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56:12  浏览:86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食用油商品储备业务,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以及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的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等商品储备业务的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名单见附件。
  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名单若有变化,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整。
  五、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2013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六、有关部门在办理免税、退税手续时,要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如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政策的企业及其直属库,应取消其免退税资格。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18日




附件下载:
  中央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直属企业名单.doc




附件:

中央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直属企业名单

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库
   (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库
    1、中央储备粮北京顺义直属库
    2、中央储备粮北京密云直属库
    3、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
    4、中储粮物流有限公司
    5、中央储备粮天津东丽直属库
    6、中央储备粮天津蓟县直属库
    7、中央储备粮天津大港直属库
    8、中央储备粮天津宁河直属库
    9、中央储备粮天津武清直属库
    10、中央储备粮天津宝坻直属库
    11、中央储备粮天津保税区直属库
    12、中储粮(天津)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13、中央储备粮新乐直属库
    14、中央储备粮石家庄直属库
    15、中央储备粮辛集直属库
    16、中央储备粮高邑直属库
    17、中央储备粮深泽直属库
    18、中央储备粮沧州直属库
    19、中央储备粮霸州直属库
    20、中央储备粮泊头直属库
    21、中央储备粮肃宁直属库
    22、中央储备粮吴桥直属库
    23、中央储备粮涿州直属库
    24、中央储备粮高碑店直属库
    25、中央储备粮保定直属库
    26、中央储备粮定州直属库
    27、中央储备粮承德直属库
    28、中央储备粮兴隆直属库
    29、中央储备粮衡水直属库
    30、中央储备粮故城直属库
    31、中央储备粮故城兴粮直属库
    32、中央储备粮景县直属库
    33、中央储备粮深州直属库
    34、中央储备粮饶阳直属库
    35、中央储备粮武邑直属库
    36、中央储备粮冀州直属库
    37、中央储备粮邯郸直属库
    38、中央储备粮大名直属库
    39、中央储备粮永年直属库
    40、中央储备粮武安直属库
    41、中央储备粮峰峰直属库
    42、中央储备粮磁县直属库
    43、中央储备粮临漳直属库
    44、中央储备粮魏县直属库
    45、中央储备粮馆陶直属库
    46、中央储备粮曲周直属库
    47、中央储备粮三河直属库
    48、中央储备粮秦皇岛直属库
    49、中央储备粮邢台直属库
    50、中央储备粮张家口直属库
    51、中央储备粮唐山直属库
    52、中央储备粮太原直属库
    53、中央储备粮太原直属库平定分库
    54、中央储备粮大同直属库
    55、中央储备粮大同直属库鳌石分库
    56、中央储备粮大同直属库友宰分库
    57、中央储备粮襄垣直属库
    58、中央储备粮襄垣直属库漳源分库
    59、中央储备粮襄垣直属库开村分库
    60、中央储备粮长子直属库
    61、中央储备粮忻州直属库
    62、中央储备粮忻州直属库盂县分库
    63、中央储备粮洪洞直属库
    64、中央储备粮河津直属库
    65、中央储备粮怀仁直属库
    66、山西中储粮黎城直属库
    67、山西中储粮文水直属库
    68、山西中储粮夏县直属库
    69、山西中储粮太谷直属库
    70、山西中储粮寿阳直属库
    71、山西中储粮介休直属库
    72、山西中储粮原平直属库
    73、山西中储粮大同御东直属库
    74、中央储备粮红彦直属库
    75、中储粮北方公司尼尔基直属库
    76、中央储备粮阿拉善直属库
    77、中央储备粮巴彦淖尔直属库
    78、中央储备粮巴彦淖尔直属库五原分库
    79、中央储备粮巴彦淖尔直属库乌拉山分库
    80、中央储备粮巴彦淖尔直属库德岭山分库
    81、中央储备粮鄂尔多斯直属库
    82、中央储备粮鄂尔多斯直属库白泥井分库
    83、中央储备粮锡林郭勒直属库
    84、中央储备粮包头直属库
    85、中央储备粮乌兰察布直属库
    86、中央储备粮达拉特直属库
    87、中央储备粮呼和浩特直属库
    88、中央储备粮赤峰直属库
    89、中央储备粮赤峰直属库下坎子分库
    90、中央储备粮赤峰直属库河南营子分库
    91、中央储备粮赤峰直属库王府分库
    92、中央储备粮赤峰直属库北道分库
    93、中央储备粮赤峰直属库汐子分库
    94、中央储备粮赤峰直属库牛营子分库
    95、中央储备粮赤峰直属西桥分库
    96、中央储备粮赤峰直属恩州分库
    97、中央储备粮赤峰直属羊场分库
    98、中央储备粮通辽庆和直属库
    99、中央储备粮通辽余粮堡直属库
    100 、中央储备粮通辽西辽河直属库
