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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使用盗版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专项行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19:01:44  浏览:90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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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使用盗版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专项行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治理使用盗版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专项行动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1]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近些年,我国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取得了新进展,出版了一批富有特色的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一些地方盗用出版部门的专有出版权,非法印制和销售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及有关教辅读物;一些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使用质量低下、粗制滥造的盗版教材及教辅读物,造成盗版盗印教材进入课堂,严重影响了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为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保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决定从今年5月起,集中力量在全国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中开展治理使用盗版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树立打击侵权盗版、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净化教材征订、使用和管理环境,营造“拒绝盗版,从我做起”的良好氛围,强化各级、各类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材选用、征订等方面的规范管理,全面提高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水平和防盗版能力,维护国家级教材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技工教育、职业培训教学质量。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积极开展专项行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认真落实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要求,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对本单位教材征订、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各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学员)使用教材和库存教材进行全面排查,对教材的征订、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对本省(区、市)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材征订、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教材征订、使用和管理规范的单位,要予以表扬;对教材管理制度不完善的单位,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并监督落实到位;对使用盗版盗印教材的单位,要会同当地版权部门现场收缴、集中销毁盗版盗印教材,并责令其补订正版教材。

(二)健全防盗版机制,加强教学质量管理。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教材及相关教辅读物征订、使用和管理制度,规范征订、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严格执行我部教材管理相关规定。在教学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的规定,选用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开展相关教学活动,确保教学质量。在教材征订中,要明确人员责任、完善征订流程,形成分级把关、权责明确的征订管理制度。

(三)规范征订行为,确保使用正版教材。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指导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选用国家级教材开展相关教学活动,并通过正规渠道进行征订。要对教材征订、入库、发放、结算等环节加强审验,防止盗版盗印及粗制滥造教材进入课堂,确保教材及相关教辅读物质量。采取招标方式征订教材的教学机构,要将使用正版国家级教材作为招标首要条件。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负责教材征订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图书发行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正规渠道征订教材,自觉抵制不法机构和人员推销教材的行为,切实把好教材“征订关”。

(四)加强社会监督,落实有关奖惩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参与专项行动,畅通群众举报渠道,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并做好协调和查处工作,对非法制售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设立投诉站(点)并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同时,为配合专项行动,我部设立了盗版教材举报专线电话(010-64954652),受理制售和使用盗版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的举报,并根据我部《关于严禁制售和使用盗版职业培训教材及相关教辅读物的通知》(劳社厅函〔2007〕259号)的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三、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站在维护知识产权,保证教学质量,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分阶段、有步骤地推动此项工作,切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部里成立专项行动工作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统一领导专项行动和督促检查工作。各地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和工作小组,由职业能力建设部门、教学研究部门、国家级教材代理发行站等部门组成,负责本地区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落实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加大督导检查力度,提高专项行动的有效性。我部将会同有关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重点抽查和督导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将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效果及时上报。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橱窗、宣传画等新闻媒体和宣传途径,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和防盗版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内容。同时,做好防盗版工作的相关培训。我部专项行动工作办公室将邀请专业人员,赴各地宣讲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普及防盗版知识。各地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和培训工作,增强相关人员法律意识和使用正版国家级教材的自觉性,提高辨别盗版教材能力。

四、工作安排

(一)部署安排阶段(5月份)。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专项行动工作任务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专项行动。各地具体实施方案在5月底前报我部专项行动工作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份至11月份)。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我部专项行动方案和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行动。请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于7月上旬将填写的《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征订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送我部专项行动工作办公室。我部专项行动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检查。

(三)总结评估阶段(12月份至次年1月份)。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并请于2012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专项行动中的相关文件、实施情况、检查总结等报送我部专项行动工作办公室。我部将对全国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

联系人:王俊峰 武 寒(专项行动工作办公室)

电 话:010-64961892 64962632

传 真:010-64911344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号

邮政编码:100029



附件:

1.专项行动工作办公室成员名单

2.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征订情况汇总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附件1





专项行动工作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

吴道槐、张梦欣

副主任:

张 斌、魏丽君

成 员:

冯 政、田 丰、宋长池、王俊峰、武 寒




附件2



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征订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公章)

