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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7:50:25  浏览:99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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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修改〈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决定
1993年8月1日,国务院

国务院决定对《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凡年满十五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丧失学习能力者的鉴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
二、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扫除文盲教育应当讲求实效,把学习文化同学习科学技术知识结合起来,在农村把学习文化同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结合起来。”
三、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标准是:其下属的每个单位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以后出生的年满十五周岁以上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在农村达到95%以上,在城镇达到98%以上;复盲率低于5%。” 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基本扫除文盲的单位应当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四、第九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督促基本扫除文盲的单位制订规划,继续扫除剩余文盲。在农村,应当积极办好乡(镇)、村文化技术学校,采取农科教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巩固扫盲成果。”
五、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在规定期限内具备学习条件而不参加扫除文盲学习的适龄文盲、半文盲公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组织入学,使其达到脱盲标准。”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华民族的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年满十五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对丧失学习能力者的鉴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领导,制订本地区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有关方面分工协作,具体实施,并按规划的要求完成扫除文盲任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具体管理。
城乡基层单位的扫除文盲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单位行政领导负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组织扫除文盲工作。
第四条 扫除文盲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应当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已经实现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尚未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地方,应在五年以内实现基本扫除文盲的目标。
第五条 扫除文盲教育应当讲求实效,把学习文化同学习科学技术知识结合起来,在农村把学习文化同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结合起来。
扫除文盲教育的形式应当因地制宜,灵活多样。
扫除文盲教育的教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六条 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也可以使用当地各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第七条 个人脱盲的标准是:农民识一千五百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二千个汉字;能够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文章,能够记简单的帐目,能够书写简单的应用文。
用当地民族语言文字扫盲的地方,脱盲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制定。
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标准是:其下属的每个单位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以后出生的年满十五周岁以上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在农村达到95%以上,在城镇达到98%以上;复盲率低于5%。
基本扫除文盲的单位应当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第八条 扫除文盲实行验收制度。扫除文盲的学员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同级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考核,对达到脱盲标准的,发给“脱盲证书”。
基本扫除文盲的市、县(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验收;乡(镇)、城市的街道,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验收;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验收。对符合标准的,发给“基本扫除文盲单位证书”。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督促基本扫除文盲的单位制订规划,继续扫除剩余文盲。在农村,应当积极办好乡(镇)、村文化技术学校,采取农科教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巩固扫盲成果。
第十条 扫除文盲教师由乡(镇)、街道、村和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并给予相应报酬。
当地普通学校、文化馆(站)等有关方面均应积极承担扫除文盲的教学工作。
鼓励社会上一切有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人员参与扫除文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教育事业编制中,充实县、乡(镇)成人教育专职工作人员,加强对农村扫除文盲工作的管理。
第十二条 扫除文盲教育所需经费采取多渠道办法解决。除下列各项外,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补助:
(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自筹;
(二)企业、事业单位的扫除文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三)农村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应当安排一部分用于农村扫除文盲教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扫除文盲工作中,培训专职工作人员和教师,编写教材和读物,开展教研活动,以及交流经验和奖励先进等所需费用,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资助扫除文盲教育。
第十三条 扫除文盲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扫盲任务应当列为县、乡(镇)、城市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的职责,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对未按规划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单位,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处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扫除文盲工作的情况,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在扫除文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颁发“扫盲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当对在扫除文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对在规定期限内具备学习条件而不参加扫除文盲学习的适龄文盲、半文盲公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组织入学,使其达到脱盲标准。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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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1999年1月6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9年12月8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根据2010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管理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用户,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节约用水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城市公共供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其他用水。对各行各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对居民提倡节约用水。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用水计划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月用水量在一千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列为计划用水单位,建立用水档案,并根据城市节约用水年度计划以及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向计划用水单位下达用水计划,并按季度或年度进行考核。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供水情况和生活、生产需要调整用水计划,并及时通知计划用水单位。

