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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转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实施教师网联计划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师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23:30  浏览:97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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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转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实施教师网联计划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师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转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实施教师网联计划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师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教师厅[20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代远程教育作为构建教师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手段,是大规模、高效益开展教师培训的重要渠道。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作为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的成员单位,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意见》(教师[2004]4号)精神,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实施教师网联计划,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师教育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希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能够重视利用中央电大的办学特色和资源优势,充分发挥电大系统在构建我国灵活开放的教师终身学习体系,开展现代远程教师培训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请你们根据《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指导各地方电大制定贯彻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在推进区域性教师教育网络联盟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促进各级电大系统教师培训工作广泛深入的开展,提高教师教育质量,促进教师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

  在实施《意见》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联系。

  附件: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实施教师网联计划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师教育工作的意见(试行)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实施教师网联计划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师教育工作的意见

(试行)

  为落实《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意见》(教师4号),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电大)在实施教师网联计划、开展教师教育和构建我国教师终身教育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教师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1.加强和改进教师教育工作,是电大贯彻和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教师网联计划”、开展教师培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电大作为“教师网联”核心成员单位,按照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在教师网联计划的框架下,紧密配合国家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实施,充分利用电大系统多年来形成的覆盖全国,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的教学网络,重点面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开展教师培训。

  2.加强和改进教师教育工作,是构建我国灵活开放的教师终身教育体系的需要。电大作为我国发展现代远程教育的骨干力量,要在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为我国广大教师提高师德水平和业务素质、开展终身学习服务,这是电大进一步“扩大开放,向下延伸”的战略需求,对于发展我国远程开放教育同样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电大开展教师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充分利用卫星电视、计算机网络等现代远程教育技术手段,发挥系统办学优势,有效整合教育资源,重点面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为广大教师提供优质教学资源和学习支持服务,提高中小学教师的专业化水平,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教师远程继续教育模式,在构建教师终身教育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主要任务如下:

  1.开展教师学历教育。改造完善已开办的3个专科专业(教育管理、小学教育、英语教育)、5个本科专业(教育管理、小学教育、数学与应用数学、汉语言文学、英语教育);陆续开出教育技术、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等专业;2010年前,共建成300门多种媒体课程资源,其中录像教材6000学时左右。每年接受20万名以上中小学教师注册学习。

  2.开展教师和校长岗位培训。根据教师专业发展需求,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师德教育为重点,开设多种内容、多种形式的教师和校长继续教育培训课程。2010年前,新建以卫星电视课程为主的非学历培训教学资源200种2000学时;开展教育技术能力培训、新课程学科培训、教师资格认证和再认证课程培训、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等非学历培训。每年培训100万人次以上。

  3.提供教师教育公共服务。整合利用电大和“教师网联”的优质教师教育教学资源,为基层教师教育培训机构和中小学教学提供教学资源服务;发挥电大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功能,为“教师网联”和其他教师教育机构开展远程教师教育提供支持服务。

  三、加强专业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贯彻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精神,根据中小学教师的学历提升需要和专业发展需求,加强专业建设,深化以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为重点的教学改革,搭建教师教育课程平台。

  1.加强和改进现有教师教育专业,突出专业培养目标与课程体系的针对性和适应性;启动和建设新的教师教育专业:2005年启动教育技术课程及专业建设,2006年启动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课程及专业建设;根据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标准,适时启动适应小学、初中和高中教师需要的相关学科教师教育课程及专业建设。

  2.结合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工作特点,注重综合素质能力的培养,按照学以致用的原则,加强课程设计,改革教学内容。以课程为单元,按照通识教育、教育基础理论、学科教育、教育教学技能和教育实践等课程类型,搭建模块化、多层次、多通道、立体化的教师教育课程平台。重点建设教师教育基础理论、教育教学技能和教育实践等课程。

  3.推进教师教育专业之间的“横向沟通、纵向衔接”。以学分互认和课程互换为核心,实现课程在不同学历层次间的有机衔接,同时注意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相互沟通。

  4.在充分发挥电大系统办学优势的基础上,大力加强电大和普通高校之间的专业、课程合作。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师教育标准设置课程和专业,并与“教师网联”相关课程计划进行衔接与协调。

  四、优化课程资源,促进共建共享

  以规范标准、综合利用、强化特色、建设精品为指导思想,重点面向农村中小学教师,积极开发适应电大开展教师教育需要的优质课程教学资源,同时为其他开展教师教育的高校和教育机构提供教学资源服务。

  1.加强多种媒体教学资源一体化设计。教学媒体以卫星电视教材及VCD/DVD光盘为特色,发挥文字教材、CAI课件和网络等媒体资源的作用,实现多种媒体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综合利用。

