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成都市海外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34:29  浏览:81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成都市海外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海外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


(1996年3月1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发[1996]47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海外企业的管理,进一步发展我市的对外经济贸易合作,推动企业的国际化经营,保证国家的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海外企业,是指我市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全资公司、合资公司、合作公司、股份公司和贸易代表机构。
第三条 凡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在境外进行投资和经营能力并符合国家有关境外投资规定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设立海外企业。
第四条 海外企业的设立,可以采取独资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形式,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形式,不得以“无限责任公司”形式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条 设立海外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申办生产型海外企业,其立项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主办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区(市)县所属企业报所在区(市)县计划委员会)审核同意后转报市计划委员会审批,合同、章程报市外经贸委审批;审批权属国家有关部委的项目由市计划委员会和市外经贸委分别转报。其中以
部份或全部国有资产出资的,主办单位应在立项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得到批准后,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国有资产评估确认和资金出资批准手续,再申报合同、章程。
申办贸易和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海外企业,主办单位应具有经国家批准的此类业务经营权,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按批准权限由市外经贸委审批或转报国家外经贸部审批。
(二)主办单位凭市外经贸委或国家外经贸部关于同意设立海外企业的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外汇拨付、国有资产登记、财政登记、税收、商检、海关和人员派出等手续。
(三)经批准设立的海外企业应及时到驻在国(地区)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在登记注册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境外有关注册文件的复印件同时报主管部门、市外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局备案。凡以个人名义登记注册的,该代表人应在注册登记前与国内投资单位完备有关资产所有
权的法律手续。
(四)海外企业变更投资额、投资比例或股份转让、合作伙伴、合作方式、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企业名称等,主办单位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及时办理国内外有关变更手续。
第六条 海外企业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国内投资单位对所属海外企业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并对国有资产保全负责。
第七条 海外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海外企业设立后,应及时到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登记备案并接受其协调管理。
第八条 海外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一)董事会由股东单位按持股比例派员组成,中方独资海外企业的董事会由投资单位组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二)董事会为企业的决策机构,决定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战略和利益分配,决定总经理人选,负责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工作计划。
(三)董事长为董事会召集人,其职责是主持董事会议,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表股东权益,监督和帮助总经理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对股东和公司资产进行监理。董事长原则上不常驻境外,不参加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但要定期到海外企业检查、督促工作。
(四)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制定并主持实施公司的经营战略目标和经营管理制度,全面负责企业人事、财务和业务经营管理。
第九条 海外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一)海外企业的国有资产包括:
1、国内投资单位拨给海外企业的全部资产(流动资金、固定资产和其它财产权益等)中的国有资产部份;
2、海外独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和合资、合作企业税后利润中中方国有资产所得部份;
3、企业接受的捐赠、赞助或通过其他形式创造形成的中方国有资产;
4、其他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
(二)主办单位必须确定海外企业的国有资产负责人,并在境内外办理必要的资产拥有证明,负责人对国有资产负有保全的责任,其变动时,主办单位应确定继任人,并及时在境内外办理资产交接的法律手续。
(三)新设海外企业时,主办单位必须在中方派出人员抵达海外企业所在地后,再汇出资金或发运作为中方投资的设备、材料等。
