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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198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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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198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198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要点)

国务院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精神、第六个五年计划的要求和当前的经济情况,拟订了198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一、1982年计划预计执行情况
1982年5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了1982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过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预计1982年计划将完成或超额完成。农业、轻工业持续发展,重工业开始回升,财政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市场商品供应比较充分,物价基本稳定。整个经济形势是相当好的。
⒈农业。尽管今年部分地区自然灾害比较严重,但仍然取得较好的收成。粮食预计比去年增产1000多万吨,总产量达到3.35多亿吨,超过大丰收的1979年的产量,创造历史最高水平。棉花在连续两年大幅度增产的基础上,预计又比去年增产33.2万吨,总产量达到330万吨。油料总产量预计达到1100万吨,比去年增加80万吨。糖料、桑蚕茧、茶叶、猪牛羊肉都将比去年增产。农村的多种经营和社员家庭副业也有较大发展。农业总产值预计比去年增长5%。
⒉工业。轻工业生产,在连续3年大幅度增长的基础上,今年持续增长。一些耐用消费品的产量继续大幅度上升,自行车预计比去年增长32%,缝纫机增长19.5%,洗衣机增长1倍多。糖、啤酒、合成洗涤剂、塑料制品等的增长幅度预计也比较大。化学纤维、化纤布、原盐、日用陶瓷、收音机等产品的产量,按计划控制生产,产量比去年减少。整个轻工业产值预计比去年增长5.1%。
重工业经过两年调整之后,生产迅速回升。原煤产量预计达到6.5亿吨,比去年增加2800多万吨,增长4.6%。原油产量预计为1.017亿吨,基本保持去年水平。发电量3250亿度,比去年增加157亿度,增长5.1%。钢材、木材、水泥、玻璃、酸、碱、化肥、塑料、手扶拖拉机、发电设备、汽车、机车、货车、船舶、医疗器械等,预计都比去年增产。整个重工业产值预计比去年增长9%。
轻工业产值和重工业产值加在一起,全部工业总产值预计比去年增长7%左右。
产品的质量多数稳定或有所提高,消耗有所下降。据12个工交部门75项质量指标1-9月份的统计,与去年同期比较,提高的有25项,持平的有32项,下降的有18项。在105项消耗指标中,46项比去年同期下降,27项持平,32项上升。
交通运输和邮电部门预计都将超额完成计划,基本上保证了重要物资和旅客的运输。
⒊财政收支。财政收入预计完成1107亿元,比去年增加17亿元。财政支出预计为1137亿元,比去年增加22亿元。收支相抵,财政赤字为30亿元。
⒋固定资产投资。全国基本建设投资预计达到525亿元,比去年增加82亿元。其中,国家预算内的投资预计为196亿元,比去年增加16亿元;地方、部门和企业的自筹投资预计为178亿元,比去年增加37亿元。一些骨干项目的建设进度加快,部分建设工程的投资效果略有提高。全国更新改造投资预计达到265亿元,比去年增加40亿元。基建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加在一起,全部固定资产投资将达790亿元。
⒌市场供应。社会商品零售总额预计达到2560亿元,比去年增加210亿元,增长8.9%。当前市场上不仅农副产品比较丰富,而且日用消费品的供应状况也大为好转。市场供应情况之好,是近20多年来所没有的。全国零售物价的总水平,大体可以保持去年年末的水平,略高于去年年平均水平;国营牌价没有大的变动,集市贸易价格有所上升。
⒍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预计达到598亿元,完成计划的92.6%,比去年下降0.6%。其中,出口额可以完成计划,比去年增长0.5%;进口额由于进口商品结构改变和国际市场价格下跌等原因,预计完成计划的85.7%,比去年下降1.9%。
⒎科学、教育、文化和卫生事业。科研试制计划完成情况良好,科技成果增多,推广应用工作有所增强,为生产建设服务的多种科技咨询活动继续展开。最近潜艇水下发射运载火箭试验成功,表明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31.4万人,比去年增加3.5万人。职业中学、农业中学预计招生49万人,比去年增加22万人。医院病床预计比去年增加4.3万张,医疗卫生条件有所改善。电影、电视、广播、新闻、出版以及其他各项文化事业继续发展。体育战线取得了新的成绩,女排和体操运动员等在世界比赛中又为祖国争得了荣誉。
⒏城乡人民的收入继续有所提高。农民向国营商业和国营工业企业等出售的农副产品总值,预计比去年增加100亿元。职工工资总额预计达到880亿元,比去年增加60亿元。截至10月底,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比年初增加117亿元,累计达到641亿元。
从以上计划执行的情况可以看出,1982年由于进一步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又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但是,在国民经济前进过程中,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不合理,经营管理中的弊端和弱点,也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在生产、建设、流通领域都出现新的问题亟待解决。当前经济中出现的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
第一,固定资产投资增加得过猛。今年基本建设投资总额计划为380亿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国务院批准调整为445亿元。预计将比调整后的计划超过80亿元,主要是自筹投资超过60亿元,各种贷款安排的建设超过19亿元。现在已经确定集中一部分资金用于能源、交通等重点建设,如果其他方面的投资,尤其是自筹投资降不下来,就会使基本建设规模更加膨胀,“三材”供应更加紧张,一般挤重点、计划外挤计划内的情况更为严重,结果就会重新拉长基本建设战线,使这几年费了很大力量调整基本建设所取得的成果又丧失掉。更新改造投资比计划超过15亿元,不少投资并没有真正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而是用于扩建、新建,搞了不少不必要的重复建设。
第二,有些轻纺产品出现了滞销积压现象。这反映了有些消费品生产不能适应社会的现实需要和居民消费构成的变化,反映了流通渠道不畅和流转环节过多,反映了一部分消费品价格不合理。这些问题不适当解决,销路就不易打开,农业生产、轻工业生产的发展都会遇到障碍,财政收入也将受到很大影响。
第三,不论是生产、建设或者是流通领域,经济效益都还很差。比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资金利税率,预计将由去年的25.1%下降为24.1%;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将由去年的86.7%下降为80%;商业企业流动资金占用率,将由去年的47.3%上升为48.8%。由于经济效益差,虽然生产增长了,财政收入没有同步增长。扣除发行国库券增加的收入,今年财政收入只同去年持平。如果不在认真管好用好固定资产投资、全面整顿和进一步调整企业、大力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继续改革经济体制这四个方面做出切实的成效,使经济效益有一个显著的提高,要实现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是不可能的。