  计划用水单位因生产经营情况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部门应当在三日内作出答复。

  计划用水单位因停业、歇业、减少或停止用水,应当及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执行用水计划。超过用水计划的,应当缴纳超计划部分的加价水费。加价水费的加价幅度及其具体缴纳办法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计划用水单位收到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通知后,应当在通知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交金额的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十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列入市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研等工作。

  第十一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制度,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统计报表、资料。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计划,供水单位按批准的临时用水计划给予供水。

  未办理临时用水计划而用水的,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第十三条 自建设施向本单位供水或向其附近单位和个人供水的,应当编报年度供水和用水计划,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城市居民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器具。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及环境卫生用水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用水管理,防止用水漏失,并实行计量器具计量。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用水单位、房屋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产权归属及时保养和维修各自的供水、用水设施、设备和计量器具,保持供水、用水设施、设备和计量器具完好。

  第十七条 工业用水单位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不到自治区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应当进行节约用水技术改造并限期完成。

  第十八条 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循环用水:

  (一)四千大卡以上的制冷设备;

  (二)集中式中央空调;

  (三)营业性和训练性游泳池;

  (四)机械化洗车;

  (五)其它按规定必须实行的循环用水。

  第十九条 月用水量在五千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会同技术监督部门按国家标准定期对本单位的用水情况进行水量平衡测试和合理用水分析,发现有浪费用水现象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用水设施的,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节约用水设施的设计方案、选型的审核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单位不予供水。

  第二十一条 新建房屋的用水设施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原有房屋使用的卫生洁具和配件,凡属国家明令淘汰的,应当更换。

  第二十二条 推广采用中水利用技术,鼓励利用中水。凡具备中水利用条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建设实施中水利用工程。

  前款所述的中水,是指部分生活污水经集中处理净化后,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第二十三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计量器具用水,擅自拆除、改装计量器具用水;

  (二)擅自开启公共供水闸阀;