(四)海外企业要定期对属于中方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清查财产、清理损益、核实权益、登记产权、健全帐务和完善规章制度。资产的评估或清算结果由国内或境外注册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做出并经公证后,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的基数

(五)海外企业不得用其资产以个人名义认购股份或购买不动产,特殊情况需经董事会批准,并由当事人与国内投资单位到注册律师事务所办理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文件,明确个人名义项下的该财产属投资单位所有。所有法律文件正本应交投资单位保存。
(六)海外企业和外派人员不得擅自以企业资产从事股票、外汇、黄金、房地产、期货等投机性风险交易。
第十条 海外企业的财务管理
(一)海外企业必须遵守驻在国(地区)的法律,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委托当地注册会计师核数验证。每年向国内主管部门、投资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一次由注册会计师审定的企业财务报表,接受主管部门、投资单位的财务稽核。
(二)海外企业的财务支付一律实行双签制度。因人员配备暂时不齐,无法实行双签的,其对外支付和负债责任要严格限于登记的注册资本内。
(三)海外企业对重大的资金调动、再投资、放贷、担保、抵押等事项,必须征得国内投资单位同意。
(四)海外企业的中方主要负责人(包括中方独资海外企业的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或合资、合作海外企业的国有资产负责人)因任职期满、调动、辞(免)职或离(退)休等离开海外企业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离任主要
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海外企业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主办单位应依原审批程序申请予以撤销,或审批部门责令主办单位将其撤销,并相应撤回派出人员、调回资金,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一)经批准后满一年尚未在驻在国(地区)登记注册或尚未开业;
(二)原批准项目已经完成或合同期限届满;
(三)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或严重亏损;
(四)合资、合作企业因故提前终止;
(五)严重违法乱纪,违法经营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 海外企业发生被兼并、合并、撤销或破产时应及时进行清算,清理财产和各项债权、债务,并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境外产权变动和注销手续。清理后,归中方所有的财产、收入,由主办单位及时足额收回,并按外汇管理规定将所得外汇收益调回境内。
第十三条 海外企业常驻人员的条件
(一)政治条件:
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廉洁奉公,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历史清楚,热爱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守纪律。常驻人员的政治条件要求,严格按照中办发〔1991〕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业务条件:
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须在领导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经考核,成绩良好,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具备本行业的专业知识,具有相应的综合协调能力,能独立处理工作和业务上的各种问题,原则上要基本掌握驻在国(地区)的语言或英语。一般业务人员须从事外经贸工
作或专业工作两年以上,熟悉本职工作,经考核,良好成绩,并熟悉驻在国(地区)的语言或英语。财务人员应有三年以上从事财务工作的资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西方财务制度,基本掌握驻在国(地区)的语言或英语。
(三)年龄条件:
常驻人员的年龄一般控制在男性五十五周岁、女性五十周岁以下。少数重点开发地区需要的特殊专业人员或领导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上述年龄限制,但男性不得超过六十周岁、女性不得超过五十五周岁。
(四)身体条件:
经市级或市级以上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体检,证明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 海外企业常驻人员的选派和管理
(一)海外企业常驻人员的选派、轮换、调回,由国内投资单位报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市外经贸委审批。常驻人员在外工作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海外企业负责。
(二)海外企业负责人中的中方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免,由国内投资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提交董事会按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办理。中层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的聘任、聘用和调整,由海外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程序和人员条件自主决定。
(三)常驻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向驻在国(地区)申领永久居留身份证;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配偶、子女、亲属联系出国留学、谋职、定居;不得自行决定配偶随任;在海外企业工作期间不得办理自费出国留学。违反上述要求的人员,所在海外企业负责人要及时查清情况,并向
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报告,对不适合继续在境外工作的人员要及时撤回。
(四)海外企业的负责人每年要向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书面或口头汇报一次常驻人员的工作、思想情况。常驻人员调回国内工作,所在海外企业要作出鉴定并存入本人档案。
(五)常驻人员的职务和级别实行内外不挂钩的原则,原有职务与驻外职务没有对应关系,常驻人员派出后,免去在国内担任的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第十五条 海外企业常驻人员的待遇