以上情况说明,要保证国民经济继续稳步前进,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还要做大量的艰苦细致的工作。
二、1983年计划的任务和主要指标
198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毫不动摇地继续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真正把提高经济效益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稳定经济的成果,使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稳步地向前发展。各项具体任务和主要指标安排如下:
(一)保证粮食稳步增产,同时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全面发展农林牧副渔各业。
1983年计划农业总产值比1982年预计增长4%。粮食产量3.425亿吨,比今年预计增加750万吨。棉花播种面积有所减少,争取努力提高单产,总产量达到337万吨,比今年预计增加7万吨。油菜籽和烤烟的播种面积要加以控制。烤烟,要提高烟叶的质量,产量安排120万吨,比今年预计减少73.5万吨。其它经济作物和林、牧、副、渔各业都要有一个新的发展。
为了实现上述要求,要继续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制定的各项农村经济政策,巩固和完善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全国的粮食播种面积要稳定在17亿亩,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地区之间进行合理调整。要增加农业生产资料(包括中小农具)的供应。新增加的化肥、柴油等,优先用于商品粮基地。努力扩大劳动积累,加强农业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积极推广行之有效的农业科学技术和先进的增产经验,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
(二)在进一步调整产品结构、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争取工业生产持续稳定增长。
考虑到能源供应和消费品的销路,1983年计划工业总产值比1982年预计增长4%。在执行中,争取增长5%。纱的产量332万吨,比今年预计增长0.3%;糖370万吨,增长8.2%;自行车、表、洗衣机、照相机等耐用消费品的产量仍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原煤产量6.7亿吨,比今年预计增长3.1%;其中统配矿3.56亿至3.62亿吨,增长1.7%至2.8%。原油产量1亿吨,大体保持近两年的生产水平。发电量3380亿度,增长4%。钢产量,由于能源紧张,安排3550万吨,比今年预计减少100万吨。化肥1255万吨,大体保持今年预计水平。水泥9200万吨,增长2.2%;木材5085万立方米,增长1.7%。
轻工业,要根据市场需要,分别不同情况,安排好各项产品的生产。需求量大的产品,如畅销的名牌耐用消费品、儿童用品、日用小商品等,要在保证质量、品种的前提下积极增产。产需基本平衡的产品,主要是纺织品和一般日用工业品,要保持稳产。库存积压多的产品,如涤纶混纺布、原盐等,在打开销路前要按计划限制生产。
重工业,要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和能源、原材料供应的可能,有计划地组织生产。1983年能源需求的压力仍然集中在煤炭上,为了实现工业生产“保四争五”的要求,必须尽可能多增产一些煤炭,特别是统配煤炭。冶金部门要进一步努力节约能源,降低铁钢比,提高成材率,增加钢材品种。机械工业要大力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积极增加新产品,淘汰老产品。汽车、内燃机、拖拉机等用油机具的产量,要根据油品供应的可能,严格按计划生产,主要用于更新老产品。国防军工要把新型装备的研制和提高技术水平放在首位。
交通运输,1983年铁路货运量计划为11.2亿至11.4亿吨,比1982年预计增加2000万至4000万吨。要重点安排煤炭运输,其中晋煤外运量要求比今年预计增加700万吨,出关煤运量增加300万至400万吨,调往华东煤增加400万至600万吨。为了减轻铁路运输的压力,短途运输要尽可能由水运和公路多承担一些。要大力搞好港口接卸和疏运的组织管理,并尽量利用北仑港以及一些中小港口的能力,以保证进口物资的运输。积极发展邮电通讯和民用航空事业。
(三)大力增收节支,继续保持财政、信贷收支基本平衡。
1983年计划财政收入为1232亿元,比1982年增加125亿元。其中,筹集的能源、交通建设资金60亿元。财政支出为1262亿元,比1982年增加125亿元。其中,基本建设投资增加65亿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费增加14亿元,新产品试制费增加9亿元,行政管理费增加5亿元,中央预备费和地方预备费共20亿元。收支相抵,有赤字30亿元。
为了保持国家财政收支基本平衡,要认真落实六五计划中规定的各项增收节支和集中资金的措施,使财政收入有稳定的增加。现在各方面增收节支的潜力还是很大的,特别是许多大型企业,只要改善经营管理,厉行增产节约,就可以为国家多上交税利。在努力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要尽可能地节减各项行政事业支出。
为了保持信贷收支基本平衡,要进一步开展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存款业务和发展城乡居民的储蓄事业,以增加信贷资金来源;严格控制各项贷款,特别是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既要控制增加额,也要控制发放额,严格按计划安排使用。
(四)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加快能源、交通等重点建设,有重点地推进企业的技术改造。
1983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计划为747亿元,比1982年预计减少43亿元。其中,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为507亿元,减少18亿元;更新改造投资计划为240亿元,减少25亿元。
在基本建设投资总额中,国家预算内的投资261亿元,比今年预计增加65亿元(主要用于重点建设);自筹投资107.5亿元,减少70.5亿元。按照这个安排,重点建设投资有较大幅度的增加,自筹投资有较大幅度的减少,这是国家的一项重大决策。必须重申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切实控制基本建设规模。所有建设项目都要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事。对在建项目要认真清理,凡是必须续建而又符合“五定”(即定建设规模、定总投资、定建设工期、定投资效益、定外部协作条件)要求的,优先安排,促其尽快建成投产;建成后所需燃料动力、原材料和运输条件不落实的,要坚决停建、缓建。对新上的大中型项目,必须严格审查,凡是建设前期工作做得不够,不符合“五定”要求的,暂不列入计划,待条件成熟经审批后再补列入计划。自筹基建投资要统一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行按国家批准的计划拨付使用。为了确保提高投资效果,1983年要采取一些严格的审查、考核和监督的措施,并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对任意扩大建设规模、拉长战线、提高造价的,要坚决制止。
