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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6:59:40  浏览:94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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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农政发〔20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水产、乡镇企业、农垦)厅(局、委):
  《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业经2002年11月29日农业部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

2002年11月29日

  党的十六大对我国新世纪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战略部署。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关键要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推动城镇化进程。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和跨区域流动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取得了重大进展。目前,农民工已成为我国新一代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区域流动就业,既为城镇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活力,促进了城镇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又开辟了农民增收的新渠道,成为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但也要看到,当前农村仍有大量富余劳动力,农村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劳动力又将出现一个新的增长高峰,而随着农业技术进步、乡镇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体制创新,农业和农村内部对劳动力的需求逐渐减弱,农村劳动力富余问题会越来越突出。
  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调整农村就业结构,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也是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高城镇化水平的大战略。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流动,是各级农业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作出的战略部署,下更大的决心,花更大的力气,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贯彻“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切实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服务工作。

  二、积极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

  目前,外出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大部分文化水平不高,没有专门技能,不适应城镇经济发展和加工制造业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必须下大力气,把培训作为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重要环节来抓。各级农业部门要抓紧制定规划,积极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其素质和就业能力。
  农村富余劳动力转业培训要以提高职业技能为重点,重点突出三方面内容:一是职业技能培训。区分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进行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农村劳动力中的技术能手和业务骨干提供脱产培训机会。二是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帮助外出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及时了解有关务工经商、投资创业以及回乡创业等方面的政策和规定,熟悉《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遵纪守法意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是安全常识和公民道德规范培训。主要是安全生产、公共交通规则等常识,增强他们预防和处理不测事件的能力。教育进城的农村劳动力养成良好的道德规范,树立建设城市、爱护城市、保护环境、遵纪守法、文明礼貌的社会公德。
  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业培训,可以多渠道、多形式。可以利用广播、电视等远程教育方式,可以办短期培训班,可以办专题讲座,可以开办夜校等。要充分利用现有农村中小学、中等农业学校、农业广播学校、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培训中心等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现有的培训场所、设备、师资等资源。各地在实施“绿色证书工程”和“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时,要注重安排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内容。在培训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职业培训与劳动力转移的衔接机制,努力把技能培训、就业介绍、就业后服务管理融为一体。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与劳务市场和用工单位签订合同,以需定培,定向培训。
  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以及输入地的岗位要求,鼓励试点地区经过定向或各种适应性转业培训的农村劳动力,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的,可以获得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对农村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禁止借鉴定之名向农民乱收费。乡镇企业职工的技能培训与考核鉴定工作,继续按照农业部、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落实。
  努力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农民转业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支持。要争取各级财政设立农民转业培训专项经费,补贴农民转业培训工作。在条件较好、已有工作基础的地方,培训的规模可以大一些,在条件不成熟和经济欠发达的地方,可以先行试点,逐步摸索经验。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挥好各级农业部门在农民转业培训中的组织协调作用。

  三、努力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信息服务工作

  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就业搞好信息服务,可以减少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的盲目性,降低农民外出就业的成本。各地农业部门要结合农村市场信息体系建设,拓展服务领域,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信息服务工作,为其外出就业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要逐步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就业管理档案,掌握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资源分布与就业状况。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农村劳务服务中介组织的发育,多渠道开展劳务信息服务。

  四、切实保障外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目前,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就业多是兼业性转移,土地仍然是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形成农民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的就业机制,是保持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础。要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得在承包期内收回或调整农民的承包地。外出农村劳动力在城镇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依法将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要切实保障外出农村劳动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转包、租赁、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的权力和利益,对损害外出农村劳动力土地流转权和收益权的行为,要及时查处和纠正。农村劳动力输出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税费政策,除在规定承担的有关费用外,不得向外出劳动力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

  目前,农民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一些地方歧视农民工,对农民工就业进行限制。有些企业和单位任意克扣农民工工资。在处理工伤事故时,农民工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许多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享受不到工伤保险及就业期间的医疗保障。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精神,继续清理对农民工的歧视性政策和各种乱收费。当前,各级农业部门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积极为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集中力量解决好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劳动条件恶劣、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护没有保障等突出问题。

  六、切实加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各级农业部门要把搞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列入重要日程,作为农业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要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纳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要把调整农村就业结构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重要内容抓好。
  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在农村劳动力输出较多的地区选择部分县市,开展就业服务试点。对试点工作要加强领导,认真调查研究,总结积累经验。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流动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通力协作,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推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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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18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0年度经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0年度经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根据2000年度经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数据的测算,经研究,现将经济、审计两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级别、各科目合格标准见附表。
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审计专业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将向各地发送考生成绩软盘。
三、请各地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上述标准对相应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复核,并与相应专业考试考务管理机构进行数据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通过适当方式公布考试成绩。
四、凡双科成绩达到相应专业合格标准者,方可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请各地按照全国职称考试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公布考试成绩和证书发放等后期管理工作。
2000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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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级 别| | |
| 序 号 | | 中 级 | 初 级 |
| |科 目 | | |
|------|----------|------|------|
| 1 | 基础 | 66 | 56 |
|------|----------|------|------|
| 2 | 工商管理 | 77 | 51 |
|------|----------|------|------|
| 3 | 农业 | 84 | 60 |
|------|----------|------|------|
| 4 | 商业 | 77 | 54 |
|------|----------|------|------|
| 5 | 价格 | 77 | 50 |
|------|----------|------|------|
| 6 | 营销 | 78 | 53 |
|------|----------|------|------|
| 7 | 物资 | 71 | 50 |
|------|----------|------|------|
| 8 | 财政 | 72 | 56 |
|------|----------|------|------|
| 9 | 税务 | 82 | 56 |
|------|----------|------|------|
| 10 | 金融 | 84 | 56 |
|------|----------|------|------|
| 11 | 保险 | 77 | 63 |
|------|----------|------|------|
| 12 | 水路 | 84 | 61 |
|------|----------|------|------|
| 13 | 公路 | 73 | 60 |
|------|----------|------|------|
| 14 | 铁路 | 84 | 67 |
|------|----------|------|------|
| 15 | 民航 | 81 | 58 |
|------|----------|------|------|
| 16 | 人力资源 | 76 | 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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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级 别| | |
| 序 号 | | 中 级 | 初 级 |
| |科 目 | | |
|------|----------|------|------|
| 17 | 邮电 | 84 | 65 |
|------|----------|------|------|
| 18 | 房地产 | 75 | 57 |
|------|----------|------|------|
| 19 | 饭店管理 | 67 | 58 |
|------|----------|------|------|
| 20 | 工商行政 | 71 | 50 |
|------|----------|------|------|
| 21 | 建筑 | 83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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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