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税规定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3:19:18  浏览:98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税规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税规定的公告

1994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为统一税收政策,有利于平等竞争,推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务院决定调整部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税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自1995年1月1日起,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等20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但属于国际组织(不包括民间组织)和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定的协议规定可享受减免税的除外。我各类出国(境)人员及台胞、华侨携带进境或在国内免税购买这些物品的规定暂予保留。
原可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地区和单位进口的上述货物,凡在1994年12月31日(含当日,下同)前对外签约、按规定领具进口许可证、在海关办妥减免税手续,并在1995年3月31日前申报进口的,仍准予按原优惠规定办理。
二、外籍华人和非居民长期旅客携带入境或在境内免税外汇商品供应单位购买列入公告第一款中的20种商品中的任何商品,从1995年1月1日起一律照章征税。
三、原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常驻机构以及各类开放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准予免税进口的办公用品,无论任何地区、企业、单位进口,自1995年1月1日起照章征税。原可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凡在1994年12月31日前已对外签约、按规定领具进口许可证、在海关办妥减免税手续,并在1995年3月31日前申报进口的,仍准予按原优惠规定办理。
四、各地的进境口岸免税商店和各经济特区试办的外币免税商店,自1995年1月1日起停止进口免税商品。凡在1994年12月31日前,在国家批准的额度内已进口的商品,在1995年3月31日前仍可免税销售,逾期一律照章补税。
特此公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

(2001年9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的管理,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资源,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架空线,是指架设在城市道路上空的线缆,包括高(低)压输配电线路、信息传输线路、电车供电馈线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
  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规划、严格控制、逐步入地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管线监察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城市道路架空线的管理。
  本市建设、规划、电力、信息、通信、交通、市容环卫、房地、绿化、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新建架空线的规划控制)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不得新设置架空线及其杆架或者在已有的杆架上增设架空线。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城市道路需要新设置架空线及其杆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六条(临时架空线的管理)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其他活动等原因,需要架设临时架空线的,应当事先将临时架空线架设方案按照城市道路市、区两级管理分工,向市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结束后15日内,申报人应当拆除架设的临时架空线。
  第七条(入地规划与计划)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城市道路的已建架空线,应当逐步埋设入地。
  市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电力、信息、通信、交通等管理部门,制订本市架空线入地规划;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架空线入地规划,会同同级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架空线入地建设计划,并听取相关架空线权属单位的意见。
  架空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架空线入地建设计划,落实经费、组织实施。
  第八条(同步入地建设)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的城市道路实施扩建、改建、大修工程的,沿途架空线应当同步埋设入地。
  市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城市道路扩建、改建、大修工程建设计划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和相关架空线权属单位。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架空线权属单位及时制定架空线同步入地施工方案,并由架空线权属单位具体实施。制定同步入地施工方案发生争议时,由市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协调。
  因地下管位等原因无法埋设入地的架空线,经市市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暂时予以保留。
  第九条(预埋管道和共同沟的利用)
  已有预埋管道或者共同沟的城市道路,沿途新建线缆应当埋入预埋管道或者共同沟。
  第十条(架空线及杆架的管理)
  架空线、架空线杆架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其所属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巡视和检查,负责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维修和养护,确保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安全、整洁和完好。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架空线需要维修更新的,架空线权属单位应当事先告知市管线监察机构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管线监察机构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架空线作业时派员实地核查。
  架空线、架空线杆架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架空线及其杆架的设置技术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市容整洁的原则另行制定。
  架空线、架空线杆架权属单位对废弃的架空线或者架空线杆架,应当及时予以清除。
  第十一条(架空线的备案管理)
  本市实行架空线备案制度。
  架空线资料由相关架空线权属单位向市市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中,信息传输架空线资料由该架空线权属单位向市信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信息行政管理部门将备案资料汇总后抄送市市政管理部门。
  应当向备案部门提供的架空线资料包括:架空线名称、路由、规格、数量,杆架数量,相关设施的规格、数量以及架空线空间布置等。
  第十二条(权属不明架空线及杆架的处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架空线杆架权属单位发现有权属不明的架空线或者架空线杆架的,应当及时提请市管线监察机构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90日,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由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清除。
  第十三条(架空线损坏的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安全。
  对造成架空线损坏的,损坏者应当立即向市管线监察机构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管线监察机构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损架空线权属单位;被损架空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恢复架空线的正常状态。
  第十四条(埋设入地的代履行)
  对应当埋设入地而拒不埋设入地的架空线,市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单位代为埋设入地,其费用由架空线权属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优惠措施)
  架空线权属单位实施架空线埋设入地建设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推广应用非开挖技术)
  架空线埋设入地施工应当依靠科学新技术,推广应用非开挖技术。
  第十七条(罚则)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三款或者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在已有的杆架上增设架空线的,架空线、架空线杆架设置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或者不及时清除废弃的架空线或者架空线杆架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及公共安全的,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架设临时架空线未备案的,市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临时架空线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架空线应当埋设入地而拒不埋设入地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不履行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维修和养护职责的,或者维修更新架空线未告知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危害架空线、架空线杆架的安全或者损坏架空线后不及时报告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擅自新设置架空线及其杆架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行政监察)
  市政、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在本办法的执行过程中,发现相关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抄告监察部门。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
  执法人员在本办法的执行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1]646号



