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2:07:56  浏览:92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银发〔1997〕163号)以来,各行组织了对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自查和专项检查。通过检查,发现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存在的问题较为严重,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缺乏管理。有些地
方的凭证印制厂家不确定,印制质量不高,造成缺号,给金融机构以后的管理带来一定困难。二是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和领用手续不严密。一些行重要空白凭证放置散乱,领用时没有详细登记,在表外核算中记帐标准不统一,造成了帐实不符。
由于管理松懈,有章不循,重要空白凭证丢失被盗现象严重,资金安全存在极大隐患。有的内外勾结,利用重要空白凭证开具假存单或承诺书,诈骗银行资金,造成极大损失;有的金融机构利用重要空白凭证搞帐外违规经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经济犯罪。为防止今后
再发生上述问题,防范支付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各行要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具体要求如下:
一、提高对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工作的认识
重要空白凭证是资金结算、信用保证的重要工具。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不严,直接影响到资金的安全。因此,各金融机构必须重视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工作,提高认识,常抓不懈。
二、建立健全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制度
各行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银发〔1997〕163号)的规定,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真正做到合法印制、妥善保管、合规领用、准确核算。
三、狠抓制度落实
各行要加强事后监督和检查,会计主管要经常检查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和领用情况。事后监督人员要把对重要空白凭证的帐实核对,作为日常工作的组成部分。要强化内部控制,坚持重要岗位定期轮换制。要增强内部人员的制度观念,提高内部人员职业道德,切实加强重要空白凭证和
有价单证管理。
四、认真追查丢失被盗的重要空白凭证
关于丢失、被盗重要空白凭证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已发出了《关于对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使用专项稽核情况的通报》(银发〔1997〕189号)。各行应对本行丢失和被盗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认真的追查,同时要找出丢失、被盗的原因。各行要将追查情况及时上报人民
银行总行,其中商业银行由各家总行查清后上报,各城乡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追查情况由所属的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查清后上报。上报时间截止至1998年3月31日。



1997年12月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内、国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邮件处理办法