  2.实施精品课程资源计划,提高课程资源质量。聘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和优秀教师担任课程主编主讲,严把质量关,重视课程资源建设各个环节的标准建设和规范落实。2010年前,建成80门(种)精品卫星电视课程,30门(种)精品网络课程。

  3.统筹规划和建设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课程教学资源,促进互通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发挥“教师网联(中央电大)教师教育资源研究与开发中心”的作用,协调教师教育课程资源建设工作。教育技术专业教学资源建设要同时考虑实施教育部“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需要。

  4.充分利用中国教育电视台教师教育专用频道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基础设施,依托电大“天网地网结合,三级平台互动”的网络教学环境,开通“中央电大教师教育网”,实现卫星电视、计算机网络等多种教学手段的交互功能,为教师在职学习提供学习平台、网络支持和信息及资源服务。

  5.进一步加强电大系统内教师教育教学资源的整合利用,促进全国、省级等区域性“教师网联”成员单位的联合与合作,推进教师教育教学资源的共建和优质教学资源共享。

  五、加强教学过程管理,探索教学模式创新

  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核心,加强教学全过程的设计、组织、管理、监控和评估,积极探索具有远程开放教育特色的教师教育教学与教学管理模式。

  1.针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特点,充分发挥现代远程教育优势,调动学员的自主学习积极性,发挥学习小组的作用,积极推进以“导学-自学-助学互动”等方式为特色的课程教学模式改革,重视“教学包”等媒体形式的合理设计与应用,实现从“教”向“导”的转变。

  2.落实教学环节,加强实践教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师教育实践教学制度;以课程实践教学为重点,突出“应知应会”,使中小学教师在职进修和本职教学工作相互促进;重视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提倡中小学教师间的观摩学习,共同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3.按照教师教育培养目标,积极推进教师教育课程考核方式方法改革。建立和完善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相结合的考核制度,侧重考核学生的知识运用和综合分析能力;在考核中逐渐加大形成性考核比例,适当采取表现性评价方式,如论文式试题、学习记录袋、调查报告等;探索开放的考试机制,如部分课程期末考试可以尝试开卷、半开卷等形式。

  4.加强电大系统课程主持教师、责任教师和专业教师的合作与交流,运用先进的网络视频会议手段开展有计划、有目标、重实效的各种教学研讨活动。建立若干教师教育教学实验基地,开展以教学过程的设计与实施、教学资源的建设与应用以及实践教学的实施为重点的教学改革实验,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

  5.探索灵活多样的远程教师教育非学历培训模式。中央电大提供多种内容、多种形式的教师非学历教育培训计划和非学历培训课程目录,供电大系统和其他教师教育机构使用。课程培训可以在配送“教材包”的基础上,采取学员自学收看卫星电视辅导课、观看VCD/DVD光盘等多种形式。

  六、发挥系统优势,广泛开展合作

  根据教育部建立多元开放的教师教育新机制的要求,有效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在各级政府领导和“教师网联”的指导与协调下,积极开展与其他从事远程教师教育的师范大学和教师教育机构多种形式的合作。

  1.学历教育按照教育部“中央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要求,中央电大和省级电大按照试点工作协议,明确和落实各自的职责与分工,省级电大要建立相应的教师教育教学机构。中央电大(中国电视师范学院)负责开展非学历培训工作,省级电大指定或建立相应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非学历培训由中国电视师范学院颁发国家承认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结业证书,学员考核成绩计入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

  2.进一步发挥县级电大在教师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将教师教育教学点逐步延伸和覆盖到县级电大。县级电大学历教育以专科教育为主。经过中央电大组织专家严格评估审核批准,具备条件的县级电大可开办本科教师教育教学点;县级电大和有条件的乡镇,应设立教师学习点,主要为教师提供学习支持服务。县级电大应以多种形式送教下乡,对长期工作在边远山区、海岛、林区等一线的教师,提供课程资源、教学辅导和提供开展学习活动的场所与设施。

  3.各级电大要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密切联系,大力合作,积极参与实施全国教师网联计划。中央电大在课程、专业建设等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与普通高校特别是高水平师范大学的合作;积极为“教师网联”提供远程教师教育公共课程资源,重点是适宜于农村中小学教师在职学习的课程教学资源;利用中央电大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教师网联”的远程教师教育提供教学支持服务;同时重视同国(境)外教育机构的合作,积极引进优质教学资源,开展教学合作。省级电大要积极参与区域性“教师网联”建设,加强与全国“教师网联”的沟通与协作,有效指导和帮助县级电大开展教师教育工作。县级电大要积极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在县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领导下,与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县级教科研、电教等部门进行实质性的整合、联合和合作,优化资源配置,共同组建“多功能、大服务”的区域性教师学习和资源中心。

