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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1:49:56  浏览:98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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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认真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电力安全生产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对于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电力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当前电力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8号),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3〕98号文件精神,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电力安全生产和供应,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依法管理,把电力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切实落到实处。电力企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切实重视电力安全生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认真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电力安全生产的领导,层层落实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依法加强电力安全管理,要完善并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并落实确保电力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

二、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厂网分开改革后,电力安全责任主体发生了新的变化,但电力安全生产的整体性和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没有改变,电力企业要密切配合,同心协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发电企业要认真做好电力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避免因设备故障影响电力安全生产,要按规定完善各项技术措施,服从统一调度,严格按照调度指令安排运行方式。电网经营企业要做好电力供需平衡,加强需求侧管理,科学合理引导电力消费,要建立有效的电力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紧急情况和事故情况下的处理能力,要建立与发电企业的协商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做到网厂协调配合。电力调度机构要科学合理调度,在电网运行方式、备用容量安排、设备检修计划、紧急事故处理等方面要做到统筹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调度,按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三、认真做好“两节”期间的电力安全生产工作。2004年元旦和春节即将来临,电力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03〕3号)要求,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电力供应和安全生产工作。电力企业要按通知要求,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并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切实把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抓紧整改。当前,一些地区的电力供应紧张,电网经营企业要切实组织好节日期间的电力安全供应,要制订并落实好紧急情况下的限电和事故处理预案,要将确保人民群众生活用电、重要场所及重要负荷用电放在电力供应的首位。

四、认真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管工作,国务院授权国家电监会具体负责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为更好地履行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家电监会拟建立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各电力企业要将有关电力安全方面的情况和信息及时报送国家电监会(值班电话:010?66597388,传真:010?66597310)。

请各单位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04年1月10日前报国家电监会办公厅。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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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44号

《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8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 王文超

二○○五年八月五日

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市政、国土资源、林业、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并确定绿线。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

(二)河流、湖泊、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第八条 城市绿线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城市绿线确定后,应当严格实施。确需变更的,应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第九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成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禁止占用公园、动物园、游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绿线内的用地。其他已建成绿地绿线内的用地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有关规定补偿后方可占用。

第十二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绿地率指标。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确定的绿地率指标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确定绿地范围,配套建设绿地。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林地、风景林地等绿化工程和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应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城市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配套绿化工程认可文件。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载明的绿线位置,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应经小区业主大会或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并依法到城市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县(市)、上街区城市绿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0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工商企字【2008】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有利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提供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丰富产品,有利于吸纳城乡新增就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加快发展服务业,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发挥政府部门的政策引导和规范作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既是市场监管执法机关,又是经济发展的服务部门,主要职能涉及市场准入、市场监管、促进发展、提供服务、消费维权、行政执法等方面,与服务业发展密切相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四个统一”,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放宽市场准入,大力培育服务业市场主体
认真执行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的登记标准、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为服务业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凡允许外资经营的都要允许内资经营;凡允许本地企业经营的都要允许外地企业经营;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的服务行业和项目,都要允许其经营,要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大力发展服务业,促进国民经济优化产业结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设定,一些部门和地方自行设定的服务业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停止执行。
鼓励服务业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允许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允许服务业企业在牌匾中将企业名称简化使用。服务业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允许其使用原事业单位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或者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
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服务业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70%。
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服务业一般经营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申请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可使用“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字样登记。
对服务业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按照《物权法》、《关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执行。
除有特殊规定外,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简化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多级分支机构登记程序,企业申请在分公司下设营业性分支机构的,除有特殊规定外,无须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由企业或经其授权的分公司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向分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对外资登记管理基础较好,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相对集中,能产生较好示范作用和辐射影响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具备条件的,授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资登记核准权。
三、发挥职能作用,为服务业发展积极提供服务
积极支持服务业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流通形式。支持铁路、电信等垄断行业改革,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国有服务业企业重组,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采取事前介入、全程跟踪、确定企业工商联络员等方式,及时提供企业登记咨询服务。
积极支持农村服务业发展。鼓励农民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服务。做好农资流通领域的规范和发展,鼓励以连锁经营的方式设立农资经营单位。积极培育农村经纪人,发挥专业经纪人在农产品流通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积极鼓励企业注册服务商标。做好服务商标注册工作,加强驰名和著名服务商标的认定和保护。积极研究服务业企业在国外商标注册和保护情况,重视企业境外商标保护工作,指导和鼓励企业依据当地法律、利用国际规则维护在国外的商标权益,充分发挥商标注册和维权在实施“走出去”战略和开展国际化经营中的作用。积极争取设立商标国外维权基金,坚决反对“非中国制造”等损害我国形象的商标在国外获得注册。
积极促进广告业发展。按照《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08]85号)提出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努力提高广告业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充分发挥广告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创意经济中的重要产业的地位和作用。
四、强化市场监管,为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综合运用企业年度检验和个体工商户验照、经济户口管理、市场巡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等方式,加强企业监管。依托金信工程,建立服务业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制定相应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措施,对严重失信企业向社会予以披露。
继续推进政府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和共享,对服务业企业发展的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引导投资者及时调整投资方向,为政府宏观决策和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参考。
规范服务市场秩序,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监管制度。坚决查处侵犯服务业企业商标、商号等知识产权的行为,坚决查处服务业市场竞争中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保护自主创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有序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
五、加强组织领导,把促进服务业发展落到实处
加快发展服务业是一项紧迫、艰巨、长期的任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促进服务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注重督促检查,为促进服务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要结合各地实际,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开展工作,落实好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采取新办法、总结新经验、取得新成果。
各地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要及时报告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