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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09:09  浏览:80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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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长港管理区,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鄂州市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充分发挥村级公路建设效益,建立、健全村级公路养护管理机制,使村级公路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公路,是指经市交通部门批准建设的通达行政村(自然村)且能行驶机动车辆的道路,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及其他附属设施。其用地范围包括村级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范围内的土地。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我市村级公路养护、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强化领导、统一监督、明确职责、分级管养。
第五条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长港管理区是其行政区域内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
(二)负责推行村级公路养护管理目标责任制;
(三)负责筹集、安排村级公路养护管理经费;
(四)保护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使其不被侵占、损坏,保持公路畅通;
(五)负责村级公路绿化工作。
第六条 市公路管理处受市交通局委托,具体负责全市村级公路的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二)对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对全市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统计监督;
(四)总结、推广村级公路养护管理经验,促进行业技术交流。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七条 村级公路养护管理由区、乡(镇)、长港管理区全面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将其纳入各级地方政府的日常管理范畴。建立、强化约束监督机制,推行村级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制,并作为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长港管理区负责其行政区域内村级公路养护管理经费的筹措,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区、乡(镇)财政资金;
(二)村自有资金;
(三)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集资金;
(四)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资金。
第九条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长港管理区应明确负责村级公路养护管理的分管责任人,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制,并于每年3月前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水泥路面平整无破损,沥青路面平整无坑槽,路肩整洁且宽度不小于0.5米,边坡稳定无坍塌,边沟、桥梁、涵洞排水通畅,公路构造物完好。
第十一条 各村级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可结合各自实际,对村级公路养护管理采取组建群养道班、季节性养护、流动养护、义务分段养护、村民承包养护、委托养护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 各村级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定期对村级公路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修复,保证公路完好畅通。
第十三条 各村级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应结合绿色通道的建设,加强村级公路的绿化、美化。村级公路绿化按照“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实施。

第四章 检查考核与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必须达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要求,其养护质量的检查、评定执行《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第十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长港管理区每年应组织一次村级公路养护管理情况检查,检查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全市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对不履行村级公路养护管理职责的乡(镇)及其责任人,各区人民政府应在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时扣除其相应分值,并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长港管理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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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政监察证件换证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水政监察证件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根据《水政监察证件管理办法》(水政法[2004]39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水政监察证件由水利部负责监制、颁发。现就水政监察证件的换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水政监察证件的颁发
  1、流域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为本单位符合任职条件、拟从事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水政监察人员申请水政监察证件。按照《办法》要求,分别填写《流域机构水政监察人员证件审批表》、《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政监察人员证件审批表》,连同通过"水政监察证件管理系统"形成的上报汇总数据库文件,一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经逐级汇总、审核,由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水政监察人员证件审批表和汇总数据库文件一并报部政策法规司审查。
  3、部政策法规司对流域机构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
  二、几点要求
  1、以换发证件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素质。要严格按照《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令第20号)规定的任职条件考核、选拔水政监察人员,并做好相关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停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水政监察工作。
  2、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水政监察证件的管理。在发放新证前,应将旧有效证收回并集中销毁;因特殊原因不能收回的,应声明作废。要坚持边发证、边备案、边建档的原则,做好水政监察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经批复换发水政监察证件的要录入数据库存档;持证人员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调整登记。要严格执行水政监察证件每两年审验注册制度。经审查不合格的水政监察人员,审验机关不予注册,收回水政监察证件,并报部政策法规司备案;到期未经审验注册的水政监察证件,自行失效。
  3、新的水政监察证件包括"水政监察证"和"水政监察"胸卡。2005年需要换发证件的,请于2005年10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部政策法规司审查。
  三、其它事项
  1、为促进水政监察证件管理工作的信息化,部开发了"水政监察证件管理系统"软件(具体使用指南见附件),并发至流域机构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将"水政监察证件管理系统"软件复制后发至流域机构所属管理机构或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在证件换发工作中使用。
  2、部政策法规司已委托江苏省水政监察总队承担水政监察证件的制作工作。请各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持批复文件统一向江苏省水政监察总队订购。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固定资产投资及“861”行动计划年度目标考核奖励实施细则补充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固定资产投资及“861”行动计划年度目标考核奖励实施细则补充意见的通知

铜政办〔2008〕32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铜陵市固定资产投资及“861”行动计划年度目标考核奖励实施细则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铜陵市固定资产投资及“861”行动计划年度目标考核奖励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铜陵市固定资产投资及“861”行动计划年度目标考核奖励实施细则》相关内容,使其更具操作性,根据工作需要,特对“实施细则”做如下补充:

  一、“861”行动计划考核的项目确定原则

  列入年度考核范围的重点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是八大产业基地和六大基础工程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骨干工程;

  (二)农业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交通及城建单个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社会事业、服务业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二、奖励金额确定原则

  (一)分区域、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给予奖励。

  1.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工业试验园、市直各行业投资责任部门年度投资计划不分数额大小,奖金均按5万元安排(按“861”项目考核的除外);

  2.县区所属开发区奖金按2万元安排。

  (二)按重点工程投资完成情况给予奖励:

  1.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低于1亿元,项目责任单位和协调服务单位奖金各按1万元安排;

  2.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在1—3亿元(不含3亿元),项目责任单位奖金按2万元安排,协调服务单位奖金按1万元安排;

  3.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在3—5亿元(不含5亿元),项目责任单位奖金按3万元安排,协调服务单位奖金按2万元安排;

  4.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在5亿元以上,项目责任单位奖金按5万元安排,协调服务单位奖金按3万元安排;

  5.按照项目工作难度和工作量的大小,可对上述奖金安排作适当调整,预备开工项目奖金均按1万元安排,对于提前开工的特别重大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可以重奖;

  6.年度计划竣工的工业项目,提前1个月竣工的,追加奖励项目责任单位1万元;提前2个月竣工的,追加奖励项目责任单位2万元;提前3个月及以上竣工的,追加奖励项目责任单位5万元。

  三、先进个人名额确定

  先进个人为在投资工作及重点项目建设和协调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先进个人名额可随着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重点项目个数的逐年增加,原则上比“实施细则”确定的名额有所增加。

  四、其它

  (一)本补充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考核实施细则不明确的地方,以本补充意见为准。

  (二)本补充意见由市重点工程暨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