才培养的办法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总装备部等
2006年12月
李学勇
计划司

政体司


徐建国

梅永红

李新男
包献华

翟立新



15.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国资委、总装备部
2006年12月
马颂德
高新司
耿战修
徐禄平

16.关于建立健全合理配置科技资源统筹协调机制的若干意见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国资委、总装备部
2006年12月
徐冠华


条财司

计划司
王伟中

徐建国
刘东金

包献华

17.关于科研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人事部等
2007年6月
李学勇
政体司



人事司
梅永红

李新男

李 平
翟立新



吕先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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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1989年11月8日,财政部

根据今年以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兼并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出售国营小型企业产权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现对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的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会计处理原则
(一)国营工业企业兼并或购买其他企业,无论被兼并或被出售企业原来执行何种会计制度,应自被兼并或被出售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后,执行国营企业的有关会计制度。
(二)国营工业企业被兼并或被出售,在被兼并或被出售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期间,仍然执行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在办理产权转让转移手续后,执行兼并或购买方的有关会计制度。
(三)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除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外,在财产清理、评估以及产权转移过程中,应按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四)企业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后,丧失法人资格的被兼并或被 出售企业应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凡兼并或购买方为单个国营企业的,会计档案应移交给兼并或购买方;凡兼并或购买方为多个国营企业或其他企业、个人的,会计档案应移交给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未丧失法人资格的,可不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

二、会计处理方法
(一)关于被兼并、被出售企业(以下简称产权转让企业)的会计处理
1.财产清理
经批准确定的产权转让企业,应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编造清册,并区别下列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固定资产的清理
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借(减)记“折旧”科目,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清理收入,借(增)记“专项存款”等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等科目。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转销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损失,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贷(减)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新旧程度估计折旧额,贷(增)记“折旧”科目,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贷(增)记“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转帐,借(减)记“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
(2)流动资产的清理
盘亏、毁损的产品、材料物资,应按实际成本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减)记“产成品”、“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用红字)等科目。盘盈的产品、材料物资,应按计划成本(没有计划成本的按估计成本),借(增)记“产成品”、“原材料”等科目,贷(增)记“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
企业清理当期如有尚未摊销的待摊费用和待摊税金,凡可受益于以后各期的,仍应保留在“待摊费用”和“待摊税金”科目;其余部分,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减)记“待摊费用”、“待摊税金”科目。企业清理当期如有尚未支付的预提费用,凡需由以后各期支付的,仍应保留在“预提费用”科目,其余部分,借(减)记“预提费用”科目,贷(增)记“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
企业应对全部债权债务进行核实,确认后,原则上应转交受让产权企业。按照规定确定的确实无法收回的货款和欠款,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减)记“应收销货款”等科目。按照规定确定的确实不能偿还的货款和欠款,借(减)记“应付购货款”等科目,贷(增)记“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
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进行转帐,送交入库的残料按估计价值,借(增)记“原材料”等科目,贷(减)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其他待处理财产损失,借(减)记“流动基金”科目,贷(减)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待处理财产收益,借(减)记“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贷(增)记“流动基金”科目。
(3)专项资产的清理
盘亏和毁损的专项物资,借(增)记“专项物资--待处理物资损失”科目,贷(减)记“专项物资--库存物资”科目。经批准转销,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物资--待处理物资损失”科目。
盘盈的专项资产,借(增)记“专项物资--库存物资”科目,贷(减)记“专项物资--待处理物资损失”科目。经批准转帐,借(增)记“专项物资--待处理物资损失”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
2.资产评估
经审核批准被兼并或被出售企业,按照规定应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具有公证性和权威性的资产评估组织或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资产价值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确认。
企业应按核准确认的评估资产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帐面价值。调高的资产价值,借(增)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专项物资”等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流动基金”、“专用基金”科目;调低资产价值的,作相反分录。
3.清理维护费
在被兼并或被出售过程中,尚能继续生产经营的企业,仍应按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在企业被兼并或被出售过程中发生的应由企业负担的清理费用,在“清理维护费”科目进行归集。发生的清理维护费,借(增)记“清理维护费”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经批准转销的清理维护费,借(减)记“流动基金”科目,贷(减)记”清理维护费”科目。
4.结束完竣
企业被兼并或被出售后,应结束旧帐,及时办理结束完竣手续。应借(减)记所有负债科目的余额,按所有资产与负债科目余额的差额,借(增)记“其他应收款--应收产权转让收入”科目,贷(减)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企业产权转让应得价款大于企业净资产的差额,借(增)记“其他应收款--应收产权转让收入”科目,贷(增)记“流动基金”科目。被出售企业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按购买方实际应支付的有偿转让金额,借(增)记“其他应收款--应收产权转让收入”科目,贷(增)记“流动基金”科目。
5.会计报表
企业在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期间,应分别报送下列会计报表:
(1)产权转让企业在清理财产工作完毕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移交资产负债清册,并按照年度决算报表的要求,编制自本年度开始到清理截止日期的会计报表,分别报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附送资产清理的财务情况说明书。
(2)在办理产权转让过程中,仍应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按月加报会工32表“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明细表”,以反映在被兼并或被出售过程中发生的应由企业负担的清理费用。
(3)企业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盘盈、盘亏,评估后确认的评估资产价值的增减值,以及产权转让成交价与企业净资产价值的差额,凡属按规定报经批准或核准确认后增减有关资金的,应分别增列项目在会工01-2表“固定资产和流动基金增减表”予以反映。
(4)在产权转让工作完竣时,不论何月份,应分别向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编送所属年度的决算报表。
(二)关于兼并、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受让产权企业)的会计处理
企业兼并、购买其他企业,应区别情况处理:
1.产权转让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会计处理
受让产权企业接受被出售或被兼并企业,应做好验收资产、核实债权、债务工作,并及时入帐。
接受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无形资产(包括购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流动资产,专项资产,借(增)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产成品”、“应收销货款”、“其它应收款”、“专项物资”、“专项工程支出”等科目,接受的负债,贷(增)记“应付购货款”、“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科目,接受固定资产按已使用年限计算的折旧,贷(增)记“折旧”科目。应支付的净资产(接受的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价款,贷(增)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受让企业款”科目。如企业支付产权转让企业的价款大于接受的产权转让企业净资产的价款,其差额作为商誉入帐,借(增)记“无形资产”科目,贷(增)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受让企业款”科目。同时,企业应按接受的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与折旧的差额,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
企业支付价款时,借(减)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受让企业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银行存款”科目。
2.产权转让后未丧失法人资格,但改变了产权转让企业实体的会计处理
(1)产权转让企业
企业在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后,应重新开立新帐,按评估或确认后的资产、负债登记入帐;转让企业的成交价大于企业净资产的差额,作为商誉列入无形资产帐户;企业的资产(包括商誉)与负债的差额,作为受让产权企业的投资处理,列入“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
(2)受让产权企业
受让产权企业购买、兼并其他企业支付的价款,作为投资处理,借(增)记“长期投资”科目,贷(增或减)记“专项应付款”、“银行存款”、“专项存款”等科目。


