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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1:30:53  浏览:81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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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文〔2011〕2704号



各区县财政局、教委: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北京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加快推进北京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使入园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根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0〕1956号)和《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06〕2305号),制定《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十 二 日



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北京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京政发〔2011〕26号),加快推进北京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使入园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根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0〕1956号)和《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06〕23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主要包括新改扩建幼儿园补助工程、办园条件达标工程、生均定额补助及提供普惠服务考核合格的民办幼儿园补助等内容,项目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市级学前教育项目补助重点向财力薄弱区县、农村地区、薄弱园所、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倾斜。

第三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进行管理,并对区县教育委员会及所属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办性质教育部门、乡镇中心、街道举办的幼儿园及其附属分园、其他部门办园及民办性质幼儿园。

第二章 经费补助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新建改扩建幼儿园补助工程

(一)补助范围

1.列入本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中已竣工的幼儿园;

2.小区配套公办性质幼儿园;

3.新增公办小学附属幼儿园。

(二)补助标准

按照《北京市托幼园所办园(所)条件标准》中一级标准,10个教学班(及以上)规模的幼儿园按照每园3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不足10个教学班的,按照每个教学班3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经费需求不足部分由各区县财政及幼儿园所承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区县根据财力情况自行规定。

(三)经费支持方向

1.幼儿园设施改造:包括幼儿园室内外装修,水电气暖线路改造,办公设施投入及更换;

2.幼儿园设备:包括幼儿园活动室、寝室、厨房、保健室新购设备及更换、办公设备新购及更换,户外活动场地大型玩具的新购及更换等。

第六条 办园标准达标补助工程

(一) 补助范围

教育部门、乡镇中心、街道幼儿园及其附属分园、其他部门

办园。

(二) 补助标准

按照《北京市托幼园所办园(所)条件标准》中一级标准,

对未达标的幼儿园按照每个教学班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经费补助。经费需求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及幼儿园所承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区县结合财力情况自行规定。

(三)经费支持方向

1.幼儿园所房屋改造、装修:包括水电改造、幼儿活动室、幼儿睡眠室、盥洗室、厨房及室外场地改造及装修;

2.幼儿园所设备购置:包括购置幼儿桌椅、床、空调、消毒柜、钢(风)琴、玩具柜等设备。

第七条 生均定额补助工程

(一) 补助范围

接收本市户籍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园的公办性质非教育部门办园,包括乡镇农村幼儿园、街道幼儿园、集体性质幼儿园、其他部门幼儿园。

(二)补助标准

根据在园儿童数,按照每生每年1200元标准予以补助。

(三)经费支持方向

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支出,偿还贷款、基本建设等支出。

第八条 对提供普惠性服务且考核合格的民办园补助

(一)补助范围

鼓励北京市民办幼儿园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园质量,促进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对保育费收费标准每人每月不超过1200元、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园人数不低于5%,且考核及年检合格的民办幼儿园实施补助。

(二)补助标准

民办幼儿园规模3个班以下(含3个班),每所幼儿园补助经费4万元;民办幼儿园规模3个班以上6个班以下(含6个班),每所幼儿园补助经费9万元;民办幼儿园规模7个班以上12个班以下(含12个班),每所幼儿园补助经费13万元;民办幼儿园规模13个班以上,每所幼儿园补助经费20万元。

(三)经费支持方向

主要用于支付园舍租金,增添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教师培训,校舍维修改造,弥补公用经费等。

第九条 对本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及革命烈士子女、孤儿等享受社会优抚待遇家庭的儿童入园减免保育费,减免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

第十条 凡已列入抗震加固改造范围的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暂不纳入以上各项财政补助范围。

第三章 项目预算的申报与执行

第十一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北京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要求,于每年下半年确定下一年度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补助规模,结合工作重点,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向区县布置重点支持方向。区县教育委员会、财政局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按照实事求是原则,按照年度部门预算要求,提出项目的建设方案和经费使用预算,纳入年度预算,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初审。

第十二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后,报北京市财政局审核。北京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审核并批复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各区县和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如因国家政策、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初审,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后,报北京市财政局履行批复调整程序。

第十四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依据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实施项目,并监督项目申报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文本内容执行预算。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区县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遵循勤俭节约办事业的原则,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作他用。项目经费列支范围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列支范围。

第十七条 区县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项目经费监管力度,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预算、相关项目招标、设备采购等工作,重点指导公办性质非教育行政部门办园做好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项目审计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国有资产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执行中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要按照市、区县政府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要加强对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共同组织项目验收,验收注重对项目的整体建设水平评价。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跟踪监测,建立经费执行情况年报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反馈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资金管理问题。每年3月15日前,将上年度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必须接受财政、教育行政和审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区县财政部门将项目资金纳入区县教育类项目绩效考评范围,指导、监督、检查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实行项目追踪问效。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根据各区县实际工作情况组织实施项目再评价。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审计局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检查。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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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做好劳动教养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中共中央 等?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做好劳动教养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



