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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多哥工作的换文呈请备案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04:26:09  浏览:95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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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多哥工作的换文呈请备案的函

中国 多哥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多哥工作的换文呈请备案的函


(签订日期1997年6月6日 生效日期1997年4月1日)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多哥工作的换文,已于1997年4月20日和1997年4月21日由我驻多哥大使孙昆山与多哥卫生部长科菲·萨玛先生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洛美换文确认。现将换文副本呈请备案,换文中方副本和多方正本(中、法文)已送外交部存档。

 附件:     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多哥工作的换文

多哥共和国卫生部长科菲·萨玛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根据多哥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将我们双方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日在洛美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多哥工作的议定书》顺延两年,即从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以上如蒙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中、多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哥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孙昆山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日

大使阁下:
  我高兴地收到您1997年4月20日的来函:
   (全文引用我方去函)
  现我荣幸地通知您,多哥共和国卫生部同意上述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多哥共和国卫生部长科菲·萨玛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于洛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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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政发〔 2004 〕39 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7月16日市政府五届一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市政府部门的其他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认真学习贯彻的同时,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建立健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工作制度,规范政府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努力创建学习型、服务型、落实型、法治型政府机关,为早日实现建设西部经济强市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咸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4年7月16日咸阳市人民政府五届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学习型、服务型、落实型、法治型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八、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的常务工作,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

九、副市长、市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建议。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一、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决定、指示。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认真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物价稳定。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措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经济和社会管理的重要事务、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政府顾问、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的实际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五、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

二十六、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叔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处理群众重要信访问题。

三十一、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与公民个人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涉及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的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工作部署与落实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三、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对主要工作和重大项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意见,下发执行。

三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要制定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市政府对抓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进度情况;切实加强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工作,及时表扬先进,批评落后,推动工作。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各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需要上报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议案等;

(四)讨论通过市政府依法行政规划以及由市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以及财政收支预算的调整意见;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及奖惩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也可安排公民旁听。

三十八、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相关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和重大专项问题;

(二)讨论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不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工作事项;

(三)讨论其它需要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九、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市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委托召开有关专题会议,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四十、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明确意见,报市长审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材料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与会同志应事先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做好汇报、讨论的准备工作,汇报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3分钟,以提高会议效率。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或委托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宣传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节约费用。除特殊情况外,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市政府及各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参会人数一般控制在50人以内,特殊情况下不能超过100人;各部门召开或组织承办的会议,确需超过100人的,必须提前将方案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查、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报市长审批或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的负责同志出席,不请分管副市长到会讲话,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会议一般只安排一名领导出席讲话,其他领导不陪会;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开走会、讲短话,尽量压缩时间、减少人员、节约经费,提高会议效率。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关系国家和人民群众安危的紧急事项以及必须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的绝密事项外,均应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办文程序处理,不得直接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市长审批。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主管部门处理。

四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特别是具有请示事项的公文时,应有明确的办理意见,并用钢笔或毛笔签署本人姓名和审批日期。

四十七、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及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各部门的公文,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大事项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四十八、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按市政府工作分工由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四十九、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按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十、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不再向市政府报送年终工作总结。确需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在报送的正式文件上注明签发人。

五十一、严格控制市政府发文数量。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对单项工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系统和各县市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不以市政府名义发布决定进行表彰;确需以市政府名义表彰通报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政府一般只发给个人奖状或证书。

五十二、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和代市政府起草的文稿,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应主动与协办部门充分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列出各方依据,提出建议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负责进行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列出各方理据,由分管副市长提出办理建议报市长审定。

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必须符合“一文一事”的原则。市政府一般自收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复。部门会签文件,有关部门自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复的,要向来文单位说明原因。紧急事项,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要统筹安排,认真搞好每周工作计划。市政府办公室每周五下午提前联系收集下周市政府各领导的重大活动安排,汇总排定后,印发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并报送市委。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少陪同,不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六、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县市区、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各部门、各县市区、各单位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业务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市政府领导一般不为各部门、各县市区、各单位的会议和有关活动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市政府领导同志所作的题词、题名和签发的贺信、贺电,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下基层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八、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请示报告;对于涉及重大方针政策性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市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分管副市长汇报工作,遇有重大问题也可以同时向市长报告或提交市政府议决。对突发重大事件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延误。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副市长不配专职秘书,市政府办公室不指定专人为某一领导服务;严格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不得随意更新、更换车辆;不超标准装修办公室,办公用品配置一律从简;因公出差乘飞机一律坐经济舱;严格要求和管好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活动。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市长交办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要自觉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按规律办事,坚持真抓实干、为民谋利。

六十二、严格请销假制度和领导同志值班制度。市长出访、出差或休假向市委书记和省政府办公厅请假;副市长出访、出差或休假,向市长和市委书记请假,并安排好有关工作。出访和出差完成任务后要及时报告完成工作的情况。

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咸外出,应事先向市委书记、市长、分管市长请假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市政府及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接待群众上访,尤其要随时妥善处置紧急、重要事件尤其是重大自然灾害和各类突发事件;值班机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人所在位置,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六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和分管(下属)单位的礼品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7月21日印发



徐州市殡葬管理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徐州市殡葬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希龙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

              徐州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改革丧葬习俗,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