邮电部


国内、国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邮件处理办法
1996年11月12日,邮电部

一、国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邮件处理办法
国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业务是为分散交寄、集中纳费的大客户提供的一种特殊服务。经中国速递服务公司(简称“中速公司”,下同)审查批准并与其签订合同的全国性公司、独资合资企业可享受收件人付费业务。这些公司、企业设在全国各地的分公司、代理企业或客户在当地的特快业务开办局交寄国内特快邮件时不收取邮费。国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邮件应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国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邮件的收寄。
1.国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邮件使用国内特快邮件详情单(邮特2001)。其禁限寄规定、重量、尺寸限制、资费的计算等收寄手续均与国内特快邮件相同,但收寄时不向寄件人收取邮费,不开具收据。
2.交寄国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邮件时,寄件人必须提供“国内收件人付费业务结算单”一式3联。该单式由中速公司统一印制,加盖中国速递服务公司和合同企业的印章方为有效。收寄人员应根据每次交寄邮件的详情单,将件数、邮件号码、资费、包装费用汇总填入结算单内,经办人员签章后逐联加盖收寄局日戳。
3.妥填的“结算单”的第三联由收寄局留存,与相关详情单第二联附在一起备查。另外两联随“日报单”向财会部门报帐。经财会部门核对无误后按月填写“结算单交接表”一式3联,一联留存,其余两联连同两联“结算单”一并按月于次月5日前寄送中速公司业务部。经中速公司审核无误后,一联存查,另一联签退收寄局财务部门。中速公司将根据结算单的第一联按月向合同企业结收相关费用后按季将全额邮费汇收寄局作为国内特快专递业务收入。
4.在详情单第二联(收寄局留存联)以及第三联(寄件人留存联)上均应加盖“收件人付费”戳记。该戳记的规格列在附件二内。
(二)国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邮件的分拣、封发、发运和投递处理均与国内特快邮件相同。国内收件人付费邮件的查询、丢失损毁和延误的赔偿均按照《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国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邮件处理办法
国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业务是为满足部分用户的特殊需求而提供的特殊服务。即在交寄国际特快邮件时不向寄件人收取邮费而于投递时向收件人收取。国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邮件按下述规定予以处理:
(一)出口国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邮件的处理
1.出口国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邮件应使用国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邮特1008)。其准寄范围、尺寸重量限制、资费计算与国际特快邮件相同,但不向寄件人收费,不开具收据。
2.对国际收件人付费快件,收寄局应要求寄件人提供寄供人和收件人的联系电话,验示寄件人带照片的有效身份证件。
3.收寄国际收件人付费快件时,应在“详情单”第一、二、四联上加盖“收件人付费”中英文戳记。该印戳由各局自行刻制,其规格标准见附件二。
4.收寄国际收件人付费快件时,应要求寄件人对每一邮件填写“国际收件人付费业务信用保证单”一式3份。1份交寄件人收执;1份由收寄局附在详情单第二联上备查;1份随详情单装入透明背胶塑料袋。塑料袋粘贴在相关快件上。详情单上的邮件号码应完整明显地写在邮件封面上。“国际收件人付费业务信用保证单”(以下简称“信保单”)式样见附件三。
5.在收寄国际收件人付费快件后,应将详情单上所列邮费转登至“信保单”上并折合成特别提款权。人民币与特别提款权的折算汇率按1元人民币等0.084特别提款权;折合后如有零数应进成整数。
6.各经转局对国际收件人付费快件应使用国内特快邮袋单独封装,不得与其它特快邮件混装。袋牌上加盖“国际”和“收件人付费”戳记。互换局向境外封发总包时,应利用中速快件袋封装,利用航空货运方式发运。由外航带运并直接结算的运输费用由邮政总局帐务中心统一负责结算;其它国际、国内各种运输费用结算均参照邮电部1996年《关于下发邮运经济核算办法的通知》执行。
7.无法收回邮费时的处理手续。当收件人拒收快件或拒付邮费、导致邮费无法收回时,中国速递服务公司将根据境外投递部门的通知转告原寄局,以便原寄局根据寄件人选择的处理意见补收邮费。
8.各收寄局必须按月将本局出口国际收件人付费快件汇总,按收寄日期、国别顺序,填制“出口国际收件人付费业务帐务清单”一式3份。各栏均应利用打字机以拉丁字母按要求填写。一份清单由收寄局留存,另外两份应于相关月份后5个工作日内以特快公事报送中国速递服务公司。经中速公司核准盖章的一份清单将寄退收寄局财务部门。
9.中速公司根据各局编造的“出口国际收件人付费业务账务清单”,按月向境外投递部门编造帐单,收回相关邮费,并每半年汇收寄局作为国际特快专递收入。
(二)进口国际收件人付费邮件的处理
1.中速公司将根据业务的需要和开办局的条件,指定部分开办局办理进口国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业务。
2.互换局应将进口收件人付费快件单独封成国内特快邮件总包转发投递局。袋牌上应加盖“国际”和“收件人付费”戳记。
3.收寄局在投递前应将需收取的邮费由特别提款权折合成人民币。特别提款权与人民币的折算汇率按一特别提款权等于11.90元人民币;折合后如有零数应进成整数。投递局投递每件进口收件人付费快件可收取人民币10元的服务费。
4.投递局在投交快件前应先行收取相关邮费和服务费。如收件人拒收邮件或拒付邮费时,应按用户在“信保单”上提出的处理意见办理。处理结果应填在“信保单”上并立即用传真将该单传送至中速公司。以便通知收件公司向寄件人收取相关费用。
5.投递局应按月将进口国际收件人付费快件汇总,按收寄日期、国别顺序,填报“进口国际收件人付费业务帐务清单”一式两份。各栏均应利用打字机以拉丁字母按要求填写。1份存留,1份于相关月份后5个工作日内寄送中速公司。相关代收邮费款项亦应同时汇寄至中速公司,以及时办理境外结算。
三、本办法未明确事宜均参照《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和《国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相关规定办理。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2〕17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西南州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4日