在更新改造投资中,中央财政拨款23亿元,银行贷款74亿元(包括贷款收回再贷出的28亿元在内),企业的折旧基金和其他自筹资金143亿元。更改资金要着重用于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降低成本,改革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性能和质量,以及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改善环境措施上,真正实现技术进步。
为了保证重点建设,在集中资金的同时,对物资分配也要适当集中一些。一是计划规定的上调任务必须完成,不得截留;二是超产的统配物资,要按规定上交国家统一分配;三是采取经济措施,同地方多调一部分煤炭、水泥等;四是进一步利用库存积压物资,做好调剂工作。适当集中一些物资,不但有利于保证重点建设,而且有利于控制自筹投资和各种贷款安排的建设。
(五)进一步组织好商品流通,努力扩展对外贸易。
1983年计划社会商品购买力为2760亿元,比1982年预计增加200亿元,增长7.8%。其中,城镇增加68亿元,农村增加132亿元。商业部门要加强市场预测,千方百计地搞好商品供应。首先要大力搞好粮食购销工作。同时,加强农副土特产品的收购,搞好工业品下乡。要扩大城乡交流渠道,减少商业流通环节,加速商品流转,增加商品销售,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
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计划为684亿元,比1982年预计增长14.5%。其中,出口额328亿元,增长4.8%;进口额357亿元,增长25.3%。要努力增加出口,特别是机电产品的出口。对某些耗能多的产品,要限制出口。根据国内生产建设发展的需要,适当改进进口物资的结构。要继续积极有效地利用国外资金,有计划地引进适合我国需要的,尤其是用于技术改造的先进技术。
(六)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加速人材的培养。
1983年要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六五计划制定的科技“攻关”任务和科技推广任务。要把全国的科技力量组织起来,制订科技长期规划,进行重大课题的“攻关”;参与行业技术改造规划,协助企业解决当前生产中的工艺技术、新产品试制和技术改造问题;进行为长远发展作准备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科学研究、技术经济论证、科技咨询等工作。要整顿科研机构,研究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和阻碍技术进步的规章制度。
高等学校要进一步调整科类结构和专业设置,努力提高教学质量。1983年计划普通高等学校招生34.1万人,比1982年预计增加2.7万人。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也要进行必要的调整,1983年计划招生43.4万人,比1982年预计增加1.8万人。要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成人教育,包括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和夜大学等,同时认真做好干部的培训。
(七)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使城乡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继续有所改善。
坚决有力地控制人口特别是农村人口的增长。全国的人口自然增长率,1982年预计为13.5‰,1983年要力争控制在14‰以下。要进一步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动员各方面的力量进行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努力提高一胎率,严格控制两胎,坚决杜绝多胎。要充实各级计划生育科研、医务人员,加强对计划生育的技术指导;并且要健全、充实各级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人员。
切实搞好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要积极发展幼儿教育,充实加强小学教育,特别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广大农村、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学龄儿童的入学率以及入学巩固率。要因地制宜地发展中等教育,进一步进行中等教育的结构改革。1983年要继续把一部分普通高中改为职(农)业中学和职业学校,并在高中举办职(农)业班。各行各业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办一些职业学校。还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民、工人学文化、学政治、学科学,提高文化和科学知识水平。
继续安排城镇劳动就业。1983年计划安排550万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安排280万人,集体所有制单位安排230万人,劳动服务公司安排10万人,从事个体经营30万人。
进一步增加城乡人民的收入。1983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划比1982年预计增加30亿元,达到740亿元。农民的收入,在增加农业生产、降低生产成本的基础上也将继续有所增加。
继续改善城市职工的居住条件,大力组织农村建筑材料的生产供应。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加强劳动保护,搞好安全生产。
深入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大力降低各种疾病的发病率。1983年计划增加医院病床5万张,要提高医疗质量,改进服务态度。积极开展城乡体育活动,努力提高体育运动的技术水平。
进一步发展文学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各项文化事业。要繁荣文艺创作,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质量。努力整顿各种出版物,提高编辑水平和书刊质量。
三、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完成和超额完成1983年计划
保证198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完成或超额完成,关键在于坚决地把全部经济工作转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使生产、建设、流通等各个领域的经济效益都有一个较为明显的提高。所有产品和工程的质量,都要高于今年已经达到的水平。能源消耗量要求节约2.5%,各项原材料消耗要求降低1-2%。国营工业企业可比产品成本和国营商业流通费用率都要降低2%。国营工业企业劳动生产率要提高2%以上。为此,在1983年经济工作中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继续整顿和调整现有企业。
把现有企业整顿好,使它们的巨大潜力发挥出来,是提高经济效益最现实的措施。按照预定步骤,1983年要对1000多个大中型骨干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关键是配备好领导班子。同时,要建立和健全强有力的生产指挥系统和严格的责任制度。经过整顿的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综合经济效益都要高于整顿前的水平,实现的利润和上缴的利润都要高于产值的增长速度。
在整顿企业的同时,要按产品分工,由归口部门会同地方,在明后两年内制定出行业发展规划,提出企业的改组方案。对那些消耗高、质量差、长期亏损的企业,产品供过于求、大量积压的企业,1983年要再关停并转一批。否则,要显著地降低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提高整个工业生产的经济效益是不可能的。为了取得促进联合的经验,还要抓好石油化工、烟草等几个已有一定工作基础的重点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改组联合的试点。