教育部关于批转重新修订的《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批转重新修订的《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2004-10-12



教民[2004]6号

  为进一步加强五省区中小学藏文教材建设,规范中小学藏文教材审查工作,提高教材审查质量,根据《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民厅〔2004〕5号)有关规定,结合全国藏文教材审查工作实际,全国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章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经研究,我部同意将重新修订的《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章程》转发执行。

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五省区中小学藏文教材建设,规范中小学藏文教材审查工作,提高教材审查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2004年教民厅5号文件印发的《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国藏文教材审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是教育部领导下的藏文教材审查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审查中小学(包括民族师范学校)各学科藏文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各学科教材以及其他教学辅助资料。

  第三条 全国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可根据使用情况和反馈信息组织进行中小学藏文优秀教科书的评选工作。

  第四条 全国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接受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审查委员会由教育教学研究、教材编译、教育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共15人组成。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审查委员会委员由教育部聘任,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任期不得超过三届,每届更换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六条 全国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下设学科审查组。各学科审查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

  学科审查组成员由全国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聘任,任期四年,可连任,每届更换成员人数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

  各学科审查会议由审查委员会召集,根据审查任务和轻重缓急安排审查会议事宜。

  第七条 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五协办合署办公。

  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

  第八条 审查委员会委员、学科审查组成员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新意识,作风正派,能团结协作,秉公办事;

