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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流转与收回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5:22:13  浏览:81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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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流转与收回暂行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流转与收回暂行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流转与收回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月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卫留成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换地权益书流转和收回行为,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的核发、流转和收回,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经济特区符合核发换地权益书条件的土地权益人,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书面提出核发换地权益书的申请,依照《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土地价格评估结果后,由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换地权益书。
  土地权益人不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告知权益人在30日内提出申请;逾期仍不提出申请的,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委托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向权益人核发换地权益书,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予以公告。土地价格评估费用由土地权益人承担。
  第四条 换地权益书持有者在签发换地权益书的市、县、自治县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可以依照本办法,以换地权益书载明的权益价值向政府等额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五条 换地权益书流转、质押,应当到签发换地权益书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者质押登记手续。
  第六条 申请办理换地权益书流转变更或者质押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流转、质押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
  (三) 换地权益书;
  (四) 流转、质押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第七条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换地权益书流转变更或者质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当注销原换地权益书,向变更后的权益人颁发由本级政府核发的换地权益书或者在质押的换地权益书上注明质押情况。
  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办理换地权益书流转变更或者质押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流转变更或者质押情况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换地权益书可以整体流转,也可以分割流转。换地权益书分割后核发的换地权益书记载的权益价值之和,应当等于原换地权益书记载的权益价值。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受让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换地权益书收回的土地,可以以换地权益书支付土地出让金的70%,以货币支付土地出让金的30%;受让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出让的新增建设用地,在以货币形式支付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土地征收(收回)的费用后,余下的土地出让金可以以换地权益书支付70%,以货币支付30%。
  第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对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本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发的换地权益书支付土地出让金的,不得拒收;对于以换地权益书记载的价值等额支付土地出让金后,换地权益书剩余的价值,应当另行核发相应的换地权益书。
  第十二条 收回的换地权益书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经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政府核准后,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销毁。
  第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核发换地权益书或者办理流转变更、质押登记手续的;
  (二)不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将流转变更或者质押情况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拒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比例以换地权益书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者对以换地权益书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剩余的价值拒发相应价值的换地权益书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销毁收回的换地权益书的。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认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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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计分方法(已失效)