关于印发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交通厅,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湖北、湖南、吉林、黑龙江省交通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加快西部地区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西部地区交通基础条件,经国务院批准,今明两年集中力量实施西部地区通县沥青公路建设工程。为做好这项工作,部制定了《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有何意见请及时告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西部地区 公路 建设 意见 通知

抄送 :国家计委,财政部。




              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西部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经国务院批准,今明两年要集中力量实施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工程。这是完成西部地区“十五”公路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西部地区路网建设难得的机遇。为切实抓紧抓好这项工作,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特制定《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朱总理“西部地区交通建设是西部开发第一要务”的重要指示精神,抓住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难得的历史机遇,积极行动,狠抓落实,推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通县公路建设任务。

二、组织机构

1、交通部设立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在部党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通县公路建设有关工作。制定公路建设技术政策,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定期听取通县公路建设情况汇报,组织技术咨询活动;负责通县公路建设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安全使用等有关工作稽查;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信息;定期印发建设情况简讯,承办部领导交办事项。

2、交通部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办公室内设监督组和技术组。监督组人员从部机关纪检、规划、财务、监督部门抽调,负责通县公路廉政建设、资金安全使用、配套资金计划落实和工程质量等有关事项的检查。技术组人员从东、中部地区交通厅(局)抽调,负责制定通县公路建设技术政策,协助解决建设中普遍存在的技术问题,组织对特殊技术问题的咨询活动。

3、各省(区、市)按照部建设管理模式,由基建、计划、财政、纪检、审计等部门的人员参加,设立省(区、市)通县公路建设办公室,负责全省(区、市)通县公路工程建设领导和组织工作,依靠省计委、省财政落实通县公路建设配套资金;依靠各级地方政府出台通县公路建设优惠政策,协调建设环境,监督建设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各省(区、市)通县公路建设办公室应抽调政治思想过硬、技术业务精干的人员组成,办公室人员要具有协调建设环境、解决具体技术问题的能力,及时收集、整理并上报建设情况,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工作。

三、组织管理

1、简化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国家计委明确表示:凡是己列入建设计划方案的项目即视同国家已批准立项,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建议各省(区)交通厅与省计委协商简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原则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个别地质条件复杂路段、特殊大桥、复杂隧道建设可按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设计文件应由具有乙级以上(包括乙级)公路勘察设计资质单位承担,并由本省具有甲级公路勘察设计资质单位负责审查把关。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建立,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和监理单位。设计文件审批、邀请招标投标、开工报告审批均委托各省(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2、合理安排招标投标工作

