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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1:49:00  浏览:88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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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作出了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的规定。当前,各地须抓紧贯彻落实这一要求,尽快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的必要性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的努力下,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成绩显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实现了总体平衡。但在一些地方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还存在“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的现象,质量问题一直是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是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解决当前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建设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确保补充耕地与被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必要手段;是贯彻落实中发[2005]1号文件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履行国土资源部门职责,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措施。


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是按照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降低的原则,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和方法,将补充耕地数量、质量与被占用耕地等级挂钩并进行折算,实现耕地占补数量和质量平衡。根据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受后备耕地资源不足的制约,不宜倡导用直接增加补充耕地数量抵顶质量;为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不减少,在现阶段,不允许以补充高质量耕地为由减少补充耕地数量。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应立足于“占一补一”,提高补充耕地等级;受自然条件等因素影响,补充耕地等级无法达到被占用耕地等级的,须按等级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


二、关于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用地进行预测,从总体上掌握拟被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状况,并对用于实施占补平衡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选址和布局进行统筹安排,以确保补充耕地和被占用耕地在数量和质量上总体平衡。


(二)完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设计规范,增加对项目补充耕地等级进行评定的要求。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须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成果或方法评定补充耕地应达到的等级,项目竣工验收时认定补充耕地等级。


(三)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经济条件优化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增加资金投入,提高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努力提升补充耕地的等级。


(四)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尽可能安排已竣工验收或初步设计已完成,补充耕地的等级已确定的项目。选定项目的补充或拟补充的耕地应与被占用耕地面积和等级相同,以保证补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确实无法实现等级相同时,应优先选择与被占用耕地等级接近的项目,并按等级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


三、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步骤


(一)拟定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决定》精神,全面、准确领会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的基本思路,发挥有关科研、事业单位的作用,制定开展按等级折算的研究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确定时间进度,落实工作经费,提出保障措施。研究方案应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并报部备案。


(二)启动研究。参照部制定的《关于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技术指导意见》(见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启动有关工作。一是结合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方法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内的等级折算系数;二是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设计规范进行修订完善,增加在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对补充耕地等级进行评定的要求。


(三)把握进度。已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成果验收后半年内完成等级折算方法研究和项目初步设计规范修订完善工作;正在进行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地区,折算方法研究和项目初步设计规范修订完善工作与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同步进行,全部工作应在2006年上半年完成。部将选择部分重点地区作为联系点,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四)应用成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综合平衡后的折算系数及时报部备案。部审查后,如有重大问题,将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报部备案的折算系数可在本行政区域内选择地区试行后逐步推广应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修订完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设计规范的基础上,部将研究制定有关技术规范。


四、关于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研究的相关工作


(一)加快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进度。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是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的基础工作,各地应认真落实部关于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部署,加快工作进度,促进成果尽快得到应用。依据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成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商有关部门,抓紧对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的研究,区别耕地的等级,调整收费标准,逐步使耕地开垦费标准与被占用耕地等级相适应。


(二)完善补充耕地方案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研究的工作进度,逐步完善报批的建设项目用地补充耕地方案内容,增加被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的等级以及按等级折算的内容,强化对补充耕地质量的审查。


(三)加强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中对质量的考核。建设用地项目必须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并严格依据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初步设计、组织实施和验收。从2006年起,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时,如补充耕地等级低于被占用耕地等级,逐步实行按等级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以切实保证补充耕地与被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当。


(四)建立和完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技术规范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标准的研究制订工作;以现行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为基础,制定和完善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规程和规范。在此基础上,部将拟定和颁布行业标准。


附件:《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技术指导意见》

 

2005年7月6日

附件:

 

 

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技术指导意见


为指导各地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准确把握具体技术环节,提供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工作成果,特制定本《技术指导意见》。


一、关于被占用耕地等级确定


(一)已有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查找被占用耕地的利用等。


(二)尚未开展或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农用地分等规程(TD/T 1004-2003)》的原理与方法,通过选择少量典型县与样点,建立省级农用地分等体系。在此基础上,确定被占用耕地的等级。具体步骤如下:


1. 选择典型县与样点。按照地貌条件、耕作制度等划分区域,在各区域内选择1-2个典型县,再根据统计学原理确定典型县内的样点。


2. 建立省级农用地等级序列。在对样点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等级评定,并对所有样点的利用等指数进行汇总,形成省级农用地等级序列。


3. 确定被占用耕地等级。计算被占用耕地的利用等指数,根据省级农用地等级序列,确定被占用耕地等级。


二、关于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优化设计


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优化设计的有关技术环节如下:


(一)确定补充耕地的理论最高等级。根据农用地分等成果或方法,确定补充耕地项目所在国家级标准耕作制度二级区内耕地的最高等级,以此作为补充耕地所能达到的理论最高等级。


(二)确定补充耕地实际能达到的等级。依据补充耕地项目所在国家级标准耕作制度二级区内的自然、经济、技术条件,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补充耕地实际能达到的等级。


(三)确定补充耕地项目的优化设计方案。根据补充耕地项目实际能达到的等级所对应的农用地分等因素及其分级标准,考虑当地的技术条件、资金投入状况等,提出各因素设计条件的最优组合,形成补充耕地项目的优化设计方案。


(四)补充耕地项目优化设计方案论证。组织有关专家对补充耕地项目优化设计方案进行论证。项目规模较小的,可根据实际直接确定优化设计方案。


三、关于补充耕地等级评定


补充耕地等级评定是修订完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设计规范的重要内容。评定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补充耕地等级评定是对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中设计的耕地条件进行评定,而不是对实际补充耕地进行评定。


(二)对补充耕地设计条件进行评定,要考虑设计的耕地达产生产力水平,即耕地熟化后能达到的生产力水平。


对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定的方法,应严格按照《农用地分等规程》(TD/T 1004-2003)的有关要求进行,在基本参数确定、评价因素选择、因素分级、权重确定等方面与被占用耕地等级评定保持一致。


四、关于等级折算系数制定


(一)已有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1. 查找省级农用地利用等。当国家级农用地利用等建立后,统一使用国家级农用地利用等。


2. 确定农用地利用等与粮食生产能力的对应关系。根据农用地利用等指数,调查所在等级的粮食生产能力,建立省级农用地利用等、利用等指数与粮食生产能力对应关系,原则上掌握标准粮产量750公斤/公顷为等级间距。已建立该对应关系的省,可直接查找。


3. 制定等级折算系数表。根据农用地利用等—粮食生产能力对应关系表,制定省级耕地占补平衡等级折算系数表,折算系数为被占用耕地等级所对应的粮食生产能力与补充耕地等级所对应的粮食生产能力之比,当该系数小于1时按1计。


(二)尚未开展或未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1. 建立省级农用地利用等序列。根据前述建立省级农用地等级序列的方法,建立省级农用地利用等序列。


2. 确定农用地利用等与粮食生产能力的对应关系。方法同上。


3. 制定等级折算系数表。方法同上。


五、关于等级折算系数应用


当补充耕地等级等于或高于被占用耕地等级时,占一补一;当补充耕地等级低于被占用耕地等级时,须按等级折算系数确定补充耕地面积。根据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与否,具体折算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已验收的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1. 确定被占用耕地等级。根据前述被占用耕地等级确定的有关要求,确定被占用耕地等级。


2. 评定补充耕地等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时已确定耕地等级的,可直接获取;未确定耕地等级的,按照前述补充耕地等级评定的有关要求,评定补充耕地等级。


3. 查找等级折算系数表。根据被占用耕地等级与补充耕地等级,查找等级折算系数表中对应的折算系数。


4. 确定补充耕地面积。补充耕地面积=被占用耕地面积×等级折算系数。


(二)尚未验收的补充耕地开发整理项目


1. 确定被占用耕地等级。方法同上。


2. 评定补充耕地等级。在补充耕地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前述补充耕地等级评定的有关要求,评定补充耕地等级。


3. 认定补充耕地等级。在补充耕地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达到初步设计要求的,即可认定补充耕地等级。


4. 查找等级折算系数表。方法同上。


5. 确定补充耕地面积。方法同上。


六、关于等级折算系数试行应注意的问题


在等级折算系数制定后先试行,一是检验通过应用等级折算系数是否能确保耕地占补后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降低;二是检验不同等级之间折算系数是否协调一致,能否构成等级折算系数体系。在具体试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试行区的确定。试行区应选择在被占用和补充耕地矛盾突出、自然条件差异较大的地区。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安排在土地生产潜力较大的区域。


(二)试行过程。对于尚未开展或未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建立省级农用地等级序列时既要遵循《农用地分等规程》的原理与方法,还要符合当地实际;对被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的等级评定应与省级农用地分等的基本参数、评价因素体系等保持一致;在应用等级折算系数时应注意不同等级之间折算系数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试行结果分析。当试行结果达不到试行目的和要求时,要对被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的等级评定过程,以及等级折算系数的确定进行分析、总结,如需对等级折算系数进行重大调整,应将调整原因、过程及结果上报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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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30402
实施日期:20030402
文  号:[2003]高检研发第10号
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函)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非法制作、出售IC电话卡的行为如何认定的请示》(辽检发研字[2002]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法制作或者出售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数额可以根据销售数额认定;明知是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而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深入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打假联合行动的通知

