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内设处室及主要职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0:13:52  浏览:94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内设处室及主要职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年4月1日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内设处室及主要职责(保监发[2004]25号)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内设处室及主要职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监管局(简称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履行辖区内保险业的行政管理职能,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引导和促进保险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主要职责
保监局作为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订辖区内保险业发展战略规划;
(二)依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依法对辖区内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章,制订辖区内保险市场监管的相关实施细则、具体办法和工作措施;
(四)依法查处辖区内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五)监测、分析辖区内保险市场运行情况,预警、防范和化解辖区内保险风险,并将有关重大事项及时上报;
(六)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等有关事项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审查核准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八)负责管理有关的保险条款及费率;
(九)归口管理辖区内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十)中国保监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各保监局一般内设六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拟订保监局办公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日常办公;督办局领导批办的重要事项;组织承办重要会议;负责保监局公文处理工作,对各类公文进行核稿,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负责新闻宣传工作,会同有关处室发布保监局对外新闻和信息;负责向保监会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报送保监局工作信息和当地保险业重要情况;受理保险业务方面的信访投诉工作;负责承办有关的法律事务,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颁发许可证;负责研究有关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及时向保监会反馈意见,提出法律建议;负责保监局的档案、机要、保密及安全、保卫、消防工作;负责保监局行政后勤、物资采购与管理工作;负责保监局的财务管理工作,编制机关年度财务预决算;归口管理辖区内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负责保监局的外事管理;管理外资保险机构驻当地代表处的有关事务;承办地方有关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根据中国保监会党委工作规则,负责局党委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财产保险监管处
承办对辖区内财产保险市场的监管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章,拟订和落实辖区内财产保险市场监管的相关实施细则、具体办法和工作措施;检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辖区内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承办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财产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准入、变更、退出等事项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审查和管理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财产保险条款及费率的有关管理工作;研究财产保险市场运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三)人身保险监管处
承办对辖区内人寿保险市场的监管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章,拟订和落实辖区内人寿保险市场监管的相关实施细则、具体办法和工作措施;检查规范人身保险市场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辖区内人寿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承办人寿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营销服务部准入、变更、退出等事项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审查人寿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人身保险条款及费率(含短期健康险、短期意外险)的有关管理工作;研究人身保险市场运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四)保险中介监管处
承办对辖区内保险中介市场的监管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章,拟订和落实辖区内保险中介市场监管的相关实施细则、具体办法和工作措施;检查规范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行为,会同有关处室检查规范营销员及兼业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承办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准入、变更、退出等事项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审查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承办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准入、变更、退出等事项;负责组织辖区内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工作;研究保险中介市场运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五)统计研究处
归口管理当地保险业统计资料和数据,汇总、编制和报送全辖区保险业数据、报表,对保险业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并向保监会报送统计分析报告;负责向办公室提供对外发布和报送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保险业统计数据;负责维护和管理保监局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和内部网站,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的保险业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维护保监局网络的正常运行,维护和管理保监局的计算机设备;研究、拟订当地保险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调研、分析保险市场整体运行情况,研究监管工作和保险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负责保监局有关重要文件和文稿的起草工作。
(六)人事教育处(党委组织处、党委宣传群工处、纪检监察处)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章,拟订保监局人力资源管理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保监局的人员调配、考核任免、人员工资管理、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人事档案管理和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保监局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保监局党的思想建设、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统战、群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工作;负责保监局的纪检监察工作,承办中国保监会党委、纪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承办中国保监会对派出机构年度工作业绩考核、评估的有关工作。
三、其他事项
(一)各保监局根据自身实际,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二)各保监局的人员编制,由中国保监会另行下达。
(三)各保监局内设处室的领导职数原则上为一正一副。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部门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6]6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部门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部门统计工作巡查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部门统计工作巡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部门统计管理工作,保障部门统计工作健康发展,提高政府统计的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根据《统计法》、《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和《甘肃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巡查对象为甘肃省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集团公司、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
第三条巡查内容
(一)调查的合法性。部门开展的各类调查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特别是自行设计制定的调查项目,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必须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必须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经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制度的规范性。部门调查制度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调查方案必须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指标解释等。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或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等法定标识必须注明。
(三)标准的统一性。调查项目中的各类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统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四)时间的有效性。各部门的统计调查必须按政府统计部门所实行的有效期管理制度进行,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一律废止。
(五)方案执行的一致性。部门统计调查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政府统计部门批准的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和报送频率。
(六)资料的保密性。部门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也负有保密义务。
(七)资料使用的正当性。部门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使用与调查目的必须一致,不得超出原定的范围,不得私自用于营利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权益。
(八)资料报送的时效性。各部门要认真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特别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基本的统计资料或综合统计资料。
(九)报送数据的准确性。各部门要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
(十)数据发布的规范性。部门取得的统计数据应由政府统计部门进行评估、审核后共同对外发布。未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授权,部门不得擅自公布统计数据。
(十一)基础工作的完善性。各部门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必须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统计专业知识,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各部门要建立完善的统计管理制度,统计要有健全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档案等。
第四条巡查步骤
(一)每年年初省、市、县政府统计部门分别确定4至10个部门作为本年度巡查单位,并制定相应的巡查计划。
(二)成立巡查领导小组。
(三)发出巡查通知。
(四)按计划进行巡查。
(五)通报巡查结果。巡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形成巡查报告,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党组审定后,通报巡查结果。
第五条巡查方法
(一)听取被巡查单位情况介绍。
(二)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了解部门统计工作有关情况。
(三)查阅统计规范性文件、统计台帐、原始记录及相关资料。
(四)抽查基层单位。
第六条巡查组在巡查中,应当虚心听取被巡查单位意见,及时与被巡查单位沟通情况。
第七条巡查结果的处理
(一)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由统计部门拟写报告上报同级政府。
(二)对巡查中发现的未履行法定审批或备案程序和擅自变更调查方案的部门统计调查,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可依法予以废止,并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巡查中发现的其他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四)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现场批评,责令改正。
(五)对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制度严密,工作规范,数据及时准确,积极配合政府统计部门工作的部门要予以肯定和表扬。
第八条巡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巡查组要如实上报巡查情况,对上报失真情况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巡查单位要如实提供巡查情况,对弄虚作假、阻碍巡查、拒绝配合巡查组开展工作的,要依据《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甘肃省部门统计工作巡查情况表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决议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决议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3年9月27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物价局副局长朱国明所作的关于物价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今年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在加强物价管理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当前物价方面的问题仍然不少,特别是有的国营企业,公然违反国家物价政策,擅自提价,甚至采用平价进,议价出,大秤进,小秤出,以废充好,以次充优等恶劣手段,带头乱
涨价和变相涨价,群众对此意见很大。这种现象如果任其发展,不仅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而且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削弱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冲击国家的计划经济,给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造成不利的影响。为此,特作出如下决定:(1)对今年以来,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非法
收入,全部没收,上缴财政;(2)对乱涨价和变相涨价单位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停发一个季度到半年的奖金;(3)凡犯有乱涨价和变相涨价错误的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得评先进,已经评上的,要取消;(4)对于严重失职和违法乱纪的领导人员要追究责任,情节特别恶劣以及本
决议公布后重犯的,要加重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在努力发展生产的同时,切实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严格物价纪律。省人民政府要对当前的物价问题,进行全面检查,要把人民群众当前最关心的蔬菜、食品、副食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作为检查重点。

先从省直有关部门和城市检查起,对物价政策执行得好的要进行表扬,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会议号召,全省人民要加强物价工作的监督,及时揭发一切违反物价政策的行为,为实现国家提出的物价基本稳定的方针,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更好地为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198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