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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水利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5:45:38  浏览:81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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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水利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通知

中共水利部党组


中共水利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及部直属各单位党组、党委、总支、支部:

党的十六大是我们党在新世纪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也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召开的一次团结、胜利、奋进的大会,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发展进程中具有重大历史意义。江泽民同志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高屋建瓴、总揽全局、主题鲜明、内涵丰富,总结了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验,提出了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明确了新世纪新阶段全党的奋斗目标,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了全面部署,是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把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统一到十六大精神上来,同心同德地完成十六大确定的各项任务,确保党和国家在新世纪新阶段奋斗目标的胜利实现,是全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

十六届中央政治局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专门对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行研究部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了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结合我部实际,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十六大精神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是当前各级党组织的首要任务。各单位党组织要迅速组织传达,尽快把十六大精神传达到全体党员干部中去。各单位党组织都要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会议文件,全面领会会议精神。通过学习,切实把广大党员和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六大精神上来。

第一,明确学习重点。江泽民同志的报告从历史和时代的高度,深刻阐明了我们党在新世纪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实现什么奋斗目标等重大问题,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是我们党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奋勇前进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重点是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的报告。

第二,抓住中心环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十六大的灵魂。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是十六大的一个历史性贡献。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首先要抓住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个中心环节,全面深入地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牢牢把握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这个根本要求,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三,紧紧围绕主题。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奋斗,是十六大的主题。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要紧紧围绕这个主题,深刻理解历史和时代赋予我们党的庄严使命,深刻理解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基本经验,深刻理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深刻理解大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国防、祖国统一、外交和党的建设作出的战略部署。

第四,把握报告精髓。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我们党始终保持先进性和增强创造力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十六大报告的精髓。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要紧紧把握这个精髓,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善于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

第五,领导带头学习。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要以处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广大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要带头学习好、领会好、掌握好、贯彻好十六大精神,努力成为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的模范,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模范,勇于实践、锐意创新的模范。通过学习,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总揽全局的能力,更好地担负起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历史重任。

第六,注重学习实效。各单位党组织要结合实际,分步骤、分专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好学习,要明确专人负责,制订学习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做到学习内容、学习人员和学习时间三落实。要充分发挥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带头作用,通过集中办班、理论辅导、专题研讨、分散自学等多种形式,不断把十六大精神的学习引向深入。部党组将在近期举办党组中心组扩大学习班,组织部领导以及各单位负责同志进行集中学习,发挥带头作用。各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也要发挥好学习的“龙头”作用,组织专门的学习,以中心组的学习成果,带动和促进水利系统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通过学习,把全体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十六大报告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奋斗目标和任务上来。

第七,做好宣传工作。要切实加强十六大精神学习、贯彻的宣传工作,通过中国水利报、杂志、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也可通过举办图片展览、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扩大学习效果,广泛宣传十六大精神。

二、联系实际,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

要大力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际,联系水利部门和水利行业的工作实际,联系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着眼于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着眼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把运用十六大精神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作为学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衡量学习成效的重要标准,切实抓好十六大精神的贯彻落实。

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描绘了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宏伟蓝图;继续将水利放在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建设的首位,对抓紧解决部分地区水资源短缺问题,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水资源是重要的战略资源,水利的改革与发展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直接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在十六大报告中只提到了一个工程,就是南水北调工程。这充分表明党中央对水利工作的高度重视,对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的高度重视,充分表明建设南水北调工程的重要性,表明当前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部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也使我们从事水利工作的同志进一步认识到自己肩负的重要责任。

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第一要务,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紧密联系水利工作的实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不断开创水利工作新局面。

第一,实践新的治水思路,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提供水资源支撑与保障。十六大报告明确要求,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水利部党组根据中央水利工作方针和水利工作实际,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角度,提出了新的治水思路,这一治水思路符合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的要求。我们要积极实践新的治水思路,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推进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立节水防污型社会,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加快现代化建设,提供水资源支撑与保障。

第二,坚持依法治水管水,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管理,提高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新《水法》的颁布为依法治水和依法管水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证,我们要深入抓好新《水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水行政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水资源管理体系,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出发,按照确保饮水安全、防洪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的要求,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优化配置、科学管理、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充分利用雨洪资源,开发非传统水资源,搞好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满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水资源需求。

