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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7:01:43  浏览:95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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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07]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二○○七年二月三日





佛山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市政府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根据国家、省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各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对各镇(街道、经济区)及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政府和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即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即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对各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考核内容

1、本区政府辖区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本区政府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工矿商贸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签订目标控制责任书情况;制定和落实行政问责制;建立和完善辖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情况;制定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奖励措施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政府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建立和落实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建立事故查处制度,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严肃处理责任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人亲自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积极参加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安全生产会议情况等。

3、落实基础建设情况。包括: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装备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资金落实情况;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执法情况;建立和落实事故报告制度情况。

4、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保障情况。包括:每季度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部署本地区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制订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等。

5、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包括: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对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整治整改情况。

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情况。包括: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的方案、计划;成立组织机构;保障宣传教育经费;组织具体的活动内容等情况。

7、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督办的事项。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令督办的事项,省人民政府或省安委会(办)、省安监局交待督办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办)交待督办的事项。

(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考核内容

1、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依据《佛山市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职责规定》(佛府办〔2006〕86号)的有关内容进行考核。

2、安全生产责任人为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所采取的措施。其中,对市安监局、公安局、建设局、规划局、交通局、质监局、农业局、教育局、经贸局、公用事业局、国土资源局和佛山市海事局等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包括:

(1)完成控制指标情况:对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或监管任务的部门,考核指标和监管任务的完成情况。

(2)落实责任制情况:是否把安全生产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是否研究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是否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检查、指导、督促监管范围内的部门、下属机构、单位和分管行业的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专项整治情况:是否按有关规定落实年度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否认真落实专项整治的整改措施并取得成效等。

(4)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情况:是否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的方案、计划;是否落实保障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经费;是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安委会其余部门参照上述内容,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有关部门结合该部门职责情况相应调整考核内容。

三、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采取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3月份对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组织对上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年终考核,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和实施。

(一)自评考核

每年在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前,由安全生产责任人认真总结本地区(或分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内容及各自相关职责,进行自评考核,并撰写述职报告,其中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需经第一责任人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须在考核前20天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年终考核

在各有关单位自评考核的基础上,由考核组根据考核方案到相关单位进行考核检查,也可视情进行抽查考核。

1、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年度考核计划及考核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考核组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监察部门、人事部门和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

2、考核组要提前2个月通知被考核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

3、考核组应认真听取被考核人的述职,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4、考核组要与被考核人当面交流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5、考核不合格的或辖区(分管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被考核人,要在1个月内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6、考核组织实施单位要在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报告考核情况,并将考核报告有关情况通报到被考核单位。

7、考核组织实施单位要根据当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考核方案,明确安全生产考核评分标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公开、公正、公平进行。

(三)平时考核

安全生产考核坚持平时动态考核与实际考核相结合,将各区、市有关部门平时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

1、是否按规定时限和质量要求完成国家安监总局、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安委会(办)交办的督办事项。

2、是否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和省、市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的会议指示精神。

3、是否按规定要求和时限上报省、市安委会通知交办的安全生产书面报告(总结)、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等事项。

四、考核评价

根据年终考核和平时考核情况评定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总成绩。年度考核总成绩由年终考核成绩和平时考核成绩相加得出,并将考核成绩作为考核通报的重要内容进行通报。考核成绩优秀的,市政府依据有关奖励办法实施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批评或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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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9]5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要求,国家局制定了《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结合实际,细化方案。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药品(含医疗器械)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进度安排,努力形成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要切实加强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层层落实责任,努力做到领导到位、任务明确、机制健全。

  三、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要明确督查事项,提出督查要求,加大督查力度,狠抓责任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制定的整治工作方案于9月底前报国家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九月三日


             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进一步明确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重点和工作方法,提高专项整治工作的操作性和实效性,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一)国家局建立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各部门专项整治的进展情况,组织开展联合调研和联合督查,研究解决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全国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协同推进专项整治深入开展。

  (二)国家局成立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有关司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三)加强宏观政策研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医药产业政策研究,推动产业结构调整,鼓励技术创新,改变多、小、散、低的局面,实现医药产业可持续发展;总结以往开展专项整治的经验,研究提出全面加强药品监管的宏观政策;组织各省局开展专题调研,进一步分析和研判药品监管形势,明确监管思路,完善监管措施。

  二、整治重点

  (四)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在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下,国家局协调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的专项行动,组织查处生产销售假药的大案要案。

  (五)大力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问题工作意见的报告要求,联合有关部门对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进行整治。

  (六)强化药品生产监管。在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扩大核查品种范围,推进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以高风险类药品生产企业为起点,全面推进药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提高企业质量管理及保障水平。进一步强化对药品生产环节,特别是高风险类药品生产过程中影响药品质量的环节,以及药品生产用原料、辅料、化学中间体、中药饮片等来源及质量控制等方面的监管,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药品质量安全风险。

  (七)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工作。提高审评审批门槛,加强现场核查,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真实、规范。加强对药物临床前研究开发机构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严格医疗器械申报资料受理的审查。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力量,提高审评审批质量和效率。

  (八)加快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标准提高工作。国家局明确专项整治期间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提高的重点品种和具体目标,加快基本药物品种、中药注射剂、有源医疗器械、生物材料、组织工程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出台《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完善标准制定、修订、发布、实施以及淘汰机制,全面规范标准管理工作。

  (九)进一步强化药品购销渠道的管理。以规范药品购销中的票据管理为突破口,大力整治药品流通环节中“挂靠经营”、“走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制度建设

  (十)完善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颁布实施新版药品GMP,有计划、分阶段组织开展药品GMP检查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培训,部署符合新版药品GMP标准要求的认证和检查工作,全面提升制药企业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水平。修订药品GSP,提高药品经营企业准入标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