(一)按照财政部、劳动部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改革境外企业工资制度的通知》规定,海外企业的工资管理工作,由国内投资单位负责。海外企业按照国内投资单位制定的工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二)国内投资单位应根据境外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工资总额包干、工效挂钩或利润承包等办法,对其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进行核定和控制。对工资水平的核定要从严掌握,同时应考虑驻在国(地区)的消费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
(三)海外企业职工的工资构成应尽量与驻在国(地区)企业的工资构成一致。企业和职工的各项费用开支,要划清公与私的界线并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房租、水电、燃料、交通、邮电、税金、保险、配偶随任、洗理卫生、伙食补助、文化娱乐等个人生活费用应列入工资项目,企业
不再负担,也不得采取其它名目变相负担。
(四)常驻人员在境外的个人用房,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由企业统一租用的,按租金计价,向职工收取住房租金;企业购买住房给职工使用的,原则上根据当地同类住房的租金标准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国内投资单位批准后,由企业向职工收取租金。
(五)常驻人员配偶随任的所有费用全部自理。随任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本企业内照顾性安排工作。
(六)常驻人员在境外工作每满两年,可以回国内休假一次,在国内停留时间为一个月,不得超假。对因公回国应从严掌握,如因公在国内配偶所在地停留时间一个月以上的,应适当冲销休假时间,停留时间超过两个月的,当年不再安排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往返机票由海外企业
负担。
常驻人员任期每满两年,其配偶可出境探亲一次,时间为一个月(不含路途),配偶探亲费用全部自理。逾期不归者,海外企业要做好工作,同时配偶所在单位停发其工资福利;半年以上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1996年3月1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关于印发《中长期渔业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中长期渔业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农渔发[200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农业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提升我国渔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切实发挥科技对现代渔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我部制定了《中长期渔业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中长期渔业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长期渔业科技发展规划
(2006-2020年)

目 录

一、面临的形势 1
(一)渔业科技发展成就 1
(二)存在问题 4
(三)发展需求 5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7
(一)指导思想 7
(二)基本原则 7
(三)总体目标 8
(四)“十一五”目标 8
三、重点任务 10
(一)中长期重点任务 10
(二)“十一五”期间重点任务 11
1. 主攻六大创新方向 12
2. 整合四大科研攻关项目 12
3.实施三大科技示范推广工程 15
4.开展四项公益性基础工作 16
四、保障措施 17
(一)加强对渔业科技工作的领导 17
(二)加大渔业科技投入 18
(三)加快构建新型渔业科技创新体系和推广体系 19
(四)创新渔业科技持续发展机制 20
(五)扩大渔业科技国际合作 21



当前,我国渔业发展已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发展现代渔业对渔业科技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我国中长期特别是“十一五”渔业科技的发展思路、重大战略目标和任务,提升我国渔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切实发挥科技对现代渔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带动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全国渔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农业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特制定《中长期渔业科技发展规划》。
一、面临的形势
(一)渔业科技发展成就
渔业作为农业的重要产业之一,在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保障食物安全、优化国民膳食结构和提高农产品出口竞争力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在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参与公海渔业资源开发利用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党的农村政策指引和科技进步的带动下,我国渔业保持了持续快速发展,2006年渔业总产量5290万吨,占世界水产品总量的38%,比“九五”末增加1011万吨,增长25%;其中,养殖产量达3593万吨,占世界养殖总量的70%,比“九五”末增加1015万吨,增长40%;渔业总产值达到4433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10.5%,比“九五”末增加1720亿元,增长38.9%;水产品出口额93.6亿美元,占全国农产品出口总额的30%,比“九五”末增加55.7 亿美元,增长144%;渔民人均收入达6176元,比“九五”末增加1451元,增长31%。
我国渔业取得巨大成就的主要原因,一是改革开放政策为产业发展注入了动力和活力;二是“以养为主”方针为产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三是科技进步为产业发展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
