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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23:08:11  浏览:86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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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

环办[201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的规定,我部组织编制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现印发你们,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参考依据。

  电子版可通过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或部监控中心网站http://www.envsc.cn下载。

  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






环境保护部
2012年三月


目 录
1 适用范围 2
2 术语和定义 2
2.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2
2.2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2
2.3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2
2.4 例行检查 2
2.5 重点检查 2
2.6 不正常运行 2
2.7 弄虚作假 2
2.8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 2
3 监察工作依据 3
4 现场检查一般方法 3
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 4
5.1 信息资料的收集 4
5.2 现场检查装备配置 4
5.3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要求 4
6 例行检查 4
6.1 排污口检查 4
6.2 采样点位检查 4
6.3 监测站房检查 5
6.4 擅自拆除、闲置、关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情况检查 5
6.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检查 5
6.6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检查 5
6.7 资质检查 6
6.8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检查 6
7 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6
7.1 数据异常 6
7.2 仪器参数设置异常 6
7.3 自动监控设施状态异常 6
8 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 7
8.1 废水采样系统 7
8.2 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 7
8.3 总有机碳(TOC)分析仪 8
8.4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 9
8.5 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 9
8.6 重金属自动监测仪 10
8.7 流量计 11
8.8 校准和校验检查 12
9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 12
9.1 采样单元 12
9.2 分析单元(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 12
9.3 分析单元(颗粒物) 13
9.4 分析单元(烟气参数) 13
9.5 校准和校验检查 13
10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 13
10.1 仪器参数检查 13
10.2 线路连接检查 14
10.3 数据传输检查 14
11 监察报告 14
11.1 基本信息 14
11.2 现场监察情况 14
11.3 处理建议 14
附录A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 15
附录B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单元重点检查表 17
附录C 化学需氧量(CODCR)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18
附录D 总有机碳(TOC)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0
附录E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重点检查表 22
附录F 氨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3
附录G 重金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4
附录H 流量计重点检查表 26
附录I CEMS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7
附录J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表 29
附录K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流程图 30


