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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和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34:17  浏览:97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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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和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和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教人厅〔2002〕3号

(2002年6月24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财综[2002]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教师资格证书发放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和管理办法


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资格的主要体现形式,是持证人具备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根据有关规定,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定购。

教育部财务司负责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的收取及财务管理工作;受教育部人事司的委托,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资格中心)具体负责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教育部继续委托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华育公司)负责教师资格证书的印制和发送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地区的教师资格证书定购数量报送资格中心,由资格中心汇总后通知华育公司按照各地的需求印制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发送的有关具体事宜由资格中心另行通知。

二、教师资格证书定价和付款方式


根据计价格[2002]666号文规定,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为每证6元。

县、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代收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直接汇入教育部财务司指定的帐户。
收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
银行帐号:0185497710001
"汇款用途"一栏需注明"教师资格证书"字样。
联系人:孙茂民联系电话/传真:010-66097196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尽快办理汇款手续,教育部在收到汇款后,即开具行政事业费收据票据,并通知华育公司将教师资格证书发送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

  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教师资格认定收费工作和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要按照《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能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要 积极与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沟通,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确保教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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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吉交发[2006]24号 


  各市(州)、县(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防止招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提高招标工作效率和质量,贯彻诚信原则,逐步完善失信惩戒和诚信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下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及时反馈省厅,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二○○六年六月九日 
        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防止招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提高招标工作效率和质量,贯彻诚信原则,逐步完善失信惩戒和诚信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与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行的施工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勘察设计、监理及材料、设备采购等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以下简称投标活动)实行信用记录制度,是省交通厅对施工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的诚信行为进行动态记录,并定期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信用记录由省交通厅建立并实施,同时进行监督和管理,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实施,厅直相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参与进行。 
第二章 信用记录的建立和更新 
第五条 施工单位参与招投标活动时,须在省交通厅建立的信用记录(书面材料,条件成熟后实现网上申报)中进行记录。 
  施工单位对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按照国家规定须年检、年审和变更的信息(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从业资质证书、年度财务审计数据和相关证书等),应当在规定年检和变更后一个月内进行更新。 
  省交通厅在投标人填报或更新基本情况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对主要证明材料原件(需验证原件的主要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进行查验,经查验与原件相符的信息将在信息记录中予以确认。 
第六条 信用记录(施工单位)包括的如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含投入项目主要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情况;受处罚或受通报的不良行为情况(包括不按合同履行义务,违反廉政合同,发生重大或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弄虚作假、串通、违规分包和转包等违规违法行为,行贿等)的记录; 
  (三)已完工和在建项目履约考核记录等。 
第七条 市(州)和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区域内从事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作出的奖励决定,处罚或通报决定,以及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及时报送省交通厅。 
第八条 省交通厅根据收集和其它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对施工单位奖励、处罚或通报、决定等(含交通部和我厅2001年后发的相关内容及在此其间有效的内容)信息在信用记录中进行相应记录。 
第九条 招标人(项目法人)应当加强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行情况管理和考核,制定合同履约考核办法,对施工单位履约情况,统一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进行考核评价,并及时将招投标情况和考核结果以及存在的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所列的不良行为及时上报,经审核后将结果及时记入信用记录。 
第三章 信用记录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招标人(项目法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通告时,应当明确要求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人在省交通厅建立信用记录。 
  在投标报名阶段,已建立信用记录的施工单位,应向招标人出示并交验信息卡;尚未建立信用记录的施工单位,应当向招标人(项目法人)提供信用记录中应填报的主要信息证明材料原件,并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到省交通厅建立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已在省交通厅建立信用记录的施工单位,可领取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信息记录管理卡(以下简称信息卡,条件成熟后再发)。持信息卡的施工单位在参加投标时,资格预审申请书及投标文件中可不再出具已记入信息卡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招标人(项目法人)有特别要求且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资格预审和评标阶段,评标(审)委员会对投标人业绩、信誉的评价,应当以信用记录的信息为主要依据。 
第四章 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考核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履约考核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每个季度考核一次,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履约考核结果按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国省干线项目同时报省公路管理局)核实后,由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在信用记录中予以记录。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履约考核的内容应包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管理、廉政情况,以及合同履行中的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满足下列条件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为优: 
  (一)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 
  (二)项目合同履行质量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 
  (三)履约项目的记录资料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 
  (四)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五)履约期间未发现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 
  (六)考核期间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以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监督部门认定结果为准,下同)。 