    101 、中央储备粮通辽直属库
    102 、中央储备粮通辽直属库大林分库
    103 、中央储备粮通辽直属库东来分库
    104 、中央储备粮通辽直属库八仙筒分库
    105 、中央储备粮通辽直属库保康分库
    106 、中央储备粮通辽直属库鲁北分库
    107 、中央储备粮通辽直属库宝龙山分库
    108 、中央储备粮通辽直属库协尔苏分库
    109 、中央储备粮通辽直属库大沁他拉分库
    110 、中央储备粮海拉尔直属库
    111 、中央储备粮海拉尔直属库额尔古纳分库
    112 、中央储备粮呼伦贝尔直属库
    113 、中央储备粮呼伦贝尔直属库阿荣分库
    114 、中央储备粮呼伦贝尔直属库太平庄分库
    115 、中央储备粮呼伦贝尔直属库兴安分库
    116 、中央储备粮呼伦贝尔直属库哈拉苏收纳库
    117 、中央储备粮通辽东郊直属库
    118 、中央储备粮通辽东郊直属库欧里分库
    119 、中央储备粮通辽东郊直属库木里图分库
    120 、中央储备粮通辽甘旗卡直属库
    121 、中央储备粮通辽甘旗卡直属库金宝屯分库
    122 、中央储备粮乌兰浩特直属库
    123 、中央储备粮乌兰浩特直属库第一分库
    124 、中央储备粮乌兰浩特直属库杜尔基收储库
    125 、中央储备粮乌兰浩特直属库扎赉特旗第四分库
    126 、中央储备粮建三江直属库
    127 、黑龙江中储粮虎林直属库
    128 、黑龙江中储粮五常山河直属库
    129 、黑龙江中储粮北安直属库
    130 、中央储备粮绥棱直属库
    131 、中央储备粮嫩江直属库
    132 、中央储备粮哈尔滨直属库
    133 、黑龙江中储粮阿城直属库
    134 、黑龙江中储粮巴彦万发屯直属库
    135 、中央储备粮哈尔滨直属库饶河分库
    136 、中央储备粮齐齐哈尔直属库
    137 、中央储备粮齐齐哈尔直属库依安分库
    138 、中央储备粮齐齐哈尔直属库克东分库
    139 、中央储备粮齐齐哈尔直属库哈拉海分库
    140 、黑龙江中储粮富裕直属库有限公司
    141 、中央储备粮齐齐哈尔直属库龙江分库
    142 、黑龙江中储粮富拉尔基直属库
    143 、中央储备粮牡丹江直属库
    144 、中央储备粮牡丹江直属库穆棱分库
    145 、中央储备粮大庆直属库
    146 、肇州光荣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
    147 、中央储备粮鸡西直属库
    148 、中央储备粮鸡西直属库柳毛分库
    149 、中央储备粮鸡西直属库连珠山分库
    150 、虎林中储粮忠诚直属库
    151 、黑龙江中央储备粮创业直属库
    152 、黑龙江中央储备粮前锋直属库
    153 、黑龙江中央储备粮抚远直属库
    154 、黑龙江中央储备粮宝清直属库
    155 、中央储备粮汤原直属库
    156 、黑龙江中储粮宾县直属库
    157 、宾县宁远粮库
    158 、黑龙江中储粮讷河直属库
    159 、黑龙江中储粮肇东直属库
    160 、黑龙江中储粮萝北直属库
    161 、黑龙江中储粮宾州直属库
    162 、黑龙江中储粮五常直属库
    163 、黑龙江中储粮双城直属库
    164 、黑龙江中储粮双城韩甸直属库
    165 、黑龙江中储粮双城临江直属库
    166 、黑龙江中储粮双城五家直属库
    167 、黑龙江中储粮依兰直属库
    168 、黑龙江中储粮木兰直属库有限公司
    169 、黑龙江中储粮通河直属库
    170 、黑龙江中储粮甘南直属库
    171 、甘南县平阳粮库
    172 、甘南县兴隆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173 、黑龙江中储粮海林直属库
    174 、黑龙江中储粮佳木斯直属库有限公司
    175 、黑龙江中储粮香兰直属库有限公司
    176 、黑龙江中储粮绥化直属库有限公司
    177 、黑龙江中储粮海伦直属库有限公司
    178 、黑龙江中储粮勃利直属库有限公司
    179 、勃利县双河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180 、黑龙江中储粮林甸直属库
    181 、黑龙江中央储备粮浓江直属库
    182 、北安中储粮赵光直属库
    183 、黑龙江中央储备粮大兴直属库
    184 、黑龙江中储粮双鸭山直属库
    185 、中央储备粮敦化直属库
    186 、中央储备粮榆树直属库
    187 、中央储备粮长春直属库
    188 、中央储备粮四平直属库
    189 、中央储备粮吉林直属库
    190 、中央储备粮农安直属库
    191 、中央储备粮永吉直属库
    192 、中央储备粮白城直属库
    193 、中央储备粮白山直属库
    194 、中央储备粮龙嘉直属库
    195 、中央储备粮公主岭直属库
    196 、中央储备粮蛟河直属库
    197 、中央储备粮舒兰直属库
    198 、中央储备粮镇赉直属库
    199 、中央储备粮双辽直属库
    200 、中央储备粮通榆直属库
    201 、中央储备粮四平平东直属库
    202 、中央储备粮延吉直属库
    203 、中央储备粮辽源直属库
    204 、中央储备粮松原直属库
    205 、中央储备粮珲春直属库
    206 、中央储备粮梅河口直属库
    207 、中央储备粮柳河直属库
    208 、中央储备粮长春直属库分库
    209 、中央储备粮松原直属库分库
    210 、中储粮油脂蛟河直属库
    211 、吉林扶余中储粮直属库
    212 、榆树中储粮保寿粮库
    213 、扶余中储粮陶赖昭粮库
    214 、永吉县粮库
    215 、吉林市中心粮库
    216 、吉林磐石中储粮直属库
    217 、吉林白城国家粮食储备库
    218 、洮南市黑水粮食储备库
    219 、吉林四平国家粮食储备库
    220 、舒兰市粮库
    221 、辽源市东站粮库
    222 、吉林长岭中储粮直属库
    223 、吉林大安中储粮直属库
    224 、九台市沐石河粮食储备库
    225 、德惠市第三粮库
    226 、德惠市布海粮库
    227 、吉林龙井国家粮食储备库
    228 、吉林安图国家粮食储备库
    229 、榆树中储粮恩育粮库
    230 、吉林双阳新安粮食收储库
    231 、吉林双阳晟田粮食收储库
    232 、吉林省双阳粮食中心库
    233 、吉林双阳鹿乡粮食收储库
    234 、吉林双阳石溪粮食收储库
    235 、吉林双阳佟家粮食收储库
