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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交通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29:34  浏览:91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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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交通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中共交通部党组


中共交通部党组文件

交党发[2005]26号



关于印发《中共交通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党委、部内各司局:
  现将《中共交通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从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全局出发,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根本举措。制定《具体意见》,建立健全具有交通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部署,推进交通行业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需要。部党组根据《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交通实际制定了《具体意见》,对交通系统建立健全惩防体系作了全面的部署,《具体意见》的贯彻实施,必将为交通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各级党委及行政领导班子要将建立健全具有交通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有机结合起来。突出重点,扎实开展工作,不断推进交通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主动协助党委抓好贯彻落实,推动贯彻落实工作有步骤开展。要加强对各项任务落实的监督检查,认真了解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注意总结推广实践中的好做法,分析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部属各单位,要按照《具体意见》的要求,10月底前制定出本单位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机关各司局及在任务分解表上承担牵头任务的有关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按时组织完成任务。各单位对贯彻实施《具体意见》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交通部党组。

中国共产党交通部党组(章)
二○○五年八月十日

中共交通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
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抓紧建立健全具有交通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交通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制定以下具体意见。
一、建立健全交通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围绕建设和谐交通、文明交通、廉政交通,加强交通行政能力建设。紧密结合交通发展现状、发展进程和行业思想文化道德特点,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纳入交通发展的总体规划,与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有机结合起来。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不断推进交通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促进交通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1)按照《实施纲要》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要求,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从交通行业实际出发,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便于操作、具有交通特色的《具体意见》。(2)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大治本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3)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重要讲话中关于当前要抓好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处五个方面工作要求的框架,安排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工作。(4)按照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精神,认真运用党反腐倡廉的基本经验和交通行业多年来形成的工作思路,加强全局性、前瞻性、规律性问题的研究,在实践中完善,在完善中发展。(5)按照近期具体、中期原则、长期宏观的思路,对2005年至2007年的反腐倡廉任务作出具体安排;对2008年至2010年的工作提出原则要求,对2011年至2020年的工作进行宏观规划。
(三)主要目标。2005年至2007年,具有交通特色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整体格局和工作机制基本建立,预防腐败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明显提高,对部机关和部属单位权力行使的监督切实得到加强,交通行业腐败现象得到初步遏制,人民群众对交通行业的反腐倡廉工作满意程度不断提高。2010年,各项工作进一步巩固、落实、深入、提高,建成与“三步走”战略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交通行业腐败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完善的具有交通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二、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教育的基础性作用
(一)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反腐倡廉教育
深入、持久地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教育和理想信念、法律纪律、优良传统教育。紧密联系实际,进行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教育。2005年至2006年上半年,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开展“清正廉洁,永葆先进”的主题教育活动。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进行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和科学发展观为主要内容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主题教育,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理论学习。把反腐倡廉理论作为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采取自学、培训、参加组织生活等形式,每年组织两次对反腐倡廉理论的专题学习。2005年至2006年,重点学习《江泽民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胡锦涛同志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进行学习心得体会交流和征文评选,以评促写,以写促学。2007年,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深化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理论学习。
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校的教学计划。2005年,部党校、机关党委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共同组织编写《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系列教育读本》。从2006年开始,把《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系列教育读本》学习纳入部党校的教学大纲,反腐倡廉教育课时不少于总体课程的十分之一。每年要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新进领导班子的成员、新当选和新任命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集中进行一次廉政培训。
广泛开展领导干部讲廉政党课活动。从2005年开始,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讲一次廉政党课,作一次反腐倡廉形势报告。每年评选优秀讲稿,并汇编成书,使廉政党课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二)开展面向全行业的反腐倡廉教育
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纪律教育。2005年,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全行业进行一次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教育,增强广大党员的纪律观念。继续开展谈心活动,坚持部领导与交通厅(局)长、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谈心制度。2006年至2007年,进一步深化作风纪律教育,把专题学习、群众评议与改进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开展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从2005年开始,每年在全行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树立一批勤政廉政的先进典型,通过报刊、网络、电视、演讲会、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宣传典型,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剖析一批典型案例,采取观看电教片、编辑典型案例等形式,进行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同时,充分借助国家公布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加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教育。
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认真落实中央提出的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要求,切实做到廉政文化进机关、进站所、进车船、进工地、进家庭。在全行业构建廉政文化活动载体,弘扬交通行业传统文化精髓。在机关开辟廉政文化角,在图书馆阅览室充实廉政文化读物,在全行业开展廉政格言警句征集、廉政主题征文等活动。2005年,抓好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试点工作,建成部分廉政文化示范单位。2006年,总结经验,整体推进,形成一批廉政文化示范单位。2007年,推广示范单位的经验,使廉政文化建设活动进一步广泛深入开展。