前 言

本指南介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和方法,适用于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
本指南起草单位为环保部西北环保督查中心、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榆林市环境保护局。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组织制订。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2.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2.2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废水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流量监测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以及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重金属自动分析仪、水质自动分瓶采样器等设施。
2.3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指连续监控、监测烟气中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及烟气排放参数的设施。一般由采样、监测、数据采集与处理子系统组成。
采样系统:采集、输送烟气或使烟气与测试系统隔离。
监测系统:测定烟气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浓度、含氧量和烟气温度、压力、流量或流速等参数。
数据采集与处理系统:采集并处理数据,生成图谱、报表,具有控制、自动操作功能。
2.4 例行检查
指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基本情况和整体运行状况的一般性检查。
2.5 重点检查
指针对例行检查中涉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形,为确定违法事实和有关方面责任,对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的深入检查。
2.6 不正常运行
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工作,不能真实反映污染源排放情况。
2.7 弄虚作假
指故意违反或不执行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擅自改变自动监控设施的硬件、软件和工作方式,以及采取影响自动监控数据真实性的其他手段,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
2.8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
指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向有管辖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
3 监察工作依据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477《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
HJ 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606《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
HJ/T 15《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101《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04《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91《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
HJ/T212《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HJ/T 354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T 367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电磁管道流量计》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7 《化学需氧量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
《环境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指南》(环办〔2010〕51号)
4 现场检查一般方法
(1)查:查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资料、记录和历史监测数据,了解该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
(2)看:观察采样管路、仪器设备运行状况、安装位置、现场数据等;
(3)测:现场监测或视情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采样分析;
(4)听:约见企业或运行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听取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及运行情况陈述;
(5)问:询问安装、调试、运行、验收、整改、故障、隐患、数据有效性审核等,必要时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书面材料;
(6)录:填写《环境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指南》规定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例行检查表、重点检查表(见附录A~附录J),并收集影音资料等。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流程图,参见附录K。
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
5.1 信息资料的收集
现场检查人员可通过以下途径收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信息:
(1)排污申报登记;
(2)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竣工验收;
(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
(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质控计划;
(6)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7)环保部门监控中心对重点污染源的自动监控;
(8)群众举报、信访、12369环保热线、上级指示、媒体报道、其他机构转办等信息。
5.2 现场检查装备配置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内容,现场检查人员可配置:
(1)现场采样设备;
(2)质控标准样品;
(3)录音、照相、摄像器材;
(4)其他。
5.3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要求
依据HJ 606,现场检查应由两名及以上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熟练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装备。
6 例行检查
6.1 排污口检查
检查排污口设置是否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的规定,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要求;是否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竣工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最近一次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一致(以下简称“验收、登记备案、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
6.2 采样点位检查
6.2.1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位检查