    236 、吉林双阳太平粮食收储库
    237 、吉林双阳土顶粮食收储库
    238 、吉林双阳齐东粮食收储库
    239 、吉林市西关国家粮食储备库
    240 、吉林市搜登站粮库
    241 、吉林市大绥河粮库
    242 、吉林市两家子粮库
    243 、吉林市缸窑粮库
    244 、吉林市杨木粮库
    245 、吉林市土城子粮库
    246 、吉林市东关粮库
    247 、吉林市太平粮库
    248 、农安华家粮食储备库
    249 、永吉县黄榆粮库
    250 、永吉县金家粮库
    251 、永吉县西阳粮库
    252 、永吉县大岗子粮库
    253 、永吉县一拉溪粮库
    254 、永吉县三家子粮库
    255 、永吉县北大湖粮库
    256 、吉林中储粮白城三和粮库
    257 、柳河县五道沟粮库
    258 、公主岭中储粮二十家子国储库
    259 、公主岭范家屯粮食收储库
    260 、吉林省伊通粮食中心库
    261 、吉林伊通景台粮食收储库
    262 、吉林伊通靠山粮食收储库
    263 、吉林伊通大孤山粮食收储库
    264 、吉林伊通小孤山粮食收储库
    265 、吉林伊通西苇粮食收储库
    266 、吉林伊通三道粮食收储库
    267 、吉林伊通七一七粮食收储库
    268 、吉林伊通地局子粮食收储库
    269 、蛟河市新站粮库
    270 、舒兰市莲花粮库
    271 、舒兰市平安粮库
    272 、舒兰市白旗粮库
    273 、吉林镇赉第一粮食收储库
    274 、吉林镇赉第五粮食收储库
    275 、吉林镇赉第四粮食收储库
    276 、吉林镇赉嘎什根粮食收储库
    277 、吉林镇赉沿江粮食收储库
    278 、吉林镇赉莫莫格粮食收储库
    279 、吉林镇赉建平粮食收储库
    280 、吉林镇赉东屏粮食收储库
    281 、吉林镇赉黑鱼泡粮食收储库
    282 、吉林镇赉大屯粮食收储库
    283 、吉林镇赉五棵树粮食收储库
    284 、吉林省双辽粮食中心库
    285 、双辽中储粮双山粮库
    286 、双辽中储粮新立粮库
    287 、双辽中储粮服先粮库
    288 、双辽中储粮兴龙粮库
    289 、双辽中储粮向阳粮库
    290 、双辽中储粮柳东粮库
    291 、乾安城西粮库
    292 、吉林梨树郭家店国家粮食储备库
    293 、梨树县梨树一粮库
    294 、四平市孤家子粮库
    295 、四平市叶赫粮库
    296 、前郭宝甸粮库
    297 、前郭县王府粮库
    298 、前郭县红旗粮库
    299 、前郭县额如粮库
    300 、前郭县丰收粮库
    301 、松原市哈拉毛都粮库
    302 、松原中储粮长龙国储库
    303 、汪清县天桥岭粮库
    304 、梅河口市红梅镇粮库
    305 、梅河口市义民粮库
    306 、柳河县安口镇粮库
    307 、柳河县圣水粮库
    308 、松原中储粮风华粮库
    309 、松原中储粮朝阳粮库
    310 、松原中储粮新民粮库
    311 、松原伯都粮食收储库
    312 、松原大洼粮食收储库
    313 、松原新城粮食收储库
    314 、松原前阳粮食收储库
    315 、吉林省粮食中心库
    316 、农安开安粮食储备库
    317 、吉林市大口钦粮库
    318 、吉林市河湾子粮库
    319 、吉林市江密峰粮库
    320 、吉林洮南铁东粮食收储库
    321 、吉林中储粮白城纯阳粮库
    322 、扶余中储粮长春岭粮库
    323 、吉林扶余新城局粮食收储库
    324 、磐石大旺粮食收储库
    325 、磐石呼兰粮食收储库
    326 、磐石取柴河粮食收储库
    327 、磐石富太粮食收储库
    328 、磐石黑石粮食收储库
    329 、磐石石咀粮食收储库
    330 、磐石明城粮食收储库
    331 、磐石松山粮食收储库
    332 、磐石红旗岭粮食收储库
    333 、磐石驿马粮食收储库
    334 、磐石三棚粮食收储库
    335 、磐石城郊粮食收储库
    336 、磐石细林粮食收储库
    337 、磐石官马粮食收储库
    338 、白城市第四粮库
    339 、洮南市蛟流河粮食储备库
    340 、洮南市洮安粮食储备库
    341 、洮南市安定粮食储备库
    342 、洮南市瓦房粮食储备库
    343 、洮南市聚宝粮食储备库
    344 、洮南市野马粮食储备库
    345 、洮南市西郊粮食储备库
    346 、洮南市二龙粮食储备库
    347 、洮南市万宝粮食储备库
    348 、洮南市大通粮食储备库
    349 、洮南市胡力吐粮食储备库
    350 、洮南市永茂粮食储备库
    351 、洮南市那金粮食储备库
    352 、洮南市福顺粮食储备库
    353 、洮南市向阳粮食储备库
    354 、辽源裕丰粮食收储库
    355 、吉林长岭东兴粮食收储库
    356 、吉林长岭利发盛粮食收储库
    357 、吉林长岭前进粮食收储库
    358 、吉林长岭东岭粮食收储库
    359 、吉林长岭三青山粮食收储库
    360 、吉林长岭八十八粮食收储库
    361 、吉林长岭太平山粮食收储库
    362 、吉林长岭三团粮食收储库
    363 、吉林长岭流水粮食收储库
    364 、吉林长岭永久粮食收储库
    365 、吉林长岭腰坨子粮食收储库
    366 、吉林长岭海青粮食收储库
    367 、吉林长岭新安镇粮食收储库
    368 、吉林长岭北正镇粮食收储库
    369 、吉林长岭永升粮食收储库
    370 、吉林长岭集体粮食收储库
    371 、吉林长岭三十号粮食收储库
    372 、吉林长岭前七号粮食收储库
    373 、吉林长岭巨宝粮食收储库
    374 、吉林长岭三县堡粮食收储库
    375 、吉林长岭光明粮食收储库
    376 、大安粮食中心库平安粮库
    377 、大安粮食中心库太山粮库
    378 、大安粮食中心库舍力粮库
    379 、大安粮食中心库联合粮库
    380 、大安粮食中心库两家粮库
    381 、大安粮食中心库龙沼粮库
    382 、大安粮食中心库烧锅镇粮库
    383 、大安粮食中心库大赉粮库
    384 、大安粮食中心库海坨粮库
    385 、吉林省前郭粮食中心库
    386 、吉林前郭新庙粮食收储库
    387 、吉林前郭塔拉粮食收储库
    388 、吉林前郭浩特芒哈粮食收储库
    389 、吉林前郭八郎粮食收储库
    390 、吉林前郭东三家子粮食收储库
