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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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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 〔2006〕23号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威海市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管理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威海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部门行政许可审批服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市政府决定将目前尚未纳入市行政审批中心的部门、单位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纳入市行政审批中心大框架下,实行统一管理考核。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主要包括下列41个单位在本单位设立的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市台办、档案局、经贸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交通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外经贸局、体育局、统计局、旅游局、安监局、民族宗教局、外办、侨办、国资委、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口岸办、信息产业局、地震局、港航局、农机局、畜牧局、无线电管理处、粮食局、法制办、贸易办、海事局、盐务局、邮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局、烟草专卖局、外汇管理局。
  (二)办事大厅(16个)
  威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服务大厅、威海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威海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威海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威海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威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大厅、威海市医疗保险处服务中心、威海市交通规费征收厅、威海市水务集团营业厅、威海热电营业服务大厅、威海供电营业厅、威海人才市场、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大厅、威海市职业介绍中心、威海海关报关大厅、威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大厅。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内容分为五部分。
  (一)窗口设置(20分)
  满分标准: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有单独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统一悬挂“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牌子。本单位所有的许可审批服务项目(已纳入市行政审批中心的除外),都在窗口(办事大厅)受理和办理,一个窗口对外。有分管领导和窗口负责人,以及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定岗定职定责。
扣分标准:许可审批服务事项每少1项,扣5分;办公场所、设施、牌子、人员配备,每缺少1项扣3分。
  (二)公开公示(20分)
  满分标准:按规定将办理事项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上墙公示,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制成明白卡,并在窗口放置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
  扣分标准:公开公示内容每缺少1项,扣2分。
  (三)事项办理(20分)
  满分标准:按规定对窗口(办事大厅)充分授权,按照《威海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关于一次性告知、受理、办理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办理许可审批服务事项,理顺办事程序和内部工作流程,向当事人出具书面凭证。
  扣分标准:根据《威海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三、四、五章的规定,每违反或者缺少1项,扣2分。
  (四)制度建设(10分)
  满分标准:建立健全许可审批业务办理、工作纪律、行为规范、服务标准、环境卫生等五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扣分标准:每缺少1项,扣2分。
  (五)监督评议(30分)
  满分标准:在窗口(办事大厅)公开窗口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岗位职责,公开纪检监察部门和行政审批中心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全年无投诉记录,年底社会测评群众满意率达95%以上。
  扣分标准:应公开的事项每缺少1项,扣2分;群众投诉经查属实,每件次扣5分;社会测评群众满意率每低于95%1个百分点,扣1分。
  三、考核办法
  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运作。市行政审批中心要安排工作人员不定期巡查,做好情况记录。每年12月底前,各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要将本年度工作情况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市行政审批中心。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将通过一定的方式,组织进行社会测评,并结合日常巡查记录和群众投诉情况,确定每个单位的得分。最终考核结果纳入市目标责任制专项考核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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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日,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颁发了《福建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经过三年多的实施,在保护水产资源,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方面起着积极作用。为了适应水产资源新的变化和发展渔业生产的需要,特对《福建省水产资源
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进行补充修改。现将《福建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颁布施行。

福建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和《福建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执行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促进水产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本省管辖范围内的渔场、海滩、江河、湖泊、水库、池塘的经济水生动、植物亲体、幼体以及赖于繁殖成长的水域环境都应保护。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渔政部门监督执行。没有设渔政机构的地方,由主管水产的行政部门负责执行渔政任务。凡构成刑事犯罪者,由渔政部门上诉,政法部门依法惩处。公安、工商行政、环保、农业、水利、航运、工业等有关部门应协同配合,共同搞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