现将公安部《关于做好劳动教养工作(注解:一九八三年五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劳动教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管理。)的报告》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我们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对社会上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仍然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我们一定要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坚决而又准确地打击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的犯罪活动,以维护整个社会的政治安定,保障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加强和改善劳
教管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做好劳动教养工作,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一项重要措施,需要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各省、市、自治区和大中城市的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并督促有关机关、团体和解放军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公安机关做好这个工作。
目前的劳教、劳改工作,不少地方由于领导重视,是做得比较好的。但也有些劳教、劳改单位,管理很差,甚至采取很愚昧、很野蛮的办法对待劳教、劳改人员。这种现象不能再继续下去,必须通过整顿,切实加以纠正。

关于做好劳动教养工作的报告


不久前,我们召集各省、市、自治区主管劳教工作的公安厅、局长对做好劳动教养工作进行了座谈。现报告如下:
去年一个时期,城市治安情况不好,有多方面原因。从根本上说,这是林彪、“四人帮”十年破坏造成的恶果。从公安工作上看,原因之一,是我们没有充分运用劳动教养的手段,把应该收容劳教的人收容起来;有些劳教单位对收容起来的人也没有很好地进行教育改造,少数人解除劳
教后又重新违法犯罪,使违法犯罪活动得不到有力的制止。我国社会上不仅有极少数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而且还经常有一些大法不犯,小法常犯,屡教不改的青少年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种现象是同我国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阶级斗争分不开的。所以我们不应把劳动
教养看成只是目前整顿治安的权宜之计,而应看成是长时期内维护社会秩序,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一项重要措施。我们必须树立长期做好劳动教养工作的思想,把符合劳动教养条件应该收容的人尽可能地收容起来。劳动教养是一种强制性的教育改造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对劳动教养人员必须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在严格管理的条件下,通过艰苦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文化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锻炼,把绝大多数人改造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当前,劳动教养工作的任务是十分繁重和艰巨的,既要解决新收劳教人员所需场所、经费、干部、武
装等问题,还要把现有劳教场所切实整顿好,逐步提高改造工作的水平。
为此,当前急需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劳动教养场所问题。经调查,许多地区通过调整、改建、扩建现有的劳改、劳教、强劳场所,可以基本解决;北京、天津等一些省、市、自治区,由于场所缺得多,需要立即收回过去交出的一些劳教、劳改场所,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至于从明年起陆续收容的劳教人员所需场所问
题,现在也要抓紧解决。我们建议:凡是“文化大革命”中交出的监狱、劳改、劳教场所,原则上都应交回公安机关,特别是那些适合办劳教的场所,要尽快交回来。具体交回哪些场所,由各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提出方案,报请党委、人民政府批准,加以解决。
二、劳动教养经费和基建问题。各地反映,今年新收劳教人员所需经费大多未列入地方预算,所需基建大多未列入地方基建计划,迫切要求解决这些问题。经我们与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劳动总局共同研究,劳教场所是强制性的教育改造单位,收支、盈亏要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劳教
的生产、生活和教育用房及设备等基本建设,要列入地方基建计划,由地方安排解决。
三、干部问题。除现有劳教工作干部外,拟主要从部队转业的营、连、排级干部和劳教、劳改单位现有职工中选拔。具体办法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局、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和公安部联合发文下达。
现有劳教、劳改工作干部大多数是五十年代就开始从事这项工作的,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同志在工作中是作出了不少成绩的。但是,他们工作时间长,条件差,斗争复杂,工资福利待遇低,生活上有不少困难。为了调动这部分干部的积极性,使他们能安下心来做好劳教、劳改工作,必须
合理解决他们工作上、生活上的具体困难和某些特殊需要。经与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商议:(一)对劳教、劳改工作干部实行岗位补贴,补贴范围和标准,由公安部商同有关部门作出规定。(二)劳教、劳改工作干部,应按照着装规定着民警服装,分期分批解决。
四、武装问题。目前,全国劳教单位劳教护卫武装人员和劳改看守武装人员较少,我们建议:中央批准我们在今明两年内增加武装民警的征兵名额,以补充劳教护卫武装和劳改看守武装的缺额。由国家编委、财政部、公安部联合下达编制和经费,由公安部向总参提出征兵名额,由总参
代征。
五、劳动教养政策问题。
(一)收容劳教的范围。有的省提出对家居农村符合劳教条件的人,也要收容劳教。我们意见:仍应按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二条“劳动教养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规定执行。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的人,可
按今年二月《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即:“对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要收容查清罪行的人,送劳动教养场所专门编队
进行审查。”这样就基本上把农村流窜城市作案的犯罪分子管住了。
为了正确执行劳动教养政策,保证收容质量,要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坚决不收。决定收容劳动教养的,在送劳教场所前,要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劳教的根据和时间。要认真处理本人和家属的申诉。
(二)劳教人员的生活待遇。有的地区提出,一九五七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应当按照其劳动成果发给适当的工资”,一九七八年中央批转的《公安部关于第三次全国治安工作会议纪要》中又规定给劳教人员发生活费,这两个规定不一样
。今后对劳教人员是发工资,还是发生活费?我们意见:为了有利于改造,对劳教人员的生活待遇,应按今年人大常委重新公布的一九五七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发给适当工资的规定执行。每月发多少工资,采取什么工资形式,由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劳教人员参加的
生产类型以及他们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
(三)对劳教人员的管理问题。劳动教养人员与劳动改造罪犯性质不同,应当严格分开。对他们要单设场所管理,不能和犯人混在一起,更不能把他们当犯人看待。既要严格管理,又要允许他们对学习、生产、生活提意见,让他们过一定民主生活。
(四)送劳动教养前有工作的人,在劳动教养期间是否开除公职的问题。我们意见:为了稳定劳教人员的情绪,减少教育改造的阻力,便于劳教期满后的就业,一般应保留公职。劳教期间表现好的,回原单位安排工作;不适宜回原单位的人,或原来没有工作的人,到劳教前户口所在地
的街道进行就业登记,由街道根据生产、事业的需要,逐步安置就业。
六、整顿问题。对现有劳教单位和强制劳动、收容审查场所,要一个个认真加以整顿,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管理混乱、违法乱纪严重的收容审查站(所),要迅速整顿,加强领导和管理,建立起正常的改造和生活秩序,有计划、有步骤地改为劳动教养的场所。对劳教工
作干部队伍要整顿、充实、提高。整顿,主要是思想整顿,提高干部对劳教性质、方针、任务的认识,使他们热爱劳教工作,同时要加强法制观念,改进工作作风。现在,有些劳教场所内随便打骂、体罚、虐待劳教人员的现象很严重,必须坚决纠正。充实,就是补充干部的缺额,特别要充
实年富力强、政策水平较高、工作能力较强的领导干部,充实有教育经验又热心教育工作的青年教师和青年干部担任文化、技术教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改造工作。对年老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干部,要妥善安置。提高,就是加强培训,提高干部的政策、业务水平。各省、市、自
治区应建立从事劳教、劳改工作的干部学校,轮训干部。争取在三、五年内,把干部轮训一遍。经过整顿,使劳教场所真正办成把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改造成为新人的学校。
教育、改造劳教人员,实际上主要是教育、改造有轻微违法犯罪的青少年问题。我们能够把这一部分人迅速、有效地教育改造成为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之材,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一种表现。我们希望各省、市、自治区和大中城市的党委和政府,加强对劳动教养工作的领导。公安部
成立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各省、市、自治区和大中城市公安机关亦应设立劳动教养工作机构,具体管理这项工作。希望检察、民政、财政、计划、劳动、生产、宣传、教育、工、青、妇和解放军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公安机关,共同办好劳动教养场所,做好劳动教养工作。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研究执行。