开展干部职工喜闻乐见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活动。运用廉内助、廉政贺卡、廉政短信、廉政展览、廉政书画摄影影视作品等多种形式开展廉政宣传教育。
(三)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
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党组(党委)宣传教育总体部署。部党组和各级党组织要完善宣传教育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工作。建立交通行业新闻发布制度,通报交通发展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加强对于新闻舆论的引导。2005年,在《中国纪检监察报》创办廉政交通专栏。2006年,在《中国交通报》、《中国水运报》、交通部机关、部直属单位的网站上开办反腐倡廉专栏或网页,制作、播放廉政交通公益广告,扩大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覆盖面。2006年至2007年,进一步做好新闻宣传工作,让全社会和全行业了解和掌握交通行业反腐倡廉工作,形成交通行业反腐倡廉工作的良好氛围。
在抓好每年各项任务落实的基础上,不断巩固、深化、提高。到2010年,形成比较完善的宣传教育工作格局,进一步提高思想道德教育的实际效果,初步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
三、建立起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制度的保证作用
(一)建立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各级党组(党委)、行政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继续贯彻执行《中共交通部党组工作规则》,2005年制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暂行办法》、《交通系统处级以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在决策和执行中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细化运行规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决定制度。2006年在部已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行政监察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方面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和评估制度、推行决策听证和公示制度。2007年,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制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坚持和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等制度。
(二)建立完善规范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制度。落实《廉政准则》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落实部党组提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个不准”。2005年,进一步完善《交通部机关干部廉政规定》、《交通部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实行“一岗双责”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定》,建立完善公路、水路、海事《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交通行政效能投诉办法》。2006年至2007年,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交通部《公务员从政行为规范》、《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施细则》、《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实施细则》等制度。
(三)建立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监督制度。2005年,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对交通行业廉政建设的重要批示,制定《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及大宗物资采购活动加强廉政监督工作的意见》。贯彻交通部《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2006年,制定《工程项目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工程项目廉政档案制度》、《农村公路建设纪检监察巡查制度》。2007年,制定监察部门对工程项目开展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的实施办法。
(四)建立完善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度。2005年,对过去出台的单项纪律处分规定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建立《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2006年至2007年,制定《关于违纪违法财物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的规定》,建立健全《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的惩戒配套制度。
(五)建立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2005年,制定《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职责权限、运行规则和操作办法。2006年至2007年,修订完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办法》,制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
在抓好每年工作的基础上,使反腐倡廉的法规制度不断完善。到2010年建立起反腐倡廉的制度框架,为反腐败工作提供制度保证,初步建立起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
四、建立起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充分发挥监督的关键作用
(一)切实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全面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2005年,制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以及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办法。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的五项具体规定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出国(境)审查审批和配偶、子女从业规定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初步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信息库。建立和完善上级纪检监察主要负责人同下级领导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经济责任。2006年,制定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具体意见,明确监督的内容、方式,规范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从政行为和工作程序。制定《纪委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的办法》、《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督促检查的办法》和《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意见》,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亲属回避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回避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对部机关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人事任免、政府采购、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2005年,分析提出部机关权力运行的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加强监督检查。2006—2007年,对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通过科学配置权力,健全监督程序、完善监督措施,逐步建立健全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加强对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对交通行政许可行为评议考核活动,对违反行政许可规定实行责任追究。贯彻落实《行政监察法》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加强对交通各级行政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和执法监察。进一步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加强对施政过程、行政执行和行政行为的监督,以监督促管理。
(三)加强对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和大宗物资采购活动的监督。2005年,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和大宗物资采购活动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审批、招标投标、物资采购、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加强审计监督,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做到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制定《交通行业委托社会审计组织从事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2006年至2007年,建立和完善会计委派制度,进一步加大会计委派制试点范围,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建立起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和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
(四)切实加强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监督。2005年,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继续把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设计变更、材料供应、资金拨付等环节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强监督工作力度。组织开展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专项稽查。加强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及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2006年至2007年,完善落实廉政合同监督检查考核办法。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纪检监察派驻制,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探索实行纪检监察巡查制,进一步健全与检察机关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加强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常性监督检查。
