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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54:43  浏览:89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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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交通部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通知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多式联运的管理
第 三 章 多式联运单据
第 四 章 托运人责任
第 五 章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第 六 章 书面通知、诉讼
第 七 章 罚 则
第 八 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管理,促进通畅、经济、高效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满足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交通部、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水路、公路、铁路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第三条 交通部、铁路部是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管理本地区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铁路部门按系统管理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第四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国际集装箱”,是指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技术标准的集装箱。
(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以下简称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国际集装箱从一国境内接管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的地点。
(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
(四)“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集装箱货物(以下简称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五)“国际集装箱多工联运经营人(以下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一项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此项合同责任的人。
(六)“区段运输承运人”,是指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区段运输合同,完成此项多式联运中的某区段运输的人,不管他是否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属于同一人。

(七)“托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多工联运经营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人。
(八)“收货人”,是指有权从多式联运经营人处接收货物的人。
(九)“迟延交付”,是指货物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交付。
(十)“计算单位”,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SDR)。

第二章 多式联运的管理
第五条 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从事多式联运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固定的营业场所、必要的经营设施和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三)该企业具有三年以上国际货物运输或代理经历,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
(四)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并有良好的资信。增设经营性的分支机构时,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增加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审批
(一)铁路系统以外的企业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应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并抄报所在地市(设区市)以上的交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后转报交通部。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必企业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可直接向交通部、铁路部申报。铁路系统的企业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由企业所在地的铁路局向铁道部直接申报。在收到上述转、申报文件后六十日内,交通部、铁道部共同审核发出批准文件或不批准的通知,并按两部共同商定的工作程序办理。
(二)已批准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凭批准文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领取经营许可证,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到接受申请单位领取经营许可证,铁路系统的企业到铁道部领取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
2、企业章程、业务章程;
3、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多式联运单据样本;
5、国、内外代理机构企业名称、地址和协议;
6、资信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批准文件;
8、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简历和身份证明;
9、五名以上业务人员的国家承认、相关专业中级以上的职称资格证书和任职证书;
10、该企业三年以上国际货物运输或代理经历的证明;
11、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经交通部、铁道部共同审批同意后,凭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海关、银行、税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条 申请成立多式联运企业应符合第五条(一)、(二)、(四)、(五)项的规定,其主要投资者应具有三年以上国际货物运输或代理经历,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审批程序按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满继续从事多式联运业务的,应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主管部门申领换证。如不申请换证,其多式联运业务资格在期满后自动丧失。
交通部、铁道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经营行为随时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资格条件和多式联运单据进行年审,铁路系统的年审由铁道部执行,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的年审由交通部、铁道部共同执行。
第九条 多式联运企业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具有与分支机构经营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固定营业场所、必要的经营设施、相应的管理人员、流动资金,审批程序按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要求停止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必须向发放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提出申请,上报交通部、铁道部,经审批同意后,收回经营许可证,并凭批准文件向工商、海关、银行、税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需经交通部、铁道部共同批准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其申领经营许可证、换证、停业均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外商独资企业不得从事多式联运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交通部、铁道部共同批准,境外企业不得从事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
第十二条 从事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使用的多式联运单据应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要求。多式联单据实行登记编号制度。凡在我国境内签发的多式联单据必须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报交通部、铁道部登记,并在单据右上角注明许可证编号。
第十三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使用电子计算机传递运输信息、数据时,其传送代码、报文格式应符合国内规定适应国际标准的EDI标准,参加多式联运的区段运输承运人应按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要求提供集装箱的动态信息及有关资料。

