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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物资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15:32  浏览:85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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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物资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物资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部



根据国家计委、原物资部关于改进基本建设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我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物资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为改进基本建设物资管理工作,对现行管理的基本建设物资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政策规定,在分配上要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顺序安排,并要按具体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部直属各单位在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要按项目并根据设计概、预算,进行核算后编制所需统配、部管物资申请计划报部。对于地方供应的物资,应向所在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申请。
各建设单位要充分考虑物力的平衡情况,凡物资没有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物资不落实的,不得开工。
二、按照现行物资管理体制,基本建设物资计划由我部编制,实物由物资部组织供应。锅炉、电梯(要附设计图纸及坑道图)等统配物资,由部统一参加订货。汽车、电线电缆的分配办法,由物资部下达指标,其中,汽车持我部分配单到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指定的提货点办理提货手续
;电线电缆持我部分配单到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指定供货点供货。水泥的分配办法,也由物资部下达指标,由各有关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建筑材料公司负责供货。钢材、木材和有色金属产品由物资部划转指标,由地方物资部门组织就地就近供应。各单位接到划转的指标后,应及时与
供货单位进行衔接和订货。为了减少中间环节,节约费用,大宗的订货应尽量直达工地或使用单位。
为了向上级物资部门反映情况,对于划转指标的物资,在六月底和年终时分两次向部报告订货和到货情况。
三、对于当年未完成部分和工程剩余的物资,应结转下年度使用。每项工程竣工后,应按实际耗用量做出物资消耗决算报部。
根据国家统计部门的规定要求,应按期编报物资统计报表。
四、对于代部保管的材料设备,各代管单位要妥善保管并做好登统工作,做到帐、物相符,及时向部报送进货通知和调单回执。
代部保管的物资,未经部办理正式调拨手续,任何单位不得动用。
五、部直属各单位之间可以进行必要的横向联系,在年度物资计划分配外,允许搞正当的调度调剂,各单位对调度调剂协议和调拨通知要严格执行。调出单位要积极组织供货,并协助办理发运。
六、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93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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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决议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决议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4月2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陕西省省长程安东所作的关于实施“甘露工程”,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情况汇报。会议认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决定是正确的,表示同意和支持。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级人民
政府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在兴办水利事业的同时,先后建成了一批城乡供水工程,解决了上千万人的饮水困难问题。但由于我省水资源短缺,加上自然、经济、社会等因素的制约,目前全省仍有400多万人、160多万头大家畜饮水困难,特别是陕北白于山区、黄河沿岸土石山区、渭北
旱塬和秦巴中高山区问题尤为突出,必须下决心解决。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深刻认识实施“甘露工程”对改善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治氟防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问题作为重要任务,纳入任期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水利、扶贫开
发、计划、财政等部门要明确责任,通力合作,制定实施计划,确定建设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加强检查验收。
抓好工程建设。解决人畜饮水,要坚持因地制宜,蓄、引、提并举的原则。要建设一批饮水水源工程,并重视水源质量。要充分调动各级人民政府和群众的投入积极性,多层次、多渠道筹集资金。要保障这一工程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审计部门要加强
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要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提高供水效益。要实行科学管理,加强管护和维修配套,合理调度水资源。要加强环境保护,严防水资源污染。要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提高综合利用效益。
严格依法管护。省人民政府要围绕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研究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这项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司法机关要依法打击破坏饮水工程设施的犯罪行为。
会议号召,全省人民和社会各界积极行动起来,同心同德,群策群力,加速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进程,为顺利实现扶贫攻坚计划,促进全省经济振兴和社会进步作贡献!



1996年4月25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已经2010年4月3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0年4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

  为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举办,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前后,对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统称建筑渣土)运输安全管理采取如下措施:

  一、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除应当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DB31/T398-2007)的规定外,还应当安装符合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转弯信号、语音提示装置。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运输车辆不得承运建筑渣土。

  二、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少于20辆的运输单位,不得从事建筑渣土运输作业。

  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经历,并经绿化市容、公安交通和交通港口管理部门组织的建筑渣土运输安全专项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建筑渣土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车辆不符合本通告规定要求的;

  (二)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驾驶员不符合本通告规定要求的。

  建筑渣土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渣土或者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建筑渣土;

  (二)运输建筑渣土未使用密闭机械装置;

  (三)运输车辆超载运输建筑渣土。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在30日内被处罚3次以上的,由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吊销其建筑渣土运输许可证。

  四、发生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1次或者主要责任2次的,不得从事建筑渣土运输。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累计造成3人以上死亡,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由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吊销该驾驶员隶属建筑渣土运输单位的建筑渣土运输许可证。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