财政部


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计分方法
财政部



根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的规定,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的主要方法是功效系数法,辅助方法是综合分析判断法。现将基本指标、修正指标、评议指标和综合评价的具体计分方法规定如下:
一、基本指标计分方法
基本指标运用功效系数法计算实际得分。
(一)单项基本指标计分公式
单项指标得分=本档基础分+调整分
本档基础分=指标权数×本档标准系数
指标实际值-本档标准值
调整分=-----------×(上档基础分-本档基础分)
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
(二)单项指标计分步骤
1.根据评价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年度报表数据,计算某项评价指标实际值。
2.根据具体评价的目的,有针对性地选择相应行业或相应规模评价标准值。
3.根据已选用的评价标准值,确定该项指标实际值所处的档次和对应的标准系数。
4.根据该项指标实际值所处区域的上档标准值和本档标准值,计算功效系数。
指标实际值-本档标准值
功效系数=-----------
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
5.计算该项指标基础分,基础分=指标权数×该指标对应的标准系数。
6.计算该项指标调整分,调整分=功效系数×(该指标上档基础分-该指标本档基础分)。
7.计算该指标实际得分,实际得分=基础分+调整分。其中资产负债率指标的计分有特殊规定,参见《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
(三)基本指标总分计算
基本指标总分即初步评价得分,为各单项基本指标的得分之和。
基本指标总分=∑单项指标得分
二、修正指标计分方法
修正指标计分以功效系数法为基础,首先计算各部分修正后分数,再计算修正后总分数。
(一)修正后评价得分的计分公式
各部分修正后分数=该部分初步评价分数×该部分综合修正系数
修正后评价总分=∑四部分修正后得分
(二)修正后得分的计分步骤
1.确定各项修正指标的单项修正系数,单项修正系数由基本修正系数和调整修正系数相加取得。
单项修正系数=基本修正系数+调整修正系数
(1)计算基本修正系数。第一步,以初步评价得分为基准,确定修正指标的应处区段;第二步,根据各项修正指标实际值确定所处区段;第三步,计算每项修正指标基本修正系数,当所处区段与应处区段相同时,基本修正系数定为1;当所处区段与应处区段不相同时,实际值所处区
段与应处区段相比,每相差一个区段,基本修正系数依次递增或递减0.1。
某修正指标基 修正指标实际 修正指标
=〔1+( - )×0.1〕
本修正系数 值所处区段 应处区段
其中:修正指标应处区段分为5个:①当初步评价得分在100—80分(含80分)之间时,说明企业的基本效绩状况优秀,应处区段设定为5;②当初步评价得分在80—60分(含60分)之间时,说明企业的基本效绩状况良好,应处区段设定为4;③当初步评价得分在60—
40分(含40分)之间时,说明企业的基本效绩状况一般,应处区段设定为3;④当初步评价得分在40—20分(含20分之间)时,说明企业基本效绩状况较低,应处区段设定为2;⑤当初步评价得分在20分以下时,说明企业基本效绩状况较差,应处区段设定为1。
修正指标所处区段亦分为5个:①修正指标处于优秀值及以上时,所处区段设定为5;②修正指标实际值处于优秀值与良好值(含良好值)之间时,所处区段设定为4;③实际值处于良好值与平均值(含平均值)之间时,所处区段设定为3;④实际值处于平均值与较低值(含较低值)
之间时,所处区段设定为2;⑤实际值处于较低值以下时,所处区段设定为1。
(2)计算调整修正系数。调整修正系数按照功效系数法计算,修正区间确定为0.1。
指标实际值-本档标准值
调整修正系数=-----------×0.1
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
2.确定某部分综合修正系数。各部分综合修正系数是对初步评价得分进行修正的依据,由每部分各项修正指标综合修正系数决定。
(1)某项指标综合修正系数取决于该指标单项修正系数和该修正指标的权重。
单项修 该修正
某项指标综合修正系数= ×
正系数 指标权重
某修正指标权数
修正指标权重=----------------
该指标所在部分的修正指标权数总和
(2)某部分综合修正系数为该部分各项修正指标综合修正系数之和。
某部分综合修正系数=∑该部分各项指标综合修正系数
3.计算修正后的得分。根据各部分综合修正系数和初步评价得分,计算出各部分修正后得分,再将各部分修正后得分相加,计算得出修正后的评价总分。修正后的总分,即基本评价得分。
(三)亏损企业利润增长率单项修正系数的特殊规定
对于企业三年利润增长率指标,如企业当年或三年前利润不都为正值,按以下几种情况确定单项修正系数:
(1)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单项修正系数为1.1;
(2)实现减亏的,单项修正系数为1.0;
(3)由盈利变为亏损的,单项修正系数为0.9;
(4)亏损增加的,单项修正系数为0.8。
三、评议指标计分方法
根据评议指标所评价的内容,遵循综合分析、持续稳重、长期发展、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评价参考标准判定实际指标达到的等级,再计算评议指标得分。
(一)由评议人员以综合分析判断的方式确定各项评议指标应取等级,确定每个等级对应的参数。
(二)将每位评议人员对指标的评分加总,再除以评议者人数,得到各项指标的最终分数。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每项指标得分。
单项指 每位评议人员
∑( × )
单项指 标权数 选定的等级参数
=--------------
标分数 N
其中:N表示参加评议的人员数,最低不能少于5人。
(三)计算评议指标所得的总分
评议指标总分=∑单项评议指标分数
(四)评议指标计分应遵循的原则
1.综合分析原则。在对评议指标进行评议过程中,要深入分析各项指标的内容,充分考虑各项潜在因素的影响,结合评价对象经营的总体状况,确定评议指标得分。
2.稳健稳妥原则。为使评价结果不致对公众产生误导,使评价结果充分反映经营风险,对每项指标要慎重确定等级。对某些所含风险较大,有可能威胁企业正常经营的因素,应予以充分关注,并视风险大小适当调整评价等级。
3.长期发展原则。对评议指标的评价,不仅要立足于评价对象当期经营状况,还要充分考虑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变化、企业发展战略等因素对企业长期发展的影响,对企业发展潜力作出评判。
4.客观公正原则。评议指标的评价结论由评议人员判定得出,一般不设置可比的数值标准,因此,评议人员必须以客观公正为工作准则,作出与实际情况相符的评议结论。
四、综合评价计分方法
根据评价指标体系权数的设置规定,在评议分数得出后,结合基本评价得分计算综合评价得分,并据此形成综合评价结论。评价指标体系的总体得分为:
综合评 修正后评
= ×80%+评议指标总分×20%
价得分 价总分
五、相关问题的统一规定
(一)评价标准值的选用必须保持前后一致性,每次评价只能采用同一套评价标准值,不同类型的标准值不能混用。
(二)基本指标的实际得分不能超过指标权数。当基本指标的实际值大于等于优秀值时,该指标的得分是指标权数;当基本指标的实际值低于较差值时,该指标得零分。
(三)单项指标的计分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综合分数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
(四)对评价结果产生异议并确实存在重要客观因素时,评价工作组可将评价结果提交专家咨询组论证。专家咨询组认为确需调整评价结论,可对评议指标重新评分。其中,对大型企业的调整结果应提交上一级评价组织机构复议。
(五)对于集团企业的评价,原则上以集团企业合并会计报表为评价基础资料。如果集团企业户数在某一行业的集中度超过70%,则采用该行业标准值进行评价;如行业集中度低于70%,则采用全部行业平均标准值进行评价。
(六)对经营多个主业企业的评价,可先以不同主业指标分别评价计分,再将各主业综合评分加权平均,得出最后结论。
附表:一、企业效绩评价计分表(格式)(略)
二、多户企业效绩评价排序表(格式)(略)



