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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46:43  浏览:84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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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下简称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经研究决定,扩大实行核定扣除试点的行业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等内容的文件,需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单局备案后公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公布部分产品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三、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财税机关要积极推进试点各项工作,妥善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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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总稽核述职报告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总稽核述职报告制度
1993年3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

一、为了加强对稽核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民银行总稽核的作用,使总稽核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稽核职责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的总稽核每半年要向本行行长和上级行提交一份书面述职报告。
三、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一)组织领导稽核人员贯彻执行本行及上级行稽核工作的指示、工作部署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各金融机构执行国家政策、法规、计划以及经营管理情况;
(三)本行及所属行执行方针、政策、法规、计划以及财经制度的情况;
(四)反映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金融政策、基本规章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和意见;
(五)履行总稽核职责,研究解决本行及所辖行稽核工作存在问题的情况;
(六)履行总稽核职责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本行及所辖行稽核工作中发生或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五、述职报告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如实反映情况并且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可行的解决办法和建议。
六、本制度从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实行。


卫生部、商务部等七部门联合公告2011年第4号 关于禁止在面粉生产中添加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公告

卫生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等


卫生部、商务部等七部门联合公告2011年第4号 关于禁止在面粉生产中添加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公告

公告2011年第4号


  根据《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范围的规定,经审查,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已无技术上的必要性,现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5月1日起,禁止在面粉生产中添加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有关面粉(小麦粉)中允许添加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食品标准内容自行废止。此前按照相关标准使用过氧化苯甲酰和过氧化钙的面粉及其制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二、面粉生产企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要按照本公告要求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做好自查自律工作。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引导企业不断规范面粉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三、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将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违法行为。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粮食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