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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10:01  浏览:88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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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济的重要工具。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
,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公文由各单位文书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
第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工作应当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机密安全。
第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从事公文处理的工作人员,要继承和发扬忠诚积极,克已奉公,努力学习,钻研业务,办事认真,埋头苦干,遵守纪律,严守机密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公文处理工作人员,应选配身体健康、历史清楚、政治可靠、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优良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担任,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工作,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
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主要公文种类有:
(一)命令(令)、指令
发布重要行政法规和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发布指示性的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决定、决议
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用“决定”。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
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
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知”。
(五)通知
发布行政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六)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用“通报”。
(七)报告、请示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请求上级机关指示、批准的事项,用”请示“。
(八)批复
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九)函
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用“函”。
(十)会议纪要
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会议纪要”。
会议决定事项如涉及人事任、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划拨以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大事项等,必须以其它公文种类专项行文。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格式通常由公文名称、发文字号、签发人、秘密等级、紧急程度、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注、印章、发文时间、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等部分组成。
(一)公文名称(或发文机关名称),置于首页顶端;发文安号之上,一般用红色套印。几个机关的联合发文,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二)发文字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号、年号、须序号,置于文件名称之下的正中,几个机关的联合发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发文机关应确定固定的代号,并报上一级机关备案。
(三)公文标题,置于文头横线之下、主送机关之上,居中排列,两端短于正文。一行排不下时可分列两行以至数行,分行时注意不能把一个词拆为两部分。标题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全称(“函”可以下标),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在标题中,除发布的法
规性文件应加书名号外,其它公文一般不加书名号。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的括号中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四)向上级政府报送的请示,应注明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签发人。签发人,一般置于发文字号的右侧。
(五)紧急公文按紧急程序分为“特急”、“急”两种,标注在公文首页右上角。
(六)秘密公文的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注在公文首页右上角;绝密、机密文件应有份数编号,注在公文首页左上角。如果既是秘密文件,又是紧急文件,应先注明紧急程序,再注秘密等级,紧急程序和秘密等级上下排列。
(七)主送机关。置于标题之下、正文之上,起头顶格。机关名称应为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排列顺序力求相对统一。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八)落款,包括发文机关、印章和年月日。机关印章应盖在落款日期处,除会议纪要和翻印的文件外,国家行政机关的各类公文,无论是打印还是铅印,都必须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印章与正文应保持一定间隔,如正文结束后落款需另起一页,应在落款页注明“此页无正文”。落款的
年月日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发文机关用全称。几个机关联合发文,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并按文头上排列的机关顺序加盖印章。
(十)如有附注(如“此件发至县级单位”、“此件可登报”等),应注在落款之下、主题词之上,并加括号。
(十一)抄送机关,置于公文末页下端。上下标以横线。送上级机关的用“抄报”或“报送”,送同级机关和下级机关的用“抄送”。抄送(报)机关 名称应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排列顺序力求相对统一。
(十二)主题词。置于抄送栏左上侧,词目之间应空有一定距离。
(十三)印发机关,设在公文末页下方最终一行,注明公文的印发同关和印发时间。印发时间以送印日期为准。在印发机关及印发时间下方横线的右下侧,注明印发份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公文纸一般用十六开型(长260毫米、宽185毫米),左侧装订。需公开张贴的“布告”、“公告”、“通告”等用纸大小,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具有业务对应关系的上下级部门之间,可以互相行文。政府各部门也可根据本级政府的授权和本部门的工作职权,对下一级政府直接行文,属于授权审批的文件,应抄报本级政府备案。
(二)同级人民政府、一级人民政府同上一级政府的各部门、政府各部门之间,可以联合行文。
(三)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抄报直接上级机关,也可抄送同级有关部门。政府各部门向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文,应抄报本级人民政府。向上级机关的请示,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也不要同时抄送同级和下级机关。
(四)受双重领导的机关上报公文,应根据内容写明主报和抄报机关,由主报机关负责答复请示的问题。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时,应同时抄送另一上级机关。