根据工程特点,工程量大小,按照路网改造项目进行管理,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择优确定施工单位,招标前可不再报批。各地应开放公路建设市场,在指定报刊发布信息,邀请具有二级、三级公路施工资质单位参加通县公路建设项目投标。个别简单的项目也可按养护大、中修项目进行管理。标段划分必须合理,原则按40—60公里控制 (东北寒冷地区,受施工期控制可按30公里划分标段),以适应机械化施工需要。在招标投标管理上以《招标投标法》为准绳,严防弄虚作假和地方保护,严禁施工转包和违规分包。强化质量控制措施,严格保证工程质量,决不允许出现“豆腐渣”工程。

3、做好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

各省(区)通县公路建设办公室,应在交通厅(局)领导下抓紧时间逐一落实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依靠各级地方政府争取地方优惠政策(征地、拆迁、地材供应、鼓励人民群众投工投劳……),协调工程建设外部环境,加强监督检查、技术指导,为公路建设各从业单位提供有效的服务。

4、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项目完工后,各省区交通厅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分阶段进行,也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三、四级公路可视情况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二级公路原则上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分两次进行;无论工程验收分两次进行还是合并进行,质量责任缺陷期均从通车之日起计算。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要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四、设计标准

西部地区地质条件较差,气候恶劣,生态环境脆弱,勘察设计单位一定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要结合公路建设现场实际,选择好技术指标,这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投资、效益的关键。

1、在技术标准掌握上,原则以现有二、三、四级公路为主,路线线位、线形基本不变,尽量利用老路改扩建。应尽量避免因平、纵面线形调整,导致大填大挖,诱发新的坡面坍塌病害。对个别地形地质条件复杂路段宁可降低具体技术指标,不能诱发新的自然灾害。对一定规模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病害路段,原则上采用保通的方法。

2、在地形、地质条件比较复杂的路段,路基宽度基本要达到6.5米左右,勘察设计阶段特别要注意山区公路内侧加宽,不能诱发古滑坡复活、坡面崩塌等地质病害;注意新老路基衔接的技术处理,防止路基不均匀沉陷;注意沿溪线下挡墙的防护工程,避免水毁导致公路中断。

3、注重路基排水和防护工程设计,提高路基抗拒自然灾害的能力。现有油路普遍存在路基沉陷、路面翻浆等病害,除施工质量外,路基高度偏低,使其长期处于潮湿状态是一个重要原因。完善的路基排水防护设施,是保证路基、路面正常使用的必要条件。应适当加大或加深边沟,增设截排水沟和涵洞,同时增设上下挡墙。

4、路面原则采用沥青表处,交通量大的路段可采用沥青混凝上面层,对穿越泥石流路段可以设置水泥过水路面,应尽量采用机拌、机铺的路面施工方法。

5、在陡岩、急弯、沿江路段要设置必要的警告标志、护拦、浆砌石垛、反射镜等交通安全设施,以满足行车安全需要。

五、施工管理

1、路基工程

路基施工应充分利用老路,禁止高填深挖,注意新老路基衔接处的施工工艺和压实度,对山区公路内侧加宽工程,必须注意山体稳定,施工中严禁放大炮,确保边坡、路基稳定。

2、桥涵工程

应对原路桥涵和防护工程进行检查,清理桥涵排水通道。对旧桥加固、拱桥施工必须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并由有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加强安全监督,严禁分包和转包。

3、路面工程

基层宜采用水稳定性较好的水泥稳定结构,如水泥稳定沙砾,水泥稳定碎石等,施工中要保证机械压实,要注意防止路面边缘踏空。使用材料要因地制宜,石料、沥青必须保证质量,并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测。对路基不稳定的路段应做过渡路面,待路基稳定后再作路面施工。