第二章 重点保护对象和可捕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颁发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所规定的水生动物和植物重点保护对象,凡属我省有的品种,都应加以保护。我省重点保护对象:
海水鱼:带鱼、大黄鱼、银鲳、乌鲳、鳓鱼、真鲷、石斑鱼、海鳗、白姑鱼、二长棘鲷、大眼鲷、马鲛鱼、鲐鱼、兰圆■、金色小沙丁鱼、脂眼鲱、鲻鱼。
淡水鱼:鲤鱼、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鲮鱼、鲂鱼、鳊鱼、鲴鱼、红■鱼、刺■鱼、胭脂鱼(雷公鱼)、香鱼、鲚鱼、河鳗、长吻■(梅鼠)。
虾蟹类:长毛对虾、日本对虾、中国对虾、龙虾、梭子蟹(■)、锯缘青蟹(■)、毛蟹等。
贝类:缢蛏、竹蛏、蚶、牡蛎、蛤仔、贻贝、江瑶、扇贝、西施舌(海蚌)、文蛤、巴非蛤、鲍、乌■、蚬仔等。
藻类:紫菜、铁丁菜、羊栖菜、鹅掌菜、海萝、大石花菜、鹧鸪菜、江篱等。
其他:文昌鱼、乌贼、台湾枪乌贼、大鲵(娃娃)、鳖、鲎等。
第五条 最小可捕标准:
1.海水鱼:带鱼三市两,大黄鱼、银鲳五市两,乌鲳三市两,马鲛鱼七市两,鳓鱼六市两,大眼鲷、白姑鱼一市两半,真鲷、海鳗一市斤半,石斑鱼五市两,鲐鱼三市两,兰圆■、脂眼鲱、金色小沙丁鱼、二长棘鲷半市两,鲻鱼一市斤。
2.淡水鱼:青鱼、草鱼、鳙鱼二市斤,鲢鱼一市斤半,胭脂鱼三市斤,鲤鱼。红■鱼一市斤,鲂鱼、鳊鱼、刺■鱼五市两,鲮鱼、鲴鱼、长吻■三市两,香鱼、河鳗二市两。
3.虾蟹类:长毛对虾、中国对虾、日本对虾体长十厘米,梭子蟹(■)十五厘米,龙虾二十五厘米,锯缘青蟹(■)六厘米,毛蟹六厘米。
4.贝类:缢蛏五厘米,竹蛏七厘米,蚶二厘米,蛤仔一厘米半,文蛤五厘米,巴非蛤四厘米,西施舌(海蚌)九厘米,江瑶十五厘米,扇贝、鲍鱼六厘米,贻贝八厘米,乌■、蚬仔一厘米。
5.其他:台湾枪乌贼二市两半,鳖半市斤。
第六条 各种作业的总渔获物中,未达到最小可捕标准的幼鱼、幼体总重量,不得超过总渔获量的百分之二十五。单品种渔获物中,幼鱼、幼体重量也不得超过本品种渔获量的百分之二十五。采收蛏、蛤、蚶时,应留下一定数量的亲贝。采捕野生贝类的数量中,最小可捕标准的幼贝不
得超过捕获量的百分之十。铁丁菜、羊栖菜、鹅掌菜、海萝、大石花菜、鹧鸪菜、江篱等在采摘时应保留百分之十成体。
第七条 因养殖生产和出口需要采捕鳗苗和其他经济鱼虾幼苗时,其采捕数量、规格及时间、地点,应由当地主管水产行政部门统一安排,渔政部门发给采捕和收购许可证。