(五)根据党政分开的原则,行政机关一般不得直接向上级党的组织行文,也不得在行文中同时将上级党的组织和上级行政机关并列为主送机关。如公文内容涉及党的工作,应与党的组织联合行文;一般应尽量减少党政机关联合行文。
(六)凡属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业务文件,可自行下达或与同级有关部门联合下达,不要再报请上级机关批转;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业务文件,应直接向上经主管部门行文,不要再向本级政府请示或要求以本级政府名议上报。
(七)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得越级请示,因紧急,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说明情况并抄报越过的机关。
请示问题的行文程序为: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地级)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可直接向省政府行文;
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所管辖的二级局和事业、企业单位,应向所属上级部门(机构)行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向怕属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行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委、办、局及乡政府,应向所属县(市)、区政府行文。
第十条 凡涉及几个部门之间的问题,部门之间应协商一致后再行文。如有分歧意见,应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直接协商解决,在未取得一致意见以前,一律不得向下行文。确属部门之间解决不了的问题,由主办部门说明情况,提出意见并附相关部门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一条 向上级机关报送的请示公文,必须一事一报,不得一文数事,也不得将“请示”和“报告”混用或在情况报告和简报中夹带请示问题。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向上级机关报送请示问题的公文时,一律经上级机关的办公厅(室)按办文程序处理,不得直接呈送上级机关领导人审批。
第十三条 凡经批准在报刊上发表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必须遵照招待。如不另行文,应在发表时注明。
第十四条 凡是能通过当面协商、电话联系、会议决定和领导面示等方式解决或答复的问题,可不另行文。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按规定份数向本级和上级人民政府报送文件。向上级政府报送的各类简报、期刊等,要经过严格筛选。除必须向上级政府报告的重要情况和工作经验外,一般的简报、期刊不要不分轻得,逐期报送。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十六条 公文办理一般包括登记、分办、批办、承办、催办、拟稿、审核、签发、缮印、传递、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十七条 公文由文书部门统一收发。通过会议等途经发给的公文(除会议要求收回的文件外),收文者回单位后应及时交文书部门登记处理。
第十八条 凡需办理的公文、文书部门应根据公文内容和性质,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送领导人批示或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公文,应确定主办部门。紧急公文、文书部门应提出办理时限。
第十九条 凡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的问题,主办机关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或地区协商办理,不关方面应积极协作配合。办理结果由主办机关负责汇总、有关方面会签后上报。上报的公文,对有关方面不一致的意见,要如实反映。
第二十条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公文和下级机关的请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都应及时办理和答复。对短期内难以办结的事项,应说明原因,不得积压搁置。复文时,应注明发文机关的文号或上级机关交办的收文、转办号。
第二十一条 对办理过程中的公文,文书部门要负责检查催办。对逾期或日久未办的公文,要查明情况,限时办结,防止漏办和压误。对上级政府领导同志批标的重要问题,要列入查办,限时专项办理,保证按时上报办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下级机关上报的公文,如有下列情况,上级机关的文书部门不作处理并退回原文;
(一)请示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又未说明其特殊性的;
(二)不符合党政分开原则的;
(三)无特殊情况的越级请示;
(四)应由报文机关自行解决或可以通过其它途经解决的;未经有关部门协商一致或虽经协商但没有如实反映有关部门意见、不符合会签程序的;
(五)一文数事、多头主报、不盖公章和其它明显违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一)秘密(包括机密、绝密)公文要有严格的登记、签收、保管制度。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一律由机要人员(或指定专人)负责签收和管理;秘密文件应由机要通信部门或专人递送,不能通过普通邮政寄送。
(二)禁止用普遍传真机和明码电报传输秘密公文和答复密电中提出的问题。
(三)禁止明码电报和密码电报混用。严禁在公文中出现“密码电报”字样和收、发电文号,严格禁止复印必码电报,也不许将密码电报全文原样转发。
(四)上级机关的发文,除绝密或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下一级机关的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转发。翻印时,应注明翻印的机关、份数和时间。
第二十四条 草拟公文应注意:
(一)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应加以说明。
(二)情况要确实,观点要明确,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文字要精炼,书写要工整,标点要准确,篇幅要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时间应写具体年月日。
(四)公文中的数字、除发文字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百分比、专用术语和其它必须用阿拉伯数码者外,一般用汉字书写,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计量单位,应严格执行《计量法》的统一规定。
(五)引用公文应注明制发机关、发文时间、标题和文号。
(六)用词要准确、规范。在使用简称时,应先用全称,并加以说明。不写不规范的字。
(七)要根据公文内容和行文规则,准确使用公文种类,标明紧急程序和秘密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由文书部门或主办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审核把关,审核的重点是:
(一)有无必要行文。
(二)是否符合公文的审批程序和行文规则。
(三)公文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与本机关过去已发的公文在内容上有无矛盾;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四)标题、文字、紧急程序、秘密等级、公文种类、格式等是否确切、规范,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经审核无误的公文草稿,应按公文的签发权限送领导人签发。
(一)向经上机关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公文,应由正职或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
(二)内容依据会议决定或办理例行手续的公文,由主要领导人授权,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签发。
第二十七条 草拟、修改、审批公文应用钢笔、毛笔。文件主批人审批公文时应答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年月日,不能用划圈代替。装订线左侧不要批写文字。