1999年7月9日

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及所属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有关发电公司,中电联:

现将《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暂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模拟运行结束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将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为适应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建设进度的需要,《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由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负责按照《实施方案》和《运营规则》确定的原则,在模拟运行中完善,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有关《实施方案》和《运营规则》中涉及的《东北电网年度购电合同电量管理办法》、《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及管理办法》、《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差价部分资金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由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实施,并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核备。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年度购售电合同原则上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制定。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

(暂行)

一、东北电网概况

东北电网覆盖辽宁省、吉林、黑龙江省,蒙东的赤峰市、通辽市以及兴安盟、呼盟地区,供电面积120万平方公里,供电服务人口1亿左右。全网火电资源主要分布在内蒙东部和黑龙江煤炭产区,以及大连、绥中等港口城市,水电资源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而负荷主要集中在大连、沈阳、长春、哈尔滨等中、南部大中型城市,形成东、西部电力向中部输送,北部电力向南部输送的局面。

(一)东北电网发电装机容量构成情况

截止2002年底全网装机容量39400MW,其中水电5410MW,占全网装机容量的13.7%,火电33990MW,占86.3%。按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发电资产重组划分方案,东北电网中主要水电机组保留在东北电网有限公司,作为调峰、调频和事故备用的应急电厂,总容量为4282.5MW,占全网总装机容量的11.10%。五大发电公司(厂)的装机容量为19429.5MW,占全网总装机容量的50.35%。其中,华能集团为5025MW,占全网总容量的13.02 %;大唐集团为1925MW,占全网总容量的4.99%;华电集团为5757MW,占全网总容量的14.92%;国电集团为3261.5MW,占全网总容量的8.45%;中电投集团为3461MW,占全网总容量的8.97%。

(二)东北电网网架结构、联络线输送能力情况

东北电网以500kV电网和220kV电网为主网架,截止2002年底,全网500kV输电线路31条,总长度5031公里,500kV变电站16座,总变电容量13806MVA;220kV输电线路473条,总长度22845公里,220kV变电站221座,总变电容量41326MVA。2002年全网总发电量1665亿kWh,最大电力25780MW。

根据电源、负荷布局及网架结构,东北电网可分为南部电网、中部电网和北部电网。南部电网由辽宁省内电网和内蒙赤峰地区电网组成;中部电网由吉林省内电网和内蒙通辽地区电网组成;北部电网主要由黑龙江省电网和内蒙呼盟电网组成。连接南部与中部电网之间的联络线有2条500kV和5条220kV线路,正常情况下送电能力1800MW,年送电能力约78亿kWh;北部电网与中部电网之间的联络线有2条500kV和4条220kV线路,正常情况下送电能力900MW,年送电能力约54亿kWh。南部电网由绥中电厂经由500kV绥姜线与华北电网相联,正常情况下,送电能力800MW,年送电能力约46亿kWh。