    391 、吉林前郭套浩太粮食收储库
    392 、吉林前郭蒙古艾里粮食收储库
    393 、吉林前郭海勃日戈粮食收储库
    394 、吉林前郭白依拉嘎粮食收储库
    395 、吉林前郭图嘎粮食收储库
    396 、吉林前郭洪泉粮食收储库
    397 、吉林前郭查干花粮食收储库
    398 、吉林市乌拉街国家粮食储备库
    399 、吉林市九座粮库
    400、松原市松林粮库
    401 、吉林汇通粮食有限公司
    402 、吉林汇通粮食有限公司劝农粮库分公司
    403 、吉林汇通大屯粮库有限公司
    404 、吉林省金发粮库
    405 、吉林省磐石粮食中心库
    406 、吉林省大安粮食中心库
    407 、吉林省长岭粮食中心库
    408 、吉林省洮南粮食中心库
    409 、吉林粮食中心库
    410 、吉林省镇赉粮食中心库
    411 、吉林省扶余粮食中心库
    412 、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
    413 、中央储备粮大连直属库
    414 、中央储备粮台安直属库
    415 、中央储备粮营口直属库
    416 、中央储备粮大石桥直属库
    417 、中央储备粮丹东直属库
    418 、中央储备粮辽阳直属库
    419 、中央储备粮朝阳直属库
    420 、中央储备粮朝阳直属库喀左分库
    421 、中央储备粮兴城直属库
    422 、中央储备粮建昌直属库
    423 、中央储备粮鞍山直属库
    424 、中央储备粮海城直属库
    425 、中央储备粮阜新直属库
    426 、中央储备粮抚顺直属库
    427 、中央储备粮盘锦直属库
    428 、中央储备粮昌图直属库
    429 、中央储备粮昌图直属库宝力分库
    430 、中央储备粮开原直属库
    431 、中央储备粮建平直属库
    432 、中央储备粮朝阳竹林直属库
    433 、中央储备粮新民直属库
    434 、中央储备粮锦州直属库
    435、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双庙子直属库
    436 、中央储备粮东港直属库
    437 、中央储备粮营口站前直属库
    438 、中央储备粮老边直属库
    439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凌源直属库
    440 、中储粮鞍山千山直属库
    441 、中央储备粮黑山直属库
    442 、中央储备粮凌海直属库
    443 、中央储备粮昌图马仲河直属库
    444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大洼直属库
    445 、中储粮岫岩直属库
    446 、中储粮北方物流有限公司
    447 、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
    448 、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油库
    449 、中央储备粮嘉兴直属库
    450 、中央储备粮慈溪直属库
    451 、中央储备粮温州直属库
    452 、中央储备粮衢州直属库
    453 、中央储备粮玉环直属库
    454 、中央储备粮湖州直属库
    455 、中央储备粮余姚直属库
    456 、中央储备粮舟山直属库
    457 、中央储备粮金华直属库
    458 、中央储备粮宁海直属库
    459 、中央储备粮丽水直属库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地质矿产部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地矿部


地质矿产部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地矿部


黑龙江省地矿局:
你省嫩江县黄金管理局《关于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的询问》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中所称“未达到工业品位的矿产资源”,是指经地质勘查已查明其所含有用组分达到某些矿产工业指标的要求,但其品位介于边界品位与最低可采品位之间而未达到工业品位的要求,并且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
下,尚不能从中提取有用矿产品的那部分矿产资源,即表外储量称之为未达到工业品位的矿产资源。开采这部分矿产资源的,可以向征收机关申请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所谓“尾矿”是指在选矿生产过程中,有用组分含量低到当时技术经济条件下不能再分选回收的那部分选矿生产废弃物。对在以前曾进行过采矿活动的采空区内开采矿产资源,不能算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若符合《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
请减缴或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开采回采率系数直接对应的是开采回采率,它是指固体矿产采矿区域内矿石采出量与该区域内消耗工业储量的百分比,而与采用什么开采设备无关。若矿山企业没制定开采回采率指标,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请将此意见转达嫩江县黄金管理局。




1995年11月8日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1年1月11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成员名额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1000人以下的村,一般设3人;
(二)1001人以上2500人以下的村,一般设5人;