  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教学质量

  1.根据教育部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标准和“中央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要求,按照专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电大系统教师教育队伍建设。省、地(市)和县级电大要配备相应的课程专职教师,并定期对教师进行岗位培训。

  2.严肃考风考纪,按照国家统一考试标准,把好考试关;各级电大要切实保证课程考核管理各环节的落实,做到有规定,有落实,有检查,杜绝各种形式舞弊、违纪现象的发生,保证学习者质量,使课程考核工作不断完善和规范;重视县级电大的建设与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基层教学点、考点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习支持服务质量,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种教学质量隐患。

  3.在推进教师教育办学过程中,各级电大要建立有效机制,加强对学员的入学资格审核和毕业生的跟踪调查与指导,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积极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学以致用,学用结合,提高办学效益。

  4.中央电大建立教师教育教学督导制度,针对远程教师教育的特点和实际开展专项教学检查和评估。通过社会监督、用人单位反馈、毕业生追踪调查等途径,保证质量管理反馈渠道的畅通;同时接受教育部及“教师网联”的相关评估。

  5.开展基于卫星电视远程教育条件下的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研究,以科研促发展,以课题研究带动和提升电大远程教师教育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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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9月20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自治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上级国家机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必须严格执行自治法,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从实际出发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保障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努力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文化事业、促进
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上级国家机关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决议、决定、命令或指示,要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若有不适合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上级国家机关在改革中要本着放权让利的精神,对过去在民族自治地方采取的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和特殊措施,应继续实行、不断完善。
第三条 上级国家机关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在人力、物力、财力技术和智力投资等方面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支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应当高于全省平均投资水平。
省级国家机关要保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正常投资,同时每年从中央拨给我省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划出不少于百分之三十的资金,同省财政筹集的支援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一并作为开发基金用于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文化事业。
第四条 上级国家机关要保障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经济计划管理权限;自治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省计划内地、州、市、名下单列,并行使县级市的管理权限。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根据自已的物力、财力和其它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由省统筹安排给民族自治地方的基本建设项目,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民族自治地方用自筹资金进行生产性建设的建筑税,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免。
第五条 上级国家机关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畜牧业生产,制订牧区建设规划,搞好畜种改良、疫病防治、饲草料基地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牧民兴办家庭牧场,发展畜牧业商品经济。
上级国家机关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制订草原建设规划,保护、管理和建设好草原,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育草基金。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草原。
第六条 上级国家机关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因地制宜地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搞好植物检疫、防疫,改善生态环境。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粮食生产和多种经营基地,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农业商品经济。
第七条 上级国家机关要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行使林政管理权。凡宜下放给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应交给民族自治地方经营管理。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依法严格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森林资源,民族自治地方及其境内的国营林业企业要把护林、造林、抚育更新同合理采伐、利用林木结合起来,必须使年采伐量低于年生长量。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乱砍滥伐、破坏森林资源。
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国营林业企业,按规定每年给民族自治地方返还一部分利润,提留一部分地方用材和民用材指标。
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国营林业企业,对外用工应优先安排林区群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与国营林业企业要有计划地组织林区群众从事林副业生产。经主管部门批准,对贫困地区和困难群众可免征税收和育林费。
第八条 上级国家机关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的贫困地区制订脱贫规划,对尚未解决温饱的县、乡,继续给予减免农业税的照顾;投资比例、贷款数额、还款期限要优于一般地区。
承担帮县扶贫工作的大、中型国营企业,要从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扶持,计划外用工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招收。
上级有关部门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搞好劳务输出,培训劳务技术骨干。
第九条 上级国家机关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大力发展工业、能源和交通运输业,在搞活国营经济的同时,重点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
民族自治地方的乡镇企业,经批准允许税前归还贷款,缴纳所得税有困难的,予以减免。乡镇企业用自有资金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在一定时期内免征所得税。对三户以上联办企业,可按集体企业征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交通能源基金,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全部留给自治地方使用。
第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优惠政策,充分利用资源优势,采取各种形式吸引国内外资金和技术兴办地方企业,开发性生产建设项目不占地方基建规模指标。
第十一条 上级国家机关未经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同意,不得改变民族自治地方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
上级国家机关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原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和适宜民族自治地方经营管理的,应交给民族自治地方经营管理。
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所属企业,要尊重当地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照顾民族自治地方和当地群众的利益。招聘人员时,主要应从当地招聘,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
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所属企业在上缴的利润或所得税中,给民族自治地方返还百分之九,作为发展地方工业和乡镇企业的专项资金,不列入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包干基数,不抵减上级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 上级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统一规划,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开发利用当地资源。
上级国家机关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库区水面资源,在不影响发电、灌溉、防洪的前提下,交民族自治地方经营或联合经营。