第三章 禁渔区和禁渔期
第八条 严禁机动渔船底拖网在禁渔线内生产。以下六点的联线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
第一点 东经121°10′ 北纬27°10′
第二点 东经120°40′ 北纬26°05′
第三点 东经120°05′ 北纬25°18′
第四点 东经119°38′ 北纬24°52′
第五点 东经118°30′ 北纬24°00′
第六点 东经117°40′ 北纬23°10′
第九条 定置网禁渔区和禁渔期:自闽浙交界至北茭的海区,六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为禁渔期;北茭至围头的海区,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为禁渔期;围头以南海区,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为禁渔期。但在此禁渔期内,如三角鱼、日本■鱼、青带小公鱼等小型大宗鱼类发海,在经济
幼鱼幼体重量不超过总渔获量百分之二十五的情况下,经地(市)渔政部门审核,报省渔政部门批准,可酌情挂网生产。
第十条 大黄鱼的禁渔期和禁渔区:
闽中渔场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禁止机围进入北纬25°25′至26°00′(牛山至白犬),东经120°05′(白犬东七海里)以西海区生产;
闽南渔场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禁止机围进入北纬23°30′至24°00′,东经117°30′至118°10′以西海区生产;
闽东渔场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禁止机围进入北纬26°00′至26°40′(白犬至北■),东经120°30′(东引)以西海区(包括官井洋)生产。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禁止机围进入东洛与舟子角连线内侧生产。
第十一条 乌贼的禁渔期和禁渔区:三月一日至四月五日禁止在闽东、闽中渔场捕捞。
第十二条 梭子蟹(■)的禁渔期和禁渔区:三月十日至五月三十一日,禁止在闽东、闽中渔场从事■缣生产。
第十三条 文昌鱼的禁渔期:四月一日至九月底禁止捕捞。
第十四条 淡水鱼的禁渔期和禁渔区: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禁止在闽江的闽侯鸿尾,闽清安仁溪口,南平桥下,沙县椭水门、青州、涌溪,永安东门,顺昌洋口、余坊,邵武大桥,建瓯潘墩、丰乐,建阳童游、顶头村,建阳与崇安河汇合处大小无连滩之间三角洲,九龙江的漳州埔
南、江东桥,南靖金山,长泰赤岭、林口,汀江的永定峰市至石下坝和其他江河产卵场捕捞亲鱼。
第十五条 采捕野生经济贝藻类,其采捕时间、地点和采捕量由所在地(市)渔政部门核定发证。
第十六条 限制捕捞强度。闽东、闽中渔场冬汛投产的机大围船数应控制在七百对以内;闽南渔场春汛投产的机大围船数控制在八十对以内;定置作业船网数量及作业区以一九八一年核定数为准,不得增加和扩大;控制建造20马力以内的小型机动渔船,限制投产船数。

第四章 渔具和渔法
第十七条 机动渔船拖网囊网网目不得小于五厘米。在闽南渔场投产的灯光围网,取鱼部网目不得小于二点二厘米;马鲛鱼、鳓鱼和大黄鱼流刺网网目不得小于九厘米,银鲳流刺网网目不得小于十二点六厘米。
第十八条 严禁敲■作业及毒鱼、炸鱼和滥用电力捕鱼。
第十九条 鹭鸶、鱼簖捕鱼应事先向县(市)主管水产的部门申报批准,在指定的时间和水域生产。
第二十条 严禁编织、制造或出售损害资源或不符合规格的渔网、渔具和电捕机。

第五章 水域环境的维护
第二十一条 禁止向渔业水域排放有害水产资源的污水、油类、油性混合物等污染物质和废弃物。各工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渔业水质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规定。
因卫生防疫或驱除病虫害等,需要向渔业水域投注药物时,应当兼顾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农村浸麻应当集中在指定的水域中进行。
第二十二条 在鱼、蟹洄游通道筑坝时,应相应设置鱼道、鱼梯;已建成的水利工程如有阻碍鱼类洄游和产卵的,应采取救鱼措施。
第二十三条 拦港围垦造田、海港工程、水利建设应在保护生态平衡和水产资源的原则下,统筹安排,并事先与水产部门协商后,由县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凡从国外引进水产新品种,须经国家动植物检疫部门检验许可,方可进口。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对贯彻执行本《实施细则》有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酌情给予表扬或适当的物质奖励。可从罚没款中提取百分之二十作为奖励基金,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者,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罚款、吊销渔业许可证等处罚。对严重破坏资源造成重大损失的,或抗拒管理、行凶打人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惩办。
凡干部带头或怂恿他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要按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从事许可渔业而无渔业许可证者,以及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者,没收渔获物百分之十,并罚款:二百五十马力以上的渔船,每艘罚款五百元;六十马力以上至未满二百五十马力的渔船,每作业单位罚款二百元;木帆船和未满六十马力的渔船,每作业单位罚款一百元;