  (十一)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制度。加快《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修订,完善上市后药品监测、预警和再评价的长效机制。监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切实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的建立,及时开展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科学控制药品风险。以中药注射剂为重点,分期分批开展安全性再评价,提高药品安全性,对风险大于效益的品种,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十二)完善药品技术审评审批制度。进一步加快“三制一化”建设,提高药品审评审批规范化水平和透明度。进一步完善药品审评标准和技术指导文件,严格审评标准,提高审评门槛,树立药品监管部门高标准、严要求的新形象。鼓励医药企业科技创新和强强联合,推动药品研发从“以仿为主”向“创仿结合”的战略转变。

  (十三)完善药品电子监管制度。加快基本药物等重点品种安全监控追溯体系建设,进一步扩大药品电子监管的品种范围,力争通过三年左右的时间,将已批准注册的药品纳入电子监管,实现对药品生产出厂、流通、运输、储存、配送至医疗机构全过程的动态监控,提高药品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舆论宣传和监督检查

  (十四)深入开展安全用药宣传普及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用药科普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执业药师的作用,通过药品安全大讲堂、药品安全进社区、知识竞赛等形式,宣传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常用药品使用知识、合理用药和健康保健知识,增强公众合理用药意识。加强舆情收集和分析,围绕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积极主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十五)研究建设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研究建立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相关指导意见,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研究推进药品安全形势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和药品监管能力建设标准,启动药品安全示范区域创建活动,加强对新体制下各级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分工的研究。

  (十六)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国家局制定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评价体系,对各地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情况适时进行督查。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辖区内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专项检查,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抓专抓实、取得实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全面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制度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全面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制度的通知

〔2000〕外经贸配管发第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厂使全国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试运行工作顺利进行,外经贸部与海关总署于1998年签订了“许可证电子数据联网核销协议”。经过一年的技术准备和试验,双方从1999年9月1日开始在13个口岸海关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制度试点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显著提高了海关验证效率,缩短了企业报关时间,规范了许可证签发管理,同时有效打击了不法分子伪造许可证走私、套汇等不法活动,维护了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的管理,依法行政,推进外贸管理电子化、信息化进程,现决定从200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许可证发证机构和各海关全面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纺织品配额
 出口许可证除外),各口岸海关将许可证纸面证书与许可证电子数据同时作为监管依据,口岸海关在确认许可证纸面证书与电子数据内容一致后方可进行核销及验放。
二、为保障各进出口企业及时办理报关手续,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各有关部门必须及时传送和接收许可证电子数据。各现场海关每日务必及时接收海关总署下发的许可证电子数据,同时每日务必及时将许可证核销(放行)数据经海关总署传送外经贸部。
三、各发证机构要严格执行《进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1999〕外经贸配发第759号)和《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1999〕外经贸配发第743号),按照文件规定签发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纸面证书内容均为计算机打印,不得更改
四、各发证机构要严格执行上报许可证数据的规定。每日务必及时将当日签发的许可证电子数据全部上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以下简称EDI中心)。急证要随时上报,并电话通知EDI中心随时传送海关。每日务必审核EDI中心反馈的上报数据接收情况,并与上报数据进行核对。发现EDI中心反馈信息与上报数据不符的应立即与EDI中心和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联系。
 凡是不及时上报或核对许可证电子数据,影 响企业报关,并产生经济损失的,外经贸部将追究有关发证机构的责任。
五、口岸海关应严格按照《许可证电子数据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署监〔1998〕;27号)的规定,重点对许可证中“进(出)口商”、“商品名称(含代码)”、“数量”、“国别”、“贸易方式”、“有效期”、“报关口岸”进行核查。在许可证以上项目内容与电子数据一致无误的情况下方可放行。
六、海关应在许可证正本背面规定的签注栏内对每次核销(放行)数量做清晰、准确的签注并加盖海关核销章。签注数量应与反馈的核销(放行)数量的电于数据相一致,核销(放行)时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与许可证使用的计量单位相一致。如海关签注后因故退关或签注发生更改,海关应在签注栏注明并在更改处加盖海关核销章,同时应对电子数据作相应修改。
七、在目前各发证机构还无法通过网络核查海关核销(放行)数量的电子数据的情况下,各发证机构在办理退证时,以口岸海关在许可证纸面证书背面签注栏内所记录的核销(放行)数量为凭证。凡签注不清或未加盖海关核销章及有其它疑问的不得办理退、换证,应与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联系。
八、验核进出口许可让与报关单填报内容时,对经营单位及贸易方式栏目的审核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应与进口许可证上的进口商或收货人一致。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应与出口许可证上的出口商或发货人一致.对还贷或补偿贸易方式下的代理出口企业,代理外资企业出口的外贸企业,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商品玉米、大米、大豆、棉花、原油、成品油、煤炭;钨类、锑类的出口企业,报关单填报的经营单位也可以是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的企业。
 (三)由于许可证备注栏电子数据内容暂不能传至海关,海关核销及验放以许可证纸面证书备注栏内容为准。
 (四)许可证备注栏内不允许手工签注。如有涂改或手写内容,海关均视为无效许可证,并上报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和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五)“非一批一证”的进出口许可让,可在同一口岸多次报关,但最多不能超过十二次。
(六)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是海关的监管方式,海关在审核时不与许可证上的贸易方式核对,但应按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为确保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制度的实施,外经贸部与海关总署开通了热线联系电话,各口岸现场海关在通关业务中和各企业在报关中遇到的问题,可随时通过热线联系电话寻求解决和咨询(联系电话及联系人见附件)。
十、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由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二OOO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