(三)东北电网管理现状

1999年电力体制改革后,原东北电力集团公司改组为国电东北公司,作为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按国家电力公司的授权,经营500kV主干网架、调峰、调频水电厂及蒙东地区国家投资的电力资产,实行联络线关口调度。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电力公司作为国家电力公司的子公司分别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负责本省内电网的调度及电力、电量平衡。根据国务院5号文件,2003年,原国电东北公司重组为具有法人地位的东北电网有限公司,为国家电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电力公司的改革正在进行中。

(四)东北电网特点

东北电网是我国最早形成的跨省统一电网,长期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现已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跨省主网架;东北三省综合销售电价水平比较接近,有利于新电价机制的形成;1999年开始的东北三省 “厂网分开、竞价上网”试点,为建设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目前,东北地区电力供需环境相对宽松,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区域电力市场的时机基本成熟。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编制依据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文件为指导,按照我国建立电力市场的总体要求,总结和借鉴国内外电力市场改革的经验教训,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和电力工业发展的特殊规律,建立统一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现区域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使电力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促进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在东北地区建立起政府监管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安全可靠、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

(二)原则

1.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全网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2.坚持区域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充分利用东北现有资源,最大范围地实现区域资源的优化配置。

3.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监管的原则。做到调度、交易、结算信息及时、定期公开发布,遵循市场交易规则、依法监管。

4.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政府、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东北区域经济和电力工业协调、持续发展。

5.坚持积极推进与循序渐进相结合的原则。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建设要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6.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合东北区域经济发展和东北电力工业发展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7.坚持统一、开放的市场原则。发挥东北区域优势,促进跨区域间电力电量交易,为全国电力市场建设创造条件。

(三)编制依据

方案编制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关于印发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电监市场[2003]21号)、《关于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意见》(电监供电[2003]1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市场建设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按照《意见》要求,采取总体设计、分步实施、配套推进、平稳操作的原则进行建设。

(一)初期目标

初步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交易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以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为交易平台的统一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开放部分发电市场;采用有限电量竞争的模式,适时开放发电权市场;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适时有步骤地开展发电公司(厂)与大用户双边交易试点;负责完成东北向华北送电工作;建立辅助服务补偿机制。

1.市场成员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成员为: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及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与东北电网接网的拥有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不含供热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的发电公司(厂)。具体竞价发电公司(厂)(机组)明细详见附表。

2.市场格局

在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设立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作为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统一交易平台。在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电力公司设电力结算中心(该中心可设在三省电力公司财务部门),履行电费结算职能。

电力市场初期采取电网经营企业单一购买模式。东北电网有限公司与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电力公司按关口计量购售电,三省电力公司向省内用户售电。

3.竞价模式与价格机制

⑴市场采取有限电量竞争模式。竞价电量占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际交易电量的20%,由月度、日前和实时竞价方式确定。在技术支持系统不具备条件之前,竞价电量由月竞价方式确定。

⑵竞价方式

用网损修正后的报价进行竞价,以市场购电费用最低为目标决定竞价结果,月度竞价按中标电量的报价价格进行结算,日前、实时竞价按中标电量边际价格进行结算。

⑶限价

设置最低、最高限价,具体限价幅度经商国家发改委后按国家有关文件另行确定。

4.电费结算

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负责竞价机组的竞价电量及省间联络线交易电量的电费结算,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电力公司负责本省内竞价机组的非竞价电量、非竞价机组上网电量的电费结算。

5.发电权市场

发电权交易的开放应逐步有序。

初期,可优先进行同一物理节点上不同核算体制机组的发电权交易,由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采用集中撮合模式,确定发电权的交易计划,并进行安全校核。在市场初期,暂对由于燃料、水等一次能源不足,客观原因无力完成的年度合同电量进行发电权交易。

6.辅助服务补偿机制

电网企业和进入电力市场的发电机组有义务承担电力系统的备用、调频、无功等辅助服务。在市场初期,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留备的发电机组应首先无偿提供辅助服务,对其它机组提供的备用、调频、无功等辅助服务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补偿资金可从差价部分资金中支付,其办法另行制定。

7.东北向华北送电

东北向华北送电采取定价购买的方式,由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协调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电力公司落实到厂。

