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印发潮州市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10:51:14  浏览:88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潮州市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办〔2004〕58号





印发潮州市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潮州市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潮州市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考 评 办 法



为进一步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2004年就业工作各项目标任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04〕6号)、《印发广东省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41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潮发〔2003〕19号)、《关于认真组织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潮发〔2003〕29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潮办发〔2003〕37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

(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情况;

(三)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情况;

(四)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情况;

(五)强化职业培训情况;

(六)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情况;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情况。

二、指标和分值

(一)落实责任制(15分)

1、各县、区政府制定“扩大与促进就业工程”具体操作方案,并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3分);将2004年度再就业目标任务逐级下达到街道(镇)和有关部门(2分);开展年度考评工作(2分)。

2、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净增就业岗位数(2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数(2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2分)、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情况,并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2分)。

(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12分)

1、各县区政府及时出台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省有关部门各项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实施办法,且具有结合实际、切实可行、实际操作性强等特点(2分)。

2、各有关部门能及时兑现下岗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有关服务机构按规定申请应享受的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和补贴资金(8分)。

3、开展再就业优惠政策宣传,及时处理群众有关就业再就业的来信来访和举报投诉事件(2分)。

(三)推进城乡统筹就业(20分)

1、把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制订下发了有关推进城镇化、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的政策文件(2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规划和政策,明确目标、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2分)。

2、把就业服务体系向农村延伸,在60%以上的镇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机构(2分),落实人员编制(2分),财政安排人员工作经费(2分),落实场地(2分),做好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工作(2分)。

3、各县、区依托综合性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2分),当地财政安排培训经费补贴(2分),完成市下达的转移(输出、安置)农村富余劳动力任务(2分)。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18分)

1、完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工作制度,开展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100%的街道社区聘请工作人员并落实工作经费(3分)。

2、2004年底前,各县、区按省下发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硬件配置标准”完成网络硬件配置(3分);县、区劳动力市场现实与市信息联网(2分)。各县、区均使用全省统一的“再就业管理系统”,开展再就业管理工作(2分)。

3、2004年底前,各县、区政府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财政经费(4分)。在劳动力市场开设下岗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受理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资格认定申请等“一站式”服务(2分)。

4、对登记求职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介绍成功率40%以上(2分)。

(五)强化职业培训(15)

1、各县、区政府在10月底前制定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建设方案(3分),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场地(5分)。

2、对有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培训后再就业率60%以上(4分)。完成市下达的创业培训计划(3分)。

(六)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12分)

各县、区均把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2分),安排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经费(2分)。按本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所需资金安排落实各项补贴资金(4分),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建设资金(2分),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2分)。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8分)

1、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申报制度,落实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措施(4分)。

2、建立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摸清就业困难人员底数,完成市下达的“4050”人员再就业数(4分)。

各项考评内容的评分计算标准和统计办法按《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评分表》);各县、区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按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04年再就业工作主要任务指标的通知》(潮再就〔2004〕2号)执行。

对在2003年度考评中被扣分的工作项目,各县、区必须在2004年9月10日前整改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并于9月10日前向市政府作详细报告(送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否则按被扣分数在2004年考评总分中加倍扣分。

三、考评步骤

(一)自评:2005年1月15日前,各县、区政府组织对本地区2004年再就业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连同2004年就业再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核对: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区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有疑问的,有关县、区应对该项考评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三)抽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检查组,赴各县、区(街道、镇)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四)评定: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的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提请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会议评定。

四、奖惩办法

(一)考评分数在90分及以上的为达标县(区),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并适当奖励。2003—2005年连续3年达标或2004年、2005年两年评分均在95分以上的,可参加再就业工作先进县、区评选。

(二)考评分数在70分以下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区),一律取消其评选资格,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已表彰奖励的,撤销奖励,收回奖金。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县(区),取消其当年参加市政府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市颁发的奖金由各县、区政府掌握,用于奖励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个人和补贴再就业工作。

(二)市直有关部门再就业工作责任制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三)本办法由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2004年再就业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农村居民“建住宅”含义理解问题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农村居民“建住宅”含义理解问题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一九九二年五月八日向我司提出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中“住宅”概念解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所指的“建住宅”,应当理解为农村居民所建住房以及与住房的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



1992年5月28日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政发〔201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三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贵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贵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及其他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时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垃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的处置遵循政府许可、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 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相关收费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行政许可

第七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垃圾处置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八条 凡在市中心城区内处置建筑垃圾的,须报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置。

第九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决定许可的,核发许可文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负责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核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行政许可文件。对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行政许可文件的建设业主,要明确要求其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筑垃圾处置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准入条件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章 收集运输

第十二条 凡在市中心城区内的建筑垃圾处置实行上门收集、专业运输。

第十三条 市城市环境卫生专业机构负责组织本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上门收集、专业运输工作。

单位或市民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一般不超过50公斤),应包装后就近集中堆放,以便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机构收集清运。

第十四条 鼓励各类经济主体投资设立建筑垃圾专业运输机构从事城市建筑垃圾上门收集、专业运输活动,推动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车辆密闭化、运输专业化、管理规范化、运作市场化进程。

第十五条 运输单位应当按规定实行全密闭化运输,并按指定时间、指定路线将建筑垃圾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消纳。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产生者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者收集运输。

第四章 消纳处置

第十七条 凡在市中心城区内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处置。

第十八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并向社会公布消纳场所具体位置。

建筑垃圾消纳场是指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规定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由市城市环境卫生专业机构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标准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置,做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业主需要利用本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回填本施工现场的,须报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及其他危险废弃物。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有毒有害垃圾和其他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桂平市、平南县可以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