(五)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2005年起,每年组织一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情况的抽查,认真落实有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参加的领导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认真执行组织人事部门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前,先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规定。2006年至2007年,制定《加强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干部选拔任用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办法》,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向党组织推荐的干部人选,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六)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支持和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组织的执法检查和监督,认真倾听人大代表的批评和建议,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提案、视察、建议,倾听政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议案,不断改进工作。2005年建立特邀党风廉政监督员及工作联系制度,充分发挥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特邀监督员的监督作用。2006年,实行交通重大问题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健全受理群众信访举报的工作机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交通行业公务员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强化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功能。支持和接受新闻媒体依法进行舆论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通过舆论促进监督。
在抓好每年工作的基础上,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到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监督网络,形成反腐倡廉监督工作的整体合力,初步建立起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
五、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坚定不移地惩治腐败
(一)以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严厉惩治腐败分子。重点查办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以及严重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收钱送钱、跑官要官、行贿受贿、赌博以及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支持或伙同亲友非法敛财的案件。
(二)严肃查办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的违纪违法问题。着重查办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插手招标投标、设计变更、材料采购、资金拨付等活动中的违纪违法问题。重点查办贪污、受贿,挪用、挤占建设资金的案件。
(三)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严肃查办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贪赃枉法、吃拿卡要等发生在基层和执法人员中的以权谋私案件。认真查处在公路管理中乱收费、乱罚款、乱设站的“三乱”行为。严肃查处在征地拆迁、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四)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提高执纪执法水平。2005年总结交流交通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之间,协调配合办案的工作经验。2006年进一步完善办案程序,严格在法律和党规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办案手段和措施,保证办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初步形成各执纪执法机关协调配合的有效机制。2007年,进一步按照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要求,规范立案、调查、审理、处分、执行等各个环节。加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力度,做到案件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形成办案整体合力。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进一步拓宽和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挖掘案件线索。整合信访举报和案件信息资源,掌握信访举报和案件检查的动态,对重要的信息进行跟踪督查。建立信访举报和案件检查的联动工作机制。
(五)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坚持案件“一案两报告”制度。从2005年起,建立和完善 “一案两报告”制度,做到每查办一起案件,在移送审理时,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提出对发案单位的整改建议。2006年,针对交通系统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分析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制定相关规范,明确纪律要求,堵塞管理中的漏洞。2007年,总结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的经验,健全相关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六、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从根本上预防腐败
(一)深化交通投融资体制改革。2005年,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经营权转让行为,制定《收费公路经营权益转让办法》。落实和完善资金监管制度,认真执行《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至2007年,建立交通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管理机制。完善咨询评估和专家评议制度,使投资项目决策更加科学化;研究制定项目公示制度,实现交通政府投资项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推行投资人招标制,研究制定相关规定,规范投资人招标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体系,制定交通重大项目稽查制度,实行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追究制。培育公路、水路建设代建市场,开展公路、水路建设代建制试点工作。
(二)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2005年清理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废止或修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建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从业单位信息系统,及时公布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建立起交通建设市场的信用监管体系。2006年,改进评标办法,推行合理低价中标,鼓励在概算投资控制下的无标底招标,逐步推行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改革资格预审办法,深化资格预审工作。加强对招标人的管理,规范招标行为。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2007年,稳步推进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改革,逐步建立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制度,全面推行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制度。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05年继续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规范交通行政审批事项,完善审批方式,加强后续监管,严格规范备案、核准的范围和程序。2006年至2007年,加强行政许可的配套制度建设,制定完善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程序、许可条件、监督检查及行政投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科学、严密的审批操作规程,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部门和人员的自由裁量权。2007年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逐步实行网上审批。推行政务公开,做到机关办事时限公开,保证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机关办事结果的公开,投诉渠道的公开,以公开促公正,提高行政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四)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2005年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继续加强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中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核、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试用等工作,进一步扩大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范围和比例。探索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副局级领导职位在系统内部竞争上岗试点,落实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和任职回避、交流制度,完善并严格执行部机关重要岗位干部定期轮岗的办法,围绕制定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标准,完善干部考核考察制度和办法。将审计结果纳入干部管理与评价的重要体系。加大组织处理力度,对群众反应强烈,严重影响工作,问题一时难以查清的干部,采取停职、免职、调离等组织措施。认真贯彻《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2007年,逐步推行部机关、部属单位副局级领导职位在系统内竞争上岗制度,选择部机关、部属单位少数正局级领导职位面向行业或社会公开选拔。探索党委、党组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干部任免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制度,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罢免制。