“十五”期间,我国渔业科技成绩显著,渔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已超过50%。以品种培育、健康养殖技术为重点的科技攻关成效明显,以主导品种、主推技术为重点的渔业科技入户工程深入开展,渔业科研体系建设稳步推进,科研条件进一步改善,科技队伍素质不断提高,特别是在养殖、加工、捕捞和资源养护等重要领域,一大批科技成果得到应用,产生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在水产养殖方面 。一是水产育种取得新突破。培育了“浦江1号”团头鲂、“黄海1号”中国对虾以及新吉富罗非鱼、“蓬莱红”扇贝等一批优良品种,对发展优质高效渔业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二是人工繁殖技术不断发展。大黄鱼、大菱鲆、南美白对虾、牙鲆、海参等一大批水产名优种类的育苗和养殖技术相继取得成功,丰富和优化了养殖品种结构,推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三是养殖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工厂化养殖和抗风浪网箱等装备技术快速发展,促进了捕捞渔民的转产转业,拓展了海水养殖业的发展空间。四是以健康、生态为主要目标的标准化养殖技术得到发展。初步建立了疫病监测与防控技术体系,推广了多种健康养殖模式,环保型、功能性饲料得到应用,无公害、绿色产品逐渐增多。
在水产品加工方面 。一是水产品冷藏链保鲜技术快速发展,贝类、虾蟹类保鲜加工技术有所突破,淡水鱼保鲜、加工方法不断改进。二是我国水产品加工呈现出综合性、高值化、多品种的态势,形成以小包装、便利化、冷冻冷藏为主,调味休闲食品、鱼糜制品、生物材料、功能保健食品、海洋药物等十多个种类为辅的水产品加工生产体系。三是随着生物化学和酶化学及应用技术的发展,低值水产品和加工废弃物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出海洋酶、壳聚糖、海藻化工制品等系列产品。
在捕捞与资源养护 一是海洋渔业资源专项调查和信息系统集成取得一批的研究成果,为渔业生产和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二是远洋渔业资源的开发,使鱿鱼、竹荚鱼、金枪鱼类成为我国远洋渔业的主要捕捞对象,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三是同时,中国对虾、大黄鱼、“四大家鱼”、鲷科鱼类、贝类及海珍品等经济种类的大规模增殖放流和底播增殖取得了明显效果,中华鲟等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取得了明显进展,对养护渔业资源、保护水域生态、拯救濒危物种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长期渔业科技发展规划前期战略研究结果表明,我国渔业科技综合实力在国际上总体处于中上水平,其中,水产养殖业的应用技术处于世界先进水平,池塘养殖等部分领域达到世界领先水平,但在基础研究领域落后于发达国家;捕捞业在技术和装备水平上均落后于世界渔业发达国家水平,特别是选择性捕捞技术明显滞后;水产品加工技术在引进、消化、吸收的基础上,总体上与世界先进水平保持同步,但原创性技术明显不足。
(二)存在问题
虽然我国渔业科技工作有了较大进展,但与渔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相比仍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渔业科技总体投入不足,科技创新能力较弱。一方面渔业科研与推广投入相对不足,难以满足现代渔业建设对科技的迫切需求。另一方面渔业科技创新能力不强,尤其是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薄弱,缺乏引领行业发展的原创性成果,加之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不够,致使一些制约渔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如水产良种、渔药(疫苗)、渔用饲料和渔业节能等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
二是成果转化率低,科技与产业发展结合不够紧密。渔业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能力弱、技术成果产业化程度低,依然是制约我国渔业发展的一大障碍。由于一些研究内容与产业的需求关联度不高,产学研结合不紧密,以及推广经费短缺等原因,尽管每年都有几百项渔业科技成果问世,但真正在渔业生产和管理中得到应用的比例还不高,渔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和入户率相对较低,存在着科技与生产“两张皮”的现象。
三是科技力量集成整合不够,缺乏行业统筹规划。目前,我国共有地市级以上渔业科研机构127个,涉及水产学科的院校10多个。由于这些机构分属不同条块,缺乏统一的规划和指导,难以形成合力攻克渔业生产中的关键技术难题,加之渔业科技立项选题与产业发展需求结合不够紧密,使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难以根据产业发展的迫切需要进行统筹规划。
四是水产技术推广体系薄弱,渔民科技文化素质不高。由于管理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活、推广方式单一、服务手段落后、经费渠道不畅、人员素质不高等制约推广体系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尚未消除,因而整个基层水产推广体系仍较薄弱。同时,渔民科技文化素质还相对较低,对新技术、新成果的吸纳能力较弱,渔民科技培训工作亟待加强。
(三)发展需求
建设现代渔业,促进渔业增长方式转变,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渔业科技进步支持。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到2020年我国农业科技整体实力要进入国际前列”的精神,要求渔业科技大幅提高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形成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技术体系,进一步提升我国渔业的国际竞争力。
食品安全对渔业科技的需求。随着我国人口增长和收入水平的提高,作为人民生活重要优质蛋白来源的水产品需求将进一步增长。但是,过度捕捞造成渔业资源严重衰退,受水域功能变化的影响,养殖面积也难以大幅增加。同时,渔业水域环境污染、养殖病害增多、渔药使用不规范等也严重威胁着水产品的质量安全。为此,只有依靠渔业科技进步,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渔业,提高资源利用率和水产品质量,才能从数量和质量上实现水产品有效供给,保障食品安全。