定置作业每张网罚款三十元。再次违反渔业法规者,按规定逐次加倍递增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引进的渔船,应予取缔。
港澳渔船(含双重户籍)不准进入我省渔场作业,违者没收渔具、渔获物,并罚款五百元至一千元,重犯者加倍处罚;情节严重者,并没收其渔船。
第二十八条 国营渔船捕获的经济幼鱼比例超过规定者,其超过部分全部没收。群众渔业捕获的经济幼鱼比例超过规定者,如系初犯,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离开渔场。对不听劝告或重犯的单位或个人,均按国营渔船同等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炸鱼、毒鱼、滥用电力捕鱼及敲■作业等破坏水产资源的渔具、渔法,按第二十七条同类渔船罚款,并没收渔具和渔获物,直至没收其渔船。为首搞敲■作业和电、毒、炸鱼造成严重恶果者,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凡向渔业水域排弃有害水产资源的污染物质和废弃物,按《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渔政管理
第三十条 渔政人员持《渔政检察员证》,有权登船,或到生产、收购单位及冷库、加工厂、港口码头执行有关渔政业务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地水上派出所或渔业警察,负责重点渔港、养殖海湾及大型江河、水库的渔政任务。
第三十二条 建立渔业许可证和新增更新渔船审批制度。对渔船、渔具的类型、数量、规格进行登记,由省渔政管理机构核发渔业许可证,并本着保护资源,发展生产原则,由省渔政部门审批新增及更新渔船的类型和数量。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拒交罚金者,渔政部门通知当地银行划拨罚金,或采取其他形式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有关地、市、县可根据国务院《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者,按上级规定处理。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3年3月13日

能源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电力科技情报工作规则》和《1991—2000年全国水利和电力科技情报发展规划》的通知

能源部 水利部


能源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电力科技情报工作规则》和《1991—2000年全国水利和电力科技情报发展规划》的通知
能源部、水利部



能源部、水利部于1991年12月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水利和电力情报工作会议。会议讨论并通过了《水利、电力科技情报工作规则》和《1991—2000年全国水利和电力科技情报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附:水利、电力科技情报工作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科技情报工作是科技工作和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生产力的媒介和桥梁,是水利、电力生产建设决策和规划、设计、科研、施工、生产、管理、教学等工作的参谋、尖兵和耳目,对水利和电力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 水利和电力科技情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面向水利和电力建设,积极开发情报资源,加强情报研究,加快情报现代化建设,发挥整体效能,努力为水利和电力现代化建设提供超前和优质服务。
第三条 各级领导要重视科技情报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情报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充分发挥情报工作在水利、电力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二、组织体系
第四条 全国水利和电力科技情报组织体系,是以能源部、水利部水利电力情报研究所为中心,能源部、水利部各专职情报机构和省、市、自治区水利、电力情报中心(站)为骨干,情报网为依托,纵横交错、脉络贯通的情报网络构成。
第五条 能源部科技司、水利部科教司是全国水利和电力科技情报工作的主管部门,能源部、水利部水利电力情报研究所受两部的委托负责管理全国水利和电力系统的情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中央和两部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全国水利、电力科技情报工作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2.制定全国水利和电力科技情报工作发展规划,协调情报工作,组织和报导重大情报研究和情报活动。
3.负责全国水利、电力科技期刊的管理和公开发行期刊的申报工作。
4.负责管理水利和电力专业情报网工作。
5.组织情报人员培训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第六条 能源部、水利部水利电力情报研究所,是全国水利、电力情报研究中心和文献检索中心,其主要任务是:
1.根据水利和电力行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开展综合性、战略性和政策性情报研究,为领导部门决策科学化服务。
2.围绕水利、电力事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全面系统地搜集国内外水利、电力科技情报资料和科学技术成果,为水利和电力系统提供情报服务。
3.负责水利和电力系统科技情报计算机检索系统和数据库建设。
4.组织开展情报理论方法和情报手段现代化研究。
第七条 水利部流域委、能源部网局、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水利、电力厅(局)、电规院、水规院,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科技情报机构,情报中心(站),行使本地区、本行业业务和管理的双重职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情报中心(站)的主要任务是:
1.针对本省(直辖市、自治区)水利和电力生产建设、科研任务,对外交流等需要,为领导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指挥生产,确定科研重点,提供有价值的情报。
2.根据情报体制改革和水利、电力建设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生产和建设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情报搜集、报导和分析研究工作,及时提供适用的生产技术情报、技术经济情报和管理情报。
3.有针对性地收集、整理和管好科技情报资料,抓好文献开发利用,有条件的单位要进行联机检索与数据库建设,逐步形成本地区水利和电力科技情报服务中心,并积极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和提供实物、样品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工作。
4.抓好本地区水利和电力科技情报的组织协调工作,广泛开展技术交流活动,有重点地编辑出版科技情报刊物和动态,积极参与科技成果和新技术的交流推广工作。
5.加强情报研究工作,逐步建立地区性情报研究和咨询服务体系,以多样化的情报研究产品,及时有效地提供情报咨询服务,满足社会多方面、多层次的决策需要。
6.负责本地区水利和电力科技情报成果、申报和推广工作。
第八条 部直属设计、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科技情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本单位需要,围绕水利和电力高新技术、基础研究、教学方案和发展规划开展情报调研,提供情报服务。
2.搜集、整理有关科技情报资料,积极开展联机检索和定题定向的文献情报服务。
3.负责本专业、本单位科技期刊和情报信息编辑出版工作。
4.组织情报成果申报工作。
第九条 水利和电力基层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情况建立健全情报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情报人员,负责本单位情报工作,为本单位科技进步服务。根据本单位需要,搜集有关科技情报资料,参加专业和综合情报网,组织开展群众性情报活动。
第十条 水利和电力的各专业和综合情报网是全国水利和电力科技情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区性或专业同行自愿组成的情报协作组织,组织办法和具体任务详见“水利和电力专业情报网暂行管理办法”。