8.发供需求空间

保留东北三省原有的发供需求空间,作为贯彻落实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一项特殊政策。实施中发电企业可以采取自愿的方式进行交易。

(二)中期目标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配套电价政策的出台,逐步过渡到两部制电价、全电量竞争的模式,并开放年度、月度合同、日前和实时竞价交易。建立辅助服务市场;逐步加大电力市场竞争力度和范围;开展发电公司(厂)与大用户的双边交易及发电公司(厂)与独立配电公司的双边交易试点,开放发电公司(厂)与独立配电公司双边交易。形成以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为交易平台的、统一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在国家出台发电排放环保折价标准后,环保折价系数参与市场竞价过程。

1.扩大竞价机组范围

按照先火电后水电,先大机组后小机组的方针,逐步开放非竞价机组进入市场竞争。首先开放200MW及以上容量的供热机组,逐步开放100MW供热机组。对于100MW以下容量火电机组,只开放年、月度合同交易,同时执行国家限制小火电机组凝汽发电的有关政策。在火电机组全部进入市场后,水电机组也将按容量大小逐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2.逐步扩大双边交易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大用户,按电压等级由高到低,容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逐步开放。

3.采取先试点后开放的步骤,开展发电公司(厂)与配电公司的双边交易。

4.建立辅助服务市场,初步建立备用、调频辅助服务市场,完善无功辅助服务补偿机制。

(三)远期目标

1.发电端实行一部制电价、全电量竞争模式。

2.在售电端引入竞争机制,实现所有市场主体参与的全面竞争。在一个地区(城市)组建若干个售电服务公司,用户可以自由选定售电服务公司。

3.建立电力期货、期权等电力金融市场,形成政府监管下的、公平竞争的、全面开放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

四、市场管理

(一)市场规则及管理办法制定

在电力市场正式运行前,逐步完成以下规则和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

1.《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初期运营规则(暂行)》

应对以下几个方面内容做出规定:⑴市场成员及其权利和义务;⑵市场交易体系;⑶市场运作的全过程;⑷干预市场的条件;(5)计量考核与结算;(6)信息管理;(7)电力系统及相关辅助系统的安全运行等方面的内容;(8)辅助服务补偿办法。

2.《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暂行)》

应对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设计原则、系统组成和功能进行规定。

3.《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监管实施意见(暂行)》

应对监管机构的职责、监管内容、监管程序、争议调解等相关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4.《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实施意见(暂行)》

应对进入市场的电力企业及用户应满足的条件进行详细规定,并明确入市、退市的程序。

5.《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差价部分资金管理办法》

按照调整电力用户、发电公司(厂)、电网公司的利益,支付电力市场及技术支持系统建设、运行成本的使用原则,编制其管理使用办法。

6.《东北电网年度购电合同电量管理办法》

原则上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参考东北电网和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综合电价方案,并统筹考虑各发电企业利益及电网实际输送能力等,制定年度购电合同电量管理办法。

7.《东北电网调度运行规则》

应对电网调度运行管理工作作出详细规定。

8.《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及管理办法》

原则上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对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及管理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二)调度管理模式

东北电网调度实行全网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分区分层运行。国家电网公司根据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进程,适时对电力调度关系进行调整。

1.为保证东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在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月竞价时,调度关系暂不做调整。

2.日前、实时电量交易开展时,按调整后的调度关系执行,取消联络线关口调度。

(三)年度合同电量管理

根据《意见》确定的原则,对东北电网年度发、供、用电进行全网资源优化平衡。

1.确定竞价机组年度合同电量

(1)全网年度总需求(不含发供需求空间)扣除非竞价机组年度合同电量空间后,为竞价机组发电空间,其中80%为年度合同电量空间,其余20%作为竞价电量空间。

(2)年度合同电量分配,原则上按原电价属性的同类型机组同等利用小时数,并参照东北电网近年来平均利用小时数合理安排,同时要考虑电网的输电能力及目前执行的分省综合销售电价水平。