第三章 多式联运单据
第十四条 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
(一)多式联运单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货物名称、种类、件数、重量、尺寸、外表状况,包装形式;
2、集装箱箱号、箱型、数量、封志号;
3、危险货物、冷冻货物等特种货物应载明其特性、注意事项;
4、多式联运经营人名称和主管业所;
5、托运人名称;
6、多式联运单据表明的收货人;
7、接受货物的日期、地点;
8、交付货物的地点和约定的日期;
9、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及单据的签发日期、地点;
10、交接方式,运费的交付,约定的运达期限,货物中转地点;
11、在不违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同意列入的其他事项;
(二)多式联运单据缺少本条第一款所指事项中的一项或数项,并不影响该单据作为多式联单据的法律效力,但是应当能证明具有第四条(四)项的规定内容。
第十五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接收货物时,应由本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上的签字,可以是手签、盖章、或双方确认的电子数据。
签发一份以上正本多式联运单据时,应注明正本份数。副本单据应注明不可转让。
第十六条 多式联运单据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记名单据:不得转让;
(二)指示单据: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三)不记名单据: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第四章 托运人责任
第十七条 托运人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所提供货物的名称、种类、包装、件数、重量、尺寸、标志等应准确无误,如系特殊货物还应说明其性质和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对多式联运经营人造成损失,托运人应自行负责或承担赔偿责任:
(一)箱体、封志完好,货物由托运人装箱、计数、施封或货物装载于托运人的自备箱内;
(二)货物品质不良或外包装完好而内装货物短损、变质;
(三)运输标志不清,包装不良。
第十九条 由于托运人的过失和疏忽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即使托运人已将多式联运单据转让,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多式联运经营人依照第十一条与前款规定取得这种赔偿权利,不影响其根据多式联运合同对托运人以外的任何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该种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妥善包装,粘贴或拴挂危险货物标志和标签,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书面通知多式联运经营人;由于未通知或通知有误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根据情况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采取相应的处理手段,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因运输该种货物所受到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
多式联运经营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在发现该种货物对于运输工具、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仍然可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发生危害。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适用于所发生区段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章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后,即表明多式联运经营人已收到货物,对货物承担多式联运责任,并按多式联运单据载明的交接方式,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接收是指货物已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送,并由其接管。
交付是指按多式联运合同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根据交付地适用的法律或贸易作法将货物置于收货人的支配下、或必须交给的当局、第三方。
第二十三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收货物时,已知道或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托运人陈述或多式联运单据上所列货物内容与实际接收货物的状况不符,但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时,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权在多式联运单据上作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无适当核对方法的说明。
多式联运经营人未在多式联运单据上对货物或集装箱的外表状况加以批注,则应视为他已上到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或集装箱。
第二十四条 除依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保留外,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单据,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已经按照多式联运单据所载状况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第二十五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有义务按多式联运单据中收货人的地址通知收货人货物已抵达目的地。
第二十六条 收货人按多式联运单据载明的交接方式接收货物,在提货单证上签收。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回正本多式联运单据后,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即告终止。
第二十七条 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发生在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期间内,多式联运经营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货物在明确约定的交货日期届满后,连续六十日仍未交付,收货人则可认为该批货物已灭失。
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该运输区段的有关法律、法规。
货物的灭失、损坏不能确定所发生的区段时,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责任限制为:多式联运全程中包括海运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多式联运全程中不包括海运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货物的迟延交付不能确定所发生的区段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迟延交付承担的赔偿责任限制,在多式联运全程中包括海运段的,以不超过多式联运合同计收的运费数额为限。
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造成损失而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不论这种诉讼是根据合同还是侵权行为或其他理由提起的,均适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制。
第三十条 由于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造成损失而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受雇人提起诉讼,该受雇人如能证明其是在受雇范围内行事,则该受雇人有权援用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辩护理由和赔偿责任限制。
第三十一条 如能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意造成或明知有可能造成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所致,多式联运经营人则无权享受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制。
第三十二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有关各方签订协议,具体商定相互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及有关业务安排等事项,但不得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人全程运输承担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六章 书面通知、诉讼
第三十三条 书面索赔通知提出时效