第六章 公文立卷、归档、销毁
第二十八条 公文办完后,应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文收处理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经常收集整理,及时立卷,为归档做好准备。
第二十九条 公文立卷应以本机关形成的公文为重点,根据公文形成的特征、相互联系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保证立卷材料齐全、完整,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第三十条 每年五月底前应将上年度需要立卷归档的公文及时整理、装订。案卷立好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移交时应有严格的交接手续。个人不得保存应存档的公文。
第三十一条 对于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秘档案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可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要进行登记,派人监督,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细则不一致的,以《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细则为准。




198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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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成本与人治成本

2000年8月31日 14:37 郝铁川博士 《法学》月刊主编 教授
经济分析法学认为,每一个有理性的人在选择一定的行为方式时都会坚持三个原则:第一,投入较少原则;第二,一举两得原则;第三,成功率较高原则。


这一从常识中提升的理论告诉我们,人是天生的经济人,他选择什么、放弃什么,都会本能地进行一番成本与收益的盘算。那种完全超越现实功利、一味追求未来理想的行为在任何社会都只能是少数人的行为,绝大多数人还是怎么方便、便宜就怎么来。


就说人治与法治吧,自然经济社会之所以流行人治、排斥法治,是因为那时的人们感到人治比法治省钱、省力;商品(市场)经济社会之所以推崇法治、否定人治,是因为人们感到法治成本比人治成本低,既方便又安全。


在自然经济社会,尽管也有法律、法庭和法官,但由于没有电话、电报、传真等现代通讯手段,没有汽车、火车、飞机等现代交通工具,老百姓打一场官司跋山涉水,从穷乡僻壤步行到城里,耗时费力,破财不计其数,应酬不胜其苦。相反,若是让族长、绅士等出面裁决是非,则省时省力,免受不少破财劳累之苦。在这种情况下,凭什么让老百姓去选择法治而不选择人治呢?


而在市场经济社会,人们不再是聚族而居,而是哪里有利润就往哪里跑,现代媒体和交通工具又能把人与人之间的距离缩小至零,选择统一性的法律作为交易规则,要比应付自然经济社会千姿百态的地域性风俗习惯方便;选择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要比千辛万苦地选择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熟人的调解迅捷;选择国家强制力来捍卫自己的权益,要比私力解决更省力、有利。因此,人们感到选择法治的成本低于人治,自然要告别人治。


一些宣传法治的人往往着眼于法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但却忽略了寻常百姓是否接受法治,并非基于什么抽象的正义、公平,而是具体的一笔账,付出是多少,收益又如何,值不值得。如果诉讼成本让人感到难以承受,那么当事人情愿私了,“不蒸包子蒸(争)口气”的人毕竟是少数。


由于一个国家和一个社会的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各个阶层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各不相同,法治与人治的成本与收益对每一个人来说,必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此,要想使所有的人都接受法治,在所有的地区都实现法治,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是一段漫长的路程。电影《被告山杠爷》上映之后,有的观众在《文汇报》上提出质疑:不管山杠爷的手段如何,从客观效果来看,那个偏僻的山村被山杠爷管得井井有条,计划生育搞得好,社会治安搞得好,生产年年有进步,尊老爱幼,民风淳朴。法律不顾这样的客观事实,只抓住山杠爷让一泼妇游街、导致泼妇羞愤自尽一事,把山杠爷投进大牢,那么,法治还要不要最终以社会实践、客观效果为检验尺度?这样的质疑并非毫无道理。在那些穷乡僻壤,究竟是法治行得通,还是人治行得通,实在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个问题。为什么一些地方的乡镇领导总是努力让一些家资殷实,略有“泼皮”气息的人当村干部?无非是这些人办事有实力,弥补了政府执法成本不足的缺陷。还有,《秋菊打官司》中的秋菊为什么一开始不惧艰辛地向司法机关“讨个说法”,但当最后村长被实施治安拘留处罚之后,秋菊却又困惑不解,这样的结果并不是她要讨的“说法”。这是因为,秋菊很清楚,她得到的这一“收益”抵不过她将要付出的成本:她还要和村长一家相处,低头不见抬头见,然而这次村长被拘留,将导致两家结成世仇,怨怨相报何时了,人间征战几时休?秋菊愿付出这样高的成本吗?


两年前,我参观西南一个穷困地区的监狱时,问一个还算老实巴交的犯人在狱中感觉如何,他讲道:“比我在家里好多了,在这里有吃有穿,还多少能挣点钱,但在家乡吃穿难保,分文不得。我已给我弟弟写信了,让他也想办法来这里蹲几年。”听了这段话,我不由愤激地向监狱长说:与其让他在这里蹲几年,还不如让他在乡里多游几次街!