检查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设置是否符合HJ/T 353和HJ 494的相关规定。其采样位置是否位于渠道计量水槽流路的中央,且采样口采水的前端设在下流的方向;测量合流排水时,在合流后充分混合的场所采水。
6.2.2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设施采样点位检查
检查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设施采样点设置是否符合HJ/T 75、GB/T 16157和《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的相关规定。
(1)采样点位是否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
(2)采样点位是否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对于颗粒物CEMS,是否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倍烟道直径处;对于气态污染物CEMS,是否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2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0.5倍烟道直径处。如不在以上位置时,应尽可能选择在气流稳定的断面,且采样点位前直管段的长度应大于后直管段的长度。
(3)若一个固定污染源排气先通过多个烟道后进入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时,采样点位是否设置在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上。
6.3 监测站房检查
监测站房是否有空调、不间断电源、灭火设备、给排水设施。各项环境条件满足仪器设备正常工作的要求。
6.4 擅自拆除、闲置、关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情况检查
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拆除、闲置和关闭停运。
6.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检查
6.5.1 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其辅助设备类型、型号、位置、数量等是否与验收、登记备案、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检查被监控的污染源排污口、排污情况是否发生变化。
6.5.2 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检查其位置是否与验收、登记备案、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
6.6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检查
6.6.1 工作状况
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各组成部分是否处于完好状态,正常运转。分析仪器产生的含有危险废物的废液是否有专门收集装置。
6.6.2 数据传输及存储
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及存储是否符合HJ/T 75、HJ/T 354和HJ 477的相关规定。
(1)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按要求正常工作并传输数据;
(2)检查分析仪器数据、数采仪数据、监控中心数据是否一致;
(3)检查历史数据是否保存一年以上。
6.6.3 运行维护记录和校验记录检查
检查废水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是否符合HJ/T 355的有关规定,检查废气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是否符合HJ/T 75的有关规定。检查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记录,主要包括停运、故障及其处理、耗材更换和校验记录等。
6.6.4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查阅近期数据有效性审核报告,按照HJ/T 356和HJ/T 75的相关规定检查自动监测数据是否通过有效性审核;如果未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则重点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6.6.5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参数检查
检查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参数是否与验收、登记备案、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
6.7 资质检查
6.7.1 社会化运行单位
检查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符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是否具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资质,查看其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和按资质规定从事运行活动。
6.7.2 人员
检查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化验分析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6.7.3 仪器设备
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1)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产品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
(2)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
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是否与上述各类证书相符合。
6.8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检查
检查企业生产负荷及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与自动监控设施显示数据变化的相关性,特别是其变化趋势是否符合逻辑。
7 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7.1 数据异常
7.1.1 长期无正当理由无自动监控数据。
7.1.2 自动监控数据长期在仪器分析方法检出限上下波动。
7.1.3 自动监控数据变化幅度长期在某一固定值上下小幅波动。
7.1.4 自动监控数据变化幅度长期在量程2%以内波动。
7.1.5 监督性监测数值与同时段自动监控数值的误差超过HJ/T 354及HJ/T 75规定的比对监测指标范围。
7.1.6 分析仪器、数采仪、监控中心之间数据异常。
7.1.6.1 分析仪器数据与数采仪数据偏差大于1%。
7.1.6.2 数采仪数据与监控中心数据偏差大于1%。
7.1.7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异常。
企业生产工况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变化,自动监控设施数据未及时响应或变化趋势不符合逻辑。
7.1.8 其他不符合逻辑的数据变化情形。
7.2 仪器参数设置异常
7.2.1 仪器量程设置过大。
7.2.2 实际监测条件发生变化,仪器参数未相应调整或变化调整未进行登记备案。
7.2.3 自动监控数据换算公式与有关国家技术规定不一致。
7.2.4 标准曲线发生改变未进行登记备案。
7.3 自动监控设施状态异常
7.3.1 部分擅自停运或闲置。
7.3.2 工作环境发生变化未进行登记备案。
7.3.3 自动监控设施硬件、软件发生变化未进行登记备案。
发现存在上述异常情况时,应将该自动监控设施列入重点检查对象。由现场监督检查部门会同环境监测及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必要时可邀请仪器设备和污染治理专业人员参加,成立专门检查组,对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施重点检查。
8 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
8.1 废水采样系统
(1)检查采样点与分析仪器连接,是否正常联通,无给水、排水管路外的其他旁路;检查反冲洗管路,不存在对采集水样的稀释现象;