(三)2501人以上的村,一般设7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名额,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的人口、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提出建议,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和罢免、辞职、补选,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进行。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实行任期职务补贴。补贴办法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经费由村办经济的收益解决,县、乡两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设立人民调解与治安保卫、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下设的各委员会成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各下设委员会的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二)建立和健全开展自治活动的各项制度;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四)根据量力而行、民主自愿的原则,编制本村建设规划,按照经批准的规划办理本村修桥建路、兴办学校、整治村容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五)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社会治安,禁毒、禁娼、禁赌,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普及文化科学知识,扫除文盲,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农村新风尚;
(七)依法调解村民在婚姻、家庭、财产、土地、邻里关系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促进村民之间的团结、互助;
(八)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根据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和政府的委托,办理有关事项,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将下列事项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
(一)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村建设规划;
(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三)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承包方案;
(四)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用补偿费的使用方案;
(五)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方案;
(六)村基本农田保护方案;
(七)优抚和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方案;
(八)其他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村民会议对本村事务具有决定权,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村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村或者人数过多、难于集中的村,村民会议可以视情况分片召开。
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讨论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主持的,由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会议召开5日前,公告会议议题,张贴或者印发会议有关材料。
第九条 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
(二)将草案印发本村村民或者张榜公布征求意见;
(三)将草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四)将草案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五)公布村民会议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六)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承担拟订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草案的具体工作,并负责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作说明。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合法有效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本村村民必须遵守和执行。
第十条 设立、撤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书面授权的事项,但下列事项村民会议不得授权:
(一)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名额,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
(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
(三)村民代表会议的设立、撤销,村民代表的名额和推选办法;
(四)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和调整;