生态安全对渔业科技的需求。我国水域生态环境污染状况不断加重,水生生物的生存空间不断被挤占,生物灾害、疫病频繁发生,水域生态遭到破坏,渔业资源严重衰退,水域生产力不断下降,渔业经济损失日益增大。生态安全问题已严重影响我国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迫切需要加强渔业资源养护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减少污染危害,开发环境友好型生产技术,研究和推广适合不同区域生态安全的渔业生产和管理模式,提高渔业的生态安全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现代渔业发展对渔业科技的需求。现代渔业已成为各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密集应用的行业,渔业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使其对科技的依赖程度在不断提高。因此,必须加快渔业科技进步,充分吸纳、融合现代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和材料技术的新成果,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设施渔业和水产品精深加工业,降低资源消耗、环境污染和生产成本,不断提高渔业的资源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进一步引领和支撑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渔业发展。
渔业增长方式转变对渔业科技的需求。在当前我国水生生物资源衰退、水域环境恶化以及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要实现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渔业增效与渔民增收,必须改变现有生产模式和增长方式,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因此,应按照循环经济模式,加强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着力发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质量安全、优质高效型渔业,推动渔业经济增长切实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渔民素质的轨道上来。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现代渔业的战略目标,按照“自主创新、加速转化、突破瓶颈、提升产业、率先跨越”的指导方针,以提升渔业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加快关键技术突破、技术系统集成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渔业增长方式转变,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保障安全,为实现“确保水产品安全供给,确保渔民持续增收;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促进渔区社会和谐发展”的“十一五”渔业发展目标和扎实推进现代渔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系统研究,突出应用。坚持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开发并重,突出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应用技术研究和技术集成,注重对国外高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和再创新,注重其他行业先进技术向渔业领域的延伸、交叉和融合。
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坚持渔业生产、资源养护和环境保护相统一,推进渔业科学研究全面协调发展,落实“以养为主”的方针,对养殖、捕捞、加工实行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提高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创新机制,凝聚力量。建立“稳定支持、适度竞争”的投入机制和“顶层设计与生产需求相结合”的立项机制,推进跨单位、跨区域、跨学科的渔科教、产学研的大协作,形成联合攻关团队与战略联盟,促进突破性成果的产生和创新效率的提高。
项目拉动,平台支撑。以国家“973”、“863”、科技支撑、国家基础条件平台、国家农业科技专项、良种体系建设工程和“948”引进计划等项目为切入点,带动渔业科技创新工作的开展;加强重点实验室和野外台站等技术平台建设,为渔业科技创新工作提供必要支撑条件。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形成结构完整、运行高效的渔业科技创新体系,渔业科技的整体实力进入世界前列。渔业科技投入得到较快增长,科技成果转化率和科技进步贡献率均达到63%以上,实现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的转变。
(四)“十一五”目标
到2010年,构建出渔业科技创新体系基本框架,渔业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50%以上,渔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在现有50%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促进渔业集约化、标准化、产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建立较为先进的水产养殖动植物良种培育及苗种繁育技术体系,培育10个左右水产养殖优良品种或品系,水产苗种遗传改良率由目前的16.4%提高到21%以上。
——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水生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水平明显提高,选择性捕捞技术、濒危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技术、水域污染防治和环境修复技术等研究成果得到有效应用。
——水产品加工与高值化利用技术明显提升,水产品加工的比例由目前的35%提高到45%以上。
——突破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和重大疫病防控技术,开发6种以上水产动物配合饲料,研制4种水产疫苗,开发药残快速检测技术和新型替代药物,使重大疫病发生率由目前的22%下降到17%。
——渔业装备技术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渔业综合生产效率提高15%-20%,渔业综合能耗降低10%。
——实施5万个核心示范户主体培训,培训渔民100万人次;重点区域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达到95%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中长期重点任务
从现代渔业发展的全局和战略角度考虑,重点在水产养殖、水产品加工、渔业环境、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装备与工程以及渔业信息化等六大领域开展核心技术研究,促进我国渔业持续协调发展。
水产养殖发展领域。加强育种理论技术创新与应用,培育主导养殖种类优良品种,提高良种覆盖率;加快高效饲料、安全渔药和免疫制剂研发,加强养殖容量研究,建立环保、优质的养殖模式和技术体系,促进水产养殖方式的根本转变,提高水产养殖综合效益;加强集约化养殖设施开发和相关技术研究,提高设施渔业装备的现代化程度和科技含量,加快养殖业产业化进程。