第二、进一步推行和完善经济责任制。
要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农村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创造出适合工业、建筑业、商业各自特点的责任制形式,以便更好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挖掘潜力,提高效益。工商等企业经济责任制的推行,必须全面落实企业对国家、职工对企业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国家也要保证企业和职工应有的合法权利。这就是说,经济责任制要以责为核心,以责定权,以责定利,把责、权、利统一起来,把全面完成国家计划放在首位,严格按国家计划和社会需要发展生产、改善经营,防止片面追求利润而采取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做法。推行经济责任制,要搞好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由点及面,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三、大力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
搞现代化,振兴经济,实现20年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一定要依靠科学技术的进步。这个指导思想必须明确起来,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落实。不然,要把企业的巨大潜力充分挖掘出来,显著提高经济效益,是办不到的。
搞好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规划是一项紧迫的任务。目前的技术改造,由于缺乏总体规划的指导,不能取得应有的社会经济效益。因此,要把计划部门、经济管理部门以及有关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方面的力量组织起来,抓紧制订切实可行的技术改造规划,提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技术政策和要采用的新技术,以及实施的方法和步骤。首先要研究制订全国的和部门的、行业的技术改造规划,然后制订中心城市、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规划。规划一定要体现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把重点放在降低消耗、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性能上,不能盲目追求自动化。
第四、积极改进计划管理。
按照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改进和加强计划管理,努力提高计划的科学性,是使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按比例地协调发展,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有力保证。要完善计划体系,实行长、中、短期计划相结合,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相结合。为了反映社会经济效益,国家计委初步提出了一套经济效益指标,包括计算全社会经济效益的指标、考核各物质生产部门和基层企业经济效益的指标,由各地区、各部门据以编制计划,准备从1983年开始执行,在执行中逐步完善。
为了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在计划安排中,必须坚持“全国一盘棋”,正确处理局部和全局的关系。对于地方和部门的利益,在可能范围内要尽量予以照顾。但是,当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发生矛盾时,局部必须服从全局。凡是从局部来看有利,而对全局不利的事,坚决不办。
在抓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同时,还要认真搞好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工作。要在城乡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开展“五讲四美”活动,大力进行共产主义思想、信念、道德的教育,以及主人翁思想和革命纪律的教育,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的教育,使人们的劳动态度、工作态度、服务态度不断改进,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之间和干部群众之间团结互助的新型社会主义关系不断发展,使社会风气不断改善,振奋起广大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巨大热情。这样,1983年计划规定的各项任务就一定能够胜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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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镇镇容镇貌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城镇镇容镇貌管理规定
广州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镇容镇貌的管理,维护城镇容貌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城镇公共设施完整,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建制镇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建制镇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城镇镇容镇貌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镇容镇貌进行检查、督促、协调、指导。
镇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负责组织有关职能机构在辖内具体实施镇容镇貌管理工作。镇辖内的各行政管理机构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均应服从镇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共同搞好城镇镇容镇貌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大力宣传镇容镇貌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培养公民讲卫生、爱清洁、讲道德、守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的良好风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镇人民政府内可设城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管委会),成员由城建、土地、公安、交通、工商、税务、环卫、爱卫、环保、卫生等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下设城镇管理办公室(简称镇城管办)。镇城管办受镇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其职能是