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存在给水、排水管路外的其他旁路,反冲洗水存在对采集水样的稀释现象。
(2)检查水样预处理装置是否与验收、登记备案或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应无过度处理现象。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预处理装置与验收、登记备案或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不一致;
b、存在过度处理现象。
8.2 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
检查仪器是否符合HJ/T 399和HJ/T 377的相关规定。
8.2.1 水样采集单元
取样管路位置应正确,管路应畅通;进水阀、排水阀等均正常打开。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启动仪器后取样泵无水样进入管路;
b、取样管路存在旁路;
c、取样管路损坏,或取样池干涸(污水间歇性排放除外)、锈蚀。
8.2.2 试剂单元
仪器各试剂瓶内,试剂量能保证运行一周以上,且在登记备案的使用有效期内。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试剂瓶内无试剂,试剂管未插入试剂液位下;
b、试剂超过使用期限;
c、实际使用的试剂的种类、浓度与登记备案不相符。
8.2.3 消解单元
消解单元应能实现试剂的快速加热,并保持恒温消解控制。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加热消解温度不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或超出登记备案的范围;加热回流溶液不处于沸腾状态;
b、消解瓶在非工作状态(未进行消解反应)时,瓶内有结晶、沉淀;
c、消解瓶下部有漏液现象;
d、消解时间密闭消解小于15min或与登记备案不符。
8.2.4 操作单元
仪器启动后,能够正常运转,添加试剂和水样,并排出废液。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仪器启动后电机不转动;
b、仪器内部连接线路有松动脱落现象,连接管路有渗液、滴漏、漏气现象;
c、仪器启动后内部样品管路和试剂管路内无液体流动现象;
d、仪器显示故障或报警信号。
8.2.5 测量单元
采用分光光度法测定的,比色池表面无遮挡光路的污物;采用电极法测定的,电极表面无污物,且应能自动清洗电极。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比色池表面有遮挡光路的污物;
b、电极表面玷污。
8.3 总有机碳(TOC)分析仪
检查仪器是否符合HJ/T 104的有关规定。
8.3.1 水样采集单元
取样管路位置应正确,管路应畅通;进水阀、排水阀等均正常打开。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启动仪器后取样泵无水样进入管路;
b、取样管路存在旁路;
c、取样管路损坏,或取样池干涸(污水间歇性排放除外)、锈蚀。
8.3.2 试剂单元
仪器各试剂瓶内,试剂量能保证运行一周以上,且在登记备案的使用有效期内。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试剂瓶内无试剂,试剂管未插入试剂液位下;
b、试剂超过使用期限;
c、实际使用的试剂的种类、浓度与登记备案不相符。
8.3.3 分析单元
(1)载气采用空气或氮气,氮气纯度在99.99%以上。载气减压阀压力正常或在登记备案范围(一般高于0.25Mpa),载气流量正常或在登记备案范围(一般在150~180mL/min范围)。采用空气为载气,应有去除二氧化碳的空气精制装置且在有效期内,采用氮气为载气,在供给器和氧化反应器之间应设置氧气混入装置。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载气减压阀压力过低,载气流量过低,或超过登记备案的范围;
b、供给器和氧化反应器之间无渗氧管等氧气混入装置,或氧气混入装置无效;
c、采用空气为载气时,缺少去除二氧化碳的空气精制装置或失效;
d、进样注射器柱头有漏液或渗液现象;
e、内部气路有漏气现象。
(2)干式氧化反应器燃烧管温度应符合正常工作要求(一般在680~1000℃范围),或在登记备案的范围内。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 干式氧化反应器燃烧管温度过低超过登记备案范围。
b、 燃烧器内催化剂发白、破碎或外观与备案不一致。
(3)气液分离器应处于正常状态。气液分离器中冷凝器温度应低于露点温度。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 冷凝器温度高于5℃,或超过登记备案范围;
b、 冷凝器排水瓶内无水。
8.3.4 操作单元
仪器启动后,能够正常运转,添加试剂和水样,并排出废液。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仪器启动后电机不转动;
b、仪器内部连接线路有松动脱落现象,连接管路有渗液、滴漏现象;
c、仪器启动后内部样品管路和试剂管路内无液体流动现象;
d、仪器显示故障或报警信号。
8.4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
检查仪器是否符合HJ/T 191的相关规定。
8.4.1 水样采集单元
取样管路位置应正确,管路应畅通;进水阀、排水阀等均正常打开。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启动仪器后取样泵无水样进入管路;
b、取样管路存在旁路;
c、取样管路损坏,或取样池干涸(污水间歇性排放除外)、锈蚀。
8.4.2 操作单元
(1)仪器启动后,能够正常运转,添加试剂和水样,并排出废液。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仪器启动后电机不转动;
b、仪器内部连接线路有松动脱落现象,连接管路有渗液、滴漏现象;
c、仪器启动后内部样品管路和试剂管路内无液体流动现象;
d、仪器显示故障或报警信号。
(2)仪器光吸收系数与化学需氧量相关性等参数设置情况应与登记备案一致。
(3)吸收池应具有自动清洗功能,能自动清除附着在吸收池表面上遮挡光路的污物。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吸收池不具备自清洗功能;
b、吸收池表面上有遮挡光路的污物。
8.5 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
检查仪器是否符合HJ/T 101的有关要求。
8.5.1 水样采集单元
取样管路位置应正确,管路应畅通;进水阀、排水阀等均正常打开。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启动仪器后取样泵无水样进入管路;
b、取样管路存在旁路;
c、取样管路损坏,或取样池干涸(污水间歇性排放除外)、锈蚀。
8.5.2 试剂单元
仪器各试剂瓶内,试剂量能保证运行一周以上,且在登记备案的使用有效期内。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试剂瓶内无试剂,试剂管未插入试剂液位下;
b、试剂超过使用期限;
c、实际使用的试剂的种类、浓度与登记备案不相符。
8.5.3 操作单元
仪器启动后,能够正常运转,添加试剂和水样,并排出废液。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仪器启动后电机不转动;
b、仪器内部连接线路有松动脱落现象,连接管路有渗液、滴漏现象;
c、仪器启动后内部样品管路和试剂管路内无液体流动现象;
d、仪器显示故障或报警信号。
8.5.4 测量单元
采用分光光度法测定的,比色池表面无遮挡光路的污物。采用电极法测定的,电极表面无污物,且能够自动清洗电极。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比色池表面有遮挡光路的污物;
b、电极表面玷污。
8.6 重金属自动监测仪
8.6.1 水样采集单元
取样管路位置应正确,管路应畅通;进水阀、排水阀等均正常打开。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启动仪器后取样泵无水样进入管路;
b、取样管路存在旁通;
c、取样管路损坏,或取样池干涸(污水间歇性排放除外)、锈蚀。
8.6.2 试剂单元
仪器各试剂瓶内试剂量能保证运行一周以上,且在登记备案的使用有效期内。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试剂瓶内无试剂,试剂管未插入试剂液位下;
b、试剂超过使用期限;
c、实际使用的试剂的种类、浓度与登记备案不相符。
8.6.3 消解单元
有消解单元的,能够实现试剂的快速加热,并保持恒温消解。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加热消解温度及消解时间超过登记备案的范围;
b、消解瓶在非工作状态(未进行消解反应时),瓶内有结晶、沉淀;
c、消解瓶下部有漏液现象。
8.6.4 操作单元
仪器启动后,能够正常运转,添加试剂和水样,并排出废液。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仪器启动后电机不转动;
b、仪器内部连接线路有松动脱落现象,连接管路有渗液、滴漏现象;
c、仪器启动后内部样品管路和试剂管路内无液体流动现象;