(一)多式联运经营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此项交付视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已经按照多式联运单据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整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十五日内,货物拆箱交付的次日起连续七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会同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状况进行联合调查或检验,无需就查明的灭失或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
(三)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次日起连续六十日内,未收到收货人就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而提交书面通知的,不负赔偿责任。
(四)本条有关书面通知提出时间,并不妨碍在所确定货物灭失、损坏发生区段法规所适用的书面通知提出的时效。
第三十四条 诉讼时效
(一)多式联运全程包括海运段的,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多式联运全程未包括海运段的,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诉讼时效期间二年。
(二)时效时间从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的次日起计算。
(三)本条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妨碍索赔人在能确定货物发生灭失、损坏区段时,根据该区段法规所规定的有权提起的诉讼进效。
(四)多式联运经营人对第三人提起追偿要求的时效期限为九十日,自追偿的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副本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擅自经营多式联运业务,一经查获,处以非法收入两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虽经批准从事多式联运业务,但以后又不具备多式联运经营人资格的企业开展多式联运业务,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0~30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未在多式联运单据上印制许可证编号,一经查获,令其改正,应在十五日内按要求申报登记,并在单据右上角注明许可证编号之后方可经营多式联运业务。限期内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
不按第四十一条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给予警告,并限期补报;限期不报的,处以2000~1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执行;铁路系统的处罚由铁道部执;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的处罚由交通部、铁道部共同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内水运和国际海运视为两种不同运输方式。
第三十九条 非国际标准集装箱多式联运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条 多式联运单据推荐格式见附表一。
第四十一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的经营情况报告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铁道部。铁路系统的同时报告所在地铁路局。报告内容为:
(一)多式联运运量(统计表见附表二);
(二)经营情况及存在问题;
(三)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拥有的设备、设施、运力)。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交通部、铁道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 许可证编号:
|---------------------------------------- ------------------------------
| Shipper |MTD NO. |
| | |
| ------------------------------
| 单 位 中 文 名 称
|--------------------------------------------
| Consignee (if `To Order'so indicate) 单 位 英 文 名 称
| 单位 单位电话
| 传真
| 地址 电传
|--------------------------------------------------------------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 Notify Party (NO claim shall attach for failure to notify)
|
|
|------------------------------------------------------------
|Place of Receipt | Port of Loading
| | Original
|----------------------|------------------------------------------------------------------------------------------------
|Vessel |Port of Transshipment |Port of Discharge |Place of Delivery |No.of Bills of Lading
| | | | |
|------------------------------------------------------------------------------------------------------------------------
| | | | |
|Marks & Numbers | No.of Pkgs.or |Description of Goods & Pkgs. | Gross Weight |Measurement
| | Shipping Units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s |Temperature Control
|or Packages (in Words) |Instructions
|----------------------------------------------------------------------------|------------------------------------------
| Freight Details, Charges etc |Excess Value Declaration
| |
|Prepaid Collect |
| |
| |------------------------------------------------------------
| |Shipped on Board the Vessel
| | |
| |Date |Signature
| |------------------------------------------------------------
| |Place and date of issue
| |
|----------------------------------------------------------|------------------------------------------------------------
|F/Agent Name for Delivery |Signed by the MTO/ on behalf of the MTO
| |
| |
| |
| |
| (Terms Continued on Back Hereof)
附表二:
--------------------------年度多式联运运量表(进口)
----------------------------------------------------------------------------------------------------------|
| 进 口 | 国 内 | 国 际 | 箱 数| 境内运输方式 |
| | | | |----------------------------|
| 口 岸 | 目 的 地 | 流 向 | (TEU)| 铁路 | 公路 | 水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度多式联运运量表(出口)
----------------------------------------------------------------------------------------------------------|
| 出 口 | 国 内 | 国 际 | 箱 数| 境内运输方式 |
| | | | |----------------------------|
| 口 岸 | 起 运 地 | 流 向 | (TEU)| 铁路 | 公路 | 水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单位名称: (公章)
联系人及电话:
年 月 日报
填表说明:
1、每年元月份报告上年度报表。
2、国内目的地、起运地按货物集中集散的地级市或中心城市填写。
3、国际流向海运可分:香港、日本、韩国、新加坡、东南亚、波斯湾、
地中海、澳新、欧洲、美加(美西)、美东、南美、非洲、海参威;
铁路国际联运可分:俄罗斯、蒙古、中亚、东欧、西欧、北欧。
4、境内运输方式指国内运输采用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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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狱二级管理体制下警长工作的认识与思考