(一)根据镇管委会的决定和要求,制订全镇的镇容镇貌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组织镇内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执法队伍,对镇容镇貌进行日常管理;
(三)代表镇管委会行使检查、督促的职能;
(四)承办上级有关城镇管理方面的文件和镇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六条 市区内的镇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县辖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分别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城市规划局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
第七条 镇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要对城镇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须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如涉及城镇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事项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
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八条 市内规划区的村镇建设规划,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县城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规划,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工程项目(包括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应当服从镇建设规划。未经镇建设主管部门许可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不得施工。
镇规划区以外的乡村建设,依据国家、省、市有关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镇规划区内进行挖取沙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镇环境,影响城镇规划的实施。
新建、扩建、改建及维修工程,不得危及四邻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如有影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后果的应当赔偿。
第十条 城镇综合开发,应当按照详细规划配套建设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一条 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意美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具有代表性风格或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建筑特色,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并应设置专门标志加以保护。
第十二条 镇建城区内主要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临街楼房的阳台上不得吊挂杂物,如堆放杂物的,不得超过阳台护栏高度,外伸阳台不得擅自进行封闭,平台、外走廊不得搭建挂台、遮雨棚。
第十三条 镇建城区内主要街道两侧的单位、住户设置的遮阳篷帐,应保持整洁美观,其高度、宽度应统一标准。具体标准由各镇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镇建城区内主要干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除特殊需要并经批准外,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其分界可采用绿篱、花坛(花地)、栅栏或透景围墙。
巷口、楼群通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防火要求。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镇建城区内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现有的架空管线应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六条 镇建城区内的广告、标语、画廊、招牌、橱窗、读报栏、招贴栏、霓虹灯等必须在规定的地点设置或张贴,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
第十七条 镇建城区内的路名牌、大街小巷名牌、门牌、汽车站名牌及各种机构和商店名称牌、指路标志牌等,应统一规定设置,保持完好、整洁、醒目、美观。各类商店名称标志和广告标志的文字用语规范、准确。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镇建城区内的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不得乱扔烟头、纸屑、瓜果皮核;不得乱倒垃圾、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往河流、河涌、湖泊、水库、渠道等倾倒垃圾、粪便、废弃物等。
第十九条 镇建城区内不准放养家禽、圈养家畜,村镇结合部农业户的家禽家畜,一律采取圈养。除另有规定外,禁止在镇建城区内养犬;禁止在马路、人行道上屠宰家禽家畜、加工肉类、水产品及进行其他有碍镇容卫生的活动。
第二十条 镇行政区域内的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展览馆、体育馆(场)、公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由管辖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镇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户应当执行“门前三包”(卫生、秩序、绿化)责任制,搞好卫生责任区内的清洁卫生。
第二十二条 镇建城区内的肉菜市场、农贸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灯光夜市由管辖单位建立卫生制度,设置专职保洁员清扫场地或委托镇环卫部门清扫;场内应自行设置有盖垃圾桶,营业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运,不准堆积或倒入居民生活垃圾桶内。
各类摊档及流动售货车应自备存放废弃物的容器和清洁用具,并应保持经营场地周围环境的整洁。
第二十三条 镇建城区内的主要街道(包括人行道)、广场、公共厕所,由镇环卫部门负责定时清扫,巡回保洁,有条件的镇可采用定期水洗、洒水除尘。内街、小巷由街道居委会组织人员有偿清扫。
第二十四条 镇建城区内垃圾、粪便由镇环卫部门统一管理。单位、居民的生活垃圾、煤渣和其他废弃物,必须按规定时间倒入指定的垃圾桶、垃圾池或垃圾车内,由环卫部门每天清运;处理垃圾必须选定合理的处置场地,并逐步实现堆肥、卫生填埋等方法。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品的处理场地应做好防护工作,不得污染水源和周围环境。