(五)全面推进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2005年提出关于开展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6年至2007年推行交通行政综合执法试点。
七、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要把建立健全交通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纳入交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交通行业各级党组织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组(党委)主要领导负总责,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各项任务的落实。成立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人负责,指导和推动贯彻落实工作深入开展。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级纪委要以更大的精力、更大的力度,协助党组(党委)抓好体系建设各项任务的分解和落实,加强督促检查,组织协调各单位各部门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措施。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尽快把任务分解到协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对负责的各项工作,研究提出落实的具体意见。要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各协办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三)建立机制,加强督查。建立责任机制,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责任分工、考核和追究。建立督查机制,把定期检查、平时抽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每半年召开会议听取专题汇报,每年度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建立奖惩机制,对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落实不力、工作进展迟缓的单位及领导,进行通报批评或责任追究。建立保障机制,在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有力保障。建立测评机制,对阶段性成果进行科学分析,准确把握反腐倡廉形势,提高工作预见性。建立工作联系点,抓好指导调研,加强督促检查,总结推广经验。通过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为构建和谐交通,促进交通运输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一、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教育的基础性作用 1、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反腐倡廉教育 结合巩固和扩大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开展“清正廉洁,永葆先进”的主题教育活动。 机关党委 纪检组监察局 2005年-2006年
进行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和科学发展观为主要内容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主题教育,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2006年-2007年
采取自学、培训、参加组织生活等形式,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理论学习。 每年组织两次
重点学习《江泽民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胡锦涛同志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进行学习心得体会交流和征文评选,以评促写,以写促学。 人劳司纪检组监察局 2005年—2006年
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深化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理论学习。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校的教学计划。 纪检组监察局 2007年
组织编写《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系列教育读本》。 纪检组监察局 机关党委部党校 2005年
把《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系列教育读本》学习纳入部党校的教学大纲,反腐倡廉教育课时不少于总体课程的十分之一。 机关党委 人劳司部党校 从2006年开始
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新进领导班子的成员、新当选和新任命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集中进行廉政教育培训。 纪检组监察局 机关党委 每年一次
《中共交通部党组关于落实〈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任务分解表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一、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教育的基础性作用 1、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反腐倡廉教育 组织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讲一次廉政党课,作一次反腐倡廉形势报告。 纪检组监察局 从2005年开始
2、开展面向全行业的反腐倡廉教育 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全行业进行一次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教育,增强广大党员的纪律观念。 2005年
继续开展谈心活动,坚持部领导与交通厅(局)长、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谈心制度。 每年一次
进一步深化作风纪律教育,把专题学习、群众评议与改进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2006年-2007年
每年在全行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树立一批勤政廉政的先进典型,通过报刊、网络、电视、演讲会、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宣传典型,表彰先进,弘扬正气。 体法司 从2005年开始
剖析一批典型案例,采取观看电教片、剖析典型案例等形式,进行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同时,充分借助国家公布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教育。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每年一次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做到廉政文化进机关、进站所、进车船、进工地、进家庭。在全行业构建廉政文化活动载体,弘扬交通行业传统文化精髓。 体法司 2006年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一、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教育的基础性作用 2、开展面向全行业的反腐倡廉教育 在机关开辟廉政文化角,充实图书馆阅览室廉政文化读物。 机关党委 2005年
在全行业开展廉政格言警句征集、廉政主题征文等活动。 体法司 2006年
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试点工作,建成部分廉政文化示范单位。 2005年
总结经验,整体推进,形成一批廉政文化示范单位。 2006年
推广示范单位的经验,使廉政文化建设活动进一步广泛深入开展。 2007年
组织开展干部职工喜闻乐见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活动。运用廉内助、廉政贺卡、廉政短信、廉政展览、廉政书画摄影影视作品等多种形式开展廉政宣传教育。 纪检组监察局 常年
3、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 完善宣传教育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工作。 体法司 纪检组监察局 2005年
建立交通行业新闻发布制度,定期通报交通发展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加强对于新闻舆论的引导。
在《中国纪检监察报》创办廉政交通专栏。 纪检组监察局
在《中国交通报》、《中国水运报》、交通部机关、部直属单位的网站上开办反腐倡廉专栏或网页,制作、播放廉政交通公益广告,扩大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覆盖面。 体法司 2006年
进一步做好新闻宣传工作,让全社会和全行业了解和掌握交通行业反腐倡廉工作,形成交通行业反腐倡廉工作的良好氛围。 机关党委 2006年-2007年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二、建立起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制度的保证作用 1、建立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制度。 进一步完善各级党组(党委)、行政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 人劳司 机关党委 2005年
制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暂行办法》、《交通系统处级以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实施细则》
进一步完善在决策和执行中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细化运行规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决定制度。
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行政监察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方面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和评估制度、推行决策听证和公示制度。 纪检组监察局 2006年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制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 2007年
坚持和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 纪检组监察局 2006年
推行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等制度。
2、建立完善规范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制度。 落实《廉政准则》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落实部党组提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个不准”。 常年