李成、朱延才

内容摘要:监狱实行二级管理后,增设了警长职位。由于这是一项新生事物,如何认识警长工作在监区乃至整个监狱工作中的重要性,发挥警长岗位不可替代的职能,还需要在工作中不断地摸索和总结,最根本的是要给予警长角色一个准确的定位,确保责、权、利相对应,这样才能使警长的职能作用发挥到最佳,符合改革的初衷。

关键词:监狱二级管理 警长 职能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监狱押犯构成正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暴力型罪犯、高智商罪犯和“三涉”犯的增加,使监内狱情愈加复杂。监狱原管理层级组织结构明显已无法高效运转,效能的低下,将有可能造成监狱工作局部和全面的被动。因此,监狱实行二级管理,增设警长一职,对于构建一个加快决策速度、实施快速反应的新的管理机构成为必需。但监狱工作实施扁平化二级管理并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作为新生事物,二级管理在运行中,特别是运行初期,必然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尤其是设置警长职位的初衷是否能够得到实现,其职能作用发挥得怎样,又需要采取哪些措施来突破现状?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现对警长工作浅谈几点认识和思考,以期引玉。
一、警长工作的现状
(一)“问题终结者”现象
这种现象大多存在于刚调整后的监区。所谓“问题终结者”现象就是指监区领导比较热心队伍建设、民警管理和监区事务的宏观管理、决策,把监区内有关罪犯的问题,特别是一些 “疑难杂症”交给警长处理,警长冲锋在监区工作一线攻坚克难。二级管理后,个别监区领导十分欣赏警长解决问题的能力,给予警长足够的信任。监区发生的罪犯问题特别是重大的改造问题、生产问题,如对有自杀、暴力危险的罪犯进行教育,对屡教不改、屡犯监规类罪犯的管控,如何解决罪犯中一些群发性问题,如何调动罪犯的劳动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等问题直接交给警长处理,而警长凭借丰富的工作经验也往往是药到病除,但警长的工作负荷增大了,久而久之,解决问题的积极性逐渐降低。“问题终结者”现象其实质是过分夸大了警长的职能,削弱了监区领导的职能。
(二)“鸡肋”现象
二级管理中,监区领导取代了三级管理中分监区长的角色,警长不再是一个独立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对监区民警也不再如分监区长管理分监区民警那样有考核处罚权,监区民警直接听命于监区领导,对警长的敬畏度降低。警长虽有“协助”之职,但实际工作中有职无权、有心无力,无处发挥,有时顶替普通民警的岗位做些带值班事务,有时又安排在监区领导的位置,发号施令、进行决策,充当“赶场人”的角色。警长角色定位不清,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形同鸡肋。
(三)“万金油”现象
有些监区虽然实行了二级管理,但由于“惯性”使然,监区民警和罪犯依然把警长看成以前的分监区长,大大小小的事务乐于向警长汇报,期待警长的解决。监区领导专注于一些重大问题上面,对日常事务事前拍板、事后审核,至于过程和细节则放心交给警长去办。监区哪里有事情,哪里就出现警长的身影,改造方面、生产方面、日常生活方面……“有问题找警长”成了监区里的一道独特风景。普通民警则习惯于按指令行事,不愿意参与管理。这种现象实际上是把警长当作监区的“管家”或“保姆”。
二、原因分析
(一)监狱管理体制改革引起起认识上的偏差
不可否认,监狱三级管理体制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曾取得了巨大的改造成绩,推动了监狱整体工作的开展。但所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生产力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使二级管理体制成为必然。改革不仅仅是名称的变化、机构的减少,更重要的是要消除三级管理体制下机构庸肿、人浮于事、权责不明、作风拖沓、行政管理成本大、工作效率低下的弊病,实现机构合理、人员精干、权责清晰、管理高效的追求,警长的设立亦是同理。改革是必然的,但又是全新的,没有现成经验可循,要“摸着石头过河”,应允许改革做实验、犯错误,允许它有一个循环往复再提高的过程,二级管理如此,警长亦如此。改革是科学的,慎重的,结果是客观的,但“天地虽大,视野不同”,不同的世界观、方法论、文化层次、工作经历、岗位分工都可能对警长分工作出各异的解读。且改革之初,各监狱也没有对“警长”的概念外沿和权责作出明确合理的框定。这造成了监狱工作实践中对警长角色定位不准的现象。部分民警不能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仍醉心于三级管理模式所取得的工作成绩,习惯于用以前的经验、心得指导自己的工作,用以前的管理模式管理当前的事务,这必然使警长工作走上歧路。