  (二)全面理解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熟悉课程标准(教学大纲),了解中小学教育及教育改革的实际和发展趋势;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术造诣较深,兼通藏、汉两种语言文字,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对中小学民族教材有一定的研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参加教材审查工作;审查委员会委员年龄应在70岁以下,学科教材审查组成员年龄应在65岁以下。

  第九条 审查委员会委员和学科审查小组成员原则上由有关省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推荐。

  根据审查工作实际需要,特聘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工作。

  第十条 审查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审议五省区中小学各学科藏文课程标准(教学大纲);

  (二)负责审查五省区中小学各学科藏文教材;

  (三)指导和审议各学科审查组的工作;

  (四)受教育部委托,对五省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优秀藏文教材进行评议;

  (五)负责审查各学科名词术语;

  (六)对国内外中小学“双语”教材建设及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教材编译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学科审查组职责:

  (一)审议学科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审查学科教材,向审查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和审查报告;

  (二)对本学科藏文教材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审查委员会提出建议;

  (三)完成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处理审查委员会日常工作,做好审查会议的筹备和安排;

  (二)制订审查工作计划,负责审查经费管理;

  (三)组织藏文教材审查工作,协调各学科审查组的工作;

  (四)组织审查委员对教材建设进行调查研究;

  (五)逐步建立和完善审查委员信息库。

第三章 审查原则和审查标准

  第十三条 教材审查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体现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

  (二)体现基础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学科教学目标,符合国家颁布的中小学课程方案和学科课程的各项要求;

  (三)符合素质教育的课程设置和课程标准(教学大纲);

  (四)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体现自身的风格和特色;

  (五)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 教材内容要求:

  (一)有利于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以及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有利于弘扬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坚强意志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二)内容科学,观点正确,材料、数据准确、可靠,编写顺序合理;

  (三)符合国情,体现时代精神、民族特色和地区特点,反映教育改革的成果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成就;

  (四)根据学生的接受能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体现创新意识,提高学生操作能力;

  (五)教材的容量、深度、广度和难易程度适当,内容精炼、深入浅出、可读性强、富有启发性。

  第十五条 教材体系要求:

  (一)符合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按照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建立适合学生学习的知识体系,根据学生的认识规律、学习水平和学科自身的知识结构,合理安排各学科教学内容的顺序、层次和逻辑关系,建立科学的教材内容体系;

  (二)有利于实现学科的教学目标,使学生在获取和掌握知识的过程中,促进智力的发展、能力的提高,培养良好的思想、情感和品格,形成科学的态度和方法。

  第十六条 教材语言文字及插图要求:

  (一)语言文字要规范、简炼,应体现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语言特点,版式设计要生动活泼、富有启发性;

  (二)引文、摘录要准确;

  (三)名称、名词、术语均应采取国际、国家统一标准或全国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统一审定的标准,尤其是新用自然科学名称、名词、术语要逐步与国际统一标准接轨,国内外人名、地名等专用名词采用通用译名,汉语文用字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要求;

  (四)标题、字母、符号、体例必须规范、统一;

  (五)计量单位采用国际单位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名称和符号;

  (六)翻译教材的语言、文字表达要准确,译文要通俗易懂,简炼生动;

  (七)照片、地图、插图和图表要与教材内容紧密配合,地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审。

  第十七条 教材中的作业和练习应当配合教学内容,要体现教学目的和要求,内容要精选,份量要适当;注意能力的培养,富有启发性,安排要有层次,形式要多样,能适应不同程度学生的需要;要重视观察、实验、动手制作和社会调查;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尽可能利用简便易行的器材和已有的条件;要注意联系生活和生产实际;引用的事例、数据要准确。

  第十八条 教学软件、音像教材与教学挂图应当画面构图合理、主体突出、形象生动;内容要科学,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富有教育性;教学软件、音像教材要充分体现先进的教学思想和科学的教学方法;音像教材要符合教育部颁发的技术质量标准;教学软件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四章 审查程序

  第十九条 送审的自编教材必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编写,并经过一轮以上教学实验的中学或小学全套教材。教材编写单位或个人,应于每年10月向全国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审查办)申报,经批准后于当年12月底以前按以下要求送审:

  (一)送审的教材必须为经实验后的定型书稿,不得以未完成稿送审;教学挂图和图册送审制版图;送审教材应附汉文蓝本以及名词术语藏汉文对照表;送审的自编藏文教材,应附自拟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和教材说明。

  (二)送审教材必须同时附有送审报告和实验报告,经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通过后再送审的教材还必须有推荐报告。送审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教材编写指导思想、原则,教材结构、体例,教材特色和适用范围;教材实验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教材实验情况、效果和实验学校师生对教材的评价;推荐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推荐单位对教材的评价、初审结论。

  (三)送审教材和有关材料必须以同一版本报送审查办3套,并送审查委员和学科审查组成员各l套。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审查:

  1.送审教材同已审查通过出版的同科教材在指导思想、结构、体例、编排形式等方面无显著区别者;

  2.不符合本条(一)、(二)、(三)款之一者;

  3.侵犯他人版权者。

  第二十条 送审教材的审查先由学科审查组成员和审查委员于审查会议前进行个人审阅。个人审阅内容包括:

  (一)送审报告、实验报告和推荐报告,并了解相关情况;

  (二)根据审查标准认真审阅送审教材,应着重从思想性、科学性和适用性等方面对各送审教材作出综合评价;

  (三)归纳整理对送审教材的意见,并于审查会议前填写好审阅表。

  第二十一条 在个人审阅的基础上召开会议,对送审教材分学科进行审查。审查会议必须有一半以上学科审查组成员出席,其审查结果方为有效;被审查教材的审查意见,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如有不同意见,可经无记名投票决定,投票结果需三分之二以上与会成员同意方为有效。审查会议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其一般进程是:

  (一)根据工作量安排审查日程,并对各送审教材审查报告的起草做好分工;

  (二)逐一审查教材,经过充分讨论,集中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并起草成文;

  (三)通过对各送审教材的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并分别作出审查结论;

  (四)填写审查报告表,与会全体审查组成员签名,并报审查委员会签署意见;

  (五)需要复审或复核的送审教材,对复审或复核的工作做出安排。

  第二十二条 审查报告必须集中体现国家对送审教材的权威性意见,其内容应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审查意见:对送审教材的特点、优点和缺点作出评价,并指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方向;

  (二)修改意见:指出送审教材中的错误、不妥之处,提出修改意见,对其中重大政治性、科学性错误必须逐条写明;

  (三)审查结论:根据教材审查情况可分别作出以下四个结论:

  第一类,审查通过。教材达到审查标准,按审查意见,经复核并报审查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类,复审。教材基本达到审查标准,但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修改,必须按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经复审后再做结论。

  第三类,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审查标准,但具备可以修改的基础和条件,按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送审。

  第四类,停止使用。教材质量低劣,或存在严重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错误,或不适用于教学。

  审查结论及修改意见由审查办公室分别通知各编写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 经学科审查组审查、复审通过的教材报审查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列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出版时在教材封面上须标明“X X X X年经全国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字样,供学校选用。

  第二十四条 复核或复审的教材,有关编写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报送修改后的教材及修改说明。

  (一)复核。由审查委员会指定有关人员进行复核,并填写复核意见表。

  (二)复审。复审分会议复审、通讯复审和两者结合复审。参加初审的学科审查组成员和审查委员必须有一半以上参加复审,并填写复审意见表。

  (三)复审通过后尚需复核的,由审查委员会指定有关人员进行复核。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审定教材要严格审查程序和审定标准进行,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既要严格把关,又要积极扶持,不得以个人或某一学派的学术观点作为衡量教材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审查中实行编审、译审分开的原则,审查委员一般不得兼任本学科教材的主编、编(译)者或顾问。

  第二十七条 编写、翻译单位人员未经允许一般不得参加审查会议。审查委员会认为确需编写、翻译人员说明并听取意见时,可请主编(译)在规定时间到会说明。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八条 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经费由全国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提出年度预算,报国家教育部审核批准。开支项目:审读费、专门审查教材的专业性会议费、供审查人员使用的图书资料购置费、交通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办公费、调查研究中小学教材建设费用、奖励优秀教科书、必要的公用设备以及临时性开支等。

  第二十九条 审查委员会委员、学科审查组成员审查、审读书稿后,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量付给审读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到年终将年度审查经费使用情况向国家教育部民族教育司作书面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全国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教育部批准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