d、仪器显示故障或报警信号。
8.6.5 测量单元
采用分光光度法测定的,比色池表面无遮挡光路的污物。采用电极法测定的,电极表面无污物。且能够自动清洗电极或比色系统。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比色池表面有遮挡光路的污物;
b、电极表面玷污。
8.7 流量计
检查流量计是否符合HJ/T 15或HJ/T 367的相关规定。
8.7.1 参数设置
(1)堰槽种类、堰槽规格、转换系数等参数设置情况应与验收、登记备案、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适用于超声波明渠流量计)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堰槽种类、堰槽规格、转换系数等参数设置与验收、登记备案、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不一致。
(2)管道管径、转换系数等参数设置应与验收、登记备案、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适用于超声波及电磁管道流量计)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管径、转换系数等参数设置与验收、登记备案、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不一致。
8.7.2 测量单元
(1)液位测量应准确。被测量介质表面无泡沫、杂物(适用于超声波明渠流量计)。超声波流量计探头应安装在相应堰槽规定的点位。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测量液位后按照登记备案的参数折算为流量,该流量与仪器显示流量的差值超过仪器说明书流量精度的要求。
(2)非金属管道安装的变送器接地正常。(适用于电磁管道流量计)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变送器接地开路腐蚀、开裂或断裂。
(3)流量计周边应无电磁干扰。(适用于电磁管道流量计)
8.8 校准和校验检查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频次应当按照HJ/T 355的相关要求,每48小时自动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和质控样试验。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零点、量程校准和比对的频次不符合HJ/T 355的相关要求;
b、现场采用零点校准液和量程校准液试验,零点和量程漂移不符合HJ/T 355的相关要求;
c、现场采用质控样试验,质控样测定结果与标准值的相对误差大于10%。
9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
检查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设施是否符合HJ/T 75、HJ/T 76和HJ/T 373的有关规定。
9.1 采样单元
9.1.1 加热采样探头内部及滤芯无玷污和堵塞现象,其过滤器加热温度符合仪器说明书要求(通常为120℃以上)。(针对直接抽取法)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采样探头内部及滤芯玷污和堵塞,其过滤器加热温度不符合仪器说明书要求。
9.1.2 采样伴热管的长度不宜过长(通常在76m以内),且其走向向下倾斜度大于5°,管路无低凹或凸起,伴热管温度通常大于120℃。(针对直接抽取法)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目测加热导管存在平直的管段或明显U型管段;
b、管线存在纽结、缠绕或断裂的现象;
c、伴热管温度过低。
9.1.3 反吹系统正常工作,反吹气压缩机正常工作。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反吹周期、反吹时间、空压机表头压力不符合仪器说明书要求。
9.1.4 稀释单元应工作正常。(针对稀释抽取法)
稀释比恒定,其数值与登记备案一致。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稀释气流量及样品气流量不稳定,或与登记备案不一致;
b、稀释气过滤、除水装置或耗材故障、失效、纯度不够,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达不到净化要求。
9.1.5 气水分离器工作正常
冷凝器出口器温度应低于露点或与登记备案一致,滤芯应保持干燥状态,不变色。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 气水分离器冷凝器温度高于5℃或与登记备案不一致;
b、 长时间无水排出;
c、 干燥器滤芯变色。
9.2 分析单元(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
9.2.1 颗粒物过滤器干净。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颗粒物过滤器肮脏、积灰影响正常采样。
9.2.2 红外法及化学发光法的NO2转换器工作正常,其温度与登记备案一致。
9.2.3 仪器内部管路连接紧固,管壁无积灰及冷凝水。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仪器内部管路连接松动,管壁存在积灰及冷凝水。
9.3 分析单元(颗粒物)
9.3.1 观察吹扫系统电机,能正常工作。
9.3.2 隔离烟气与光学探头的玻璃视窗清洁,仪器光路准直。
9.3.3 观察吹扫系统的管道,连接正常。
9.3.4 吹扫风机的净化风滤芯应清洁。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吹扫系统电机出现异常噪声、震动;
b、隔离烟气与光学探头的玻璃视窗表面积尘,仪器光路偏离;
c、吹扫系统的管道有裂缝,连接松动;
d、吹扫风机的净化风滤芯积灰。
9.4 分析单元(烟气参数)
9.4.1 皮托管应无变形,并与气流方向垂直,紧固法兰无松动。
9.4.2 热敏温度计安装位置有效,固定无松动,其表面应无积灰。
9.4.3 过量空气系数、皮托管系数K 值、烟道截面积、速度场系数应与登记备案一致。
9.4.4 废气排放量、气态污染物浓度等换算符合HJ/T 397的有关要求。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皮托管变形、堵塞,与烟道气流方向偏离,不垂直;
b、热敏温度计安装位置无效,固定松动,其表面有腐蚀情况,有积灰;
c、空气过量系数、皮托管系数K 值、烟道截面积与登记备案不一致;
d、烟气参数转换为标准要求的数据未按HJ/T 397进行计算;
e、废气排放量、气态污染物浓度等换算不符合HJ/T 397的有关要求。
9.5 校准和校验检查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运行过程中应当按照HJ/T 75的有关规定,开展定期校准和定期校验。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零点和跨度校准频次和校验频次达不到HJ/T 75的有关要求;
b、现场通入零气和标准气体测试,零点漂移和跨度漂移符合HJ/T 75规定的失控指标;
c、现场通入标准气体测试,准确度不符合HJ/T 75规定的参比方法验收技术指标要求。
10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
检查数据采集仪是否符合HJ 477和HJ/T 212的有关规定。
10.1 仪器参数检查
自动监控仪器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中数据采集参数设置应一致;参数设置与验收、登记备案或上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传输模拟信号的需校对量程)
不正常情形判别:
存在数据采集参数高限设置过低或低限设置过高情况;参数设置与验收、登记备案或上一次有效性审核不一致。
10.2 线路连接检查
自动监控仪器与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间的数据线路正常连接。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数据采集传输仪与自动监控仪器间加装有不明的数据处理设备(如可编程控制器)或信号处理设备(如滤波器等限制电流波动范围的设备);
b、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与通信设备(调制解调器、无线发射器、光纤通讯设备)之间连接其他不明设备。
c、自动监控设施停止工作后,数据采集传输仪仍产生并自动发送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数据。
10.3 数据传输检查
上位机与数据采集单元采集的实时数值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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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国资〔2004〕83号


