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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国土资源厅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1:12:22  浏览:92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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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国土资源厅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省国土资源厅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1〕85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深入推进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现制定《省国土资源厅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办法》,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省国土资源厅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政风行风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监督员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员的管理,充分发挥监督员队伍作用,及时发现纠正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存在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使国土资源工作更加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不断提升国土资源系统管理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员一般从人大、政协、新闻单位、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基层干部等社会各界中聘请。

  第三条监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2、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关心了解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3、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设;

  4、敢于监督,敢说真话,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

  5、热心政风行风监督工作,能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督工作需要,本人自愿。

  第四条监督员的聘任由厅监察专员办公室会商相关单位同意后,报厅主要负责人审定。凡经聘任的监督员颁发聘书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证》。

  第五条监督员每届任期为三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对有违法违纪行为、无故不参加相关活动、不履行监督员义务,或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监督员的,可予以解聘。到期未续聘的,视为自然解聘。换届或离开监督员岗位的,应及时将原监督员工作证交回聘任单位。

  第六条监督员的监督内容、范围与活动方式:

  (一)监督内容

  1、监督行政执法情况,提出纠正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建议;

  2、监督行政收费情况,提出纠正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设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收人情费、搭车收费、白条收费和违规使用票据行为的建议;

  3、监督廉洁从政情况,提出纠正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吃、拿、卡、要”等行为的建议;

  4、监督文明服务情况,提出纠正国土资源管理人员“门难进、人难找、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行为的建议;

  5、监督勤政情况,提出纠正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对服务事项“压办、拖办”效率不高或衙门作风的建议。

  (二)监督范围

  聘任的监督员监督范围为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三)活动方式

  1、监督员正确行使其调查权、监督权、评议权,可采取走访、调查、座谈、明查暗访、实地察看等以及不违背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的途径和方式开展监督工作,一般以暗访为主;

  2、各市、县(市、区)组织明查暗访时可邀请省厅聘请的政风行风监督员参与;

  3、政风行风监督员跨市交叉检查由省厅统一组织。

  第七条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员的权利

  1、参加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政风行风监督检查活动;

  2、对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3、根据聘任单位的安排和要求,参加政风行风民主评议、问卷测评、调研等有关活动;

  4、督促相关单位开展政风行风整改;

  5、反映本人对改进国土资源系统政风行风的意见和建议;

  6、参加或列席聘任单位组织的有关政风行风建设会议、学习和培训等活动;

  7、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监督员的义务

  1、学习、了解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

  2、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反映、传递基层干部群众对国土资源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3、发现、纠正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政风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反馈情况;

  4、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宣传国土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创造国土资源齐抓共管的社会氛围;

  5、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实事求是;

  6、遵守保密纪律;

  7、办理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监督员的组织管理

  (一)组织管理机构

  省纪委监察厅驻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监督员的日常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并设联络员,专事监督员的联络工作。

  (二)主要任务

  1、确保与监督员联系渠道的畅通;

  2、每年至少组织1至2次监督员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开展学习交流、培训工作,并面对面征求意见,研究工作,及时向监督员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3、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监督员开展调查研究;

  4、不定期地采用电话联系、登门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与监督员及时开展情况交流;

  5、做好监督员意见、建议的转办、督办和反馈工作;

  6、为监督员开展检查活动做好联络和保障工作,对系统内单位或个人不自觉接受监督员监督的行为,进行调查,并酌情处理;

  7、加强与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争取各方的支持。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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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关于规范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预[2009]3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09]14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公路养路费等“六费”收入返还基数的通知》(财预[2009]15号)下达后,各地财政和交通部门积极开展工作,推进了改革顺利进行。但执行中也有个别地方出现了资金拨付不够及时、管理不尽规范的情况。为保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将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予认真落实:

  一、省级财政和交通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统一认识,顾全大局,密切配合,认真落实《财政部关于做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资金安排工作的通知》(财预[2009]32号)要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尽快建立和完善省对下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按期拨付资金,保证市县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相应资金需求。

  二、市县财政和交通部门要加强沟通,认真落实省对下资金管理办法,建立预算指标和资金拨付信息沟通机制,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其中,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按月拨付,专项资金按照项目进度及时拨付,确保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建设及人员机构正常运转等资金需要。

  三、财政和交通部门要加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监管,一旦发现挤占、截留、挪用现象,查实后,将从严处理。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二OO九年八月十七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12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赵小明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等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对市有关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查和论证,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11项行政审批项目,调整22项行政审批项目(61项同类事项合并成22项),新增行政审批项目46项,保留行政许可项目308项。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审批信息,规范审批流程,更新和完善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内容,提高行政审批的透明度和效能。

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决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3.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4.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附件1

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
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
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
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4
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

5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
畜禽人工授精员证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水产行政主管部门

7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8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9
统计调查项目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

10
商品展销会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1
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广告片等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附件2

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合并同类事项61项合并成2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立依据
合并后项目名称
备注

1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
权限内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审批


2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核准

3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权限内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4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5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1号)
权限内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变更、注销登记


6
事业单位备案

7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权限内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和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8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9
采矿权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权限内采矿权和采矿权转让许可


10
采矿权转让许可

11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
权限内土地使用权转让、改变用途、续期许可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办

12
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许可

13
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许可

14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路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权限内在公路上占用、挖掘、改线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在公路上及建筑控制区或者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15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

16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或者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17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权限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增加客运道路班线许可



18
增加客运道路班线许可


19
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



20
大堤或主要间堤上开口许可


21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含草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权限内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含草种)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范围审批


22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23
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
权限内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特许猎采许可
包括城市以外的古树名木移植审批,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范围审批


24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25
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猎采许可


26
移植古树名木(城市除外)审批


27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权限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执业许可
限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涉外婚前医学检查外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项目


28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29
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权限内放射诊疗技术及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和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30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3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和超五年期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3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33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转移许可



34
转移危险废物审批


35
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权限内政府统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36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37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2号)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3号)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5号)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5号)
权限内特殊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范围审批


38
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经营单位批准


39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40
非药品生产企业购用咖啡因审批


41
科学研究、教学等单位申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及其标准品、对照品审批


42
全国性批发企业向本省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


43
区域性批发企业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审批


44
麻碎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45
医务人员因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证明核发


46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47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经营活动和出口准许证审批及境外委托生产备案


48
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49
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核发


50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51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权限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52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53
权限内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权限内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审批



54
图书、报纸、期刊批发审批


55
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审批


56
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权限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或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57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58
国有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
市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
权限内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及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审批



59
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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