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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06:41  浏览:97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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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决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实施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省,加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选举任命人员)的监督,促进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云南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被选举任命人员必须忠于宪法和法律,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决贯彻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的决定,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努力工作。
二、省级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应当如实报告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等方面的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对拟任命的省政府组成人员和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被任命人员应向任命机关写出履职保证书。
三、省人大常委会对被选举任命人员除进行经常性监督外,还应当通过组织开展代表视察、代表评议、述职评议、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被选举任命人员在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中,应当如实汇报情况,认真听取意见,积极进行整改,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结果。省人大常
委会任命的省政府组成人员和省法院、省检察院领导人员每年年底向任命机关写出述职报告。
四、省人大常委会在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对反映被选举任命人员的问题,可以责成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及时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对举报的重大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可以直接调查,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必要时,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秘书长直
接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五、省人大常委会在对被选举任命人员的监督中,可以根据其履职情况和个人表现,采取相应措施或者作出有关决定:
(一)对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勤政廉政、开拓进取,实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作出表彰决定或者依法授予荣誉称号。
(二)对不思进取,工作平庸或者搞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的,可以向本人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改正。对有严重错误的,依法撤销其职务;属于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三)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挟嫌报复、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的,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违法办案造成冤案错案或重大损失的,省人大常委会督促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被选举任命人员依法履职,遭受诬告陷害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对诬告陷害者,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六、自治州(市)、县级人大常委会参照本决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人员进行监督。
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根据本决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省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监督工作。
七、本决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定。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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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政办〔2004〕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八月六日

郑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办〔2004〕31号),设置郑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园林局)。郑州市市政管理局是主管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户外广告管理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户外广告及风景名胜区行业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二)参与拟订城市管理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户外广告及风景名胜区行业管理;负责拟订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户外广告等行业特许经营的实施办法;负责办理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许可工作。

(四)编制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负责施工勘测设计、施工方案编制等前期准备工作。

(五)负责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新建、大修、扩建、改建项目计划编制、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建设资金管理、工程预决算审批;负责随市政道路同步敷设的其他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编制城市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及所管辖的其他公益设施养护、维修和改造计划;负责编制专项养护、维修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管理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的容貌;统筹、协调、管理城市夜景照明工作;负责全市已设市政、公用事业地下管网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负责局管理的城市饮用水源及燃气管网安全范围内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城市风景名胜区及城市公园(包括综合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专类园、游乐园)的行业管理,负责城市绿化植物保护和市区花卉、苗木的疫情及病虫害防治工作。

(十)负责城区河渠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防汛工作。

(十一)负责车辆清洗行业管理,监督洗车废水排放。

(十二)负责城市限制养犬登记、年审工作。

(十三)负责系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重大事故的技术鉴定与调查处理。

(十四)负责编制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

(十五)负责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负责行业职业道德建设,规范行业服务工作,协调解决行业投诉。

(十六)负责系统内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劳资管理;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七)负责系统内基层党组织建设和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负责系统内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八)指导县(市)、区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及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十九)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郑州市市政管理局设1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信访、计划生育、接待、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材料起草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系统内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负责局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中层和系统内领导干部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基层领导班子的选拔、任用工作;指导系统内群团工作;负责系统内党员管理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劳动保护、因公出国考察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局属单位劳动工资工作;负责系统内政工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

(三)宣传教育处

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和理论学习;负责系统内职业道德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围绕各项中心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和对外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局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组织工作,指导局属单位领导班子的中心组学习;负责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参与编制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项目工程预决算;负责建设、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工程预决算审批;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和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管理系统内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系统内行业统计工作。

(五)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人大、政协议案和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城市限制养犬的办证、年审工作;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

(六)安全生产管理处(郑州市燃气管理处)

负责系统内安全生产及郑州市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系统内的生产、技术、设施、消防及城市燃气行业等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负责系统内特种工及城市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液化气充装等专业技术工种的培训及证书的审验工作;参与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呈报、建设、竣工验收、工程预决算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督查规范城市燃气、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市场工作;参与重大事故的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七)工程建设管理处

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基础设施新建、大修、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审批市政工程设计方案;负责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参与建设资金管理、工程预决算审批;贯彻国家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规范,组织工程质量评定、验收和交接;参与市政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随市政道路同步敷设的其他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指导管理本行业安全生产和规范服务。