农业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


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深入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打假联合行动的通知
农业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农市发(20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化)厅(局
、委、办)、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
检疫局、供销合作社: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32号)精神,现将深入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打假联合行动(简称“农资打假联合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深入开展农资打假联合行动,对于维护农资生产、流通秩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证农产品质量和消费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去年10月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发〔2000〕32号)和全国第一次打假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行动,采取有力措施,查处了一批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端掉了一批制售假劣农资窝点,整治了一批农资产品市场,处理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对保证农资产品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整个农资产品的质量状况和市场秩序看,假冒伪劣问题仍很突出,制假售假行为屡禁不止,执法监督力量薄弱,打击力度小,舆论监督声势弱,地方保护主义在一定范围还比较突出。
对此,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落实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各项部署的高度,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开展农资打假联合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农资打假联合行动作为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不懈地抓好,切实抓出明显成效。
二、集中力量,突出重点
这次农资打假联合行动,重点围绕七类产品和五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
七类农资产品是:假冒伪劣种子(包括种畜禽、水产苗种、热作种苗、牧草种子)、化肥(主要是复混肥)、农药(包括鼠药、卫生杀虫剂等)、兽药、饲料(包括鱼粉)、农机及零配件和渔机渔具。
五种违法违规行为是:未取得或冒用他人产品登记证(或推广许可证)、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审定证书、质量合格证而违法进行农资生产、销售的行为;无产品标识或产品标识不全的行为;生产经营劣质和失效变质农资产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假冒他人商标、产品名称、包装、装潢,伪造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涂改伪造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限的行为;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对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要重点整治。
三、明确分工,联合行动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农资打假联合行动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经农业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供销合作总社和高检、高法、经贸委、监察部等九部门商议,决定联合成立农资打假联合行动部际协调小组(简称“部际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全国农资打假联合行动。各省(区、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本省(区、市)的农资打假联合行动。农业系统涉及多个厅(局、委、办)时,由农业(农林、农牧)厅(局)或农委牵头。
在农资打假联合行动中,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质检和供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各部门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联合行动,形成合力。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资打假联合行动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协调工作,其他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各管理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要积极配合,加强沟通。各级公安部门要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及时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对重要案件,公安、监察(纪检)等部门要提前介入。
在农资打假联合行动中,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大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农资打假联合行动所需办案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解决。
四、加强督查,严格执法
深入开展农资打假联合行动,要严格执法。凡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文件,要及时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绝不允许成为地方保护、行业垄断、谋求部门利益和制假售假的“保护伞”。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要做到“五不放过”,即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包庇、纵容、参与制假售假的国家公职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对在农资打假联合行动中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导致制假售假局面长期得不到扭转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部际协调小组将组织力量对各省(区、市)的工作进行检查。
五、打防结合,健全机制
农资打假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在集中打击、整治之后,要着手建立经常性的打假防假机制。一是加快完善农资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二是严格农资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杜绝制假、贩假的源头和渠道,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产品,一律不得进入市场和农业生产领域。要落实农资产品质量和打假责任制。三是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经常性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积极推行农资产品质量信誉卡、质保责任书、经营承诺和“三包服务”等质量保证制度。四是建立健全农资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加大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在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监控农资质量。要进一步完善农资投诉和举报网络。五是要将农资打假列入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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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 位 |业务对口司(局、庭、室)| 联 系 电 话 |
|--------|------------|-----------------|
|农 业 部 |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64193156 64193164|
|--------|------------|-----------------|
|国家工商总局 |消费者权益保护司 |68032233转1608 |
|--------|------------|-----------------|
|国家质检总局 |监督司 |82025771 |
|--------|------------|-----------------|
|供销合作总社 |农业生产资料局 |68418353 |
|--------|------------|-----------------|
|公 安 部 |治安管理局 |65203702 |
|--------|------------|-----------------|
|国家经贸委 |经济运行局 |63192775 |
|--------|------------|-----------------|
|监 察 部 |执法监察室 |62117659 |
|--------|------------|-----------------|
|最高检察院 |侦查监督厅 |65209697 |
|--------|------------|-----------------|
|最 高 法 院 |刑二庭 |65299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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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