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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规划编制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28:26  浏览:90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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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规划编制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合肥市规划编制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建[2005]23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编制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规范、有效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规划编制专项经费指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专项用于规划编制的经费。
第三条 市规划局每年下半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研究提出下一年度需编制的规划项目及经费预算,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规划编制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规划编制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规划编制工作进展情况审核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规划编制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市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二、市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的市域范围内全局性的专业规划(道路交通、生态绿化、环境保护、给水、排水、地下空间利用等方面专业规划);
三、市规划局与三县政府或其他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的规划(开发区、工业园区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乡镇的总体规划及城市重要区域的总体规划等);
四、市委、市政府要求编制的其他规划;
五、规划编制研究与咨询费用;
六、规划编制组织招投标、专家评审、成果公示、报批等费用;
七、规划编制必需的其他开支。
第六条 市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的规划,所需经费由市级承担。市规划局与三县政府或其他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的规划,其所需经费由市与县政府或其他部门各按50%比例承担。市级承担的经费从规划编制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年度执行中,因城市建设需要等特殊原因,确需增加规划编制项目的,由市规划局按市级预算追加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条 凡从规划编制专项经费开支经费的规划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编制单位。因特殊原因需采取邀请招标或指定编制单位的,市规划局应在编制年度规划编制专项经费项目预算中作出说明,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年度执行中,规划编制单位选择方式发生改变的,须得到市财政审查批准;其中,属市重要的规划项目,应取得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规划局在组织招标时,其招标公告的发布由市财政部门指定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具体程序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规划编制组织招标,须有市监察部门人员参与监督。
第十二条 市规划局根据招标结果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明确费用总金额、成果深度、交付时间、分阶段资金支付条件、时间、金额等内容,并将合同文本复印件报市财政备案,作为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十三条 规划编制专项资金的支付:
一、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规划,其资金支付由市规划局根据合同约定提出意见,市财政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直接支付给编制单位。
二、规划局为规划编制项目组织招投标、委托编制标书、专家评审、成果公示、报批等所需的相关经费以及规划研究、咨询等其他经费,由市规划局事先提出经费预算,经市财政审核后,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其中:相关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该规划编制所需总经费的15%。
第十四条 规划编制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规划编制专项经费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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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属于环境保护设施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10号




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属于环境保护设施的复函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是否属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请示》(闽环保控[2002]9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四条规定:“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套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另据《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0年2月22日印发,环发[2000]38号)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第一部分第三条的规定,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测工作配套的设施、装置、设备属于环境保护设施(3.1.1.e)。

根据以上规定,为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属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府〔2008〕20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切实为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提供便利,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是指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08〕203号)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

  第三条 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问题按人才层次不同,通过不同方式给予解决。

  第四条 国家级领军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中转学的,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一所学校申请就读,市、区教育部门和学校应给予妥善安排。

  第五条 地方级领军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中转学的,按就近入学原则和实际情况,安排在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居住地段或相邻地段的省一级学校就读。

  第六条 后备级领军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中转学的,按就近入学原则和实际情况,安排在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居住地段或相邻地段的省、市一级学校就读。

  第七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非本市户籍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义务教育阶段免交书杂费、课本费和借读费;高中阶段免交借读费。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就读高中阶段学校需要择校的,免交择校费。

  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校因享受前款规定待遇所免费用由政府财政单列解决。

  第八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由市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区教育部门和学校负责落实。

  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区教育部门和市、区属中小学校安排落实;

  申请入读高中阶段学校的,由市教育部门统筹负责,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积极配合落实;

  申请入读深圳艺术学校和深圳体育运动学校的,先由学校组织进行专业考核认定,再由主管部门和学校负责落实。

  第九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申请入学和转学办理程序:

  (一)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高中转学的,申请人在每学期开学2周以前,由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按管辖范围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

  (二)入读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高中转学的,向市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入读区属(含光明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高中转学的,向区教育部门申请。

  (三)市、区教育部门在审核验证相关证明及入学材料后,提出安排意见,并通知有关学校安排落实,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条 申请入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证书。

  (二)《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

  (三)户籍证明。

  (四)居住地证明。

  (五)艺术(体育)学校专业考核认定意见(申请艺术、体育学校者提供)。

  第十一条 各区政府和教育部门及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为高层人才子女的入学提供保障,确保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

附件: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



附件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高层次专业人才基本情况

姓 名

人才类别

证书号


家庭住址及
联系电话


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基本情况

姓 名

性别

年龄


申请就读意向
学校    年级

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就读安排意见

市(区)教育部门安排意见




年   月   日

办理结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