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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认证认可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14:25:57  浏览:94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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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认证认可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17号公告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保障和监督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认监委行政处罚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认证认可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认证认可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认证认可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认证认可行政处罚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认证认可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国家认监委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认监委行政处罚工作。
第四条 国家认监委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包括:
(一)对依法应当取得国家认监委批准、指定、备案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实施行为罚的违法案件;
(二)对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家认监委备案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实施警告处罚的违法案件;
(三)认可机构违法案件;
(四)认证人员违法执业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国家认监委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案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
(一)国家认监委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国家认监委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后,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地方质检部门移送并需要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为罚的;
(五)其他需要立案的。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立案。立案时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经批准后立案。
第七条 国家认监委对依职权监督管理或者受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经核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可以交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各地质检部门)调查取证。涉嫌重大违法的行为,由国家认监委组织各地质检部门和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调查取证。
各地质检部门在案件调查取证阶段,应当接受国家认监委的政策、技术指导和对案件的督查。
第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国家认监委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业务监管部门组成案件审理小组,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材料,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小组应当由三至五名成员,成员由国家认监委法制工作机构、相关业务监管部门负责人组成。
对于需要由各地质检部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财产罚的,首先由各地质检部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财产罚。各地质检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将案件有关材料提交国家认监委。
第九条 案件审理终结,案件审理小组对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及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程序违法的,责成案件调查机构补正或者纠正;
(五)违法案件依法不属于国家认监委管辖的,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条 国家认监委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上述意见以及作出处理意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其中依法属于听证范围的,同时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十一条 案件审理小组应当充分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国家认监委对实施责令停业整顿、撤销批准文件等行为罚的违法案件,应当履行听证程序。
对应当履行听证程序的案件,国家认监委应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按照质检总局规定的有关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举行听证。
听证工作由国家认监委法制工作机构主持。
第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负责人对案件审理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签发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应当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国家认监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国家认监委法制工作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五条 国家认监委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直接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由行政管理相对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行政管理相对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行政管理相对人是法人、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行政管理相对人是公民的,交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签收。行政管理相对人拒绝接受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处,即视为送达。
(二)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质检部门代为送达。
(三)无法采取上述几种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后3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需报国家认监委负责人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国家认监委实施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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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加强监督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对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加强监督的通知

1996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为了加强执法监督,必要时及时纠正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关于冻结、扣划有关单位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错误决定,特通知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冻结、解冻、扣划有关单位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有错误时,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冻结、解冻、扣划有关单位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有错误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或者裁定,送达本系统地方各级或下级有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限期纠正。有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
二、有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认为上级机关的决定或者裁定有错误的,可在收到该决定或者裁定之日起5日以内向作出决定或裁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复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或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请求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有权直接向有关银行发出法律文书,纠正各自的下级机关所作的错误决定,并通知原作出决定的机关;有关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到此项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办理,不得延误,不必征得原作出决定机关的同意。


盐城市第四轮环境保护任期目标责任状考核办法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政办发〔2004〕12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第四轮环境保护任期目标责任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第四轮环境保护任期目标责任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二月十日
盐城市第四轮环境保护任期目标责任状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推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确保本届市长任期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的全面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市长任期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的分解、考核,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责任单位应根据分解的年度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建立自查考评制度,并于每年年底前将自查考评情况书面报市政府、市环委员会,同时将目标完成情况于每年6月5日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四条 每年市政府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各责任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市环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市环委会成员单位参加。本届任期届满前3个月,市政府对任期目标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章 考核方法