三、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科技情报人员是科技队伍的组成部分。科技情报人员主要包括:情报研究、文献管理、编译报导、出版发行、情报管理、计算机检索等人员。
第十二条 各级科技情报机构应视科技人员数量和业务范围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情报人员,并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科技情报人员是科学技术队伍的组成部分,他们的定职、晋升、奖励和劳动保护等待遇,和其它科技人员相同。进行技术职务聘任时,应充分考虑各类情报人员的工作特点,参考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聘任。各级情报机构应建立科技情报人员业务考绩档案,作为待聘资格评定
的参考依据,对有贡献的科技情报人员要实行奖励。
第十四条 各级水利和电力领导部门要关心和解决科技情报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问题,加强在职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情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搞好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加强情报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提高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五条 积极发动广大水利、电力科技人员,从事兼职情报工作,壮大科技情报队伍。对他们的业余或兼职劳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报酬。

四、条件保证
第十六条 各级水利和电力单位要把科技情报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重大建设项目,重点科技攻关,要吸收情报人员进行情报论证。有关生产、业务会议和科技活动要根据情况吸收情报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情报人员参加,并要为情报人员查阅有关文件材料提供方便。
第十七条 各级情报机构也是各级水利、电力部门的文献收藏和交流中心。本单位的科技文献和外出考察访问、参观学习、参加会议等带回的文献资料,均由情报部门收藏管理和整理编目,并逐步做好各单位联合编目,向全系统通报利用,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将所属情报机构所需经费纳入经费预算专款下拨,实行经费包干。科技情报经费包括:书刊资料购置费;科技情报调研费;科技情报成果、刊物出版补助费;科技情报器材、设备购置费;科技情报组织活动费等。独立核算的情报机构还应包括科技情报人员工资及办
公费等。科技情报费用,事业单位在事业经费或科研经费中列支;企业单位在科技开发费中开支;院校在教育费或科研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科技情报工作所需要的计算机、录像机、录音机、照相机、复印机、打字机、缩微设备等均属科学器材和设备。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情报机构的支持,为其配备相应的器材和设备。
第二十条 各情报单位在做好公益服务的同时,可积极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创收,其收入分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成果评奖
第二十一条 科技情报成果是科技成果的组成部分,各级情报主管部门按国家和部颁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评奖。凡可纳入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情报成果,按国家科技进步奖奖励条例申报。其它各类情报成果按两部颁发的“水利和电力科技情报成果评奖办法”进行评奖。具体评奖工作由部
情报所主持和组织。

六、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颁发后,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条例即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2:1991 ̄2000年全国水利和电力科技情报发展规划(略)



199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