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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经常审计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30:36  浏览:93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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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经常审计办法

文化部


文化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经常审计办法
1992年11月19日,文化部

第一条 为了对各级文化行政管理机关归口管理的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实行经常性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资财,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文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下列单位:
(一)各级文化行政管理机关归口管理的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二)文化系统驻外机构;
(三)文化系统归口管理的国家给予财政拨款或有国家资产的社会文化团体。
审计署驻文化部审计局和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对上述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的行政费、事业费、基本建设和其他各项专项资金等预算内、外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实行经常审计。
第三条 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和执行国家会计制度。
(二)有无虚编虚报预算、擅自改变财务收支计划。
(三)有无编造假决算,挤占挪用事业费和各项专用资金,将预算内资金转预算外,私设“小金库”。
(四)有无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
(五)有无偷税漏税、逃汇套汇、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隐瞒截留收入和上交国家资金。
(六)有无乱拉资金搞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擅自调拨、转让和变卖公有财产物资。
(七)有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倒买倒卖、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
(八)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财会制度是否明确具体、严密有效。
(九)各项资金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是否注意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各级审计机构应根据上级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以及本部门领导要求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经常审计的重点。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依照审计机构的要求,报送会计帐册、报表等有关资料。
经常审计的间隔期限一般为半年、一年。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间隔期限由各级审计机构分别确定。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违纪问题,可转为专项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构在实施经常审计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明确规定审计的方式、范围、间隔期限和有关要求等。审计终结后,应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审计机构对认真执行财经制度、廉洁奉公和勤俭节约的被审计单位,应予以表扬;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要依法处理,情节严重需移交监察等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需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由审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审计机构应将对被审计单位实行经常审计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单位领导写出审计报告,重要的审计报告应同时抄报上一级审计机构。
第七条 对于不按规定报审、拒审以及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单位,审计机构可按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文化部《文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有关条款,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八条 地方文化系统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实行经常审计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月25日发布的《文化部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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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7年11月27日淄博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5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淄博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废止的政府规章明细
序号 规章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1 淄博市企业保卫工作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第20号 1994年8月17日
2 淄博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市政府令第22号 1994年10月21日
3 淄博市信访处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25号 1995年9月13日
4 淄博市科技投入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第45号 1996年4月15日
5 淄博市旅游涉外宾馆餐馆管理办法 淄政发[1996]30号 1996年10月3日
6 淄博市公证工作暂行规定 淄政发[1996]59号 1996年12月13目
7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 淄政发[1999]121号 1998年12月25日
规定
8 淄博市涉案物品价值认定办法 淄政发[1999]4号 1999年1月4日
9 淄博市职业技能开发暂行规定 淄政发[1999]54号 1999年4周7日
10 淄博市市级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淄政发[1999]83号 1999年5月12日
11 淄博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45号 2005年2月6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9〕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达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达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互济功能,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原则:基金运行以各县、市、区征缴为主,调剂为辅;市级失业保险统筹调剂金(以下简称“市级统筹调剂金”)的下拨与各县、市、区扩面、征缴及上缴统筹调剂金相挂钩;调剂后仍入不敷出,由当地财政补贴。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 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市级统筹调剂金的上缴、下拨、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统筹调剂金的筹集和使用

第五条 各县、市、区上缴市级统筹调剂金,按各地当年失业保险费实际征缴额的15%提取,于每季度次月15日前上缴到市级统筹调剂金专户。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市级统筹调剂金的上缴比例。

第六条 市级统筹调剂金的下拨,实行有条件和有限度的调剂。

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给予调剂;按时足额上缴市级统筹调剂金的,予以调剂;未完成当年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的,减少调剂。

市级统筹调剂金对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剂额度,最高不超过各县、市、区上缴市级统筹调剂金额度的2倍;缺口在最高调剂额度以内的,按实际缺口进行调剂;缺口超过最高调剂额度时,按最高调剂额度调剂。

第七条 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当年运行出现缺口时,动用历年基金累计结余支付;动用历年结余后仍有缺口的,由市级统筹调剂金给予调剂;市级统筹调剂金按规定调剂后仍有缺口时,可申请省级统筹调剂金调剂;省级统筹调剂金调剂后仍有缺口,由当地财政补贴。

第八条 各县、市、区需要市级统筹调剂金对当地失业保险基金给予调剂时,由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核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由市财政局复核后拨付。

第九条 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预警制度。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不足两个月时,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第十条 实行市级统筹调剂后,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上缴比例及方式按上级机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市级统筹调剂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上缴市级统筹调剂金,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按规定纳入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二条 市财政、劳动保障、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市级统筹调剂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和处理。

第十三条 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市级统筹调剂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政策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