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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47:05  浏览:86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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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政办发〔2008〕27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零陵、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永州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七月十六日


永州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入园企业
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建设永州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发挥园区的孵化、示范和辐射功能,带动全市现代农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入园企业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我市生态农业、高效农业发展目标,鼓励以下产业项目入园:
  1、优质水稻、优质水果、反季蔬菜、珍奇花卉、名贵药材、经济林木等标准化大型商品基地建设项目;
  2、养殖业标准化大型商品基地建设项目;
  3、现代化设施农业项目;
  4、农、林、牧、渔、果、蔬优质种苗繁育体系建设项目;
  5、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6、生物质能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建设项目;
  7、观光农业开发建设项目;
  8、现代物流产业建设项目。
  二、园区限制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小型食品加工企业、小型包装企业、小竹木加工企业及一般性房地产企业入园。
  三、园区禁止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身体健康的项目入园;禁止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入园。2007年底前已在园区投资生产的高能耗、高污染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迁出园区。
  第二条 入园企业科技素质和产品特色要求
  1、入园项目科技水平必须达到省内领先,生产工艺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2、入园企业一般应有专门的科研开发机构、相应的科技人员和科研经费,具有一定自主研发创新能力;
  3、鼓励参与建设“小型特色食品一条街”,产品诠释“湘南特色”主题,创造知名品牌;
  4、鼓励参与建设“小型科技企业聚集区”,聚集区以食品加工、生物化工、生物医药为主要发展方向。
  第三条 入园企业投资强度要求
  1、入园企业投资强度。农产品加工类项目每亩投资不少于100万元,养殖类、观光农业项目每亩投资不少于20万元,大型种植基地类项目每亩投资不少于5万元。
  2、入园企业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者,优惠提供用地;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者,不享受用地优惠。进入小型特色食品一条街和小型科技企业聚集区的企业不受此限。
  第四条 企业入园程序
  1、入园企业资格审查。由业主出具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相关资质证明和资信材料,环保评估资料,经园区管委会审定认可,发放项目入园批准书。
  2、项目入园地块选择。入园企业根据农业园《总体规划》的功能分区,先自行提出选址意向,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后,确定位置和范围。
  3、办理立项手续。业主凭入园批准书、规划报批管理通知单、地形图、营业执照、资信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市发改委办理立项手续。
  4、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业主根据项目的工艺流程和规划设计条件,到市规划建设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
  5、办理用地手续。业主凭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营业执照、资信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手续。
  6、获得土地使用权权属,正式设计审定后,发放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工程竣工验收后,发放正本。
  第五条 企业入园管理
  一、项目管理
  1、入园项目洽谈时,客商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投资公司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及项目相关资料。
  2、在园区投资兴办企业,首先须与园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合同。合同签订时,客商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详细的出资计划、资金来源、资信证明及园区认为需提供的相关资料。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条款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周期一般在1年以内,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周期可适当放宽,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合同签订后30日内,入园企业必须向园区管委会提供勘察、设计、动工、投产的时间安排,并在规定时间动工建设和投产。
  3、对投资合同签订后,项目实施名不符实或项目投资迟迟不能到位的,园区管委会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或收回其项目用地。
  二、项目用地管理
  1、凡签约入园项目,都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及施工建设手续。
  2、项目用地办理及需提供的资料:
  ① 用地申请书;
  ② 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③ 建设用地红线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④土地使用单位的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⑤入园合同;
  ⑥国土资源部门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3、园区管委会接到用地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后,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勘察和用地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拟定供地方案。
  4、供地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单位足额缴交出让金后,作出用地范围内的详细规划,经审定合格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5、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建筑物建到一定规模后,向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申请土地登记,经验收核实后,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6、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用地总面积的7%。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商品房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三、项目建设施工管理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管理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须经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2、入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合同规定的进度组织施工,并接受园区管委会的监督。
  3、入园施工单位必须按建筑总造价的15%交纳民工工资保障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无违反上述规定,一次性退回保证金。
  4、入园企业必须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建筑工程款。
  第六条 入园企业基本义务和权益
  一、基本义务
  1、园区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及时支付租赁费和工人工资。
  2、入园企业招聘员工要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自觉维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加强劳动保护措施,实施文明卫生生产和安全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3、入园企业必须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排除不安全隐患。
  4、入园企业应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企业统计报表,并按规定日期报送园区管委会。
  5、入园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估。
  6、加工类企业必须清洁生产、节能生产、达标排放;种养企业必须无公害生产,循环利用,生态环保。
  二、基本权益
  1、园区企业有权享有永州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有关入园企业的优惠政策。
  2、入园企业享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企业有权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制定研究、开发、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在不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可自行确定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聘用或辞退职工、职工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
  3、凡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园区规划控制、投资额要求和环境保护标准的,经投资者申请,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实行优先办理和专人服务。
  4、园区企业有权按国家产业导向向上级申报项目,园区管委会给予支持。
  5、企业所有的园区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权期满后依法申请续期使用。
  6、园区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任何单位公务人员借检查之名,向企业索、拿、卡、要以及要求超标准接待,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相关人员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永州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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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6年9月18日 证监发字[1996]236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A 股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6]235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和[1996

]169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

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发行结束后15

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的明细磁盘报送我会。





关于印发水利部规范性文件审查与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印发水利部规范性文件审查与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政法[2005]332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水利部规范性文件审查与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部政策法规司。





水利部规范性文件审查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水利部规章外,水利部或者其直属流域管理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能够反复适用,涉及、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公文。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审查、公布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机关内部公文和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部规范性文件,由部有关司局或者直属单位负责起草。
  部直属流域管理机构规范性文件,由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内设机构或者所属单位负责起草。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有关机关,本机关有关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第六条 部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成后,由起草单位送请部政策法规司审查。
  部直属流域管理机构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成后,由起草单位送请本流域管理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审查。
  送请审查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会签的形式。
  第七条 送请审查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
  (二)就制定目的和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等所作的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审查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部门"三定"规定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等相抵触;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三)是否包含不得设定的内容;
  (四)是否与相关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审查规范性文件,应当出具审查意见。需要进行修改完善的,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审查单位与起草单位不能就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等问题协调一致的,由起草单位商审查单位报请部长(主任、局长)专题办公会决定。
  第十条 部规范性文件经审查通过后,由部领导签署,以水利部通知、意见、公告等文件形式公布。
  部直属流域管理机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后,由委(局)领导签署,以流域管理机构通知、意见、公告等文件形式公布。
  未经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呈请签署和公布。
  对于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在呈请签署之前,由起草单位商审查单位报请部长(主任、局长)专题办公会或者部长(主任、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以后施行;但因保障安全、保护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的除外。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公众有权查询。
  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部直属流域管理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请部政策法规司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请备案的函;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
  (三)就制定目的和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等所作的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四)流域管理机构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部政策法规司对报请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后审查,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以及本办法的,经报请部领导决定,责令有关流域管理机构自行修改、废止,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部政策法规司应当按年度定期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