(二)对警长角色定位不准
纵观各个监狱设置警长,其本意不外乎以下几点:一是培养监狱后备人才的需要。二是作为实施二级管理后安置监狱中下层领导干部的渠道。三是政治上体现从优待警,组织上缓解基层警力紧张的考量。但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各个监狱对警长的定性上无一例外为:既不是监区领导,又不同于普通民警,低于“官”高于“民”,处于两者的中间状态。这种定性可以用清晰的文字来描叙,但却不具有实践操作性。监区实际工作中,警长的使用上往往是左右摇摆,警长向“官”上发展,即警长监区领导化,亦即警长职能的强化;向“民”上靠拢,即警长普通民警化,亦即警长职能的弱化。警长职能的强化,寓予警长决策权、指挥权、管理权、考核权;警长职能的的弱化,则把警长等同于普通监区民警。警长这种使用上的分歧则直接决定了警长是否以管理者、指挥者还是以服务者、实干者的身份出现在监区,然无论怎样,都与监狱设立警长的本意相悖,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警长一人扮演多种角色,当然进退失据,事倍功半。
(三)权力分配体系不科学
责、权、利相结合,是行政运行的基础,也是考核一个单位、领导工作优劣的标尺。相对于三级管理中的分监区长,警长不再是一级独立单位的负责人,当然也失去了决策、指挥、考核等领导职能。随着领导权力的失去,其责任和利益也必然要求削减,但实践是利益调整了,责任却还在。从目前各个监狱对警长的设置上看,都是定义为“协助”监区领导抓好监区各项工作。但协助标准太过宽泛,就像一个大麻袋,林林总总的监区事务都在其中,协助本身在实践中也不容易操作:监区领导作出决策,警长具体执行算是协助;警长和监区领导共同决策再执行算是协助;获得监区领导的首肯独自作出决策然后执行也算是协助。且在警长具体的执行中也多多少少要对民警或罪犯进行管理和考核,对其中的子问题作出判断和决策。另外对协助的“度”和“沿”,目前各个监狱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可以预见的是警长做每一件事情,都蕴含着风险,改造工作无小事,“谁主管谁负责”、“首问制”的责任问责机制都是悬在警长头上的一把利剑,万一出了事,轻则通报、经济处罚,重则丢饭碗。有职无权,责任重大,成为制约当前警长工作良性发展一道难过的坎。
三、对策和思考
(一)深化监狱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教育和培训
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心须以改革解决之。要不断推进监狱管理体制改革,优化二级管理体制的用人体系、权责体系、考核体系,加快磨合二级管理体制下的岗位分工、权力分工,以早日凸显新管理体制下警长工作的推动性;要加大基层调研力度,深入到基层一线,观察基层工作运行规律,分析警长工作出现瓶颈到底是结构上、观念上的原因,还是操作上的原因,倾听监区不同层面的民警对警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推动警长工作良性发展提供实践上的依据;要适时采取纠编与矫正措施。用对立统一的矛盾论来看待监狱的体制改革和警长工作现状,动态理性地看待警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适时出台有关规章制度,进一步框定警长职务的内涵和外延、理顺警长与监区领导、基层民警间的分工与协作;要完善考核机制,遵循“责、权、利”相一致的考核理念,加强结果考核,突出过程考核,确保各司其职、人尽其才。
另外,还要加强民警的思想教育,不仅是普通民警,还包括监区领导,消除他们因体制改革而产生的思想震荡,真心迎接改革。监狱二级管理的目的,并不仅仅是管理机构层级和管理人员的精减,更应该体现在处置狱内事件的反应速度和办事效率的提升上,但由于传统管理思想的根源蒂固,以及普通民警参与管理主动性不强等多方面原因,监狱工作效率并没有明显提高。因此,对于监区领导来说,要帮助他们调整好工作心态和角色,该放权的要放权,该“沉”下去的要“沉”下去,让他们认识到警长的设置是监狱工作大局的需要、是改革的需要,认识到警长一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支持、辅助警长的工作,减少工作中的碰撞;对普通民警,应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他们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增强独立工作能力,使监狱工作效率在“团队环境”中提高。
(二)塑造清晰准确的警长角色定位
