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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生产流通信息网络”第一批联网企业名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6:23:18  浏览:81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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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生产流通信息网络”第一批联网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生产流通信息网络”第一批联网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为了进一步做好宏观经济调控工作和组织协调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国民经济正常运转,我委决定建立信息中心,并责成中心抓紧开发建设“全国生产流通信息网络”。目前,作为全国经贸信息系统先期工程的“全国生产流通信息网络”(简称“网络”)正在紧张建设之中,预
计1994年1月底之前可以运行。按照“网络”与各省、区、市经贸委信息中心和“大二”以上企业直接联网的要求,国家经贸委信息中心将分期分批地开展与各地经贸委及企业的联网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网企业名单
第一批联网企业共1000家(见附件一),其中包括原“全国重点骨干企业生产调度信息网”联网企业685户。为了不影响工作,这些企业在完成新的联网之前,仍按现行方式运行,不要中断数据传输。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按照《全国经贸委系统信息工作会议纪要》(
国经贸〔1993〕456号)精神,积极支持这项工作。各联网企业要充分认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掌握信息的重要性,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建立“网络”的宗旨
“网络”要为宏观经济调控服务,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服务,面向地方和行业管理部门、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重要商品市场、交易所,使这些单位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通过实时“网络”系统及时得到准确、丰富的信息。
三、“网络”的内容
按照总体设计,“网络”将包含生产、流通、物价、市场行情和宏观调控政策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先建立生产经营信息、市场信息、企业基本情况信息、企业财务状况信息、宏观调控政策信息和分析预测信息等数据库。应用现代通讯手段和计算机技术对这些信息进行存储、分类、检索
、加工处理、分析、传递和咨询,使“网络”成员单位既可输出自身信息,为政府部门分析经济形势和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提供依据,又可通过“网络”宣传本企业及产品,并能从中及时获得所需的相关外部信息,为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决策找到依据。根据“网络”的运行情况和发展需要,
我们还将逐步丰富“网络”的信息内容,扩大系统规模和服务范围,使“网络”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网络”的形式
“网络”采用广域网方式。第一期先用两个镜像服务器保证“网络”系统的可靠性、安全性和每天24小时稳定运行。网络操作系统采用3.11支持。远程用户通过电话和调制解调器与“网络”相联,能够及时传输数据,实时查询“网络”的公用信息,并能够通过电子邮箱得到“网
络”发布的广播信息。本系统采用的是数据库管理系统。
五、对“网络”远程用户硬件设备的要求
“网络”远程用户所用微型计算机中央处理器()须为38625以上型号,内存()4以上,硬盘()可用空间20以上。优选微机的牌号为、、、、、、及等高可靠、兼容性好的机型。
预订通讯线路的传输速率为2400波特率();调制解调器要遵从协议。优选的调制解调器牌号为产的224、932、1432或产的96、24、96、24等。
联网单位必须有一部可国内直拨的长途电话。
六、对“网络”远程用户软件系统的要求
用户端的系统软件应为-3.3或-3.3以上版本的操作系统。其它软件由我委信息中心以5.25英寸1.2的软盘形式提供。
若远程用户的设备达不到以上要求,请及时向国家经贸委信息中心反映,以便酌情处理。
请第一批联网的单位填写《全国生产流通信息网络成员登记表》(见附件二),并务必于1993年12月25日前寄送国家经贸委信息中心。
七、联网及培训时间
“网络”投入运行后,即开展具体的联网实施工作。为了使“网络”建设好、运行好、管理好、使用好,真正发挥作用,我们将有计划地组织联网单位进行业务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网络”原理和概况;远程工作站的安装;“网络”系统及数据库介绍;应用系统使用方法及“
网络”运行管理办法等。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人:郭桂英
通讯地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信息中心
邮政编码:100053
电  话:(01)3045381、3045380
传  真:(01)3045380

附件:第一批联网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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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石油勘探局 大港石油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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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石油管理局 江苏石油勘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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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卷烟厂 营口卷烟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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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4年5月1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4]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引导外商投资资金在境内合理有序流动,维护和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现就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以及经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时,除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的要求进行审核外,对于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应要求申请结汇的企业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可以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书面支付命令而将结汇资金进入申请企业人民币账户,但该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

  二、外汇局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结汇核准手续时,应严格按照现行操作规程以及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履行审核职责,如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用于偿还人民币债务,外汇局应不予批准。

  三、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严格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非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变更投资总额,外汇局不得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超额汇入部分外债资金的登记和结汇核准手续。如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已超额汇入,应自觉到原审批部门补办变更投资总额核准,外汇局允许企业在三个月期限内保留外债资金,如超出此期限,外汇局应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形式通知开户银行将超额部分资金沿原汇路退回。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应修订相应的内部业务流程,落实上述操作要求,各级外汇局负责对辖区外汇指定银行改进资本项目结汇管理和外债资金汇出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以上各项措施系对现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级外汇局应注意作好宣传解释工作,保证上述各项措施的顺利贯彻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45天起开始施行。各级外汇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地各外汇指定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宣城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宣政〔2009〕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审批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城市发展,现将《宣城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宣城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行为,确保并联审批协调、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是指各并联审批部门按照许可预告、服务前移、一窗受理、内部运转、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监控评测的工作步骤,实施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统一办结的审批方式。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分选址用地审批、报建审批、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凡法律、法规规定或上级职能部门授权前置审批职能的部门均为并联审批部门。

第五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为总协调单位,负责组织和召集各审批部门研究、协调解决并联审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对各相关部门并联审批工作的监管和测评。

第六条 市建委窗口为并联审批具体牵头协调窗口,并联审批实行“建委受理、转递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程序。

第七条 各并联审批部门须将并联审批项目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承诺办理时限、办理程序等相关信息书面提交给市政务服务中心,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建委窗口通过印制办事指南、在网上公告、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公布等方式,统一、完整、一次性地进行预告。

第八条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应当为申请人提供以下事前服务:
(一)将审批中的定点选址、现场勘察等工作,作为审批部门的服务提前开展;
(二)对专业性强、审批要件较为复杂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要主动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
(三)对需要上报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各并联审批部门要在承诺时限内做好转报服务工作。

第九条 建设项目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建委窗口提出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建委窗口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填写《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见附件一),并转递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同时抄告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未设窗口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传递。

第十条 各审批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应主动与申请人联系,及时请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依法在审批承诺期限内(或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及时将并联审批项目审核意见书(见附件二)反馈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建委窗口。

第十一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建立并联审批网络系统,并对各审批部门通过内部运作监督、限时办结监督、公众投诉监督等方式,及时统计分析各并联审批部门工作情况,予以测评。将提前办结率作为年终考评重要因素之一。各并联审批部门办结期限以承诺期限为准,无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定为7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在限期内不能完成专项审批的,应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政务服务中心建委窗口书面说明,经市政务服务中心批准。否则按照超时默认制视为许可,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该行政审批机关负责。

第十二条 各并联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并联审批高效运行。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并联审批运行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及时督促纠正,拒不纠正的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市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

编号:



单位(窗口):

单位(自然人)申请 项目审批手续,请你单位(窗口)在接到本通知后,在承诺期限或7个工作日内对审批项目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建委窗口。





申请单位(人)联系人:

电 话:



市建委窗口联系电话:3013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