(八)综合督查服务处

负责技改项目等立项申报及实施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及保障供应工作;负责系统内目标管理和改制工作;制定系统内各行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建立行业服务承诺制,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局160热线和立刻办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行业服务质量的考核、评比工作;负责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供热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供热等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供热工程建设项目的呈报、建设、竣工验收、工程预决算的组织、协调工作。

(九)道路桥梁管理处

负责市政设施管养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市政设施管养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道路、桥涵、城市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市政设施维修养护与工程项目的呈报、建设、竣工验收、工程预决算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管理的城市道路及其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负责指导和管理城市管线工程建设,对市政、公用事业地下管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临时占道和道路开挖。

(十)城市绿化管理处(郑州市城市绿化办公室)

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市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呈报、建设、竣工验收、工程预决算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绿化植物保护和市区花卉、苗木的疫情及病虫害防治工作;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各县(市)、区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十一)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负责城市公园(包括综合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专类园、游乐园、城市广场、城市雕塑)及风景名胜区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市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城区河渠管理处

编制城区河渠建设、改造、养护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城区河道、明渠的截污、改造、疏挖、绿化、美化、泄洪等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城区防洪排涝工作。

(十三)户外广告管理处

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的行业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市区户外广告的规格、形式、容貌和质量标准;负责城市道路路名标牌的制作、设置、管理;负责沿街建筑物、道路、楼面、标牌、构筑物的容貌管理;指导管理本行业安全生产和规范服务。

(十四)照明灯饰管理处

负责全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和户外灯饰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户外灯饰规划;负责重要地区(场所)和重大项目户外灯饰建设方案的审定;指导区管道路的沿街建筑物灯饰、彩灯设置。

(十五)市容环卫管理处

负责市容环卫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车辆清洗行业及废水排放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定点、选址及建设方案,负责呈报、建设、竣工验收、工程预决算的组织、协调;负责城市垃圾场(站)建设及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导管理本行业安全生产和规范服务。

(十六)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

负责城市客运交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市客运交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客运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呈报、建设、竣工验收、工程预决算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城市客运交通行业营运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科技处(总工室)

负责编制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大型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和质量监督;指导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新技术引进和科普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郑州市市政管理局机关核定总编制87名(其中行政编制73名,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3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中层领导职数39名(含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

设置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核定领导职数1名。

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机构按市委郑发〔2001〕17号文件规定设置。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2009年7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监督和支持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全省检察机关应当始终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自觉将法律监督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各项法律监督工作,依法监督和纠正执法及司法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全省检察机关应当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工作力度。着力监督纠正刑事立案环节有案不立、违法立案,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法取证、违法扣押冻结款物,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违法裁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侵犯人权以及违法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问题,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和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三、全省检察机关应当把查办职务犯罪作为强化法律监督的主要途径和措施,坚决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积极参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注重发挥法律监督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作用,结合法律监督和办案工作开展检察建议、警示教育等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四、全省检察机关应当不断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改进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依法健全和完善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制度。依照宪法和法律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健全和完善检察工作一体化、法律监督调查等工作机制,提高法律监督的质量和水平。

  五、全省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法律监督公信力。加强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专业化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加强检察机关基层基础工作,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完善和落实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检务督察等工作,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制约,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监督员监督,健全依靠群众强化监督的工作机制,促进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

  六、全省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中的有关调查、核实工作,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纠正违法通知、更换办案人意见和其他检察建议,应当及时办理并回复办理情况。

  侦查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发案、立案、破案、羁押和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督事项,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并回复办理情况。

  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依照程序及时审理,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要依法纠正;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再审。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依法落实并规范调借阅审判案卷、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等制度。

  七、全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工作协调与配合,建立健全检察工作与侦查工作、审判工作和刑罚执行工作的监督制约、协作配合机制,对重大案件和疑难问题共同研究协商、依法妥善处理,促进提高执法、司法水平。

  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积极与检察机关完善行政执法、执纪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切实保障检察经费,改善执法条件。行政执法机关对检察机关查询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情况、要求提供有关案件材料、介入调查的,应当予以配合,对检察机关要求其移送刑事案件的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并反馈处理情况。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完善相互移送案件线索机制。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宣传,提高法律监督的社会认知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活动提供协助和配合,积极举报职务犯罪线索,反映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形成法律监督的良好社会环境。

  九、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有计划地听取专项工作报告,适时组织相关的执法检查,开展视察、重大事项和审议意见的督办,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于有关检察机关监督范围的事项,可交由同级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结果;对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工作中报告的重大问题或者重大事项,应当监督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