  第三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土地、规划、城管、卫生、文化、园林、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四条 本市公民和外来人员死亡,尸体应就近火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允许土葬的公民死亡后,凡本人生前留有遗嘱或家属自愿实行火葬的,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办理尸体火化需凭下列证明之一:
  (一)医疗部门出据的死亡证明;
  (二)村(居)民委员会证明;
  (三)公安部门出据的死亡证明。


  第六条 本市市辖区除偏远地区和特殊情况可以由死者亲属或者死者单位拉运尸体外,应当由殡仪服务单位的专用车辆拉运尸体。


  第七条 殡仪服务单位的车辆,应当按与死者亲属预定的时间、地点到达。
  殡仪服务单位人员应当对拉运尸体的专用车辆和用具进行消毒,保持卫生,防止疾病传染。
  农村自送尸体的,由殡仪服务单位对其运载工具进行消毒。


  第八条 市区内人员死亡后,应立即运至殡仪服务单位存放;农村地区人员死亡的,尸体在其住处停放期限不得超过三天。


  第九条 尸体移至殡仪服务单位后,应在四日内火化。因故需要延长保存期的,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由殡仪服务单位通知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强行火化,费用由经办单位或经办人负担。
  因涉及法律或其他原因需作保留或解剖的尸体,按有关规定存放和办理,费用由经办单位或经办人负担。


  第十条 患有甲类急性传染病死者尸体和已腐败的尸体须严密包扎并立即火化,不得在死者住处或殡仪服务单位内存放。
  卫生医疗单位对因患甲类急性传染病死亡的病人,应当在其死亡通知单或死亡证明书中注明所患病名。

第三章 丧葬管理





  第十一条 尸体火化后,应将骨灰安葬在骨灰公墓或寄存在骨灰寄存场所,不得乱埋乱葬。


  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由市、县(市)贾汪区殡葬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和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公墓以及与此有关的业务。
  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应统一规划,分片或以村为单位建立骨灰寄存场所;或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益性骨灰公墓。


  第十三条 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人员死亡后,尸体应当埋入合法的遗体公墓。


  第十四条 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铁路用地、公路两侧葬坟。
  禁止葬坟区域内的现有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限期迁移或平毁。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出租、转让、买卖墓穴或墓地。

第四章 丧事管理





  第十六条 办理丧事应当节俭、文明。丧事活动不得有损害、污染环境卫生、妨害公共秩序、影响生产、生活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丧事中不得有看风水、做道场、攀阴亲、请巫婆神汉及制作、焚化各类迷信丧葬品的活动。


  第十八条 市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丧事举行悼念死者的活动,应当破除陋习,树立文明新风,不得在死者住处搭设灵棚,吹奏鼓乐,不得搞招魂打幡、披麻戴孝送殡送葬等有碍市容观瞻和公共秩序的殡丧仪式。
  信教群众办理丧事举行的宗教仪式,应当在经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


  第十九条 市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沿主、次干道两侧占用人行道摆放花圈以及在送葬时沿途抛撒纸钱或其他杂物。


  第二十条 任何人不得在丧事中从事扮巫婆、神汉等封建迷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运输、销售纸铂、冥票等丧葬迷信用品。


  第二十一条 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必须报经市、县(市)、贾汪区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丧户违反火化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本市公民和外来人员死亡,不按规定就近火化的,责令其限期火化,逾期不执行的,强行火化,并处火化费用三至五倍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其住处逾期停放尸体的,责令其亲属立即将尸体运至殡仪服务单位,并按每逾一日处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单位未按与死者亲属约定的时间、地点运尸和未按规定对运尸车辆进行消毒的,由市、县(市)、贾汪区民政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丧户违反丧葬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在合法建立的公墓之外埋葬骨灰的,责令其限期平毁并迁移至合法公墓内,逾期拒不迁移、平毁的,强行迁移、平毁,并处迁移、平毁费用的三至五倍罚款;
  (二)禁止葬坟区域内的坟墓未按规定期限迁移或平毁的,由民政部门组织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强行迁移或平毁,迁移或平毁的费用,由死者家属负担。


  第二十五条 非殡葬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性公墓以及经营与此有关业务的,由市、县(市)、贾汪区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非法出租、转让、买卖墓穴或墓地的,由市、县(市)、贾汪区民政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二至三倍罚款。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丧事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在丧事中从事巫婆、神汉等封建活动以及制作、运输、销售纸铂、冥票等丧葬迷信用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和丧葬迷信工具或用品,并视其情节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对在丧事中从事看风水、做道场或攀阴亲、请巫婆、神汉以及制作、焚化各类迷信丧葬品活动的,收缴其迷信丧葬物品及封建迷信工具,并对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三)对在城市市区内搭设灵棚,吹奏鼓乐举行祭奠和招魂打幡、披麻戴孝送殡送葬等有碍市容观瞻和公共秩序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百元以上三百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未经民政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县(市)、贾汪区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销售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的,每逾一日,对单位处五十元罚款,对个人处三十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占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人行道摆放花圈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照城市交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三十条 对在送葬的城市道路上抛撒纸钱等杂物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复议或诉讼,逾期不复议、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殡葬管理人员和殡仪服务人员应尽心尽责,热心服务。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勒卡群众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华侨或港、澳、台胞及外国人死亡,亲属要求在本行政区域内安葬的,由市、县(市)、贾汪区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一九八五年徐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