填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序号
单位名称
教材征订

负责人及部门、电话
在校生总人数
2011年计划招生数
2010年

征订总册数
征订渠道
备注


































































注:征订渠道是指教材来源单位。如,××市新华书店、××县图书文化公司。如有多个征订渠道,须分别填写。此表可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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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汴政办[ 2009 ] 1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封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开封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强行政处罚案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卷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档案管理的要求,适用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执法文书、证据材料等经依法归档管理的案卷。上级部门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依照层级监督原则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或实施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坚持依法、公正、实体与程序并重、奖励与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评查的方式进行。定期评查每年开展1—2次,不定期评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评查结果纳入年度政府依法行政目标考核体系。
第六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以查阅行政处罚案卷为主,必要时可以通过询问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具体经办人员等方式了解情况。被评查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
1.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属于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其他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3.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具有实施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形;
4.是否具有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评查行政处罚程序的内容
1.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权利、领导审批、依法决定、执行等步骤;
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是否有物品清单以及物品清单是否规范;
3.调查取证是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形式;
4.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是否举行了听证;
5.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是否经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6.认定案件性质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7.是否违反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
8.是否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
9.依法应当送达的执法文书是否依法送达当事人;
10.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步骤,《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和载明的事项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11.结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2.是否有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其他情形。
(三)评查案卷规范化的内容
1.是否一案一卷;
2.封面是否按规定内容填写;
3.卷宗目录填写是否规范;
4.卷内材料排列顺序是否正确;
5.卷内材料是否编有页码;
6.其他需要立卷归档的内容。
第八条 评查行政处罚案卷,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评机关对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卷先行自查,按规定报送行政处罚案卷目录。
(二)负责评查的机构在目录中随机抽取行政处罚案卷。
(三)负责评查的机构可以聘请专家、具有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评查。
(四)评查行政处罚案卷,可以在负责评查的机构确定的地点进行,也可以到被评单位现场评查。
(五)案卷评查实行集体评议制,重要问题应当集体讨论作出结论。
(六)评查结束后,向被评单位反馈评查情况,听取被评单位对案卷评查的意见。
(七)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组织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整改。
(八)经批准,通报案卷评查情况及结果。
(九)行政处罚案卷存在问题的单位,应认真进行纠正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结果报送负责评查的机构。
第九条 复议机关决定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以及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的案件,该行政处罚案卷判定为不合格案卷。
行政执法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被抽查的行政处罚案卷的,该行政处罚案卷判定为不合格案卷。
第十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实行百分制计分方式,分解确定各项分值,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70—79分为一般,69分以下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案卷经评查,平均得分在95分以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行政执法单位通报表彰,对办案人员可以进行适当奖励。
平均得分在79分以下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对被评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及时对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责成被评查单位取消不合格案卷办案人员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具体方案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中,被评查单位及其人员有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等行为或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不履行提供案卷义务的;
(二)不履行保密义务的;
(三)拒不履行纠正义务的;
(四)其他不履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义务的。
第十三条 评查人员调取和评查案卷时,应当保证案卷的整洁、完整,严防损坏或者丢失。应当公平、公正地进行评查,不得隐瞒或者篡改案卷内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

(1996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发布)
第一条 改善本市外商投资环境,及时、有效地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处理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拆人),就企业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和清算活动中遇到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被投拆人)在办事效率、收费、管理体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行为。
第四条 诉处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符合法律和政策,坚持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庄市外商投资管理局代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处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处理涉及市直部门或单位的投诉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涉及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投诉协调处理工作。
第六条 诉实行自愿原则,投诉人可以向受诉机构投诉,也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诉实行一事一诉的原则,涉及同一部门的,也可数事并诉。
第八条 诉人可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代理人投诉时必须持有投诉人出具的委托书。
第九条 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事项应明确、具体,投诉理由应切实、充分,并附有关资料和证据。
第十条 诉人投诉应采用书面形式,投诉书应载明投诉人、被投诉人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投诉事项和理由。匿名投诉的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诉机构对投诉事项应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名称、住所、投诉事项和理由、投诉时间。
受诉机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诉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投诉材料副本送达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受诉机构提交对投诉事项的处理意见和法律、政策依据;不提交有关资料的,不影响对投诉事项的处理。
投诉事项涉及上一级政府有部门或直属单位的,受诉机构应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将投诉事项移交上一级政府受诉机构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三条 诉机构协调处理投诉事项时,有权查阅与投诉有关的资料,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如实提供。涉及部门或企业的商业秘密的,受诉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保密。
第十四条 诉机构处理投诉事项,可先行协调,引导当事人在平等、合作的基础上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制作处理意见书,并由当事人和受诉机构签章;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涉及办事效率的,由受诉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成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办结。
(二)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无收费依据的,由受诉机构依法作出不得收费的处理意见,并移送物价和收费管理部门处理;有收费依据、但属不合理收费的,由受诉机构提出停止收费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涉及管理体制或其它问题的,由受诉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 诉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因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受诉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诉人对受诉机构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受诉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受诉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诉机构可终止处理:
(一)经查证,投诉内容不实或投诉事项不能证实的;
(二)投诉人就投诉事项提起诉讼或仲裁的;
(三)其他应终止处理的情况。
第十八条 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属当事人权利范围内的事项,受诉机构可引导其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讼诉。
第十九条 诉机构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双方之间的争议及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争议,以及对侵犯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外商或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举报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办法自1996年12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