进一步完善《交通部机关干部廉政规定》、《交通部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实行“一岗双责”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定》。 机关党委 2005年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二、建立起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制度的保证作用 2、建立完善规范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制度。 建立完善公路、水路、海事《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交通行政效能投诉办法》。 体法司 纪检组监察局 2005年
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交通部《公务员从政行为规范》、《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施细则》、《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实施细则》。 人劳司 2006年—2007年
3、建立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监督制度。 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对交通行业廉政建设的重要批示,制定《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及大宗物资采购活动加强廉政监督工作的意见》。贯彻交通部《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纪检组监察局 2005年
制定《工程项目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工程项目廉政档案制度》、《农村公路建设纪检监察巡查制度》。 公路司 2006年
制定监察部门对工程项目开展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的实施办法。 2007年
4、建立完善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度。 对过去出台的单项纪律处分规定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建立《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2005年
制定《关于违纪违法财物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的规定》,建立健全《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的惩戒配套制度。 2006年-2007年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二、建立起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制度的保证作用 5、建立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制定《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职责权限、运行规则和操作办法。 纪检组监察局 机关党委 2005年
修订完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办法》,制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 2006年-2007年
三、建立起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充分发挥监督的关键作用 1、切实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制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以及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办法。 2005年
初步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信息库。
建立完善上级纪检监察主要负责人同下级领导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
加强对领导干部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的五项具体规定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出国(境)审查审批和配偶、子女从业规定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人劳司 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经济责任。 审计办
制定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具体意见,明确监督的内容、方式,规范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监督的从政行为和工作程序。制定《纪委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的办法》和《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督促检查的办法》,制定《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意见》。 纪检组监察局 2006年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三、建立起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充分发挥监督的关键作用 1、切实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亲属回避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回避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人劳司 2006
2、加强对部机关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 分析提出部机关权力运行的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加强监督检查。 机关党委 各司局 2005年
对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通过科学配置权力,健全监督程序、完善监督措施,逐步建立健全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 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 2006-2007年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 人劳司
加强对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对交通行政许可行为评议考核活动,对违反行政许可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体法司
贯彻落实《行政监察法》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加强对交通各级行政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和执法监察。加强对施政过程、行政执行和行政行为的监督。 纪检组监察局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三、建立起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充分发挥监督的关键作用 3、加强对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和大宗物资采购活动的监督。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和大宗物资采购活动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审批、招标投标、物资采购、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的监督。 纪检组监察局 2005年
加强审计监督,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做到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制定《交通行业委托社会审计组织从事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审计办 纪检组监察局
建立和完善会计委派制度,进一步加大会计委派制试点范围,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建立起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和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 财务司 2006年-2007年,
4、切实加强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监督。 继续把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设计变更、材料供应、资金拨付等环节的检查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强监督工作力度,组织开展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专项稽查。 纪检组监察局 公路司水运司 2005年
加强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及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完善落实廉政合同监督检查考核办法。 纪检组监察局 2006年-2007年
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纪检监察派驻制,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探索实行纪检监察巡查制,进一步健全与检察机关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制度,
加强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常性监督检查。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三、建立起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充分发挥监督的关键作用 5、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每年组织一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情况的抽查,认真落实有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参加的领导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认真执行组织人事部门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前,先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规定。 人劳司 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 2005年起
制定《加强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干部选拔任用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办法》。 2006年-2007年
领导班子成员向党组织推荐的干部人选,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6、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 建立特邀党风廉政监督员及工作联系制度,充分发挥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特邀监督员的监督作用。 纪检组监察局 2006年