各监管企业: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11个文件的通知》精神,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订了《湖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国资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九月七日 

湖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11文件的通知》精神,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一、考核原则

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等,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考核对象

省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厂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厂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独立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四)独资或控股的重要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

三、考核方式

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四、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1、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划拨土地转让净收入按30%计算;税费返还、出口退税、各种政府财政补贴等政府政策性扶持所得要予以剔除。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2、分类指标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1—2个考核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3、确定军工企业、主要承担国家和省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二)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

1、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11月底前,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的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

2、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3、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双方的名称、姓名;

(2)考核内容及指标;

(3)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4)考核与奖惩;

(5)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6)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

(三)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考核程序。

1、每年4月底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

2、省国资委依据经省国资委确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述职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1),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3、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省国资委反映。

(四)省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控。

1、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于每年8月底以前将经营业绩责任书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月度财务快报、季度经济运行调度分析和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等手段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控。

2、企业发生重大事项时,企业负责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国资委。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五)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期间,企业因发生重大事件,影响责任书正常执行,需变更、解除或终止责任书的,由企业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省国资委决定。

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省国资委决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

1、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客观因素由省国资委根据财政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财统字〔2000〕2号)的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省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http://zwgk.hunan.gov.cn/hnzb/szfbmwj/200507270072_1521.gif


2、分类指标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1—2个考核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3、确定军工企业、主要承担国家和省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

1、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的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

2、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3、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双方的名称、姓名;

(2)考核内容及指标;

(3)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4)考核与奖惩;

(5)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6)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

(三)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考核程序。

1、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

2、省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省国资委确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3、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省国资委反映。

(四)省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行动态监控。

六、奖惩

(一)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省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二)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奖惩。

1、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绩效年薪两个部分。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年薪为0;

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年薪=基薪×(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

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年薪=基薪×[1+(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

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年薪=基薪×[2+(考核分数 —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

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年薪=基薪×[3+(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平均分数—A级起点分数)]。

2、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3、被考核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不是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其分配系数可为1或小于1;其余被考核人的分配系数为0.6至0.8,根据各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由企业确定,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4、对于年度经营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不得调任其他企业相应的领导岗位。对于年度经营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再适宜继续任职。

(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奖惩。

1、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外,给予中长期激励。

2、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

3、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年薪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可不再对其任命、续聘或对其进行工作调整。

具体扣减绩效年薪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年薪=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年薪×(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四)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省国资委设立特别贡献奖励。特别贡献奖励当期兑现。

