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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2:48:51  浏览:83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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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5]52号




印发肇庆市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口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九日





肇庆市旅游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肇庆市委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发[2004]16号)精神,市旅游发展局为主管全市旅游业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并更名为市旅游局,加挂“广东省肇庆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和“广东七星岩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牌子。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旅游行业、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的政策、法规,研究、草拟我市旅游行业、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管理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我市旅游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落实;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和整合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和开发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修编星湖风景名胜区、七星岩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并监督落实。

(三)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商品)的开发。

(四)负责旅行社设立、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的审核、报批工作;监督、检查旅游安全旅游市场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对全市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旅游购物点以及导游员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

(六)组织指导旅游业务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等级考核评定制度;指导市旅游协会等有关旅游社团的工作。

(七)管理旅游涉外事宜,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旅游签证和出入境旅游业务。

(八)会同有关部门对星湖风景名胜区、七星岩旅游度假区的资源和环境进行管理和保护。

(九)管理直属单位。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旅游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搞好局机关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协调各科的工作;负责会议、文秘、保密、机关后勤、接待管理和上下联络工作,负责旅游行业统计工作。

(二)行业管理科(挂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牌子)

负责全市旅游企业的业务指导、行业管理与服务质量标准化建设;负责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和旅行社资质评定的审核、报批;管理旅游市场、协调旅游价格,协调旅游行业在经营活动中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对旅游行业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对策;组织旅游监察及服务质量检查;负责旅游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创优”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旅游业务教育培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完全、预警、保险、卫生管理;指导旅游行业的体制改革、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市旅游协会等有关旅游社团的工作。

(三)市场开发科

宣传国家有关旅游政策、法规;拟订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实施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指导旅游景区、旅游企业的市场开发和线路包装策划工作;指导全市旅游信息化工作;指导旅游业与国内外旅游组织的区域协作与交流。

(四)资源规划科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修编全市旅游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市旅游发展规划实施中与其他部门规划的衔接;组织旅游资源普查,拟定全市旅游资源开发计划,指导各地旅游区域、景区(点)的规划、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修编星湖风景名胜区、七星岩旅游度假区的总体规划和单项规划;协调、监督七星岩景区、鼎湖山景区、七星岩旅游度假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利用和保护。

(五)人事科(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局机关的党建、党员教育、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计生、精神文明建设、人事任免、调动、信访、劳动工资、劳动纪律、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团、人事、妇女、劳资、纪检监察等工作;受理本局及直属单位劳动纠纷、维护干部职工及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财务管理科

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管理星湖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支财务;对直属事业单位的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编制星湖风景名胜区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全市旅游整体形象宣传资金的使用计划,并协助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三、人员编制

市旅游局机关事业编制4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科长(主任)14名。

机关党委设置按肇办发[2001]5号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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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华福周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华福周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华福周(女)辞去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确认。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

财建[2009]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一方面有效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另一方面提高终端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协同配合,扎实工作,大力宣传,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顺利实施。

附件: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 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 号),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使用,扩大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提高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水平。为加强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效节能产品是指满足使用功能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依据能源效率国家标准,能源效率较高的用能产品。

第三条 生产企业是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的主体。中央财政对高效节能产品生产企业给予补助,再由生产企业按补助后的价格进行销售,消费者是最终受益人。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推广产品与推广企业

第五条 国家将量大面广、用能量大、节能潜力明显的高效节能产品纳入财政补贴推广范围。具体产品种类另行确定。当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水平时,国家不再补贴推广。

第六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推广企业和产品准入制度,制定各类产品推广实施细则。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根据实施细则要求,将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申请报告及下述材料报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一)产品的能源效率及质量性能参数;
(二)产品推广价格;
(三)推广方案;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地方上报的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公告推广产品规格型号及推广企业目录。

第三章 补助条件

第九条 财政补助的高效节能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能源效率国家标准要求,能源效率等级为1级或2级,其它质量性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
(二)推广数量达到一定规模;
(三)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企业承诺的推广价格减去财政补助后的金额;
(四)具有唯一可识别的产品条码序列号,外包装和本体上按要求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和字样;
(五)推广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约定的质量及服务;
(六)推广企业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七)产品推广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十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补助和监督检查、标准标识、信息管理、宣传培训等推广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补助标准主要根据高效节能产品与同类普通产品成本差异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标准在相应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安排一定资金支持高效节能产品推广。

  第五章 补助资金申报和下达

第十三条 推广企业在月度终了后,将上月高效节能产品实际推广情况汇总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于10日内将推广情况及相关信息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通过高效节能产品推广信息管理系统对本地区产品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预拨产品推广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推广企业。
  
  第十六条 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推广企业编制上年度补助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结果和专项核查情况进行补助资金清算。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工作进展、资金需求等情况安排一定工作经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高效节能产品推广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对高效节能产品推广情况进行日常核查。

第十九条 推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取消企业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资格: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
(二)推广产品的能源效率、质量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的;
(三) 年推广高效节能产品数量未达到规定规模的;
(四) 推广产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企业承诺推广价格减去财政补助的;
(五) 未按要求使用标识,或伪造、冒用标识,利用标识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

第二十条 对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相关机构,一经查实,予以公开曝光,并视情节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