第五条 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综合评议与群众测评相结合的原则。平时考核由市环委会办公室依据责任单位目标实施情况和日常抽查情况进行评定打分。年终考核由市政府环保目标责任状工作考核组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定打分,年终考核方法是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抽查现场。
第六条 责任状目标实行分类考核,具体考核要求如下:
(一)环境质量目标。考核地表水中高锰酸盐指数达标率、通榆河全线水质、市、县(市)城区河流水质和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沿海近海海域水质、空气环境质量、区域环境噪声等环境要素所规定的指标。考核根据市环保局审核的环境质量基础数据、抽测(每年2次)数据,确定各地环境质量现状。
(二)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根据市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和总量监测数据,考核各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控制指标和削减指标,检查建设项目审批总量实施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削减等情况。考核根据市环保局审核和掌握的基础资料以及现场抽查和核查的情况,确定各地总量控制目标实施现状。
(三)办实事目标。考核市直相关部门和东台、大丰、盐都、城区等县(市、区)政府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情况;创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和环境优美乡镇和绿色人居环境社区及循环经济示范工程情况;建设有机食品基地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点情况;建设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情况;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完成绿色工程规划和淮河水污染、酸雨、二氧化硫防治计划情况;市中心无燃煤区建设、机动车尾气达标治理、船舶污染防治情况;印染和化工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禁磷禁高汞电池等情况。考核工作通过察看现场、检查有关验收意见、监测报告及相关资料,确定办实事目标实施状况。
(四)保障措施目标。考核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环评法》实施情况、市级开发区和县级以上工业小区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省级以上开发区建成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建设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情况时,检查有关机构验收意见、监测资料和反映工作成效的相关资料,察看现场等。考核环保投入、污染防治基金、安排环保能力建设经费、生活污水和垃圾收费标准的调整及使用监督等目标时,核查原始凭证和反映工作成效的相关资料等。考核实施环境监测、监察、宣传教育建设方案、环保“四进”工作、实施地表水、空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市污染事故应急处理中心和完成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等目标时,核查有关机构的考核验收意见、硬件设备和反映工作成效的相关资料等。
第七条 确因特殊情况并报经市政府、市环委会批准的免考项目,不列入考核范围。申请免考或调整目标,责任单位于当年十月底前向市环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可调整或免考。

第三章 评分办法

第八条 目标的标准得分,依其工作量大小、难易程度及重要程度等进行权重分配。考核按年工作目标及标准分分配方案实行百分制评分。
第九条 环境质量目标
(一)水环境质量
地表水高锰酸盐指数达标率达到目标得满分,小于目标值1%(含1%)得80%分,小于目标值2%(含2%)得50%分,小于目标值2%以上不得分。
市、县(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目标得满分,小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含1个百分点)得80%分,小于目标值2个百分点(含2个百分点)得50%分,小于目标值4个百分点以上不得分。
通榆河全线水质、市、县(市)城区河流水质、沿海近海海域水质达到目标得满分,每项有1个指标达不到目标得80%,有2个指标达不到目标得50%分,有3个以上指标达不到目标不得分。
(二)空气环境质量。达到目标得满分,超过目标值2%(含2%)得80%分,超过目标值4%(含4%)得50%分,超过目标值6%以上不得分。开展空气质量月报的区域达到目标得满分,小于目标值1%(含1%)得80%分,小于目标值2%(含2%)得50%分,小于目标值2%以上不得分。
(三)城市声环境目标。达到目标得满分,超过目标值0.5分贝(含0.5分贝)得80%分,超过目标值2.0分贝(含2.0分贝)得50%分,超过目标值2.0分贝以上不得分。
以上目标,凡未按规定监测或数据不全,按缺测比例扣分。
第十条 总量控制目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完成排污许可证和审批项目削减指标得满分,达到年度计划目标、没有完成排污许可证和审批项目削减指标得80%分,排放总量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值10%(含10%)得50%分,排放总量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值10%以上不得分。
第十一条 办实事目标和保障措施目标。对量化目标,达到目标得满分,小于目标值5%(含5%)得80%分,小于目标值10%(含10%)得50%分,小于目标值10%以上不得分。对非量化目标,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考核,达到目标得满分,完成工作量80%(含80%)得80%分,完成工作量50%(含50%)得50%分,完成工作量低于50%不得分。
第十二条 考核中,按要求提供资料不扣分,提供资料不全扣该项目标准分的10%,未提供资料扣该项目标准分20%。
第十三条 为反映责任单位对环保目标责任状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年度工作目标的分解落实、监督检查、目标实施情况的公开等情况,综合考虑任期目标的难易程度、投资大小、效果优劣,对评分结果实行综合评议,综合评议结果和群众测评结果与平时考核、年终考核加权处理后得出最终考核结果。
即:考核总分=(现场考评分+平时考评分)×群众测评满意率(%)×综合评议加权系数。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四条 责任状目标的考核结果,作为评定责任人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作为市政府行政奖励的年度环保目标责任状工作先进集体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年度目标和任期目标的奖惩兑现分为4个档次:
(一)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
(二)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的为良好;
(三)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的为及格;
(四)考核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及格。
考核为优秀格次的获全奖金,良好格次的获全奖80%的奖金,及格格次的不奖不罚,考核为不及格的责任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责任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第十六条 责任状年度奖金额为8万元,地方财政拨款一半,排污费补助资金中提取一半。任期目标的奖金总额可适当提高。
第十七条 对在市长环保目标责任状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未签状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从责任状奖金总额中提留一定比例,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八条 资金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施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届政府任期内(2003年至2007年)县(市、区)长和市直有关部门责任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年度目标和任期目标的考核。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环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