警长工作要想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必须给自身一个十分清晰的定位。结合各个监狱的实践看,警长总是处于“协助者”的角色,然而也正是“协助者”其内涵和外延太过宽泛才导致警长工作无法实现质的飞跃,窃以为应该对此如下理解:
1、警长是监区必要的协调者
一则广告说得好:再好的戏,没有声音也出不来。二级管理下的监区,罪犯大都在200人左右,监区民警数十人不等,监区事务纷坛复杂,互相干扰,监区领导不可能事必躬亲,针对每个人每件事都发出指示,即便发出指示,说不定也会产生曲解,这就凸显出协调的重要。作为警长,其首要工作就是协调,让决策者的声音响彻监区的每一个角落。
(1)搞好上行协调。及时向监区主分管领导汇报当日或近期的工作事项性质及进展程度,分析各项事务的轻重缓急,建议领导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请示下一阶段的任务,坚决落实领导的指示。
(2)搞好下行协调。主动向监区民警传达监区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发挥自己的亲和力、沟通力,凝聚所有的积极力量,开拓创新,推动监区工作上台阶。针对民警的疑问与思想问题进行“一对一”沟通,将民警的思想拢到监区的路线上来。还要关注他们的困难,倾听他们发自内心的呼声,并在第一时间内传递给监区领导。
(3)搞好人、财、物的协调。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任何监狱举措,不论如何循环往复,亦不论形式怎样变幻,归根结底要回到罪犯所在监区上来,这需要监区人、财、物作支撑。监狱各个职能部门都要会求监区给予最大的重视度,实现归口工作质量最优化、效率最大化。警长的使命就是在监区领导的指导下,用全局的眼光考量监区工作,最大限度地优化监区人、财、物资源配置,实现“1+1>2”的整合效果。
2、警长要扮演好“守夜人”角色
英国古典经济学大师亚当•斯密提出了“守夜人” 一专有名词,它的意思有二:一是主张行政管理越少越好。二是强调服务功能。在这里,取其第二层意思。
其实,我们回头看看监狱实施二级管理便知,二级管理后,分监区层面被取消,监区领导要直面监区事务最底层,实际上顶替起了三级管理中分监区长的角色。随着角色的转换,监区领导也将从重视宏观调控向重视微观管理转变。决策、管理、指挥、控制、考核权达到了合谐的统一。普通民警也只是面临罪犯的增多和业务分工的不同。其中受到冲击最大的则是警长,环境的变化使得警长剥离其它职能,凸显出服务职能。它主要体现在管理层次上警长必须脱离带有考核权的“硬管理”,执行监狱制度和监区领导的指示,坚守监区领导的方向,秉承监区领导的意图,以人格魅力、领导权威及灵活的协调沟通能力来管理监区,以此达到“硬管理”的效果。其次,警长还必须在监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尽量弥补监区领导实施““硬管理”中造成的人际裂痕,实现监区机器运转通畅,这是警长开展工作必备的要求。再次,还体现在警长要有出色的信息整合能力,能从每天大量的监管改造信息、生产信息、安全信息等信息中分得出轻重缓急,去伪存真、去粗取精,进行优化整合,帮助监区领导制定科学合理的组织计划,使其免受错误信息、无用信息的困扰。
(三)划分科学合理的组织机构和责权体系
警长工作之所以出现以上现象,一方面是由于旧的观念,管理方法所致,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当前改革过程中常出现的组织机构、权责体系不合理。工作实践中,警长职能往往在“管理”与“服务”上摇摆不定。依目前的监狱现状看,监区一级应采用“直线职能制组织结构” ,设有两套系统,即直线指挥系统和职能参谋管理系统。实际运行中,决策权和领导权归属于监区领导,一切监区事务须以监区领导的名义或者经过该领导批准,才能下达执行,而职能参谋管理系统则属于警长,它的职责为监区领导和监区民警提供参谋、咨询和建议,具有良好的服务功能,却没有独立的指挥管理权和考核权。另外,监狱还应细化监区权责体系,区分监区领导、警长、监区民警的工作范围,明确哪些是监区领导应该做的,哪些是警长必须做的,哪些是监区民警必须做的,制定对应的考核问责机制,什么情况下负领导责任,什么情况下负直接责任,杜绝越俎代庖、多龙治水的现象出现。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渝国税发〔2005〕109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制定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会计制度关于企、事业单位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现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种类明确如下:

