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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5:35:33  浏览:81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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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2月26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鉴于《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不符,且上位法对物业管理的各个方面作了更加详尽的规定,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其予以废止,并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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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水利部


水利部“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颁布日期:1997.02.20



水利部“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1997年2月20日水利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保证“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项目(以下简称“九五”攻关项目)
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科委印发的《“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结
合我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水利部“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适用于“九五”期间国家科委下达的由我部主持的项目、课题的
管理。
三、制订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使我部组织承担的“九五”国家科技攻关任务的管
理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一、水利部承担的“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实行项目、课题和专题三级管理

二、水利部作为项目第一组织部门的项目有:“西北地区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和生态环境保护研究”(96-912,以下简称“西北水资源”项目)和“节水农业技
术研究与示范”(96-006,以下简称“节水农业”项目)。作为课题第一主持部门
的有“重大自然灾害监测与评估业务运行系统建立”(96-B02-02)。
三、项目组织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补充并上报专家论证后的项目可行性
论证报告。
2.选择课题主持单位,组织课题可行性论证,核定专题承担单位并审核专题合
同。
3.负责按要求每年向国家科委编报项目执行情况以及各类统计报表和经费决算

4.负责于每年十二月底汇总编报项目及各课题、专题的下一年度执行计划及经
费预算。
5.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课题、专题的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负责按国家科委要求开展验收鉴定工作。
6.负责项目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四、项目第一组织部门会同其他组织部门共同行使项目具体管理的职责,在综
合各组织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汇总各类上报材料,并抄送其它项目组织部门;其它组
织部门应协助项目第一组织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五、设立项目专家委员会,其职责是向国家科委和项目组织部门提供对项目的
咨询意见,参与项目及所属课题论证,参与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检查和评估,参与
项目及所属课题的验收。
六、“西北水资源”项目及“节水农业”项目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水利
部科技司,具体办事地点在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项目管理办公室全面对项目
组织部门负责,其具体职责是:
1.根据国家科委批准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课题可行性论证报告及所签订的
专题合同,监督和检查各课题、专题的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
2.遵照国家科委对攻关项目管理的要求,处理日常工作,并负责与专家委员会
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搞好各项管理工作。
3.对于课题研究中所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由办公室协助组织部门以及专家委
员会研究处理。
4.组织专题间的学术交流,不定期地编发工作简报,交流有关的研究信息、研
究进展情况和建议,并及时介绍国家各有关部门的相关信息。
5.每年向组织部门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并定时汇报专题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
况。
6.负责项目的有关统计报表,并于每年二月底按要求报国家科委和财政部。
7.负责将项目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及本年度计划于当年一月底前报国家科
委和财政部。
8.负责项目、课题年度经费决算的审查、汇总,于每年二月底报国家科委及财
政部。
9.协助组织、主持部门,进行课题验收及专题成果鉴定、验收。
七、课题主持单位的主要职责:
1.组织编写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修改补充并上报专家论证后的课题可行
性论证报告。
2.选择专题承担单位;负责与专题承担单位签定专题合同。
3.按专题提出的年度轻费拨款预算报项目组织部门;监督检查专题的进展情况
和经费使用情况。
4.负责按要求向项目组织部门编报课题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
5.按项目组织部门要求做好验收工作。
八、“西北水资源”项目设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总体协调。项目下设课题
协调组,由课题内的归总性专题的第一负责人任组长,由课题内其它专题的第一负
责人任副组长,其余的专题负责人任成员。其职责是:协调处理课题内的计划和各
专题衔接配套问题,协商讨论课题内重大科技问题。
九、专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专题合同,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攻关任务,接受管理单位的检
查。
2.按规定使用专题经费。
3.按要求编报专题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及经费预、决算。
4.计划结束后,按要求提出总结报告等材料,接受验收。
十、专题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职责:
1.根据专题合同转拨专题经费。
2.负责检查专题承担单位执行专题合同的情况并督促其按合同完成任务。
3.协助解决专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应属本部门安排的基建、物资、
劳动指标等有关条件。
第三章 实施管理
一、项目管理办公室和课题主持部门对项目实施中评估,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
各专题合同中所列的攻关目标、内容、进度、经费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未按合
同规定履约的,应协助专题承担单位找出原因,帮助改进。
二、在“九五”攻关计划实施过程中,需要对计划目标、内容、进度、经费及
承担单位等进行调整时,应按职责范围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专题承担单位要在专题开始实施之前提出专题总体实施方案,报课题主持
单位核准。专题承担单位每年年底应向项目管理办公室和课题主持单位报送下一年
度计划和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每年七月中旬还须报当年上半年专题执行情况。
四、在“九五”攻关计划执行过程中,专题、子专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
撤销:
1.经实施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无实用价值的;
2.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3.攻关内容和其它科技计划相重复的;
4.攻关内容依托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国外合作等条件不落实的