医疗、科研等部门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或放射性物质的垃圾,应当采取封闭措施单独存放或自行消毒处理,经处理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禁止混入生活垃圾中倾倒。
第二十五条 工业、商业、建筑业及市政、园林等部门因生产或维修产生的弃置废料,清疏下水道和进行绿化作业产生的污泥、枝叶以及建筑工地余泥渣土等垃圾必须各自负责清理,或堆放到指定地点,或用容器承载堆放,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走。没有清运能力的,可以委托专业运输
部门有偿清运。
第二十六条 镇建城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载运散体、液体物品的车辆应遮盖封闭严密,不得沿途飞扬、洒漏、污染环境;畜力车应挂粪兜,牲畜洒落粪便及时清除。
第二十七条 新建的公厕应以水冲式厕所为主,对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旱厕,应逐步改造成符合标准水厕,禁止公厕粪水直接排入雨水管内。新建公厕和单位及个人新建房屋的厕所必须建有三格化粪池。化粪池的设计与建造,必须征得镇环卫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单独设置的小便池应
注意隐蔽、卫生。
第二十八条 公共厕所的卫生清扫由镇环卫部门负责;单位内部厕所的卫生清扫由所在单位负责。厕所地面、坑位、瓷斗、档板、门窗、墙壁应经常保持整洁卫生,沟槽、管眼应保持畅通。
用厕人必须遵守厕所卫生守则。
第二十九条 镇建城区的单位、住户、摊档应按时向镇环卫部门交纳清洁费,收费标准由镇人民政府制定,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章 环保绿化管理
第三十条 镇行政区域内的工矿业、旅游业、饮食业及其他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治理其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如“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下同)和噪声,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要限期改造,造成污染危害后果的,要依法处理。
禁止向镇辖内的河流、河涌、湖泊水库、渠道排放超标准的有毒、有害污水。
第三十一条 镇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企业,必须执行国家环境影响的评估和“三同时”的规定,治理“三废”和噪声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镇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不准从事污染严重生产项目,已建成的要进行调整,并应分别采取关、停、并、转措施。
第三十二条 文娱、体育场所和商业、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其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晚上二十二时至翌日七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工具,如在室内开展娱乐活动和使用音响设备时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四邻。
在居民区、疗养区、文教区内的建筑施工场地和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各种施工设备,除抢险工程外,其作业时间,限制在七时至二十二时,其余时间不得作业。因工程质量或市政公用工程需要延长作业时间的,必须经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镇建城区内的园林绿化覆盖率和人均绿化用地应有计划地、逐步地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四条 镇建城区内应设有小公园、小绿地、小花坛、雕塑等景观,逐步实现以绿为主的优美环境。
第三十五条 镇建城区内人行道树应排列整齐,树枝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如有缺株断线和死树枯枝应及时补种修剪;河流两岸、湖泊周围,应逐步达到用树环绕形成林带。
第三十六条 古树、名木、稀有珍贵的树木及文物古迹,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重点保护,并应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
第三十七条 镇建城区内公共绿地的乔木、灌木及绿篱应修剪整形,属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应保持造型美观,在花坛及绿地中的图案、或文字图型等应保持纹样清晰、色彩完整、绚丽。
第三十八条 镇建城区内的农贸市场、饭店、宾馆,禁止出售受国家保护的珍稀野生动物。镇建城区内不准打鸟;不准攀折、采摘公共树木和花朵;不准利用树木拉扎钢筋、搭棚架、挂招牌;不准在树旁挖土、堆放杂物和倾倒有毒害的污水;不准放纵牲畜破坏绿化;镇辖内一切树木一
律不准擅自砍伐,如生产、基建需砍伐或迁移需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三十九条 镇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包括建城区内的人行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乱占、乱堆、乱放、乱建、乱挖、乱摆。
对通过镇行政区域的公路,镇人民政府应在公路两旁划定“公路管理控制区”。在“公路管理控制区”内建设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均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公路路政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公路管理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边沟(填方坡脚水沟及挖方坡顶截水沟)外缘起计,国道两边各不少于六十米,省道两边各不少于四十米,县道两边各不少于三十米,乡道两边各不少于二十米。
第四十条 确因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交纳占用道路费,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用于堆放材料的必须在批准范围内堆放,如堆放沙、石等建筑材料,应当砌筑沙石池,建筑物的首层建成后,应当移入首层内作业和堆放材料,不得再占用道路。
第四十一条 基建工程或敷设管线需开挖道路的,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在交纳路面修复费预收款和占用道路费,领取道路开挖证和占用证后,方可开挖。
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占用道路工期或期限。“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应当悬挂在施工点明显的位置上,以便检查。
第四十二条 供电、电信、供水、燃气、危房等抢修工程,因情况紧急,必须马上开挖或占用道路、人行道、内街的,可在进行抢修的同时办理申报手续,但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完成抢修任务;如工程量较大,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完成抢修任务的,应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十三条 凡对道路有损坏作用的履带车辆或其他特种重型车辆,不准在镇的建城区内行驶。如因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通行证,按指定时间、路线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四十四条 未经办理临时占用道路手续,不得在道路上设置点档、搭建摊亭、堆放物料、以路作工场和乱停放车辆。
第四十五条 进入镇行政区域内的一切车辆,必须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行驶。
第四十六条 在镇建城区内禁停路段,客、货车因上落客货确需临时停靠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规定的停靠站点,客车停靠不得超过十五分钟,货车不得超过一小时。
第四十七条 在镇建城区内停靠的机动车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自行车在镇建城区内行驶不准带人(学龄前儿童除外),不准拖带其他车辆。
第四十八条 不准跨越道路防护栏;不准在交通标志牌和护栏上挂晒衣物;不准在机动车道上追逐玩耍。
第四十九条 在镇规划区内的河流、河涌内停靠竹木排、船艇和装卸货物的,必须按指定地点和码头停靠装卸。河流、河涌堤岸除指定地段外,不准堆放杂物和占用工场。