(五)改变或者撤销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代表会议不得将村民会议的授权转授给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不得少于20人,其中妇女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20%。不同民族聚居的村,各民族均应有各自的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经村民推选,可以担任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按户推选村民代表的,可以自愿联户推选,也可以按住地划户推选。村民代表的名额和推选办法,由村民会议决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名单公布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代表的罢免、辞职和补选,按原推选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经村民委员会决定或者有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
有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讨论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驻本村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农村基层组织的负责人,不是村民代表的,可以列席村民代表会议,发表意见。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代表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讨论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并视情况需要予以公告。
村民代表应当就会议讨论事项在会前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十四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村民代表参加,所决定的事项,应当经村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过半数的村民代表认为村民委员会提交讨论的事项应当由村民会议决定的,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和便于自治、有利生产的原则,提出设立、撤销和调整村民小组的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村民小组设组长1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副组长1至2人,协助组长工作。组长或者副组长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本村民小组会议直接选举产生。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村民小组组长及副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
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1/3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撤换村民小组组长及副组长或者村民小组组长及副组长提出辞职的,由村民小组会议按原选举办法决定。
第十八条 村民小组组长及副组长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小组村民开展各种生产、生活服务,组织办理本村民小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有关事务;
(二)组织实施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小组会议作出的有关决定;
(三)召集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本小组的有关事项;
(四)收集并反映本小组村民的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村民小组会议由本村民小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依法管理属于本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村民小组会议的议事规则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成员认为会议主持人与讨论的内容有利害关系、可能对会议决定产生不利影响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另行确定主持人;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成员认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均不适宜担当主持人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
派员临时主持有关会议。
村民小组会议讨论的内容与主持会议的村民小组长及副组长有利害关系、可能对会议决定产生不利影响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派员临时主持有关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会议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请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所作的决定无效;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组织修改或者废止。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组长及副组长执行违法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决定,侵犯村民或者其他公
民、单位合法权益的,受害方可以要求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相抵触;村民小组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相抵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作出的合法有效的决定,本村全体村民、本村民小组村民必须执行。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开下列村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及其执行情况;
