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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仓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09:19  浏览:96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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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仓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管二字(2004)75号

关于加强仓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4年5月5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陈砦村郑州陈砦冷藏贸易有限公司30号冷库在存放蒜薹时发生货架倒塌事故,造成15人死亡、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77.7万元。经调查,事故的主要原因为:江苏省常熟市金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违规生产用于冷库的仓储货架,并且在设计、生产、安装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货架整体稳定性差、承载能力不足造成失稳坍塌;陈砦冷藏贸易有限公司购置货架时未对供货厂家的设计、制造、安装资质进行确认,其30号冷库货架安装完毕后没有进行质量验收;该公司安全管理基础薄弱,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未经安全培训;金水区、庙李镇人民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对陈砦冷藏贸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不力,管理不严。据此,河南省人民政府已经对19名责任人员作出了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决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郑州市“5.5”事故暴露出部分仓储企业(包括各种商品储存企业、仓储式超市等,下同)在安全工作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仓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仓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要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精神为指导,充分认识仓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仓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安全基础较差的中小仓储企业的监管力度,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督促仓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要促使仓储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及自救互救能力。

  对从事租赁经营的仓储企业要督促其加强对出租库、出租场地的安全管理,明确与承租人之间的安全责任。

  三、督促仓储企业严把仓储设备设施质量关,加强仓储设备设施订货、验收、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仓储企业要严格审查供货单位和安装单位的资质,并对产品和施工安装质量组织验收,严防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仓储设备设施投入使用。从而从源头上加强防范,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仓储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和正确使用。

  四、加强仓储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要督促仓储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规定,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加强仓储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要将郑州市“5.5”事故情况及教训向所有仓储企业进行通报,要求企业举一反三,在近期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彻底的自查,认真检查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检查电路、货架、库房等生产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安全通道、消防设施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员工是否经过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整改。请各地结合具体情况,适时安排对仓储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的抽查,督促仓储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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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1月20日 证监基金字[2003]13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现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工作质量和透明度,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设立、基金法规调整以及涉及行业发展的特定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中国证监会参考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提出的咨询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开展审核工作。审核程序公开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条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委员从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机构投资者、基金研究机构等方面产生。

第四条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熟悉宏观经济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了解证券、基金法规,具备基金专业知识,并具备一定的基金从业经历或海外从业经历;

(二) 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 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

第五条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每个委员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第六条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解聘:

(一) 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

(二) 任期内因职务变动而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三) 2次无故不出席或连续3次不能出席工作会议的;

(四) 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五) 违反审核工作纪律的;

(六) 不适合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审阅申请人编制和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并重点就基金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建设、人员操守以及基金的品种设计、投资运作、风险管理及营销方案等方面提出咨询意见;

(二) 对基金法规的调整以及涉及行业发展的特定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八条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 以个人身份参加申请人的现场评审,出席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工作会议,独立发表咨询意见;

(二) 通过中国证监会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申请人的有关材料;

(三) 必要时建议中国证监会安排现场评审和调研。

第九条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认真审阅相关文件,按时参加现场评审和出席工作会议,客观、公正、专业地发表咨询意见;

(二) 不得利用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

(三) 不得以委员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四) 保守国家秘密和申请人的商业秘密;

(五) 不得透露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会议议程、出席会议人员、讨论内容、咨询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条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回避:

(一) 委员或其亲属担任申请人或相关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候选人的;

(二) 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前款第 (一) 项所称亲属,是指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

第十一条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考核、监督。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负责安排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会议、组织现场评审、送达有关申报材料、起草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以评审会的形式开展工作,由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担任召集人或指派召集人。

第十四条 召集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工作会议和现场评审;

(二) 组织起草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现场评审的最低人数为7人,由会内委员和会外委员组成,参加现场评审的委员由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确定。

第十六条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工作会议可采取集中讨论的方式。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应当在会议召开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与会委员,委员应在集中讨论前阅读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派代表到会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十八条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九条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应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对咨询工作进行总结,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在必要时将形成的原则性咨询意见以规范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水利局《怀化市水电站安全生产年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水利局《怀化市水电站安全生产年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09〕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水利局制订的《怀化市水电站安全生产年检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一日

    

  怀化市水电站安全生产年检管理办法
(市水利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水电站管理水平,加强水电站安全监督与管理,保障电站安全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怀化境内已投入运行的中小型水电站的安全生产年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电站安全年检的内容包括:
(一)对《大坝安全鉴定报告》进行核准。
(二)对大坝位移等重要建筑物观测结果进行抽查。
(三)对大坝等水工建筑物进行安全评价(鉴定)。
(四)对水电站机电设备进行安全评价(鉴定)。
(五)对水电站运行进行安全评价(鉴定)。
第四条 水电站安全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水电站申领、报送《水电站安全年检申请表》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安全年检材料。
(三)水电站交纳年检费。
(四)主管机关对水电站安全进行评价(鉴定)。
(五)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发《水电站安全年检合格证》。
第五条 首次年检由水电站向县、市主管机关申请。第二年及以后的年检由水电站于每年1月1日前报县、市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按权限在3月1日前开展电站安全年检。
第六条 水电站申报年检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水电站安全年检申请表》。
(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及批文。
(三)水电站年度安全工作总结。
(四)水电站特种设备等安全检验报告。
(五)《水电站安全年检合格证》。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电站安全年检主管机关。
第八条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总装机在2000千瓦(含2000千瓦)以上或大坝坝高在30米以上的水电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安全年检;大坝坝高在30米以下且总装机小于2000千瓦的水电站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年检,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水电站无正当理由在1月1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主管机关以公告或告知书责令水电站申报,3月1日前仍未申报的视为未年检水电站。
第十条 对未开展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水电站,防汛部门责令其空库运行,电网企业不能接受其发电上网,工商部门不能通过其营业执照年审,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运行、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