(五)企业负责人基薪、特别贡献奖励和中长期激励等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七、责任追究

(一)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外,省国资委酌情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等,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或对企业造成其他重大不良影响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外,酌情扣发其绩效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他

(一)由于清产核资、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省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工会主席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三)国有参股企业以及实施被兼并破产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等企业中,由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四)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属省国资委。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年度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9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6分。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2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分类指标只设一项指标的该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若设两项指标,则每个指标的基本分为15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30%和20%。

三、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总资产、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在册职工平均人数、离退休人员占在册职工人数的比重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总资产难度系数:Y1=0.9764X10.0179

净资产难度系数:Y2=0.9897X20.0188

主营业务收入难度系数:Y3=0.9938X30.0171

利润总额难度系数:Y4=1.0401X40.0126

职工平均人数难度系数:Y5=1.0562X50.0164

离退休人员占职工人数比重难度系数:

Y6=0.972X60.0336

企业经营难度系数:Y=0.2×(Y1+Y2+Y3+Y4)+0.1×(Y5+Y6)

X1-X6为考核年度当年每项指标的实际值。

X1-X4的计量单位为百万元;X5的计量单位为人;X6的计量单位为%。

四、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对于减亏但仍然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考核得分级别不超过C级最高限。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三年主管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上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2分。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低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的得8分;每得一次B级的得7分;每得一次C级的得6分;每得一次D级的得5分;每得一次E级的得4分。

分类指标20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30%和20%。

三、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的计算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的难度系数。

四、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时,考核得分级别不超过C级最高限。













玉林市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暂行办法

广西省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发[1999]70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玉林市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暂行办法》已经1999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玉林市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暂行办法

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理顺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与乡(镇)的财政分配关系,把我市乡(镇)财政管理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建立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县、乡(镇)政府之间在财力和财权分配上集权与分权的关系,既要体现县级政府调控有力,又要给予乡(镇)政府必需的财政管理权限,以利于调动乡(镇)政府发展社会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划分县、乡(镇)两级政府财政收支范围,不但要考虑乡(镇)政府所承担事权的多少,而且要考虑其事权的结构来合理确定收支范围,同时要避免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基本框架的频繁变动。凡有利于乡(镇)政府职能完善和基层政权建设的事权,应下放给乡(镇)。与此相适应,将适宜于乡(镇)征收和管理的税种划归乡(镇),作为其固定收入来源,切实做到“乡事乡办,乡财乡理”、“人、财、物相随”。乡(镇)财政收支范围确定后,在体制执行中如遇到事权结构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相应收支基数的划转,调整财力分配关系,以保证乡(镇)政府财权与事权的紧密结合。

(三)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激励机制,以调动乡(镇)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

二、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形式

(一)全面实行乡(镇)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为便于正确处理县、乡(镇)两级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方积极因素,保证县、乡(镇)政府职能的实现,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并使乡(镇)一级财政管理体制与县级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决定在全市乡(镇)统一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二)建立乡(镇)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要求。一是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乡(镇)级国库。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建立乡(镇)国库是乡(镇)财政的基础,是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的必然要求,其目的是增加乡(镇)财政收入报解和资金划拨的透明度,便于乡(镇)政府明白家底,强化预算约束,增强乡(镇)政府理财的责任感,提高其理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乡(镇)财政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一级财政,有助于乡(镇)财政体制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各乡(镇)要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财政一级国库”的要求建立国库。二是要准确核定收支基数。收入基数的核定既要考虑以前年度的完成情况,又要考虑国内生产总值、乡镇企业、农业、多种经营、个体私营经济等发展水平因素。支出基数的核定采用“零基预算”法,要重新核定财政供养人数,合理确定开支标准,对一些资源或自然条件造成的差异应给予相应照顾,以保证必要的基本支出。三是建立规范化的县对乡(镇)转移支付制度。鉴于目前县、乡(镇)事权划分还不够科学明晰,且乡(镇)之间经济发展不均衡性在一定时期内还将继续存在,兼之县级可供转移支付的资金有限。因此,必须建立规范化的县对乡(镇)转移支付制度,尽力缩小乡(镇)之间财力的差异。在具体测算乡(镇)的上解或补助时,既要考虑人均财政收入、财政供给标准、粮食产量、人口、土地面积、农业生产水平、税收努力程度等相关因素影响的基本支出水平,又要考虑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程度,是否做到应收尽收,承认主观努力不足的存在。同时预测财政收入增长趋势,尽可能实现财政收支的纵向均衡和横向均衡,体现公平与效率。四是推行综合财政预算。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是一种“分灶吃饭”的体制,在县、乡(镇)财力分配格局既定的条件下,推行乡(镇)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财力,是增强乡(镇)财政调控有力的重要手段。