第七章 公共设施管理
第五十条 镇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涵、堤岸、路灯、给排水管渠、燃气管道、消防、环境卫生等市政公共设施不得占用、损坏和污染。
第五十一条 地面设置的沙井盖、电信井盖、自来水井盖、燃气阀门井盖、化粪池盖等应保持齐备完好,如在井下施工作业要围栏并设置危险标志,施工作业后要及时盖好井盖,恢复路面。
第五十二条 镇建城区内的下水道及用于排污的河涌,由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清疏及维修,保持水道、污水渠道的畅通。
第五十三条 垃圾、粪便集运站,环卫运输车辆,垃圾桶,垃圾池等环卫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洁净,停放整齐,收运作业时尽量减少粉尘飞扬和噪音。环卫设施的设置应做到既方便居民又不影响镇容观瞻。
第五十四条 镇建城区内公厕、化粪池、垃圾池、垃圾桶、垃圾槽、果皮箱等要保持完好整洁和正常的使用功能;多层或高层建筑中排放、收集生活垃圾的垃圾管道口(倒口、管道垃圾容器、垃圾间)应满足机械装车的需要;新建的公厕、化粪池和垃圾槽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化粪池(
含储粪池)必须密闭,防止渗漏,并安装排臭管,防止气爆。
第五十五条 凡城镇建设需要迁移或拆建公共设施的,应经公共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或拆除。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凡对城镇镇容镇貌建设和管理作出重大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检举、揭发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功者也应给予奖励。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县(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处罚:
(一)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如严重影响城镇规划建设的,应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如不影响城镇规划的,可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罚款;如影响城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应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五罚款;
(三)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工程,虽影响城镇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或已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罚款;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直接责任人,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城镇管理监察分队以县(区)监察中队的名义进行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丢瓜果皮核、蔗渣、纸屑、烟头及其它杂物的,责令立即擦净或拣回,并处以罚款二元;从楼上、车上向外吐痰、倒水、抛弃物者,罚款五元;
(二)乱倒污水、粪便、炉渣或随地便溺的,罚款五元;污水排出马路、人行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外,对排出污水的单位、摊档罚款二十元至一百元,并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二十元;住户或居民发生上述违章行为的,处以十元至三十元罚款;
(三)居民的生活垃圾,不按规定在容器倾倒,直接倒在地面、果皮箱、下水道的,罚款十元,并责令立即清理;
(四)凡在非指定场地乱卸、乱倒建筑工程余泥渣土的,除责令立即清除所排卸的余泥渣土外,并按乱卸乱倒一车(筐)给予清运无主余泥渣土十车(筐)的处罚,或按十车(筐)的运载量处以每立方米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五)施工单位的沙石、泥土、沙浆、泥浆流入马路、人行道的,应责令限期清除干净,并按每天每平方米十元计罚,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二十元;
(六)开挖或修建道路不按规定期限清理好场地的,责令限期清理,并按每天每平方米十元计罚;堆放余泥超出批准占用范围的,按每天每立方米五十元计罚;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二十元;
(七)车辆运输、装卸过程弄脏场地、道路、人行道,不及时洗扫干净的,或把废弃物扫落地面,应责令及时洗扫干净,并按每平方米十元计罚,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二十元;
(八)因清疏下水道或进行绿化等作业产生的污泥、枝叶、渣土超过规定的堆放期限不予清除干净的,按超期每天每平方米十元计罚,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二十元;
(九)在镇建城区内饲养猪、羊的,应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按每只每天二元计罚;
(十)单位卫生责任区内脏乱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三十元至三百元;不按规定完成马路、人行道、内街、小巷清扫保洁任务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责清扫保洁的单位罚款二十元至一百元,并应责令立即清扫;
(十一)在道路两旁或门前堆放有碍镇容卫生物品的,或房屋、摊档的遮阳布檐破烂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罚款三十元至三百元,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二十元;对摊档、居民罚款十元至五十元;
(十二)各类市场场地脏乱的,应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市场管理单位罚款五十元至五百元,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二十元;
(十三)摊档周围脏乱的,罚款二十元至五十元,并责令立即改正;
(十四)损坏市政公共设施的,应责令其按价赔偿,并处罚三十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处罚);
(十五)厕所粪便满溢经督促仍不清理的,对责任单位罚款一百元至五百元,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二十元;
(十六)污损道路两旁建筑物的,应责令限期擦净或修复,并处罚款五元至十元;
(十七)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限制时间以内使用产生噪音施工设备的,对施工单位处一千元以下二百元以上罚款;
(十八)对在镇建城区内打鸟、捕鸟者,除没收工具外,并处五元罚款;屡教不改者,加倍处罚;对造成鸟类伤亡的,处以罚款三十元;捕杀、捕捞属国家保护的珍贵鸟类或其他珍贵野生动物,由县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十九)对擅自砍伐、毁坏本单位内树木的,按树木价值的一至三倍处以罚款,并限期在指定地点自备苗木补种成活三至五倍的树木。
对擅自砍伐、毁坏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树木或偷盗名贵花木的,除没收工具,追回赃物,赔偿损失外,按损失价值的一至十倍处以罚款,并限期在指定地点补种成活三至十倍树木;因故不能补种的,可以交纳造林费,由主管部门收取后代为补种。
上述各项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五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关水行政管理的,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水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 凡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 凡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由镇所在地的公安部门以县(区)公安局的名义依照交通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二条 凡违反公路路政管理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省、市有关公路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三条 在镇建城区内没有挂免疫牌的家犬,一律视为野犬,任何人都有权捕杀。捕杀后的犬类,送当地公安部门处理,处理部门应给予捕杀以适当的奖励。
第六十四条 凡本规定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由执罚人员出示证件现场直接强制执行;当事人拒付的,执罚人员可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超过五十元以上的罚款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由执罚单位发出行政处罚通知书。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六十五条 执罚单位和执罚人员收取罚款后,应将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交给当事人。无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付被罚款项。
第六十六条 对拒不执行本规定,漫骂、阻碍执罚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执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用语的含义是
“城镇镇容镇貌”: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县城镇和建制镇的规划建设、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严重影响城镇规划建设”:是指违章占用道路红线或骑压地下管道;影响周围建筑物安全;在主要街道上影响镇容景观;影响城镇或国家重工程建设及整体布局;污染城镇环境或有碍消防;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
“各种施工设备”:是指各种打桩机、搅拌机、推土机、挖掘机、卷扬机、振荡器、电锯、电刨、风动机具和其他造成噪声污染的施工设备。
“临时占用道路”:是指因城市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确因需要,经批准有期有偿地占用道路、人行道的行为。主要包括:经商占道、建筑施工占道、开挖道路占道、车辆保管站占道以及其他经批准占用道路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矿区、旅游区未设建制镇的区域容貌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办法,报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1991年12月23日

