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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13:16  浏览:81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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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30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组织应当根据有关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利,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
益。
公民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依法制止、检举、控告。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可以设立办事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中的妇女比例不得低于30%,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逐步提高妇女的比例。
第五条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积极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妇女干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妇女干部。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应当尽量配备少数民族妇女领导干部。女职工较多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配备妇女领导干部。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升学,对生活上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学费、提供食宿或者给予生活补助。
各类学校招生时,对女生不得提高录取分数线。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成人教育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要结合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对妇女进行实用技术培训。
第八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对女性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提高录用标准,规定附加条件。在改革劳动制度或者裁减人员时,对男女职工应当平等对待,不得歧视和排斥女职工。
第九条 夫妻在同一单位工作的,单位不得以男方调动、退职、离职等为由,强行解除与女方形成的劳动关系。
第十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分配住房、集资建房、出售福利房时,对男女职工应当平等对待,不得作出歧视妇女的规定。
第十一条 女职工在孕期和国家规定的产期、哺乳期内,任何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扣发、降低其工资,不得取消其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设立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第十三条 农村妇女在承包土地、山林以及批准使用宅基地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离婚、丧偶后,继续享有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要求建房的,应当同其所在村的其他村民平等对待。
第十四条 离婚、丧偶妇女再婚或者迁居,有权处理属于其本人所有的财产包括依法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十五条 妇女与男子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无劳动收入或者劳动收入少为由侵害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十六条 依照有关规定购买了单位住房的夫妻离婚后,男女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住房问题。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应当帮助解决或者给予女方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十七条 禁止对怀孕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不得强迫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妇女堕胎。
不得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生育的妇女。
第十八条 禁止嫖娼、卖淫。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厉查禁嫖娼、卖淫,取缔营业性色情活动,加强对嫖娼、卖淫人员的收容、教育和性病治疗工作。
第十九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必须严厉打击拐卖、绑架妇女的犯罪活动,做好被拐卖、绑架妇女的解救工作,城乡基层群众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配合。对返回原籍的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善后工作,其户口被注销的,应当予以恢
复。
第二十条 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虐待女性家庭成员。女性家庭成员受到虐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及他人向司法机关检举的,司法机关应当受理,及时查处。
第二十一条 夫妻离婚后,男女双方必须履行法定义务,男方不得对女方无理纠缠,寻衅滋事。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女职工进行妇科病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农村妇女进行妇科病普查,做好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封建迷信或者宗族关系干涉妇女的婚姻自由。不得干涉妇女按照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自由,也不得干涉妇女不生育的自由。
第二十四条 农村妇女与户口在城镇的男子结婚后户口未迁出的,不得取消其在当地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不得注销其户口,其子女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落户。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由其所在单位责令直接责任人员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受理的司法机关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侵害妇女财产权益的,还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云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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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卤水是矿产资源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卤水是矿产资源的答复
1992年7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你厅6月9日关于请示卤水是否属于矿产资源问题的函收悉。经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研究并征求了国务院法制局的意见,现提出答复意见如下:地下卤水是一种非金属矿产,属于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勘查、开采地下卤水,应当遵守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
此复。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系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系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交安监发〔2010〕3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中交建设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部制定了《交通运输系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交通运输系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现代交通运输业为目标,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工作方针,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主线,以加强“双基”(基层、基础)建设为重点,以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抓手,通过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遏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为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二、活动组织
  部安委会负责交通运输系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组织领导,部安委办承担该活动的日常工作。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企业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的组织开展。
  三、活动内容
  (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1.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我部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和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和监管责任,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认真落实管理部门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链,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细化责任目标,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一个岗位。