1980年9月14日

吉安市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
( 吉府办字 [2003] 18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的问题,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凡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凭本人身份证到市公共交通公司办理免费乘车证。2002年办理的免费乘车证须换新,2003年3月1日起旧证停止使用。

二、免费乘车的范围为市区内1、2、7、9、10、路公交车。

三、老年人免费乘车证办理时间为每月20日--30日的工作时间,市公交公司在该工作时间内为免费对象随时办理。旧证换新时间为2003年1月24日--2月28日的工作时间。

四、办理免费乘车证的老年人必须办理相关保险。市公共交通公司要做好安全乘车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公交车上要设置注意安全的标志。为使老年人在乘坐公共汽车发生各种安全事故时能得到有效救治,老年人在办理免费乘车证的同时,必须办理"乘坐公交车辆人身意外伤害特约保险",2003年保险费为每人每月1元。执证者乘坐公交车如发生意外伤亡或交通事故,由执证人或执证人直系亲属向保险公司理赔,市公共交通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和费用。未办保险者不予办理免费乘车证。

五、老年人乘车时应自觉遵守乘车规则,主动出示免费乘车证;乘车时尽量避开客运高峰;年迈体弱、行动不便以及患病的老人须有人陪护(陪护者应按规定购票)。

六、为加强免费乘车证的管理,乘车证每三年换新一次,每年审验一次。年审一次收取手续费2元,并代办下一年度保险;新办或换发乘车证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七、丢失免费乘车证的,应及时登报申明作废。需要补发的,经市公共交通公司审核后予以办理。

八、市公共交通公司要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尊老敬老的教肓工作,对老年人给予关爱和照顾,车厢内应设置老年人专座,提示乘客为老年人让座,搞好优质服务,营造良好的爱老、敬老的公交职业风尚。

九、考虑到7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较大,市公共交通公司承受较重的经济负担,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免费乘车证发放情况给予市公共交通公司适当的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