实行交通重大问题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 办公厅 机关党委
健全受理群众信访举报的工作机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交通行业公务员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四、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坚定不移地惩治腐败 1、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严厉惩治腐败分子。 重点查办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以及严重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收钱送钱、跑官要官、行贿受贿、赌博以及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支持或伙同亲友非法敛财的案件。 纪检组监察局 机关党委 常年
2、严肃查办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的违纪违法问题。 着重查办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插手招标投标、设计变更、材料采购、资金拨付等活动中的违纪违法问题。重点查办贪污、受贿、挪用、挤占建设资金的案件。
3、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 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严肃查办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贪赃枉法、吃拿卡要等发生在基层和执法人员中的以权谋私案件。
认真查处在公路管理中乱收费、乱罚款、乱设站的“三乱”行为。严肃查处在征地拆迁、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公路司
4、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提高执纪执法水平。 总结交流交通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之间,协调配合办案的工作经验。 纪检组监察局 2005年
进一步完善办案程序,严格在法律和党规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办案手段和措施,保证办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初步形成各执纪执法机关协调配合的有效机制。 2006年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四、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坚定不移地惩治腐败 4、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提高执纪执法水平。 进一步按照严格依法依纪办案的要求,规范立案、调查、审理、处分、执行等各个环节。加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力度,做到案件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形成办案整体合力。 纪检组监察局 机关党委 2007年
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进一步拓宽和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挖掘案件线索。整合信访举报和案件信息资源,掌握信访举报和案件检查的动态,对重要的信息进行跟踪督查。建立信访举报和案件检查的联动工作机制。
5、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建立和完善 “一案两报告”制度,做到每查办一起案件,在移送审理时,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提出对发案单位的整改建议。 从2005年起
针对交通系统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分析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制定相关规范,明确纪律要求,堵塞管理中的漏洞。 2006年
总结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的经验,健全相关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2007年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五、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从根本上预防腐败 1、深化交通投融资体制改革。 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经营权转让行为,制定《收费公路经营权益转让办法》。落实和完善资金监管制度,认真执行《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财务司 2005年
建立交通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管理机制。完善咨询评估和专家评议制度,使投资项目更加科学化;研究制定项目公示制度,实现交通政府投资项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规划司 2006年-2007年
推行投资人招标制,研究制定相关规定,规范投资人招标管理。 公路司
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体系,制定交通重大项目稽查制度、实行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追究制。 规划司
培育公路、水路建设代建市场,开展公路、水路建设代建制试点工作。 公路司
2、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 清理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废止或修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有关规定。 公路司水运司 2005年
建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从业单位信息系统,及时公布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建立起交通建设市场的信用监管体系。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五、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从根本上预防腐败 2、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 改进评标办法,推行合理低价中标,鼓励在概算投资控制下的无标底招标,逐步推行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加强对招标人的管理,规范招标行为。 公路司水运司 2006年
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
稳步推进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改革,逐步建立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制度,全面推行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制度。 公路司 2007年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继续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规范交通行政审批事项,完善审批方式,加强后续监管,严格规范备案、核准的范围和程序。 体法司 2005年
加强行政许可的配套制度建设,制定完善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程序、许可条件、监督检查及行政投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科学、严密的审批操作规程,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部门和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2006年—2007年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逐步实行网上审批。 科教司 2007年
推行政务公开,做到机关办事时限公开,保证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机关办事结果的公开,投诉渠道的公开,以公开促公正,提高行政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办公厅纪检组监察局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五、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从根本上预防腐败 4、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继续加强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中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核、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试用等工作,进一步扩大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范围和比例。 人劳司 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 2006年
探索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副局级领导职位在系统内部竞争上岗试点。
落实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和任职回避、交流制度,完善并严格执行部机关重要岗位干部定期轮岗的办法,
围绕制定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标准,完善干部考核考察制度和办法。
将审计结果纳入干部管理与评价的重要体系。
加大组织处理力度,对群众反应强烈,严重影响工作,问题一时难以查清的干部,采取停职、免职、调离等组织措施。 常年
认真贯彻《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2005-2006年
逐步推行部机关、部属单位副局级领导职位在系统内竞争上岗制度,选择少数部机关、部属单位正局级领导职位面向行业或社会公开选拔。 2007年
探索党委、党组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干部任免制度。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制度,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罢免制。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五、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从根本上预防腐败 5、全面推进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 提出关于开展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体法司 2005年
推行交通行政综合执法试点。 2006-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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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2月17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韩寓群
  