5.参加攻关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6.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专题、子专题无法进行的;
7.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使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的。
五、“九五”攻关计划撤销的专题、子专题,其承担单位应对已做的工作、经
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由项目组织部门和课题主持单位
审查,并报国家科委批准后执行。撤销的专题、子专题如国拨经费有结余时,应全
额上缴,继续用于支持国家科技攻关计划。
第四章 经费管理
一、“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部门(地方)配套、银
行贷款、承担单位自筹等多渠道筹集。
二、“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国家拨款属补助性质,经费的使用严格按财
政部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执行。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
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
三、各专题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接到国拨经费后,应在两月之内下拨至专题第一
承担单位。专题第一承担单位应根据子专题的经费计划,在一月内将经费转拨至子
专题承担单位。
四、各专题承担单位及其各级主管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国拨攻关
经费。直接承担攻关任务的科研单位可提取不超过国拨经费5%的管理费,专题提取
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五章 成果管理
一、攻关任务完成后,对专题成果要组织鉴定和验收,对课题和项目要组织验
收(具体验收办法另定)。
1.由国家科委组织并主持项目的验收,项目组织部门组织并主持课题的验收。
2.由课题第一主持单位组织并主持专题成果的鉴定,如课题第一主持单位与专
题第一承担单位的上级科技主管部门不是同一单位,可经课题第一主持单位同意,
由专题第一承担单位的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并主持鉴定。
二、攻关任务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将攻关过程中的所有实施记录、数据、试验
报告等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由个人占有。
三、攻关成果包括:
1.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2.课题工作总结报告;
3.专题工作总结报告、专题研究报告及重大科技成果简介;
4.子专题研究报告;
四、攻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一、参加“九五”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的科技人员,其奖金水平原则上不低于本
单位其他研究人员的奖金水平。
二、各课题主持单位和专题承担单位制定的科技攻关课题、专题实施细则,报
项目组织部门备案。
三、本实施细则报国家科委备案,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发〔2008〕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二日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2〕4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桂政发〔2003〕30号)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有关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主体:
委托人: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
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职工个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存储余额1年以上,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但按规定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五条 贷款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能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等)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具有相当于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30%以上的首期付款(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按房价20%的首期付款),或者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款的30%以上的自有资金;
(六)具有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
(七)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账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已经支取且存储余额不足一年的;
(二)借款人或其配偶已办理过公积金贷款且尚未还清的;
(三)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已被封存或停交、缓交的;
(四)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的;
(五)借款人自建第二套(幢)住房以上的;
(六)借款人所在单位职工存在公积金贷款拖欠5期以上的,取消该单位的担保资格。

第三章 贷款的程序

第七条 提出申请。借款人及其配偶到委托人处领取、填写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书、履约保证书、同意抵押声明、贷款申报审批表,填写好后同时提交所需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八条 贷款需提交的有效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簿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
(三)借款人的结婚证;借款人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及单位证明;
(四)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有关资产证明等;
(五)提交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等)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提交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30%以上的首期付款证明(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提交房价20%的首期付款证明),或者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款的30%以上的自有资金证明材料;
(七)以期房作抵押的,提交售房单位或组织集资建房单位的保证书;
(八)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对借款人提出的申请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准予贷款的,借款人即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到当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条 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经借款人和受托人签章后,委托人根据归集公积金的情况,采取排队形式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再由受托人按借款合同拨款。

第四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额度由委托人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和还款能力,参照单位、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借款人购买、建造住房价值的 70 %以内(含70 %)或翻建、大修金额的70 %以内(含70 %)确定,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5万元。借款人及其配偶双方均在委托人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25万元;单方在委托人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15万元。
第十二条 贷款年限:由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但不能长于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利率执行。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含1年),实行合同利率,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按月归还贷款。具体还款方式由借款人自主选择。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就是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其计算公式为:
每月等额还本息额=贷款总数×月利率×
等额本金还贷方式就是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等额度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其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  +(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第十五条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但需向委托人提出提前还款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再通知受托人和借款人办理有关手续。可以按下面三种方式之一提前还款:
(一)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乘以与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现执行利率计算。
(二)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借款人可以在偿还上期应还贷款本息后,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在还款时按照提前归还的部分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并结清所还本金的应收利息,当期及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
(三)提前预还几个月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预还几个月贷款本息,但不能跨自然年度预还。偿还后,借款人仍按原月还款额偿还剩余贷款。
第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和额度偿还贷款本息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贷款的抵押及保证

第十七条 借款人必须提供抵押物并承担抵押物的估价和登记等费用。抵押物仅限于自有房地产,购买的住房或自建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
第十八条 抵押手续的办理:
(一)以期房作抵押的,由受托人、借款人和售房单位或组织集资建房单位向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和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确认受托人为抵押权人。待售房单位或组织集资建房单位办妥该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再据以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后,售房单位或集资建房单位的担保(承诺)责任解除。
(二)以所购现房作抵押的,借款人除在提出贷款申请时提供的材料外,还须向委托人提供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由受托人和借款人向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申请《房屋他项权证》,确认受托人为抵押权人。
(三)以自建住房建设用地及在建工程作抵押的,受托人和借款人则凭借款人提供的国土部门及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相关有效证件办理抵押手续。
以自建住房建设用地及在建工程作抵押的,借款人借款额不得超过抵押土地及在建工程评估价值的70%。
(四)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均由受托人保管并向借款人出具保管证明或由抵押登记机关直接向借款人和受托人分别出具已办理抵押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抵押人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屋和土地负有保证其完好无损的责任。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抵押人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自行出租、转让、赠与和再次抵押已作为抵押物的住房或土地,并随时接受受托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抵押合同经借款人和受托人签章且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解除。受托人在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将抵押物的有关文件交还抵押人。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履约保证:公积金贷款发放时以及归还公积金贷款期间,借款人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须留足偿还公积金贷款6个月的还款额,作为还贷履约保证金。

第七章 违约及处置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托人有权直接在借款人公积金账户扣收逾期贷款本息及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所欠贷款本息或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能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合同履行期满,借款人不能清偿贷款本息的;
(三)未经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的住房或土地(使用权)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五)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六)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七)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物的。
第二十三条 对抵押物的处置所得价款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和税款;
(二)清偿借款人所欠抵押权人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相关费用,如有不足则向借款人追索;
(三)其余部分退还借款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要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在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其他手续和事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钦州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