(三)擅自拆除或者停用节约用水设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供水、用水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造成浪费用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之一和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限制其用水量;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之一的,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署关于在新闻出版企业17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在新闻出版企业17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精神,决定在新闻出版企业的印刷和印刷器材两个行业中试行溶铅工等17个工种提前退休办法(详见附件:《新闻出版企业试行提前退休工种名称表》)。凡从事上述工种
中有毒有害作业累计满8年的,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退休。
新闻出版企业中的其他通用工种,在工种名称、劳动条件与国家有关部门已批准的提前退休工种相同的情况下,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现在试行的新闻出版企业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是根据国家对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有关规定,结合新闻出版大多数企业现有设备、生产工艺、劳动条件确定的,如个别企业与本文所规定的生产工艺,劳动条件差异较大(或以后设备、生产工艺、劳动条件发生变
化时),不得按此文件执行。如需执行,应报我署审批。
新闻出版企业试行提前退休工种名称表
行业:印刷
------------------------------------
|序|工种|工种| 劳 动 条 件 | |
|号|名称|性质| | 备 注 |
|-|--|--|-----------------|--------|
| | |有 |工艺流程:将散铅加热熔化,用氢 | |
| |熔 | |氧化钠、硫磺洗铅、捞过浮渣(杂 | |
|1| |毒 |质),铸成铅锭。 | |
| |铅 | |劳动条件:熔铅作业全部是人工操 | |
| | |有 |作,在铅锅旁进行,铸型时铅蒸气 | |
| |工 | |大量挥发,操作工人不仅接触铅烟 | |
| | |害 |和高温,而且劳动强度大。 | |
|-|--|--|-----------------|--------|
| |熔 |有 |工艺流程:将铅锭放进铅锅,熔化 | |
| |铅 | |后注入放有纸型的浇版机中铸成铅 | |
|2|浇 |毒 |版。 | |
| |版 |有 |劳动条件:工人在熔铅锅旁操作, | |
| |工 | |手工浇版,劳动强度大,接触铅烟 | |
| | |害 |和高温。 | |
|-|--|--|-----------------|--------|
| |熔 |有 |工艺流程:将铅锭放进铅锅,加热 |此工种限于尘毒 |
| |铅 |毒 |熔化,在机械压力下注入放有字模 |治理前(指工作 |
|3|浇 |有 |的盒中。铸成铅字。 |场地空气中含铅 |
| |铸 |害 |劳动条件:工人操作时长期接触铅 |浓度超国家标 |
| |字 | |烟,工作场地噪音大,夏季温度高。 |准)在本岗位工 |
| |工 | | |作累计满8年的 |
| | | | |工人。 |
|-|--|--|-----------------|--------|
| | | |工艺流程:将刚加入二异氰酸甲苯 | |
| |铸 |有 |脂的篦麻油或聚脂放在反应釜中密 | |
| | | |封搅拌30分钟,然后倒入铸胶筒中,| |
|4|胶 |毒 |待其自然固化或在230℃烘箱中固 | |
| | | |化制成胶辊。 | |
| |辅 |有 |劳动条件:上述过程都是手工操 | |
| | | |作,在配药倒胶和打开烘箱时,接 | |
| |工 |害 |触剧毒物质二异氰酸甲苯脂。 | |
------------------------------------
新闻出版企业试行提前退休工种名称表
行业:印刷
------------------------------------
|序|工种|工种| | |
|号|名称|性质| 劳 动 条 件 | 备 注 |
|-|--|--|-----------------|--------|
| |压 |有 |工艺流程:将塑料膜放在机器上 | |
| |塑 |毒 |经胶辊涂胶、吹干,粘在印好的封 |使用有毒有害原 |
|5|料 |有 |面上,加压、使膜与纸成为一体,整 |辅材料的压光工 |
| |膜 |害 |个过程在机器上完成。压膜胶中有 |可参照此条执 |
| |工 | |甲苯、丙酮、少量二异氰酸甲苯脂。机|行。 |
| | | |器运转中,工人要续页收活、加胶、 | |
| | | |检查质量,接触甲苯等有害气体。 | |
|-|--|--|-----------------|--------|
| |凹 |有 |工艺流程:把拼好的阳图晒在事先 | |
| |印 |毒 |用4%重铬酸甲溶液敏化的碳素纸 | |
|6|版 |有 |上,过版至铜滚筒显影。吹干后用苯 | |
| |腐 |害 |墨填版,再用二氯化铁腐蚀,最后用 | |
| |蚀 | |二甲苯洗净版面胶膜和油墨。 | |
| |工 | |劳动条件:手工操作,接触重铬酸 | |
| | | |钾,三氯化铁,苯墨,二甲苯。 | |