(一)适用《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须报送下列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分部报表;

(二)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须报送下列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三)适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须报送下列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分部报表、信托资产管理会计报表、其他有关附表;

(四)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须报送下列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五)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纳税人须报送下列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附表。

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执行。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及上级单位确定的重点税源纳税人(除金融业纳税人外)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时间为月终了后10日内;其他纳税人(含金融业纳税人)按季度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时间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按年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时间:内资企业为年终了后45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5〕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

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现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认清意义,狠抓规范。针对长期以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资料过多、过滥的积弊,总局从去年开始进行清理整顿,力求逐步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涉税资料的问题。这次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是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第一步,它不仅有利于改善和优化纳税服务,而且有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基础工作,逐步实现纳税人报送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共享。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对此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清理自行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的各种涉税资料,力求使得“重复报送、重复采集”信息的问题在近期能够取得明显改观。

二、统一报送,信息共享。今后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总局的规定(文号见附件二)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均由《办法》规定的统一报送方式替代,不再分税种单独报送。即同一种报表纳税人按规定原则上只报送一次,由税务机关统一采集、录入信息系统,按照“一户式”存储的要求进行管理。目前,各省市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同类报表,凡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一律取消;凡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有部分重复的,要立即修改报表内容并重新发布,以避免重复报送。确属税收管理特殊需要而报表数据又不能满足的,县级税务局可以统一确定由纳税人另行提供。与此同时,“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财务会计数据,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各个部门工作职责、使用需求确定权限,授权使用,实行信息共享,并要切实加强各个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深入细致地做好基础性工作,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真空”。

三、力求文件、软件同步。《办法》涉及的软件修改将在2005年5月1日《办法》生效前完成,确保文件、软件能够同步执行。总局今后下发涉及报表修改的文件,将在确定业务操作流程与业务、技术标准并对相应的应用软件(包括纳税人使用的报表报送软件和税务机关使用的接受报表的软件)修改完成时同步执行,以便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操作。省以下各级税务局业务变化涉及软件修改的,也要照此原则办理。

涉及纳税人使用的报表报送软件,凡由税务机关组织开发的,由税务机关负责修改维护;凡由商业开发的,则由税务机关公开发布修订的业务与技术标准和使用时间要求,由此类软件的开发商负责修改维护,并提供纳税人使用。涉及税务机关使用的接受报表的软件,凡使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由总局负责修改软件;凡使用省市开发的征管软件的,由相关省市根据总局颁布的业务技术标准自行修改软件。

四、及时公告周知纳税人。各地要将报表清理情况按照不同的纳税人适用类型列出清单,明确报送哪些、废止哪些,连同财务会计报表统一报送的意义以及《办法》有关报送报表的具体规定等,编写成专题信函,发送到每一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同时,可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和12366特服电话以及在办税服务厅内张贴等方式宣传,以便于纳税人的理解与遵从,也便于社会的监督与支持。