黔西南州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在伤病员送达医院内救治前,在医院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为主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州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管理,规划和指导全州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

发改、财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第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遵循统一指挥调度、病人自愿、就近救治、专科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对在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第七条 全州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是以州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急救站为主体,以群众性救护组织为补充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急救站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接受州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指挥调度、设在医疗机构的急救医疗组织。

急救站的设置应当布局合理,使服务半径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黔西南州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州院前医疗急救的组织、指挥、调度工作;

(二)通过“120”院前医疗急救呼救专用电话24小时接受呼救,收集、处理及贮存院前医疗急救信息;

(三)建立、健全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管理、调度、统计报告等制度,保障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正常运作;

(四)对急救站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五)组织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技能培训和急救医学的科研、学术交流;

(六)协助政府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大活动院前医疗急救保障及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第九条 急救站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黔西南州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的指挥、调度,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二)实行24小时应诊制,及时救治急、危、重伤病员;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院前医疗急救资料的登记、保管和上报工作;

(四)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急救技能培训工作。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经州卫生行政部门(或授权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设立急救站,纳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一)达到二级以上(含二级)的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

(二)设有急诊科,并按照规定配备具有急救医疗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

(三)配有急救救护车,车内设备和急救药品、器械符合配置标准;

(四)具有完善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制度;

(五)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本州急救医疗资源短缺地区,州卫生行政部门(或授权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确定由当地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第十一条 各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所属急救站正常运转,对其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机场、车站、商场、宾馆酒店、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和其他容易发生灾害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区,应当建立群众性的救护组织,配备相关的急救设施,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急救知识技能培训。



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120”是本州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专用呼叫特号。州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相应数量的“120”呼救线路,配备急救调度人员,保障及时接听公众的呼救电话。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呼救信息,不得对“120”呼救专线电话进行恶意干扰。

第十五条 建立性能良好、畅通的通信系统,州紧急救援中心与各急救站实行有线、无线、移动、车载终端4套通讯指挥,传输方式实现通信数据联接。

第十六条 从事医疗急救工作的急诊医师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急诊护士必须具备注册护士资格,急救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急救知识和技能,有相关驾驶资格,熟悉服务区域的交通路线。

第十七条 急救站救护车、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着装应当统一标识,统一标注急救站名称。

第十八条 急救站救护车实行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用值班救护车执行非急救医疗任务。

除州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和急救站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急救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救护车辆,并定期对救护车进行维护、保养、清洁和消毒,保证救护车车况良好。

第十九条 州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在接听完呼救信息后1分钟内向急救站发出调度指令。急救站接到指令后,在五分钟以内出车出诊。

州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的呼救电话录音、电子受理调度信息至少保存1年。

第二十条 急救人员应当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及时赶到现场。未能及时到达现场的,应立即向州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报告,并向呼救人员或联系人说明原因。到达现场后,应当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操作规范立即对急、危、重伤病员进行救治。

第二十一条 在院前急救和护送中,如发现伤病员系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二十二条 急、危、重伤病员被送至医疗机构后,急救人员应当及时与接收的医疗机构办理交接手续。接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对急、危、重伤病员进行救治。

与接收的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终止。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先救人后收费的原则收治急救站送达的急、危、重伤病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

第二十三条 “110”、“119”、“122”等应急系统得知有需要急救的伤病员时,应当及时联系州紧急医疗救援中心。



第四章 院前医疗急救保障



第二十四条 政府应加大经费投入,支持州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站建设,保证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及人员装备运行、应急物资储备、急救人员培训和演练等经费。

第二十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应当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鼓励社会各界捐助医疗急救事业,捐助的车辆、设备可依法标注捐助单位或个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通信部门应保障医疗紧急救援通信网络畅通,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救护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在禁停路段可临时停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优先放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149号令)、《护士条例》(国务院第517号令)等法律、法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12年11 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