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实现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号令,以下简称第11号令),现就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在第11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金融产品之外,增加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

二、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以投资组合为单位,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

(二)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35%。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40%。

(三)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30%)、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

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三、单个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专门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30%和10%规定的限制。

专门投资组合,应当有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四、单个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投资于单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分别不得超过该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规模的20%。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专门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五、单个企业年金计划基金资产,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专门投资组合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企业年金计划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专门投资组合的比例,不得高于企业年金计划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六、企业年金基金可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主体,限于以下三类:

(一)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金融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该金融集团公司的其他控股子公司;

(三)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大型企业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该类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仅限于大型企业自身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的企业年金计划投资,并且投资事项应当由大型企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七、企业年金基金可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风险等级为发行银行根据银监会评级要求,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或者二级;

(二)投资品种限于保证收益类和保本浮动收益类;

(三)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理;

(四)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在境内外主板上市,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投资级或者以上的信用级别。

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根据企业年金委托人的投资偏好,为企业年金基金设计、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八、企业年金基金可投资的信托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限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为企业年金基金设计、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二)投资合同应当包含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

(三)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豁免外部信用评级:

1.偿债主体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90亿元人民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

2.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人,担保人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90亿元人民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

(四)安排投资项目担保机制,但符合上述第三款1条规定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豁免担保;

(五)发行信托产品的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鼓励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根据企业年金委托人的投资偏好,为企业年金基金设计、发行信托产品。

九、企业年金基金可投资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履行完毕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所有合法程序;

(二)基础资产限于投向国务院、有关部委或者省级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债权资产;

(三)投资合同应当包含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

(四)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五)投资品种限于信用增级为A类、B类增级方式;

(六)发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企业年金委托人的投资偏好,为企业年金基金设计、发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

十、企业年金基金可投资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限于结构化分级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

(二)不得投资于商品期货及金融衍生品;

(三)不得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

(四)发行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十一、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养老金产品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养老金产品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投资组合或者养老金产品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30%)等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价值;

(三)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养老金产品不得买入股指期货套期保值。

十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办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三、投资管理人投资的金融产品,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产品结构简单,基础资产清晰,信用增级安排确凿,具有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并实行资产托(保)管。投资管理人应当优先投资在公开平台登记发行和交易转让的金融产品。

十四、投资管理人应当对有关金融产品风险进行实质性评估,根据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合理制定金融产品配置计划,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健全内部信用评级制度,科学确定投资品种和规模、期限结构、信用分布和流动性安排。

投资管理人投资有关金融产品,应当充分发挥投资者监督作用,持续跟踪金融产品管理运作,定期评估投资风险,适时调整投资限额、风险限额和止损限额,维护资产安全。金融产品发生违约等重大投资风险的,投资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有关业务监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企业年金受托人。

投资管理人投资有关金融产品,不得与当事人发生涉及利益输送、利益转移等不当交易行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企业年金委托人的利益。

十五、本通知所指信用增级安排,其中保证担保的,应当为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担保人信用等级不低于被担保人信用等级;抵押或者质押担保的,担保财产应当权属清晰,未被设定其他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经评估的担保财产价值不低于待偿还本息,且担保行为已经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201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