水产品综合利用领域。开展水产品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和高值化技术研究,建立大宗、优势养殖水产品精深加工技术体系,全面提高我国水产品加工率,延长产业链;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原理与手段,建立水产生物产物资源研究和技术开发体系,为推动我国水产生物产业发展提供系统的科技支撑。
水生生物资源养护领域。加强渔业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的研究,积极研发和推广渔业资源增殖的新技术和新模式;加快建立科学的渔具渔法技术体系,强化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调查监测评估技术研究,建立水生生物资源栖息地生境修复技术;开展水域生态灾害防灾减灾、濒危水生生物保护技术的研究,合理养护、修复和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加强公海生物资源利用技术研究,开发新的渔业资源,丰富渔业发展内涵。
水产品质量安全领域。针对产地环境、生产投入品和生产过程,研究建立系统的水产品安全性评价和风险分析技术与方法,研究捕捞、养殖、加工和流通等主要环节危害控制技术,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技术体系;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检测方法研究和标准制定,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体系、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和监控技术体系,全面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渔业装备与工程技术领域。加强集约化养殖设施、水产品加工技术装备、现代远洋捕捞装备和综合配套技术以及渔业工程技术研究,进行新技术、新材料系统集成研究和技术运用,发展安全、节能、环保、系统配套性强、有利于产业化的渔业装备及设施,提高我国渔业装备和工程技术的总体水平,推动产业化进程。
渔业信息化领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渔业信息化技术开发与应用研究,建立渔业信息共享体系、渔业资源环境监测预警系统、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和渔业生产智能系统,提高渔业信息化程度,为全面提高渔业宏观管理决策水平和渔业信息化综合服务管理效率提供系统的技术支撑。
(二)“十一五”期间重点任务
努力争取国家重大基础性研究、国家高新技术研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等计划对渔业科技的支持,重点部署、实施国家科技支撑、行业科研专项、“948”引进计划、跨越计划及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等渔业项目。紧扣渔业发展重大技术需求,确定科技创新方向;瞄准渔业生产技术瓶颈,组织关键技术攻关;针对科技成果转化难题,实施科技示范工程;围绕渔业公益性服务功能,开展公益性基础工作;不断增强我国渔业科技创新与应用能力。
1. 主攻六大创新方向
为提高渔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引领和支撑现代渔业发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紧紧围绕行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重点在“水产主导品种培育、重大疫病防控、健康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水生生物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渔业节能减排技术”等六大方向上开展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努力解决渔业生产中的关键技术问题,为行业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2. 整合四大科研攻关项目
围绕“十一五”时期渔业中心任务和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按照科技立项渠道和相关要求,在上述六大创新方向的基础上,整合提出“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产品加工、水生生物资源评价与养护以及渔业节能减排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等四大渔业科研攻关项目,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支持,加快提升我国渔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切实发挥科技对现代渔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针对日益凸显的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以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水域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增效和渔民增收为目标,以优势区域布局为重点,以大宗淡水鱼、罗非鱼、对虾、贝类、鲆鲽鱼、大黄鱼、鳗鱼等主导水产品为主攻对象,以提升养殖全程质量安全水平为主线,加快品种改良和新品种推广,创新健康养殖模式,实行标准化养殖,突破水域生态调控、重大疫病防控、环保型配合饲料开发、水产药物(疫苗)开发、药物代谢与残留控制和水产品质量追溯等重大关键技术,加强技术集成与示范,建立水产品优质化、标准化、产业化生产模式,全面提升我国水产养殖产业素质和国际竞争力。
——水产品加工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示范项目。针对水产品加工增值的关键技术难题,以渔业增效、渔民增收为目标,以提高水产加工品质量和增加水产品附加值为主线,以淡水鱼、海洋贝类、对虾等大宗和优势出口水产品为主要研究对象,大力发展水产品精深加工技术,重点研究水产品加工酶工程技术、微生物技术、冷杀菌技术、液熏技术和膜分离技术等高新技术,开发水产品深加工系列化产品和加工装备,配套完善加工生产线,提高水产品加工产业化水平,为增强我国水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提供技术支撑。
——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评估与养护技术研究项目。为维护我国海洋渔业权益,保护我国专属经济区利益,重点研究我国与周边国家相邻海域和长江水生生物资源评价与养护关键技术,针对有重大经济价值和重要生态功能的水生生物种类,开展产卵场、育肥场、索饵场和洄游通道等关键场所的地理分布、种群结构、区系构成及其动态变化规律研究,探明经济物种的资源总量和可捕量,查明资源量变动状况,研究大型水利工程等人类活动和环境变化对水生生物资源关键要素的影响,开展珍稀濒危物种驯养繁育核心技术攻关,突破濒危水生物种保护关键技术,建立相关信息集成和共享系统平台,为养护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渔业资源权益提供重要支撑。