  (七)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十六条 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满足下列条件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为良: 
  (一)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基本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 
  (二)项目合同履行质量基本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 
  (三)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 
  (四)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达到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五)履约期间未发现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 
  (六)考核期间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 
  (七)基本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十七条 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为中: 
  (一)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未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但尚未对项目总体进度造成不可挽回影响的; 
  (二)项目合同履行质量未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但通过采取措施可以补救的; 
  (三)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不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将对交、竣工文件的编制产生影响的; 
  (四)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未达到投标文件的承诺或不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但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的。 
  (六)虽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但不严重且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为差: 
  (一)有违法行为,对在建项目造成影响的; 
  (二)有严重违约行为,对在建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五)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信用等级的评定和应用 
第十九条 省交通厅每年对施工单位的信用等级评定一次,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汇总项目法人上报的考核意见,结合其他相关情况提出信用等级意见上报交通厅。 
  每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确定后,在信用记录中予以标注,同时施工单位在投标时使用新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同时具备相应信用等级条款之一的,以信用等级低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承担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没有不良行为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信用等级评为A级: 
  (一)一年内在吉林省范围内(下同)同一个项目中履约考核每个季度连续均为优,且在其它项目上考核等级无中或差的(下同); 
  (二) 最近一年内在履约方面受到省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两次(包括两次)的以上; 
  (三) 最近一年内在履约方面(下同)受到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适用于二级资质及以下)两次以上(含两次,下同); 
  (四)已完工同类工程质量被评为部级及以上等级优良工程(自评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的; 
  (五)在每年一度厅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公路建设项目的评优工作中受到表彰的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信用等级评为B级: 
  (一) 一年内在吉林省范围内(下同)同一个项目中履约考核有50%及以上季度考核为良及以上的等级,并且无“差”(包括其它项目)的季度考核等级(下同); 
  (二) 最近一年内在履约方面受到省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一次及以上的; 
  (三)最近一年内在履约方面(下同)受到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适用于二级资质及以下)一次以上(含一次,下同); 
  (四)已完工同类工程质量被评为省级优良工程(自评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的; 
  (五)首次承担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且以往两个年度无不良行为的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信用等级评为C级: 
  (一)在投标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或其它性质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 
  (二)一年内对在建项目的履约考核有70%的项目(次)评为中及以上等级,且同一个项目仅有一个季度评为差的; 
  (三)在建项目发生一般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的,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五)在履约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招标人、交通(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拖欠分包人项目款和农民工工资被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的; 
  (八)在项目变更设计中弄虚作假的; 
  (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被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信用等级评为D级: 
  (一)在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的; 
  (二)在建项目发生重大或特大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并已构成犯罪的; 
  (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恶意拖欠分包人项目款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和违法占用土地的; 
  (六)在项目变更设计中严重弄虚作假的; 
  (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被劳动主管部门处罚和认定的; 
  (八)对有行贿行为记录,或其主要从业人员有行贿行为记录的投标人的(自行贿犯罪行为被审判机关认定的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 
(九)其它被查处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省交通厅于每次评级后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等级被评为A级和B级的施工单位名单在吉林省交通网站中公布。 
  对于两次信用等级评定期间施工单位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原评定信用等级标准的,省交通厅将适时依据本办法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降级调整。 
  对信用等级被评为C级和D级的施工单位,省交通厅向其发出抄告单(格式见附件2),并抄送有关项目法人。其中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的施工单位名单由省交通厅在招投标信息系统中向招标人提供。收到抄告单的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整改,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次年度信用等级不得评为高于本年度的等级。 
  信用等级被评为C级和D级的施工单位,次年度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级。 
第二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有异议的施工单位,在接到抄告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交通厅提出申辩书面意见,交通厅在接到书面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 评定后的信用等级纳入项目的评标(审)细则,并按相应的信用等级对信誉进行扣分,扣分的比例由评标(审)委员会确定。评为A级的施工单位,资格评审委员会在资格预审时,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通过资格预审;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在综合评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推荐其为中标人候选人。建议对信誉扣分比例为:A级不扣分,B级最多扣10%,C级扣10%—40%。 
第二十八条 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施工单位投标时,招标人(项目法人)应拒绝其投标,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省交通厅依法取消其投标资格(具体年限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上报交通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信用记录均作为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时的重要依据,同时联合体成员中信用等级最低的成员的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信用记录建立 
备案需验证的证明材料清单(将原件扫描至信用记录中)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3、近三年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具有资格的专业会计或审计事务所出具,并有执业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印章)原件; 
4、企业近5年已完工代表项目的证明材料(已进行交工或竣工验收的工程,提供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书,未发质量鉴定书的提供合同和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未验收的工程,必须有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工程合同书和相应级别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5、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已完工代表项目的证明材料(交工或竣工鉴定书上有名字或项目开工时监理组签发批准的开工报告上人员名单中注明)原件; 
6、需备案的相关技术、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和职称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在建项目的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合同及施工许可,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应提供监理组签发批准的开工报告)原件。 
 