2.非竞价机组年度合同电量

(1)环保及综合利用机组。按其合理运行方式(设计工况)核定年度合同电量并优先安排。

(2)风电机组。按以风定电的原则,以上年实际发电水平核定年度合同发电量,新投产机组按设计利用小时安排,按实际上网电量结算。

(3)水电机组。按以水定电的原则,确定年度合同电量。

(4)供热机组。按以热定电的原则,结合上年实际发电情况核定年度合同电量。100MW以下供热机组非供热期不安排纯凝汽发电,非常年供热机组全年利用小时不高于电网内同容量竞价机组的年度合同利用小时,常年供热机组视其供热量,原则上全年利用小时不应高于同容量竞价机组年度合同利用小时的5~10%。

(5)凝汽机组。全年利用小时一般不得高于全网竞价机组平均年度合同利用小时。

(6)自备电厂。按自发自用的原则,安排全年发电利用小时,各省应考虑不同容量、煤耗水平等因素划定自备电厂的利用小时上限,在限制内发电。

3.年度需求预测出现偏差,当偏差小于2%时,调整竞价空间;当年度需求预测偏差大于或等于2%时,按同比例增减的原则调整竞价机组合同电量与竞价电量空间,半年预调一次,四季度进行最终调整。在进行调整时,将优先调整竞价机组,适当调整非竞价机组。

4.非竞价机组年合同电量,根据年度合同电量确定原则,由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和三省电力公司共同确定,按管理范围,分别与不参加竞价的发电企业签订年度购售电合同。

竞价机组年合同电量,在市场初期,根据年度合同电量确定的原则,由东北电网有限公司提出三省竞价机组年合同电量的指导性计划建议,作为三省年度发电量计划建议的组成部分,由三省电力公司按指导性计划建议上报地方政府,经国家批准后,由省政府主管部门下达到各发电企业。三省电力公司与参加竞价的发电企业签订年度购售电合同,同时报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备案。

具体指导性计划的编制和调整要服从国家发电计划的总体编制和调整要求。

(四)市场相关人员培训

负责电力市场运营的专业人员,在通过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统一培训,熟知运营规则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委托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负责编写培训大纲并组织培训工作。

(五)市场的试运行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2004年1月15日开始模拟运行。通过模拟运行,验证方案、规则及有关办法的可操作性,验证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意见,以便对方案、规则及有关办法进行调整,确保正式运行成功。

(六)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建设

1.建设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保证系统及其数据的安全,提供严格的用户认证和管理手段,并考虑信息保密的时效性。

(2)技术支持系统应保证电力调度及交易的可靠运行。

(3)充分利用东北电网现有调度自动化、通信系统和三省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资源。

(4)技术支持系统应采用开放式体系结构和分布式系统设计,适应电力市场的发展和规则的要求,并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升级换代。

2.系统功能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对电力市场的数据申报、负荷预测、合同管理、交易计划的编制、安全校核、计划执行、辅助服务、市场信息发布、考核与结算等环节作出技术支持。

3.系统组成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由以下子系统组成:能量管理系统、交易管理系统、电能量计量系统、电能量考核与结算系统、合同管理系统、报价处理系统、市场分析与预测系统、交易信息系统、报价辅助决策系统、系统安全防护系统。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由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组织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电力公司及有关发电公司(厂)建设。

(七)关口计量装置的安装与改造

参加竞价的发电公司(厂)上网关口计量点原则上设在发电公司(厂)出线侧。对计量需明确到机组的,可采用在主变高压侧增设辅助计量装置,对出线侧计量数据进行分摊的方式解决。计量系统应保证完成分时段电能量自动采集、远程传送、数据存储和处理等相应功能。此项工作由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组织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电力公司及相关发电公司(厂)完成。

(八)预案测算

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负责对以下预案进行测算,验证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各项规则的可行性。

1.网、省间结算价格预案

兼顾市场成员各方利益,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规避市场风险,合理分担竞价上网带来的盈亏,平衡用户、电网公司及发电企业的利益。

2.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税收预案

按均衡三省利益,避免大幅波动的原则测算。

3.竞价产生差价部分资金测算预案

按合理预测的原则测算。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试点工作,决定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供电监管部负责试点日常工作。

(二)实施工作体系

成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区域电力市场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督促实施工作进度。协调小组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供电监管部负责同志任组长,东北区域电力监管负责人、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公司(厂)的代表组成。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负责日常工作。

视市场建设的需要,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和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可适时成立专业工作组,根据市场建设及进度分阶段、分目标、分内容开展工作。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