  二○○三年四月十日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防疫管理,有效防治无疫区规定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疫区动物防疫管理实行统一规划、严格标准、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无疫区及其外围监测区、缓冲区内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运输、经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无疫区的建设和动物防疫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动物防疫工作。
  交通、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疫区动物防疫工作。
  第五条 无疫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疫区建设和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将无疫区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为无疫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第六条 县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动物防疫和无疫区建设知识,推广先进的动物繁育、饲养和疫病防治技术,及时为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技术咨询和服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患有疫病或者疑似动物疫病,应当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举报。
  无疫区内的县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对举报属实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设无疫区:
  (一)动物饲养和动物产品加工集中、商品率高;
  (二)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政府财政能够承担无疫区建设和动物防疫费用;
  (三)区域外围具有海洋、山脉、河流等阻隔动物疫病传播和动物自然流动的天然地理屏障,并有足够面积的缓冲区或者监测区;
  (四)区域边界建立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和限制动物、动物产品流动的人工屏障;
  (五)具有完善的动物防疫监督体系和良好的动物疫病控制基础;
  (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无疫区动物防疫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动物疫病;
  (二)免疫无疫区内规定动物疫病的免疫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三)动物检疫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建立完整的检疫档案;
  (四)对规定动物疫病实施有效的监测和控制,建立定期、快速的动物疫情信息报告制度,监测、报告记录准确、齐全;
  (五)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无疫区内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免疫质量监控、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情信息传递和疫苗冷藏等仪器设施。
  第十一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在无疫区与缓冲区或者监测区交界的主要道路上,利用现有的道路检查站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在无疫区外发生规定动物疫病时,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进入无疫区的主要道路上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检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入无疫区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有效检疫证明;承运人应当凭有效检疫证明承运。
  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规定执行。
  禁止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重复检疫。
  第十三条 通过公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无疫区的,应当经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防疫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运载工具消毒情况,以及猪、牛、羊的免疫标识情况进行检查。对证物相符、检查合格的应当加盖验讫印章并立即放行;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当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无疫区内及其边界主要公路、铁路和海港、空港应当设立无疫区标识牌。标识牌的数量、位置和式样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无疫区应当逐步推行动物规模饲养,适当限制动物散养、混养。
  动物饲养场应当建立动物来源、免疫、用药和销售去向等档案资料。
  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过期变质的食品、生活垃圾和未经高温杀毒处理的废弃食物(泔水)喂养动物。
  第十六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饲料和兽药。动物源性饲料原料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利用。
  第十七条 在无疫区内进行交易的动物应当附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应当附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检疫标志。
  前款规定的检疫标志的式样由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八条 无疫区内经营宾馆、饭店、食堂、熟食加工厂(点)、冷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动物防疫要求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采购、贮藏登记管理制度,不得采购、贮藏和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第十九条 动物诊疗单位应当按照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门诊病历和处方制度,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病历和处方应当保存1年以上的时间。
  诊疗单位和个人在诊疗过程中发现规定动物疫病时,必须在12小时内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无疫区建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后,由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和认可。
  第三章 动物防疫
  第二十一条 无疫区应当制定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应急预案和动物饲养、用药、免疫、检疫、疫病监测等技术规范。
  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由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动物饲养、用药、免疫、检疫、疫病监测等技术规范由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无疫区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适当数量的药品、生物制品和其他防疫物资。
  第二十三条 免疫无疫区和缓冲区内对规定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强制免疫计划由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动物免疫档案,向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发放动物免疫证明,并为活的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
  第二十四条 动物繁殖、饲养、收购、仓储、屠宰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二十五条 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动物出栏前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出售或者调离产地。
  动物屠宰应当进行宰前、宰后检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未经检疫、染疫或者病死的动物。
  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定的检疫规程组织实施,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第二十六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无疫区和监测区、缓冲区内的易感动物实施疫病监测和免疫效果监测。
  种用、乳用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动物疫病监测、净化计划实施监测、净化,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后方可向社会提供商品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二十七条 对监测发现阳性反应的动物和免疫效果不符合要求的动物,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隔离、诊断、补免、消毒、淘汰等有效处理措施。
  对检疫、监测和临床发现的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单位对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进行强制性扑杀、销毁、消毒,对同批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八条 动物饲养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兽药,严格执行用药规范和停药期,并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
  饲养动物、生产动物产品的,应当接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兽药残留抽样和监测。兽药残留抽样和监测按照国家和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实施。
  动物、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作为食品原料。
  第二十九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进行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不收取费用。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或者重复检疫收费。依法强制扑杀、销毁、无害化处理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所需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依法强制扑杀染疫动物及同群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动物所有者给予补偿。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没有有效检疫证明、消毒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补检、消毒所需的费用,由动物、动物产品所有者承担。
  第三十条 县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督、检疫、免疫、监测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考核,提高动物防疫工作质量。
  第三十一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执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四)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进行采样、留验和抽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停止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履行防疫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对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补查,对补查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处货值1倍以下罚款,对补查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处货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发现的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贮藏和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采购、贮藏和使用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处以货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采购、贮藏和使用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处以货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规定的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符合检疫条件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补检,检疫合格的可以作为食品原料;不符合检疫条件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动物诊疗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动物诊疗病历和处方制度的,由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种用、乳用动物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疫病净化标准,向社会提供商品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由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达到净化标准,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达到净化标准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强制淘汰或者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所有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实施检疫或者对未经检疫及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的;
  (二)未依法履行免疫、监测、监督检查等法定职责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费的;
  (四)收受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财物或者索贿、受贿的;
  (五)挤占、挪用动物防疫经费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无疫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过规定动物疫病,对其边界和外围一定范围内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流通实施有效控制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特定区域。
  规定动物疫病,是指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禽流感和国家规定不得在无疫区内发生的其他动物疫病。
  非免疫无疫区,是指对规定的某种或者某几种动物疫病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免疫,而没有发生疫病的无疫区。
  免疫无疫区,是指对规定的某种或者某几种动物疫病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实施免疫,而没有发生疫病的无疫区。
  监测区,是指在非免疫无疫区外划定的,对非免疫无疫区规定的某种或者某几种动物疫病采取有效监测、控制措施,以防止动物疫病从非免疫无疫区外传入的特定区域。
  缓冲区,是指在免疫无疫区外划定的,对免疫无疫区规定的某种或者某几种动物疫病采取有效免疫、监测、控制措施,以防止动物疫病从免疫无疫区外传入的特定区域。
  第三十九条 无疫区内动物园饲养动物、家养宠物和捕获的野生动物的防疫管理,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涉军案件】