第三,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良性运行和滚动发展的新机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全面推进水利管理体制改革,通过改革解决水管单位存在的诸多问题,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运行机制。同时,也要加快水利投资体制、建设管理体制、水价形成机制的改革,以改革促发展。要加强水利国有资产的管理,切实做好流域机构作为流域控制性水利工程中央投资出资人代表的协调工作。

第四,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以信息化促进水利的现代化,推进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转变。要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促进水利的现代化和水资源管理的现代化,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利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信息化和数字化等技术手段,建立现代化的水资源实时监控系统、优化配置管理信息系统和专家决策支持系统,对水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和科学调度,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科技在水资源管理中的贡献率。

第五,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抗御水旱自然灾害能力,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水资源。抓好各项水利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明确水利发展的目标任务,加快前期工作和项目的审批立项。把建设南水北调工程作为当前水利工作的首要任务,抓紧抓好;大江大河防洪工程和堤防建设要保证质量,按期完成任务;重点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加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力度;加强节水和水资源工程建设,搞好灌区改造;大力加强农村水利和牧区水利建设;大力发展农村水电,启动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加大西部水利建设力度,因地制宜地兴建大中小微型水利工程,加强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工作和重点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合理调配水资源,实施塔里木河、黑河等流域的生态系统恢复工程,进一步夯实水利基础。认真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第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水利干部队伍。要认真落实十六大提出的加强党的建设的各项任务,切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不断提高党员的理论素养,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党建工作水平,弘扬水利行业精神,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水利干部职工队伍。

三、立足当前,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一,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我们要认真落实,坚决贯彻,加快南水北调开工的各项准备工作步伐,抓紧开工建设。认真做好引黄济津工作,解决天津应急供水问题。

第二,加快长江干堤防洪工程等水利国债资金项目建设,着力抓好群众关心的解决人畜饮水困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第三,按照人与自然和人与水和谐相处的要求,抓紧塔里木河、黑河生态系统恢复,扎龙湿地保护,引江济太的实施。

第四,抓紧做好黄河中游黄土高原淤地坝建设、黑土地水土流失防治和小水电代燃料、牧区水利生态保护工程等明年新开工水利国债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切实搞好以抗旱水源为重点的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第六,认真完成今年水利厅局长会部署的各项工作。做好明年全国水利厅局长会的准备工作。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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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张明楷教授到德日刑法学派再看我国刑法构成要件体系建设——兼议我国法律移植的方向

张世勋


  我用两天的时间拜读了吴林生先生在《法学》2010年第一期上发表的论文《和平窃取之批判——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一文,感触着实很深。
  我是一名在校的大三学生,正准备参加司法考试,在上年度司法考试讲座中张明楷教授的弟子刘凤科老师和北京大学的陈兴良老师,都主张刑法犯罪构成要件三阶层说,即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又称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我们暂且称他们为德日刑法学派。今年的司法考试培训中来自国家法官学院的袁登明副教授称今年刑法犯罪构成理论,四要件可能会强势回归。不管是真是假至少在刑法犯罪构成这个舞台上三阶层和四要件都成了“舞台上的明星”,各放其光芒。
  2009年犯罪构成三阶层说首次以司法考试辅导内容提出时,在我国学术阶层以及大学研究生教育阶层产生了极大的纷争,可谓是百家之言,各有其理。这或许可以说是我国刑法要再次出现蓬勃发展的前兆。而四要件是产生于我国八、九十年代,借鉴与原苏联的刑法体系,对于中国的社会现实和司法实务具有讳莫如深的影响。对于我国刑法理论主流界是采取三阶层还是四要件的问题我不能定论,下面单就我个人的见解附注如下:

1.笔者认为,三阶层和四要件的纠纷并不在与其基本理论不同,而是在于其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不同,确切的讲是在量刑方面有着极不相同的操作和理解方向。以武汉大学的马克昌教授以及高铭暄教授为代表的四要件学说分别以犯罪的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方面对我国刑法典中的具体罪名加以分析,使检察官和法官在使用时分别从这四个方面来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和罪重。德日刑法学派认为四要件在解决具体的犯罪时,总会把主观方面的认定作为十分自由的领域加以判断,加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违罪刑法定的嫌疑。我认为并不存在此种情形,不论是在三阶层还是四要件中对于“犯罪人”主观方面的认定都会有很大的困难。比如对于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是十分关键的。而且三阶层在这种区别的情势下,也必须在第一个阶层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中予以判断。否则将导致无法正确的区分此罪和彼罪。那么对于这一问题张明楷教授提出客观要件具有主观规制机能来解决这一难题。