——渔业节能减排关键技术研究与重大装备开发项目。围绕国家节能减排战略和“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针对渔业高耗能产业节能降耗的重大技术需求,开展海洋捕捞渔船和集约化养殖节能降耗技术研究,设计适合我国海洋渔场特点和捕捞方式的系列化节能船型,研究木质渔船玻璃钢被覆改造技术,研制渔船主机节油、余热利用、循环水养殖节能型温度控制技术与装置,开发低阻力渔具和符合水产养殖特点的大流量低扬程水泵等新型节能设备。研究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养殖减排技术。通过技术集成应用,使新建渔船单位捕捞产量能耗降低20%,现有渔船改造后能耗降低10%-15%,主要养殖装备能耗水平下降20%,新型循环水养殖模式降低能耗50%,努力实现养殖污染“零排放”,为实现渔业节能的国家目标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3.实施三大科技示范推广工程
充分发挥现有渔业科技创新体系的优势和作用,推动产学研相结合,以促进产业发展为目标,按产业链条进行集成创新和示范推广,提升产业整体技术水平。同时,按照“工作措施到村、上下联动抓户”的工作要求,以推广渔业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和实施主体培训为关键措施,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渔民对科技的吸纳能力,促进渔业科技、信息、服务进村入户。
——现代产业技术体系研发示范工程。根据现代渔业的产业迫切需求和不同水域特点,以主导养殖品种为重点,以研发、熟化产业链条中重大关键技术为核心,进行良种良法配套,将优良品种、病害防治、饲料开发和利用、水质调控以及水产品加工和质量安全控制等技术进行组装集成和示范,使单位面积水域产出效率大幅提高,产业整体发展水平和竞争优势得到明显提升。
——渔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以优势水产品和优势产区为重点,以加强科技示范户能力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推动、市场引导、项目带动、专家负责、专人包户的形式,建立科技人员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池)、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科技成果快速转化长效机制和人、财、物直接进村入户的科技推广新模式。
——新型渔民科技培训工程。通过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和渔民转产转业培训等,切实提高广大农(渔)民科学种养水平和转移就业能力,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渔民技术能人和科技示范户,全面提高农(渔)民科技文化素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4.开展四项公益性基础工作
进一步强化渔业科技公益性职能,系统部署渔业科技公益性、基础性工作,构建我国渔业公益性基础工作的有效工作体系、完善技术体系和稳定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渔业公益性基础性工作的科技支撑能力。
——渔业资源监测。围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加强渔业资源监测理论研究和技术体系构建,提高我国渔业资源监测水平。开展我国海洋、内陆水域及主要远洋渔业作业海区水生生物资源的长期常规性监测与评估,提出资源合理利用、保护和增殖的有效措施。
——渔业生态环境监测。加强渔业生态环境监测技术研究,建立和健全渔业环境监测技术工作体系,开展我国近海、主要江河流域和大型湖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持续性监测,提出环境污染对渔业水域生态的影响及应对技术措施。
——渔业标准研究。围绕水产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加快水产品质量安全、水生动物防疫等重要水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加强标准研究、宣贯和实施,强化渔业标准化人才建设,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促进我国渔业标准与国际接轨,努力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国际规则的渔业标准化体系。
——渔业管理研究。以提高渔业管理决策水平和管理效率为目标,加强渔业经济管理和发展战略研究,为渔业发展与管理提供决策依据。拓展现代信息技术在渔业领域的应用,建立我国渔业信息基础平台和渔业信息服务体系,提高渔业管理信息化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渔业科技工作的领导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渔业科技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凝聚力量,按照新时期渔业科技的指导方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渔业科技发展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采取有力措施,逐项抓好落实,力争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核心技术的自主创新与推广应用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全面推进渔业科技进步。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创新意识,加强对科研、教学和推广单位的工作指导,继续深化改革,积极探索和总结产学研相结合的渔业科技创新模式,加强各类渔业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和监督实施工作。
加强对渔业科技成果的宣传、教育和推广普及工作,充分利用公众媒体宣传渔业科技、政策、法规知识,推介最新科技成果,充分发挥科研、教学、推广单位和学术团体等组织在科普宣传中的作用,提高渔民对科技成果的主动利用能力。
进一步加强科技人才的培养,加快造就一批科技领军人才、战略科学家和创新团队,尽快形成一支具有世界前沿水平的渔业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加快培养一批通晓业务、擅长管理、具有战略眼光和全球视野的管理人才,尽快形成一支适应全球化竞争的管理人才队伍;加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技术推广人员和科技示范户,尽快形成一支适应现代渔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水产技术推广队伍和渔区实用人才队伍。
