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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3:37:37  浏览:93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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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释〔一九九九〕一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1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我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以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反映该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中规定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不明确。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批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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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协调调解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协调调解办法》的通知
(2006年12月5日)
深人发〔2006〕86号

  现将《深圳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协调调解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协调调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改革机制,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解决好各种矛盾,确保我市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工作的意见》(深人发〔2005〕14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对职(雇)员聘(雇)用、聘任等引发的人事争议进行协调和调解。
  第三条 为及时、有效解决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在人事改革和管理中出现的人事纠纷,各事业单位要成立人事争议协调小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人事争议协调小组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改革协调指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协调和调解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公正、及时;
  (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与协调;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与协调;
  (四)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章 人事争议协调

  第五条 人事争议协调小组成员由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工作小组代表、职员代表、工会代表组成,组长由工会代表担任。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
  第六条 人事争议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本单位与职(雇)员之间除履行聘(雇)用合同、聘任协议书之外发生的人事争议。因履行聘(雇)用合同、聘任协议书发生的人事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协商的过程中,协调小组可以提出建议。
  对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人事争议,协调小组不予受理。
  第七条 人事争议协调的程序:
  (一)当事人提出协调申请。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调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二)协调小组决定是否受理。协调小组接到协调申请后,应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一方不愿协调的,应做好记录,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协调小组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发出书面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对申请协调事项协商不成或经协调后仍有争议的,以书面形式按隶属关系向市或区教育局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按照人事争议仲裁的有关规定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组织协调。进行协调时,可以采取与当事人双方分别谈话或共同谈话等形式。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签订协调同意书。协调不成的,应做好记录,并在协调书上说明情况。
  发生人事争议的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须推举代表参加协调。
  第八条 人事争议协调时限:
  协调人事争议,一般在受理协调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视为协调不成。

第三章 人事争议调解

  第九条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工会、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一般为3至7名人员组成,设主任1名。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
  第十条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与职(雇)员之间因履行聘(雇)用合同、聘任协议书所发生的人事争议;协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与职(雇)员之间除履行聘(雇)用合同、聘任协议书外发生的人事争议。
  对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人事争议调解的程序:
  (一)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职(雇)员与单位因聘(雇)用、聘任及履行聘(雇)用合同或职位聘任协议书等发生人事争议,经双方在规定的协调时限内未获协调解决的,可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育行政部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不经调解和协调,直接按照人事争议仲裁的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未申请的,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申请调解。
  (二)调解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做好记录,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委员会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发出书面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调解委员会决定受理后进行复核和调解。对申请调解事项调解协调不成或经调解后仍有争议的,当事人可按照人事争议仲裁的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组成调解小组。调解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可以成立调解小组,并在调解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调解小组一般不少于3人。调解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调解成员担任组长。
  (四)组织调解。进行调解时,可以采取与当事人双方分别谈话,或召集当事人双方共同谈话等形式。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应当签订调解同意书。调解不成的,应做好记录,并在调解书上说明情况。
  发生人事争议的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须推举代表参加调解。
  第十二条 人事争议调解的时限:
  调解人事争议,一般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四章 仲 裁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协调、调解结论不服的,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本章所列的协调、调解在处理期间,聘用合同(含聘任协议)和有关人事行为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人事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公告2009年第50号


  国际海事组织第25届大会于2007年11月29日以第A.1004(25)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避碰规则) 的修正案。
  根据避碰规则第VI条第4款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规则的修正案将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
  我国是避碰规则的缔约国,在上述规则的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上述规则的修正案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国际 公约 修正案 生效



文档附件:


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doc

附件
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
附件IV
遇险信号
1 下列信号在一起或单独使用或展示时,表示遇险和需要救助:
(a) 约每隔1分钟开一枪或发出其他爆炸信号;
(b) 用任何雾号装置连续发声;
(c) 火箭或炮弹,以短暂间隔每次一发抛出红星;
(d) 以《摩斯信号规则》的…-…(SOS)信号组构成的任何信号方法发出的信号;
(e) 用无线电话发出的由口说的“MAYDAY”一词组成的信号;
(f) 由N.C. 表示的《国际信号规则》的遇险信号;
(g) 由下列者构成的信号:在一四方旗的上方或下方有一个球或球状物;
(h) 船舶上的火焰(如点燃的沥青桶或油桶等发出的火焰);
(i) 发出红光的火箭降落伞闪光信号或手提火焰信号;
(j) 发出橙色烟的烟号;
(k) 将从两侧伸展的手臂慢慢反复举起和放下;
(l) 通过在下列频道或频率上发出的数字选择性呼叫(DSC)发出的遇险警戒:
(a) 甚高频第70 频道,或
(b) 2187.5kHz、8414.5kHz、4207.5kHz、6312kHz、12577kHz或
16804.5kHz 频率上的中频/高频;
(m) 船舶的Inmarsat或其他移动卫星业务提供商的船舶地球站发出的船到岸遇险报警;
(n) 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发送的信号;
(o) 包括救生筏雷达应答器在内的无线电通信系统发出的经核准的信号。
2 禁止为指示遇险和援助需要以外的其它目的使用或展示任何上述信号,还禁止使用可能与任何上述信号混淆的其它信号。
3 请注意《国际信号规则》、《国际空中和海上搜救手册》第 III 卷的有关章节和下列信号:
(a) 带有一个黑色方块和圆圈或其它适当符号的一块橙色帆布(供从空中识别);
(b) 一个染色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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