五、狠抓数据应用,提高管理水平。各级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载明的各项数据,要与所掌握的其他数据信息有机结合应用,切实把死数据变成管理需要的活信息,使之在审核审批、纳税评估、行业分析、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税收收入预测和辅助决策等各项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六、《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总局反馈,以便改进和完善。



附件:1.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

2.总局涉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文件清单






二○○五年三月一日








附件1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规范税务机关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接收、处理及应用维护,减轻纳税人负担,夯实征管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征管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

前款所称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各项会计制度。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得编制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间,按照现行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分别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除有特殊要求外,同样的报表只报送一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部门采集录入,实行“一户式”存储,实现信息共享,不得要求纳税人按税种或者在办理其它涉税事项时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取得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保密,不得随意公开或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二章 报表报送



第七条 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须依照《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适用不同的会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确需按月报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为:按季度报送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按年度报送的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5天,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

第十条 纳税人经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也可以按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报送事项。

第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报送凭据。邮寄报送的,以寄出日的邮戳日期为实际报送日期。

第十三条 纳税人以磁盘、IC卡、U盘等电子介质(以下简称电子介质)或网络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数据接口。凡使用总局软件的,数据接口格式标准由总局公布;未使用总局软件的,也必须按总局标准对自行开发软件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施行后,纳税人可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在此之前,纳税人以电子介质或网络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相应报送纸质报表。





第三章 接收处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由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办税服务室(以下简称办税厅)负责受理、审核、录入和归档;以电子介质报送的电子财务会计报表由办税厅负责接收、读入、审核和存储;以网络方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由税务机关指定的部门通过系统接收、读入、校验。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不同形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分别审核校验:

(一)办税厅对于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通过后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作报送记录。凡符合规定的,当场打印回执凭证交纳税人留存;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在限期内补正,限期内补正的,视同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办税厅对于电子介质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安全过滤并进行系统校验性审核。凡符合规定的,当场打印回执凭证交纳税人留存;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在限期内补正,限期内补正的,视同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于通过网络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必须实施安全过滤后实时进行系统性校验。凡符合规定的,系统提示纳税人报送成功,并提供电子回执凭证;凡不符合要求的,系统提示报送不成功,纳税人应当及时检查纠正,重新报送。

第十七条 办税厅应当及时将纳税人当期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的各项数据,准确、完整地采集和录入。

税务机关指定的部门对于纳税人当期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应当按照“一户式”存储的管理要求,统一存储,数据共享,并负责数据安全和数据备份。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地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将各自采集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交换和比对,以提高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届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生成的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清单分送纳税人所辖税务机关,由所辖税务机关负责督促税收管理员逐户催报。

第二十条 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归档和销毁。



第四章 数据维护



第二十一条 总局对各地反馈上报要求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增加的数据需求,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的规定,由总局征收管理司(以下简称征管司)组织相关司局进行分析、确认,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建议,报经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批准后,方可增加。涉及软件修改的,由征管司组织相关司局编制业务需求。

第二十二条 总局信息中心根据征管司组织相关司局编制的业务需求,负责进行需求分析,提出技术要求并分别作出处理:

(一)涉及税务机关的业务内容变化,直接安排修改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同时将需要修改的内容标准化,下发未使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税务机关自行修改软件。

(二)涉及纳税人的业务变化,将需要修改的内容标准化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布软件接口标准,以便商用软件开发商修改软件,及时为纳税人更新申报软件版本。

第二十三条 使用自行开发软件地区需要进行数据维护的,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则办理。

第二十四条 总局临时性需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各类调查表、统计表,涉及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指标的,由征管司确认,凡可从已有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共信息中提取,主管税务机关不再采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由于税务机关原因致使纳税人已报送的纸质或电子财务会计报表遗失或残缺,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道歉,并由纳税人重新报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按规定需要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可以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报送。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日内均含本日,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总局涉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文件清单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附件八、附件九(国税发〔2003〕5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3〕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