两起涉军属合法权益案件的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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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贵院民二庭、行政庭分别与2012年3月30日、4月1日审理了“原告诉与被告公司”“挂靠经营纠纷”和“退还保险理赔款纠纷”;律师以原告代理人身份参与了完整的庭审程序,对法庭主审人员全面细致的审理表示认同。由于案涉军属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精神,依法及时妥善审理涉军案件,现将两起涉军属案件的基本情况,呈请贵院,恳盼关注!
 
“挂靠”行为的法律效力之争:

挂靠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属法律适用方面的范畴,根据司法实践提供三项参考资: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第370页:原文表述“审践中的挂靠经营形式繁多,如建筑施工队挂靠建筑公司、个体车辆挂靠有资质的出租汽车营运公司等,现行法律对于挂靠经营并未进行专门规定,相关条文大多散见在部门规章中,例如,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财清字【1998】9号,对多点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申规范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严禁各种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的通知》等,挂靠经营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现象,目前已不被允许。--------引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2、2003年4月3日交通部公路司《清理整顿道路客运挂靠经营工作安排》明确了三方面的问题:
   
   第一、清理挂靠行为的时间安排:从2003年起开始对道路运输行业的客运车辆挂靠经营行为进行清理和整顿,计划用3-5年的时间,即到2005年底或最迟到2007年底,要对客运挂靠经营的车辆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最终达到所有客运线路挂靠车辆清理完毕,客运车辆基本实现集约化经营,形成“线路经营权明确、车辆产权清晰、企业管理规范、人员素质提高、服务质量特别是安全质量明显改善”的道路旅客运输健康发展新格局。第二、关于“挂靠经营”界定:“道路客运挂靠经营”是指道路客运企业擅自将企业拥有的客运线路经营权私下转卖或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转让给职工或不具备经营资质条件的企业和个人(下称车主),由车主出资购卖车辆、以所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的行为。是否为挂靠车辆可根据以下几个原则来界定:①、车辆产权关系上:②、客运线路经营权的所有权:③、司乘人员与运输企业的人事关系上:④、运输组织上:⑤、财务关系收益分配上:⑥、管理责任上。第三、清理整顿工作内容和要求:按照对挂靠车辆的界定标准,对企业的车辆进行逐一对照清理,凡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均认定为挂靠车辆,列入清理整顿范围。运输企业要与挂靠车辆解除挂靠合同或协议,挂靠车辆不得再以挂靠企业的名义经营,企业可采取出资收购或车辆作价入股的形式,将挂靠车辆产权转为企业所有。
   各道路客运企业要进一步明确企业是市场主体,承担运营风险,驾乘人员仅是企业职工,要彻底解决企业只收“挂靠费”、“管理费”,不承担市场风险的问题。对于私自转让线路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一律视为严重违规行为,交通主管部门不予认可,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可由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严禁再发生任何形式的新的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凡在今后新增的挂靠车辆或现挂靠车辆在报废后更新的、经营期满又续签挂靠合同的,无论是经营高速公路客运还是普通客运,其双方签订的合同均视为无效合同,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或给双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和解决。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4)(5)规定:

“客运挂靠行为”违背“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强制性规定”;系违法转嫁交通运输安全风险责任;严重危害共公利益,损害旅客人身安全,交通部《关于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转变挂靠经营方式实现公司化经营的若干意见》认为“客运车辆靠挂经营是一种变相转让、出租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的行为,造成道路客运企业经营机制不规范、管理薄弱、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对行业和社会的稳定产生严重影响,已制约道路客运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因此必须坚决予以取缔。
 “旅客运输行业”直接涉及公共安全、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特定行业市场准入,需要赋予特别许可,《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将旅客运输行业列为特许经营及限制经营的行政许可范围;《行政许可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八十条规定,被许可人不得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事项;同时,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5)项规定、《最高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最高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应属无效;“客运挂靠经营”违背国务院关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挂靠经营,不得违法转租、转让客运车辆和线路牌”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版)第五条规定“道路客运禁止挂靠经营”;第十八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第四十四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第六条第十七项规定“禁止客运车辆挂靠运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式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稳妥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15、16、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把握不准的,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或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从正反两方面判断:
 肯定性方面:首先、判断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则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其次、法律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该规定如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认定该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否定性识别:首先、应当明确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仅关系当事人的利益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为了行政管理需要的,一般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要从立法目的进行判断,目的是为了实现管理需要,并非针对行为内容本身,则可认为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次,从强制性规定的调整对象来判断该规定是否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针对的都是行为内容,比如客规规定的是禁止挂靠经营,明显是对内容的禁止,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很多时候单纯限制的是主体的行为资格。
 “挂靠经营协议”是典型的“出租资质、买卖牌照、过票借权”,客运公司通过挂靠行为转移市场开放带来的安全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给广大旅客的人身安全带来隐患,正因为挂靠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属取缔和禁止的行为。

   客运公司收取“线路使用费”违法;

   关于线路使用费不得有偿使用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已有明确规定,客运公司明知早已禁止,但变相收取,给原告出据的所有收据均写“安全保证金”;依照挂靠协议,客运公司只有收取管理费的权利,不得额外收取其他项目费,理应退还给原告。
   
三、安全保证金、诚信保证金、押金、无合法票据的办证费,本属原告所有的财产,各项保证金仅起担保作用,合同终止后,必须返还给原告。

   四、客运公司无权占有保险理赔款,辩称“垫资”投保缺乏有效证据。
   
   1、双方之间并无关于垫资借款的意思表示,相反,双方之间订立的是先款后票,客运公司主张借款垫资行为缺乏证据;
   2、原、被告均认可“保留票据及保单复印件”即为结算相关费用的惯例;原告向法庭提供了所有票据复印件及保单复印件,客运公司此前还向原告返还了三单保险理赔款,自始致终未向原告追索过垫付款;
   3、客运公司不能提供承办垫资的具体工作人员及资金流转的记录,相反,客运公司吴某的银行支出记录有一笔大额款项数目与原告交付投保资金完全吻合,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发生十万分之一的巧合,足可推定先款后事。
   4、客运公司并无反诉主张,本案集中争议的是保险理赔款应否退还,属民事案由中的不当得利益之诉,依据法律要件及事实要件涵摄审判思路,客运公司如主张垫款责任,应另案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不可以将是否垫资以及应否冲抵例为争议焦点予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