  2.各交通运输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快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改造进度,确保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员工安全素质教育和实操技能培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依靠科技信息化,扩大安全监管覆盖面,消除安全监管盲区,提高安全服务能力,全面履行安全监管主体责任。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4.严厉打击非法违法从事道路运输的行为,会同相关部门,重点加大非法违法从事客运、危险品运输以及超员、超速、超限、疲劳驾驶等现象的打击力度,继续严厉查处无证经营、非法加油加水、非法设置道口等违规行为。
  5.严厉打击非法违法从事水路运输行为,重点加大对水上非法载客、非法从事危险品运输、超载、非法从事渡口渡运的打击力度,继续严厉查处滚装运输、集装箱运输非法夹带危险品的行为,在地方政府领导下,联合相关部门继续加大对“三无”船舶的查处。
  6. 严厉打击交通运输基础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企业不具备资质和人员证照不全、施工许可手续不完善、擅自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行为,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等行为。
  (三)强化源头治理和过程监管。
  7.做好节假日、建党90周年等重点时段的运输安全保障,加强台风、洪涝、寒潮大风、冰冻雨雪等极端气象灾害和滑坡、泥石流等重大地质灾害的预警预防工作,强化对客运站、运输场站、港口堆场、码头、船闸的监测监控,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8.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监管和企业日常生产的重要内容,继续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机制,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源普查,启动风险源数据库建设,重点强化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以及交通运输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和安保等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按照“月统计、季发布、年考核”和“重在预防、深挖隐患、强力治理”的要求,建立隐患排查跟踪督查整改制度,对重大隐患层层挂牌督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9.强化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管理。严把从事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运输的企业、运输车船、从业人员、站场(码头)的准入关,开展运输企业安全评估,构建危险化学品运输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积极推进全程动态监管。
  10.研究落实客运车辆挂靠安全管理责任,规范长途客运公司挂靠经营安全管理行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严格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和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安全管理规定。
  11.强化对“四客一危”船舶和载运精矿粉、钢材、砂石船舶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有关装卸作业的标准和要求,科学有效地组织水上搜救和事故应急处置,严防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12.加强船舶和港口保安工作,严格执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要求,建立有效的船舶和港口保安体系。继续高度重视并做好防海盗袭击工作,建立防范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防范器材(舱室),确保应急信息及时、准确、畅通。
  13.积极推进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加大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管力度,重点防止坍塌、高处坠落和起重伤害等事故发生。
  (四)深入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双基”建设活动。
  14.制定“双基”建设活动年度工作安排,细化工作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建设目标。
  15. 组织开展“双基”建设活动自查互查和交流学习,重点检查活动工作进展情况,总结经验,加强宣传推广,推动“双基”建设活动深入开展。
  16.深入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确定部示范项目,适时组织现场观摩交流,研究“平安工地”达标验收标准,并评选“零伤亡工程”。
  17. 切实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不断提高基层安全管理水平,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落实,有效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18.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制订安全生产和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发展规划,并与相关规划做好衔接。
  19. 加快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制修订,加强各类安全生产标准、安全操作规程体系建设,大力开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着力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
  (五)加大安全基础设施(装备)建设和科技兴安的力度。
  20.加强高速公路和重要干线公路运行监控设施建设,加大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建设力度,加大安全监管、助航设施(VTS、AIS、CCTV、LRIT)以及监管和航道养护船舶、装备及基地建设力度,完成长江滚装码头大型安检仪的安装。
  21. 加快水上救助飞行力量、救助船舶、抢险打捞装备、航道抢通装备、溢油应急基地建设,完善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机制。
  22. 加快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综合信息系统、数字航道、交通电子口岸和水上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快各地和长江航运应急指挥平台建设,推广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系统。
  23.完成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推进信息互通、协同高效的公路网管理平台体系、营运车辆联网联控信息系统和城市公交、轨道交通运营监控系统建设。
  24. 加快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及装备的研发,进一步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在典型灾害防治、事故预防预警与控制、职业危害防控、抢通保通与应急处置等方面,推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六)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
  25.继续加大“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宣传力度,以第10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为载体,以宣传培训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教活动,并要将安全宣传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推进安全宣传进企业、到车船,充分发挥交通运输行业的特点,大力普及安全知识。
  26.制定培训计划,重点强化企业负责人、安全应急专职管理人员、一线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企业要结合实际,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岗前培训、全员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要严格考核、持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27.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研判和预警预防,制定针对性强的应对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主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我部的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措施,强化工作落实。
  (二)落实责任,狠抓活动效果。各部门、各单位要围绕建设安全畅通、便捷绿色的现代交通运输业的总体目标,把保障安全稳定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加强活动情况的跟踪督查和考核,确保活动取得预期效果。
  (三)加强协调,凝成工作合力。各部门、各单位要注重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部门配合、社会支持、全员参与、协调高效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四)注重宣传,加强信息报送。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总结和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构建良好的活动氛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送信息。部安委办将利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动态信息》专报定期反映各地“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