(二)村财务收支情况,包括水电费收缴、各项费用、收益分配、债权债务等情况;
(三)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
(四)重大治安案件和民事纠纷的处理情况;
(五)村民执行计划生育的情况;
(六)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村务。
村务公开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
村民小组的村务公开,参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村务公开一般采用张榜公布的形式;确实难以张榜公布的,也可以采用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通过有线广播进行公告等形式予以公开。
公开涉及财务和费用的事项,必须采用张榜公布的形式,必要时还应当同时采取其他形式。
村民委员会必须在本村室外醒目的地方,建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
第二十五条 村应当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监督、检查村务公开情况。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由3人或者5人组成,其成员应当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财会知识,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法定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村民代表会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原推选办法撤换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第二十六条 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可以要求村民委员会对村务公开的有关内容作出详细说明和提供有关材料,并可以通过查账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当及时将查实情况报告村民代表会议并视需要报告村民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应当建立村务公开、会议记录、决定文书及法律文书等方面的档案制度,妥善保管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村村民有权要求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机关应当在15日内调查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擅自决定、处理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的;
(二)不依法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
(三)不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召集村民小组会议的;
(四)不公布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不公开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村务,或者公布的内容不真实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
村民小组组长及副组长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的,应当在7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或者接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移交公章、办公设施、财务账目、经营资产、档案等有关资料和物品;拒不办理有关移交事项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不
同情况,依法处理。
村民小组组长及副组长离任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移交事项。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及副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集体财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基层政权和自治组织建设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组织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等有关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事务加强指导;分级负责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村民委员会成员组织培训;依法受理对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的举报,并按职责分工负责调查处理,保障村民实行自治。
每届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至少接受1次培训。
第三十三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三十四条 城镇街道办事处管辖的村,适用本办法。
城镇街道办事处及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承担《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相应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