附件2: 
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抄告单(格式) 
 
———————— (单位名称): 
因————原因,按照《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第  条第  款的规定,给予你单位在吉林公路建设项目的信用记录等级评为       级,按办法第  条第  款规定自即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你单位在参与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将会受到下列第 项对待: 
一、评标委员会或资格评审委员会将给予你(单位)信誉分按一定比例扣分; 
二、招标人将拒绝接受你单位的投标和资格审查申请。 
  请于收到本抄告单之日起  日内针对上述原因进行整改。如不服处理决定,请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厅提出书面申诉材料。具体受理部门为吉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特此抄告。 
 
             
          吉林省交通厅  
          年  月  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9月5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切实加强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副食品风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合理使用,以及完善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财政部等五部委(94)财商字第453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级(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食品风险基金。地(市)、县(市)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条 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的规模由省人民政府确定,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其他渠道筹集。
第四条 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的使用由财政部负责具体安排。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以省级财政为主商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分配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偿使用的基金由用款单位向同级财政提出项目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农副产品收购优惠贷款利率,占用费转增本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中央和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必须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也不得挪作他用。
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国家储备猪肉、食糖、蔬菜等副食品的费用支出。
(二)在特殊情况下,国务院临时采取动用国家储备和组织调拨猪肉、食糖、蔬菜等措施平抑市场物价时,所发生的价差和费用支出。
(三)扶持副食品生产发展的支出。
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地方政府专项储备猪肉、食糖、蔬菜等副食品发生的费用支出。
(二)地方政府为平抑副食品销售价格,以低于成本价抛售副食品发生的价差和费用支出。
(三)扶持副食品生产发展的支出。
第六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必须保证及时到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每年结束后三十日内向财政部报送《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规模和使用情况表》(表格——本刊略)。
第七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年度结余,全额转入下一年度,滚动使用。每年应列的副食品风险基金,中央和地方在编制预算时应优先、足额安排,不得因上年度转来副食品风险基金结余而相应减少当年安排的资金来源。
第八条 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的拨付按规定程序执行,即在特殊情况下,需抛售国家储备副食品和组织调拨副食品平抑市场物价时,由财政部和国内贸易部制定计划,核定销售价格。发生的价差和费用支出,由财政部拨给国内贸易部,再由国内贸易部逐级拨付给应补贴的商业企业。地方副食品风险基金拨付办法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由中央总会计设专户管理。年度预算执行中,根据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使用情况,保证及时足额地拨付。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由地方财政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国家财政在1995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第二十类“价格补贴支出类”中第235款之二“副食品风险基金”科目下增设“1、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和“2、地方副食品风险基金”两个项级科目,分别反映中央和地方副食品风险基金的预算执行情况。中央本级副食品风险基金中国家储备猪肉、食糖费用补贴拨付的预算处理按原规定执行,即仍分别列“平抑市价肉食价差补贴”和“国家储备糖费用补贴”预算支出科目。
第十一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企业财务处理:
(一)副食品风险基金用于补贴副食品销售环节的价差时,企业按国家规定的销售价格和成本价之间的价差,以及实际销售的副食品数量计算,作“应收补贴款”处理,列入本期损益。
(二)副食品风险基金用于扶持副食品生产发展支出的财务处理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根据有关规定,在副食品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内发生的、按规定应用副食品风险基金弥补的其他项目支出,企业均作“应收补贴款”处理,凡与企业盈亏有关的列入盈亏;凡属于结算性的补贴,不列入盈亏。企业收到财政拨补的款项后要相应冲减“应收补贴款”。
(四)在确保副食品市场调控的前提下,暂时闲置的副食品风险基金用于扶持副食品生产短期周转时,企业作为借款处理;企业按期归还此项财政周转金后,相应冲减借款。
(五)国家储备猪肉、食糖费用补贴的财务处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是国务院大力发展副食品生产、调控副食品市场、稳定副食品价格、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的一项重大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并将资金及时拨补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副食品风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地方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