在民族自治地方兴建水库提取的库区维护基金,按规定拨出一部分给民族自治地方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库区绿化和道路维修。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掌握的民族自治地方特需的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实行专项拨补。
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种产品,除国家有规定的外,一律放开,由市场调节。
第十四条 省外贸部门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对外贸易,建立出口创汇商品基地。在安排出口计划、出口商品配额时,应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的商品。
民族自治地方出口商品所得外汇,省集中掌握的部分,交给民族自治地方使用。
省外贸部门要支持民族自治地方设置外贸机构。民族自治地方的外贸机构可以同省内外的外贸部门、外贸口岸直接开展外贸业务:有条件的外贸机构,经批准,也可以直接经营进出口业务,开辟对外贸易新口岸。
第十五条 上级国家机关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建立民族经济开发试验区。凡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各种办法,都可以进行试验。
第十六条 上级财政部门按照优待原则,合理核定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基数;若发生重大变化,要及时合理调整。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金和预备费。机动金按上年经济建设事业费、社会文化教育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及其它事业费(不包括基建拨款和流动资金)支出决算的百分之五设立;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自治州按当年支出总额的百分之四设立,自治县按
当年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三设立。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所需资金应给予照顾。
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银行在信贷资金管理上实行多存多贷。存款额超过计划的部分,不受贷款计划的限制发放。

上级银行在安排信贷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生产性贷款数额、还款期限可适当放宽。对民族自治地方新建项目的贷款,自筹部分若有困难,可由百分之四十降到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三十。
民族自治地方根据需要,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建立具有民族特色的金融机构,吸收股金,发行债券,筹集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 省级有关部门应逐步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设置民族工作的业务机构,或配备专搞业务工作的民族干部。

上级国家机关要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工作机构,不搞上下对口。
第十九条 上级国家机关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培养和选拨少数民族干部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民族自治地方编制内的职工自然减员,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行补充,报上级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上级国家机关对在民族自治地方工作的职工,在生活福利、家属户口、子女就业升学及离退休待遇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
第二十一条 上级国家机关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教育事业。给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大力普及初等教育。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在牧区、林区和边远山区办好寄宿制中、小学,并解决所需经费、师资、设备。办好省属高、中等院校的民族班。
省属高、中等院校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考生实行降分择优录取,逐步扩大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比例。
省财政部门每年要定额补助民族自治地方的代培生经费。
第二十二条 上级国家机关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积极开展扫盲工作;办好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学校和短期技术培训班;逐步建立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相结合的教育体系。
上级教育部门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办好高、中等师范学校,培养民族师资队伍;培训中小学民族语文教师,搞好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教学。
第二十三条 上级国家机关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制订科技规划。开发、引进、推广、使用新技术、新产品,培养科技人才,搞好科普教育。
鼓励国家机关、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科技人员到民族自治地方搞科技承包、开展科技有偿服务。
民族自治地方可采取优惠政策,吸引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地教育、科技管理人员,到民族自治地方从事教育、科技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级国家机关要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机构,做好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工作,帮助民族自治地方搞好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
第二十五条 上级国家机关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搞好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体育事业,搞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文化的挖掘、研究以及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工作。
第二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信教群众进行宗教政策和爱国守法教育,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团结宗教团体和宗教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主义建设。
第二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建立。
第二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各民族职工和群众中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教育,进行马列主义民族观、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进行热爱祖国和维护祖国统一的教育。
第二十九条 上级国家机关要结合自已部门的业务,制定贯彻自治法和本规定的具体办法或措施。
上级国家机关过去制定的与自治法精神及本规定相抵触的规定,应当停止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9月20日

关于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福建、海南、江苏、湖北、云南、四川、浙江、山东、辽宁省分行,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珠海、汕头、苏州市分行: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分行应对存款准备金的收缴和管理分别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将有关分工管理情况报总行备案。对这部分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二、各分行应开立专用帐户存放外资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不得将该帐户与其它帐户混用。开户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支付利息,利率水平根据市场利率水平确定,利息所得仍应存入原帐户。
三、未经总行批准,外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一律不得动用。
四、各分行应于每年1月份向总行报告上一年末外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的余额和利息所得等情况。总行将对各分行对外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的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以上,请各分行认真遵照执行,并将出现的有关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199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