|-|--|--|-----------------|--------|
| |电 | |工艺流程:根据印刷版材的要求, | |
| |镀 |有 |进行镀镍、镀铜、镀铬。 | |
| |工 |毒 |劳动条件:首先对镀件进行表面处 | |
|7|镀 |有 |理,配镀液药水,然后进行滚镀 | |
| |镍 |害 |(挂镀)、澡洗、砂版。在生产过程中| |
| |、 | |工人需对镀液成份和温度进行监测。 | |
| |铜 | |整个过程手工操作,直接接触硫酸 | |
| |、 | |镍、浓硫酸、硫酸铜等有害物质。 | |
| |铬 | | | |
|-|--|--|-----------------|--------|
| |塑 | |工艺流程:把制好的版滚筒装在印 | |
| |料 |有 |刷机上,通过压力把版面图纹印在 | |
|8|印 |毒 |塑料膜上。 |使用苯墨的凹印 |
| |刷 |有 |劳动条件:印刷过程中用苯、洒精、 |印刷工可参照此 |
| |工 |害 |醋酸乙酯等有机溶剂,人工调墨擦 |条执行。 |
| | | |版、洗墨槽,工人直接呼吸甲苯气 | |
| | | |体,并且每半小时卸装塑料膜一次 | |
| | | |膜卷重70~80公斤,劳动强度大。| |
------------------------------------
新闻出版企业试行提前退休工种名称表
行业:印刷器材
------------------------------------
| | |工种|工种| |
| |序号|名称|性质| 劳 动 条 件 |
| |--|--|--|-----------------------|
| | | |有 |工艺流程:将碳酸钙、白碳黑、氧化等原 |
| | |配 | |料过筛,然后按规定计量,分盛或混盛在溶 |
| |9 | |毒 |器内。 |
| | |料 |有 |劳动条件:全部手工操作,接触碳酸钙、白 |
| | | | |碳黑、氧化镁、防老剂、硫磺、促进剂等粉 |
| | |工 |害 |尘。 |
|橡|--|--|--|-----------------------|
| | |炼 |有 |工艺流程:将天然橡胶或丁腈、氯丁、丁苯橡 |
| | | | |胶、称量破碎,放入炼胶机塑炼,逐步加入 |
| |10|胶 |毒 |配好的碳酸钙、白碳黑、硫磺等粉料,反复 |
|胶| | | |混炼成片状胶料。 |
| | |工 |有 | |
| | | | |劳动条件:操作中接触多种有毒粉尘,并有 |
|布| | |害 |少量氯气、丙烯腈等气体挥发。 |
| |--|--|--|-----------------------|
| | |掏 |有 |工艺流程:将切成小片的混炼胶料、苯溶剂 |
| | |∩ | |加入淘浆机,由机械转动搅成糊状胶浆,注 |
| | |滤 |毒 |入网中连续两次过滤。 |
|生|11|∪ |有 |劳动条件:过滤时苯气体挥发,工作场地所苯 |
| | |浆 | |浓度超国家卫生标准。 |
| | |工 |害 | |
| |--|--|--|-----------------------|
| | | |有 |工艺流程:将桶装的橡胶浆料用勺子连续盛 |
|产| |刮 | |倒在浆机循环转动的布料上,压匀、刮平、 |
| | | |毒 |至工艺厚度,同时用蒸气管加热,以挥发苯 |
| |12|浆 |有 |溶剂,直至表面干燥。 |
| | |工 |害 |劳动条件:工作场地常年温度在40.5℃~ |
| | | | |43℃左右,空气中苯浓度较高。 |
------------------------------------
新闻出版企业试行提前退休工种名称表
行业:印刷器材
------------------------------------
| |序号|工种|工种| |
|橡| |名称|性质| 劳 动 条 件 |
|胶|--|--|--|-----------------------|
|布| |硫 |有 |工艺流程:将成卷的橡胶布铺开送入鼓式硫 |
|生|13| |毒 |化机的轧辊中,通过蒸气加热,进行半硫 |
|产| |化 |有 |化、定型。然后裁后单张,分叠在架子上送 |
| | | |害 |入硫化罐加热加压进行全硫化。 |
| | |工 | |劳动条件:工作场所温度在37℃左右,并有 |
| | | | |氯气、丙烯、防老剂、苯等有毒气体。 |
|-|--|--|--|-----------------------|
| | |炼 | |工艺流程:将苯酚、甲醛送入高温反应釜中 |
|油| | |有 |(300℃),加松香、胡麻油、桐油等辅料缩合 |
| |14|油 |毒 |成酚醛树脂,再冲入煤油制刮成油墨连接料。 |
| | | |有 |劳动条件:反应中有害气体丙烯逸出。操作 |
|墨| |工 |害 | 时接触苯酚、甲醛有害物质。 |
| |--|--|--|-----------------------|
| | |配 |有 |工艺流程:将连接料与铬黄、华兰、炭墨、 |
|生| | | |环烷酸钻及附加料按生产配方进行配料,用 |
| |15|料 |毒 |搅拌机混合成油墨初始材料。 |
|产| | |有 |劳动条件:在混合过程中接触铬黄、碳黑等 |
| | |工 | |粉尘。每班配料约4500公斤,全部手工操作、 |
| | | |害 |劳动强度大。 |
|-|--|--|--|-----------------------|
| | |熔铅|有毒| |
|字|16|铸字|有害|参照印刷行业熔铅铸字工执行 |
|模| |工 | | |
|制|--|--|--|-----------------------|
|造| |电 |有毒| |
| |17|镀 |有害|参照印刷行业电镀工执行 |
| | |工 | | |
| | |工 | | |
------------------------------------



198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