法治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之后的产物,法治是“奢侈品”。要想实现法治,一定要让法治的成本低于人治!

关于印发《经济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经济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规则》的通知

财建〔2013〕165号



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预算支出绩效,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附件:经济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规则



                          财政部
                        2013年4月23日



附件:

经济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经济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预算支出绩效,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过程中对经济建设项目资金预算进行的绩效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用于指导经济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项目资金的不同性质和管理要求,具体分为三类:
  (一)由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及其他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分配的项目资金。主要包括:中央基建投资,车购税专项资金和铁路建设基金、民航发展基金等与经济建设相关的中央政府性基金,以及港口建设费中与经济建设相关的部分(以下简称基本建设类投资)。
  (二)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环保、水利、农业等主管部门负责分配的项目资金。主要包括:中小河流治理、农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综合奖励示范等与经济建设相关、由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地方财政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专项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根据资金分配方式分为“事前补助类资金”和“事后一次性奖补类资金”。
  (三)由财政部负责分配的项目资金。主要包括:秸秆能源化利用、燃料乙醇补贴、淘汰落后产能等与经济建设相关的事后一次性奖补类资金(以下简称其他项目资金)。
  其他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以财政部为主实施,具体参照财政专项资金中“事后一次性奖补类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流程。
  第四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做好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基础工作。财政部主要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设计,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制定、工作组织和指导监督;项目单位主要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绩效运行监控体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内部工作监督管理机制,加强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队伍建设和档案管理。
  第五条 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科学合理、具体细化、及时有效,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基本建设类投资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条 基本建设类投资预算绩效管理的办法制定、工作组织和指导监督由主管部门负责。财政部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项目资金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再评价,推动主管部门完善投资政策、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第七条 绩效目标设定。预算下达前,项目单位应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申报材料时明确“拟建规模、投资估算、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分析”等与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相关的内容。主管部门可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过程中,确定绩效目标,并通过抄送投资计划等方式告知财政部。
  第八条 绩效运行监控。预算执行中,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中期评估等方式对绩效运行实施监控;如需调整,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审批。财政部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项目资金,对照相关绩效目标,通过信息网络平台等,对项目建设进度、累计完成投资等绩效运行情况实施监控,并对按绩效目标规范有序开展的项目,按规定下达预算和支付资金;对与绩效目标发生较大偏离的项目,视情况暂缓下达、停止下达投资预算。
  第九条 绩效评价。项目建成后,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决定是否对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项目资金,结合相关绩效目标,通过核查、抽查或者竣工财务决(结)算评审等方式进行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第十条 评价结果反馈与应用。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应将评价结果作为编制投资规划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并将评价结果抄送财政部。财政部开展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应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总结成绩,分析问题及原因,提出建议,推动主管部门优化投资结构、完善投资政策。

第三章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的办法制定、工作组织和指导监督由财政部和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 事前补助类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前或项目完成前,财政专项资金根据绩效目标及绩效运行情况进行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或项目完成,可将绩效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考量因素之一。
  (一)绩效目标设定。财政部可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济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申报实施方案等,通过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协议或批复相关的实施方案等方式,明确一定时期内要完成的建设任务量、实现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经济效益和相应的绩效指标、投资规模、资金需求,以及为实现绩效目标应采取的工作程序、技术路线、职责分工、长效机制、奖惩措施等多项内容。
  (二)绩效运行监控。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主管部门应指导、督促地方依法合规、积极落实协议或实施方案,确保按期实现绩效目标;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主管部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统计调查、工作简报等方式定期采集项目建设进展、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绩效运行信息,按要求汇总分析,逐级上报。财政部可会同主管部门将绩效运行情况作为下一步资金分配的参考因素,调整后续预算安排及下达进度。一旦发现严重偏离绩效目标,要求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三)绩效评价。绩效目标期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主管部门对照协议或实施方案开展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逐级报送;财政部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主管部门对照协议或实施方案进行再评价,形成再评价报告。
  (四)评价结果反馈与应用。财政部可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绩效较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较差的通报批评;可按照协议约定或有关规定,采取评价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等奖惩措施。
  第十三条 事后一次性奖补类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是指项目完成后,财政专项资金根据绩效结果进行奖补。对奖补资金的后续使用可不做具体规定。
  (一)绩效目标设定。财政部可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统一的绩效内容、绩效指标和补助标准。
  (二)绩效评价。项目单位根据明确的绩效内容、绩效指标进行自评,并提交包括自评结果在内的申报材料,财政部可会同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对绩效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三)评价结果反馈与应用。财政部可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审核确认的结果和既定的补助标准分配并下达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相关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