4、防护排水工程

路基防护工程和路面排水工程,是提高路基抗拒自然灾害能力,延长路面工程使用寿命的关键。对公路内侧边沟和边坡要进行整修,边沟的加宽或加深应结合地形、气象条件和现有路基宽度综合考虑。特别注意沿溪线外侧下挡墙稳定和防冲刷,以及路基内侧不稳定山体的防护,要注意路肩墙设置位置、基础的埋深,避免水毁导致公路中断。

5、交通工程

在陡岩、急弯、沿江路段设置的警告标志、护拦、浆砌石垛、反射镜等交通安全设施,施工中必须保证基础埋置深度、水泥标号、水泥沙浆或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文件要求。

六、监理与监督

1、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制。对于建设资金相对紧张、监理力量薄弱的地区,应建立以项目法人单位质量管理人员与设计单位派出的设计代表联合组成的监理组,或由项目所在地交通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抽调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组成监理组开展监理工作。现场监理应将施工图作为主要监理依据,质量监理工作应以不断档、不脱节,连续、实用、服务为工作原则。

2、现场监理组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原则上每10公里不低于1人。监理组必须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

3、现场监理应对施工原材料、拌和材料严格把关,把握重要工序、重点部位,如沥青面层摊铺、防护工程、桥梁基础施工、施工支架验算等作为主要监理控制点,严防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4、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由工程所在地省级质监站负责。各省质监站要结合实际,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要点和验收标准,并确定一名站领导和一名监督人员专职负责通县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

5、对通县公路工程的质量监督要突出重点,监督覆盖面要达到100%,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制度,及时掌握情况,监督工作中可采取巡回和交叉监督等方式。在路基成型、路面摊铺过程、路面工程完工等重要阶段,必须由质监站组织进行全面质量检查。

6、各地质监机构要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管理。要在今冬明春工程开工前,对临时组建的监理组和抽调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结合项目特点和监理工作要求进行培训,对合格者核发西部地区通县公路专项监理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七、管理职责

(一)项目法人职责:

1、严格执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规定,工程实施中必须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和监理服务合同。

2、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日常管理,保证工程处于受控状态。

3、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按时上报工程建设有关信息。

4、维护公路建设秩序,禁止并纠正各种形式的违法分包、转包行为。

5、执行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6、在交通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做好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

7、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能及时纠正违法分包和转包行为,项目法人擅自挪用、挤占工程建设资金的,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将依法受到责任追究。

(二)设计单位职责

1、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编制、复核、审核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对公路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2、设计文件深度以满足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规定为原则,应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3、设计单位应与项目法人单位签定设计服务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应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设计单位有责任和权力,对施工过程中未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工程提出意见,并及时告之项目法人。

(三)施工单位职责

1、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有关公路工程的建设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2、施工单位不得将承接的工程施工任务进行转包和非法分包。

3、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施工过程自检、互检、交接检工作,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4、施工单位应加强全员质量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各项预防和检查制度,切实防止发生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

5、工程实施中,应做好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工程完工后应按规定向项目法人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四)监理单位职责

l、接受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2、根据监理服务合同规定,派驻监理人员,独立、公正、有效开展监理业务,保证工程质量。对业务素质、敬业精神不能满足通县公路建设需要的监理人员应及时调换。

3、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批准特殊施工技术措施和工艺;指导施工单位按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施工。

4、对不能履行施工合同、违反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施工单位,有权发出停工令,并建议项目法人将其清除出施工现场。

(五)质量监督机构职责

1、省质量监督机构应抽调政治素质、技术业务合格人员组成省通县公路建设专职监督组,具体负责通县公路质量监督管理。

2、建立满足通县公路建设实际要求的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手段,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3、具体负责组织质量工作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查处施工、监理单位和人员有规不行、违规不究的行为。

4、对已完工程及时出具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并参加交工和竣工验收工作。对经鉴定认为不合格的工程,应责令施工单位拆除、返工,直至达到工程合格以上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