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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各委员会的暂行规定(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2:28:14  浏览:97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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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各委员会的暂行规定(修正)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各委员会的暂行规定(修正)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83年12月29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4年3月17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关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各委员会的暂行规定>的个别条款的决议》修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为加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城市建设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需要设立的其他委员会。
三、各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由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四、各委员会的工作如下:
(一)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做好准备工作;
(二)会同有关方面草拟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
(三)对有关方面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和议案提出初审意见;
(四)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任务,检查国家宪法、法律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决议案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报告;
(五)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本暂行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各委员会的暂行规定》的个别条款的决议

(1984年3月17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各委员会的暂行规定》的第三条规定:“各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修改为“各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198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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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4〕79号
 呼政发〔2004〕79号
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户籍准入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辖区户籍准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市区户籍准入基本条件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具有房屋产权证的住房。本办法所称有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是指被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依法录、聘用,以及投资兴办二、三产业,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人均收入不低于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平均生活收入标准。组织、人事、劳动、教育、民政、房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籍迁移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人员户籍准入申请,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受理:

 (一)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 

(二)出国留学回国录用人员;

(三)干部异地调动;

(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五)录用公务员;

(六)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

(七)需人事部门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其中(一)至(四)项人员,允许其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

第六条 下列人员户籍准入申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受理:
(一)企业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 

(二)职工异地调动;

(三)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技校、职校毕业生;

(四)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其他人员。

其中(一)、(二)项人员,允许其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

第七条 市区下列人员户籍准入申请,由公安机关办理:

(一)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人才市场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先落户后就业。允许其本人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直系亲属处落户;

(二)城市居民“三投靠”落户。属投靠配偶的,投靠人不受年龄、婚龄条件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三)个人在本市投资50万元以上,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

(四)在本市市区购买60平米以上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并实际居住生活,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每套二手房5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购买二手房时,业主应在原户主户籍迁出其住房后,方可办理户籍落户申请手续,否则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购房入户申请;

(五)私营企业业主连续两年每年纳税2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连续两年每年纳税1万元以上、且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

(六)在本市投资500万元以上或纳税连续两年达20万元以上市外驻呼企业,其法人代表和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干部或技术骨干在呼任职二年以上,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保,并缴足保费,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 

(七)获得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

(八)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驻区单位中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落入开发区管委会的集体户,本人有固定住所的,可在其居住地落户。企业有特殊需要的员工,落户可以不受技术职称条件限制;

(九)外地地市级以上政府驻呼办事机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本市;

(十)需公安机关办理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对城中村的农业人口,在实行城中村改造后,可就地转为非农业人口。

第九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居民,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户籍迁移登记制度。

第十条 市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办理落户手续时的具体程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本市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呼和浩特
警备区,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1月26日印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准登记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对中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准登记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对中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3年10月30日,国家工商行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一九九一年第91号令发布)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一九九二年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曾会同我局和原国务院经贸办、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发出了《关于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执行对中方资产进行评估的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该通知发布后,有关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国有资产的评估情况进行了联合检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使国有资产漏评、少评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但目前仍有一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其中方国有资产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就办理了审批手续,并申请了登记注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促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健康发展。为此,现重申如下规定: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方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通知,就作为核准中方以国有资产与外商合资、合作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登记注册的必要文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