三、乡(镇)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

(一)划分收入范围。乡(镇)级的财政收入包括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按照属地原则和税务部门现行征管范围划分收入范围,将乡(镇)级比较稳定的收入作为乡(镇)固定收入,对乡(镇)征收的耕地占用税、补偿费的农业税、契税、罚没收入、土地开发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的收入作为县、乡(镇)共享收入,县、乡(镇)共享收入具体分配比例由县(市)区自行确定。

(二)财政支出的划分。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各乡(镇)主要承担本乡(镇)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以及本乡(镇)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所需的支出。

(三)收入基数的核定。1、上划中央“两税”基数的确定。以1998年作为基期年,按1998年乡(镇)实际收入中的增值税75%、消费税100%作为乡(镇)上划中央“两税”的基数,对个别特殊的乡(镇),可进行适当的微调。以后每年以上年上划中央“两税”收入实绩作为当年上划中央“两税”基数。2、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基数的确定。按上述收入划分范围,以1998年乡(镇)一般预算收入实绩(共享收入除外)作为基数,对个别特殊的乡(镇),可进行适当的微调。3、税收返还基数的确定。为了保证乡(镇)既得利益,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建立税收返还制度。乡(镇)的税收返还基数以1998年乡(镇)上划中央“两税”占全县(市)区上划中央“两税”的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



乡(镇)1998年上划中央“两税”收入

税收返还基数=1998年全县税收返还收入×------------------------------------ ×100%

全县1998年上划中央“两税”收入



以后每年以上年实际税收返还收入作为当年税收返还基数。

乡(镇)财政收入基数=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基数+税收返还基数

以后每年乡(镇)税收返还收入的计算,参照自治区对市、税收返还收入市对县的办法,实行环比计算,即税收返还额在 1998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1:0.1系数确定,如果当年上划“两税”收入达不到上一年基数的,相应扣减税收返还额。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 如当年上划中央“两税”收入超过上划中央“两税”基数的,相应计算增量返还,公式为:



当年上划"两税"收入-上年上划“两税”收入

当年上划中央“两税”增量返还=税收返还基数×-------------------------------------------(×0.1)

上年上划“两税”收入



当年税收返还收入=税收返还基数+上划“两税”增量返还

2、如当年上划中央“两税”收入等于上划中央“两税”基数,则:

当年的税收返还收入=税收返还基数。

3、如上划"两税"收入出现短收,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计算公式为:

上划“两税”短收扣款=上划“两税”短收额×0.9

当年税收返还收入=税收返还基数—上划“两税”短收扣款

(四)支出基数的核定。乡(镇)的支出基数核定,以1998年末在册的财政供养人数,按以事权确定的1998年支出范围和口径标准核定支出基数,对个别特殊的乡(镇),可进行适当的微调。

(五)体制上解或补助。收、支基数核定后,收大于支的,上解县财政,支大于收的,作为县对乡(镇)的补助(乡镇体制上解或补助=收入基数—支出基数。正数为上解数,负数为补助数)。上解或补助确定后,为使县级有调控能力和集中办公益事业的需要,县级可根据实际,从乡镇适当集中部分财力,集中办法为:按乡(镇)当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减除上解支出、县级共享收入后的10%以下和乡镇当年税收返还的6%以下集中。个别县(区)情况比较特殊的,可适当提高,但提高的比例,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不能超过5%,税收返还部分,不能超过3%。

(六)体制结算办法。

对已设立国库的乡(镇),财政收入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国库设立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或其营业所),县对乡(镇)的资金调度,按定额上解(或补助)进度和上划中央“两税”入库进度进行调度,年终统一结算。对尚未建立国库的乡(镇),财政收入全额上缴县(市)区国库,支出由县(市)区按进度下拨,年终统一结算。

各县(市)区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与过去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如国家有重大政策变动影响财政体制实施的,即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本办法由玉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