2.我国自1997年现行刑法典的颁布到现在止10余年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培养了一大批的对于四要件运用分析极为成熟的司法工作者,对于我国刑法构成要件的正确客观准确的运用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如果在现在的司法考试或者司法教育中采取三要件说,将会导致我国司法机关人才出现断层,新一代与旧一代司法工作者没有共同法言法语,没有共同的司法实践思考思维。这将是一种不可弥补的倒退,所以依笔者的意见,将客观要件的主观规制机能理论纳入到现行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中,也就是去三阶层之优点补四要件之缺陷,使我国司法在平稳中得到提升和进步。

3.我自己抽时间专门拜读了张明楷教授的教科书和马克昌教授的教科书。发现不是所有的观点都是冲突的,很多观点还是趋向一致,这是我感到很欣慰。因为张明楷教授对于德日刑法的研究相当的精确,并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小部分疑难问题有了很好的解释。比如劣马绕缰案,再比如一男子甲在乡间小路见乙女独自一人骑自行车(价值500元)行走,顿生抢劫之念,上前抢劫,乙女用随身所带器物将甲男打晕,推车往前走,此时一天黑,乙女看见一家住户,遂上前寻求帮助要住在主人家,主人(甲男之母)同意乙女与其女儿丙(甲男之妹)共住一屋。甲男回来后发现乙女的自行车,便问其母,其母告知详情乙女在床外侧睡,甲男愤怒,带深夜举刀进入丙屋,乙女听之谈话,将熟睡的丙移至外侧,甲男持刀刺之。丙死亡,问乙女是否构成犯罪?大多数学者主张紧急避险,笔者认为其并不够称紧急避险,因为紧急避险要求所要保护的法益要大于牺牲的法益。生命本是无价,丙的生命与乙女的生命是同价的,所以并不构成紧急避险。对于如何处理笔者也不甚明白。看过张明楷老师的书才恍然大悟。张明楷教授以可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来解决此疑难问题,让人眼睛雪亮。而在四要件对于罪刑法定和刑罚的谦抑性的贯彻实施是十分贴切的。由此可见,对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争论和批判我们不能一概而论之,要运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辩证的看待和评论。

4.从德日刑法学派和传统刑法学派的争论中透视出,新中国关于法的发展中法律移植和法律继承的辩证关系。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法的继承是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律移植和法律继承是相辅相成的,一个法治国家的法律必须是由符合本国国情的法律继承法和对世界法治文明国家的法律进行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的法律移植共同构成的法律体系。况且任何的刑法理论都有其生存的语境和条件,都有一个立法与司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彼此协调,共生共荣的法学生态平衡问题,无论怎样的理论之花,离开了必要的语境和条件,生命力都会凋零。

结语:

  笔者认为:我国法律移植的方向是取德日刑法学的精华,去德日刑法学的糟粕。实现我国法治发展的新进阶。
  在目前中国的刑法语境下,在我国法治建设尚未成熟的前提下,笔者并不赞同把德日刑法犯罪三阶层理论原盘在我国实行或践行,而是在原有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基础上运用德日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客观要件的主观规制机能理论批判移植性的纳入我国刑法犯罪构成体系。实现我国刑法犯罪构成体系在保证不影响我国司法实践有效运行和我国新世纪法治社会建设新发展的前提下实现又一次值得飞跃。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9年4月8日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9年5月19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6年3月17日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5月26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除苗族、布依族的代表外,其他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各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按照选举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苗族、布依族人员应当超过半数,其他民族亦应有适当的名额;并且应当有苗族、布依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七条 自治县县长由苗族或者布依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应当配备半数以上的苗族、布依族人员,同时配备适当数量的其他民族人员。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八条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的修改,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单行条例的制定与修改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设置工作部门;在上级国家机关规定的总编制内,自主地调剂各部门的编制员额。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是自治县的国家审判机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县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苗族、布依族的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并且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苗族、布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工作人员。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本地通用的汉语言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本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从自治县各民族中大量培养、使用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并重视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做到少数民族干部在全县干部总数中所占比例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
  自治县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苗族、布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
  自治县在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对苗族、布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予以照顾。
  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自治县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经批准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自治县的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倡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本行政区域内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照顾他们的特点和需要,在处理涉及他们的特殊问题时,应当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按照法律和政策妥善解决。
  自治县各民族的传统节日,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治县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的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发展工业,兴办旅游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培育特色产业,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持续、协调发展。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引进各类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招商引资,鼓励支持外来资金和技术参与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十七条 自治县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自治县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其他领域的建设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自治县的自然资源,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措施,加快麻山、花山地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防治污染、水土流失和其他公害,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自治县加大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投入,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通过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支持等措施给予的补偿。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开发、利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在自治县建设的重点项目缴纳的耕地开垦费,自治县享受优先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开垦新耕地的照顾,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统一规划,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扎实稳步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发展粮食生产,依靠科学技术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建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和提高生活水平。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帮助缺水地区解决饮水困难。
  自治县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强水土保持,防治洪涝和干旱等自然灾害。
  自治县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水资源制度,征收的水资源补偿费,专项用于自治县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实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绿化宜林荒山,防治森林火灾和病虫害,提高森林覆盖率。禁止破坏森林资源,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制度,严禁毁林开荒、侵占林地和放火烧山。
  自治县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承包宜林荒山荒地植树造林,培育森林资源,发展自治县的林业。
  自治县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禁止非法猎捕、采集和贩卖。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畜牧业,加强草山、草场的保护和建设,发展生态畜禽养殖,建立和完善良种培育、饲料加工、疫病防治和市场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畜禽产品深加工,鼓励和扶持规模化经营。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能源、建材、农产品加工等地方特色工业和民族传统手工业。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扶持和发展苗族、布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产品生产,并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照顾。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管理和开发旅游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业。
  自治县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并加强对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发展交通运输业。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所属企业、事业单位,非经自治县自治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其隶属关系。在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接受自治县自治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金融机构对自治县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给予扶持。
  自治县的民族贸易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投资、金融、税收和财政政策等方面的扶持和照顾。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的街区和建筑,体现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提高城镇化水平。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城乡集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集市贸易,保护集市场地和设施,规范集贸市场管理,促进商品和物资流通。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多渠道筹集资金,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从资金、物资、科技等方面,帮助贫困乡村发展经济,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对不具备基本居住和生产条件地区的群众,实行有计划的移民搬迁。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源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增收节支,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依照国家财政体制自主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地方财政的收入。
  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支持自治县财政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基础教育正常经费支出的照顾。
  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的照顾,享受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种专项资金分配向自治县倾斜的照顾。
  自治县财政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并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
  自治县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使财政减收的,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实施上级国家机关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享受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加强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提高各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各民族公民国防意识的教育,依法做好征兵、安置和拥军优属工作,加强民兵建设,增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教育规划,决定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招生办法及部分学科的教学内容。
  自治县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发展高中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特殊教育,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自治县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对不通晓汉语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小学,可以实行双语教学。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教育经费的投入,逐步改善办学条件。
  自治县提倡捐资助学,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办学。
  自治县采取设立助学金、寄宿生活补助和兴办寄宿制学校等措施,保障贫困、偏远和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尤其是女童的就学。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教师到边远贫困的地方任教。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服务体系和科学普及体系,逐年增加对科技的投入,加强科学基础设施建设,普及科技知识,推广适用技术,鼓励和扶持民办科技产业发展。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民族文化事业,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加强自治县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民族文化产业。
  自治县保护民族名胜古迹和历史文物,保护、搜集、整理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资源,培养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
  自治县发展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和图书发行等事业。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大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改善农村卫生条件,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传染病、地方病。加强妇幼保健工作。
  自治县保护民族医药资源,重视对民族民间传统医药的挖掘、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加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众性体育活动、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和竞技体育活动,进行体育交流和协作,增强各族人民体质。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建立和完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等制度,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防灾救灾应急预案,加强对灾害的预防和救助。重视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十八条 每年2月11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举行纪念活动,放假1天。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