(二)加大渔业科技投入
积极争取国家财政对渔业科技的稳定支持,争取渔业科技投入占农业科技总投入比例较“十五”期间明显提高。整合现有各项建设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重点向提升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方面倾斜。
积极组织和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的实施,积极争取扩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973”计划、科技基础平台计划等项目在渔业方面的份额。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荐和有效组织优势科技力量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
积极参与各项农业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认真组织参与“948”引进计划、农业科技跨越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公益性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的实施,积极争取扩大渔业科技项目所占比重。
各级渔业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加大渔业科技投入,加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同时,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引领、企业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多渠道、高效率的渔业科技投入新格局。
(三)加快构建新型渔业科技创新体系和推广体系
构建新型渔业科技创新体系。按照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统一布局和有关程序,充分认识渔业科技工作的公益性、区域性和稳定性特征,通过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投入和科技创新项目的带动,以任务带团队,以团队促网络,以网络建体系,积极整合和优化配置现有各级渔业科技优势力量和资源,分别纳入国家基地、区域中心、试验站和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加快构建符合现代渔业发展需求的新型渔业科技创新体系,显著提高创新能力和效率。
完善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根据新阶段渔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精简人员、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建立起以国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以渔区经济合作组织为基础,渔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
健全渔民科技培训体系。积极推进将渔民科技培训工作纳入全国农民科技培训体系,充分发挥各部门渔业技能培训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站、科研院所、水产院校和社会各方的力量,开展渔业科技教育培训,建立由政府组织、渔业部门主导、农(渔)科教结合、社会广泛参与的渔民教育培训网络系统,不断提高渔民的科技素质和水平。
(四)创新渔业科技持续发展机制
完善渔业科技投入的绩效评估机制。紧紧把握国家加大对包括渔业在内的农业科技投入的大好形势,积极探索和完善投入产出绩效评价制度,规范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优化科研基地、人才队伍和科研条件等方面的资源配置,发挥财政投入的最大效益。逐步建立科技经费投入的绩效考评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和目标考核,科学评价项目执行效果,提高科技创新效率。
优化渔业科技项目的立项机制。完善和优化渔业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加强对重大渔业科技问题的统筹协调和重大科技项目的科学论证。重视前瞻性、公益性和基础性科技项目的长期稳定支持,明显提高对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突发问题的应急科技支撑能力;进一步强化应用性科技项目的顶层设计与生产需求紧密结合,逐步实现科技选题“从生产中来,到生产中去”。
完善分工协作和联合攻关的机制。围绕国家渔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按照“资源共享共用、权益合理分享”的思路,整合各类资源,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系统内外相关渔业科研、教学以及企业单位的积极性,以任务分工为基础、以权益合理分配和资源信息共享为核心、以合作项目为纽带,形成跨单位、跨区域、跨系统的渔业科技创新团队和协作网络,构建全国性渔业科技创新共享平台,促进农科教、产学研紧密结合,争取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突破性大成果。
(五)扩大渔业科技国际合作
积极主动参与国际科学研究计划,引进和消化吸收国际先进技术,继续保持我国渔业科技创新的优势领域,增强科技竞争实力和科技持续发展能力;继续实施渔业技术与人才引进计划,主动加强与国际组织、发达国家在资源、技术、智力、项目和实验基地建设等方面的科技合作与交流,按照互惠互利原则,充分吸纳国外资金对渔业科技的开发。加大实施渔业“走出去”战略,建立稳定、通畅的国际合作渠道,扩大对外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到国外开展项目合作,增强科技竞争的实力和科技发展能力;鼓励科研院所、教学单位和龙头企业向国际化方向发展,进一步开拓渔业技术和产品的国际市场。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物价局、财务局:

公安部《关于核定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公治[2003]14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采用非接触式集成电路技术、密码技术、防伪膜和辟线等印刷技术,使用了改性聚脂等环保材料,制作成本大幅度提高,因此,同意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仅适用于居民申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居民申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换领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873号)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