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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暗香》歌词案看我国著作权法的某些新发展/陈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2:51:08  浏览:96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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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暗香》歌词案看我国著作权法的某些新发展

陈 俊

《暗香》歌词著作权案经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已经“两”槌定音,2004年3月22日二审判决生效。人们通常比较关注的是案件的结果,笔者参加两级法院的诉讼,更愿意通过这个鲜活的案例,在案件细节的基础上辨析探讨静态的法律文本如何被应用到现实生活中,并由此反观立法者的本意。

缘 起

2003年陈涛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称其2002年5月接受《金粉世家》剧组的委托,创作了该剧主题歌《暗香》的歌词,并获得了相应的报酬,对歌词享有著作权,北京现代力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现代力量公司”)有未经许可使用《暗香》歌词制作发行CD、磁带专辑的行为,还制作《暗香》MV在电视台播放,侵犯了复制权和表演权;沙宝亮未经许可在第四届中国金鹰电视节、第七届宁波服装节的开幕式中表演《暗香》歌曲。请求判令沙宝亮停止侵权行为;沙宝亮和现代力量公司共同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

一 审 和 二 审

一审法院认为《暗香》歌词是在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属情况下的受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陈涛。沙宝亮在案外人组织的金鹰节、服装节上演唱《暗香》,由于组织者未征得陈涛同意及支付报酬,沙宝亮的演唱行为失去合法性前提,因此,沙宝亮侵犯了陈涛《暗香》歌词的表演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现代力量公司制作CD、磁带专辑侵犯了复制权,制作《暗香》MV侵犯了表演权和复制权。对于沙宝亮在MV中的“对口型”表演,法院认为,构成对歌词表演权的侵犯。判决主文为:
一、未经陈涛许可,沙宝亮不得表演陈涛作词的歌曲《暗香》;
二、未经陈涛许可,现代力量公司不得使用陈涛作词的歌曲《暗香》;
三、沙宝亮就其在金鹰节、服装节上表演《暗香》行为赔偿陈涛经济损失7万元;
四、现代力量公司就制作《暗香》MV行为赔偿陈涛3万元;
五、沙宝亮对第四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六、现代力量公司制作CD、磁带专辑行为赔偿陈涛4万元;
七、驳回陈涛其他诉讼请求(笔者注,主要是赔礼道歉)。

一审判决后,媒体称收到原告发来的判决文书,原告认为判决公正;沙宝亮和现代力量公司则在十五日内分别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开庭后很快通知律师到庭宣判,判决认定一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以改判。判决未认定词作者关于沙宝亮在现代力量公司制作MV中存在表演《暗香》歌词的行为的事实。对于双方的诉讼主张,作出如下最终判决: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四、五、六、七项;
三、现代力量公司因制作《暗香》MV赔偿词作者经济损失4000元;
四、现代力量公司因制作含有《暗香》歌曲的音乐专辑赔偿词作者8000元;
五、驳回陈涛其他诉讼请求(笔者注,主要指要求赔礼道歉和针对沙宝亮的全部诉讼请求)。

几 点 启 示

一、鼓励诉讼:确认权利,诉讼方式优先。

主张著作权应当受到保护,首先应该确认存在著作权。由于《暗香》歌词是出于制作电视连续剧《金粉世家》的需要,在已经看到片花、歌曲部分已经创作完成的基础上,由陈涛受委托创作完成。这就形成本案中可能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原因是,著作权法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是属于制片人的,而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则可能时通过与委托人书面约定的形式约定著作权归属的,也就是说作者并不当然是作品的著作权人,本案中,词作者陈涛究竟是接受“剧组”、导演、还是曲作者三宝的委托进行创作,各方没有一致的陈述,也没有其他相关的证据证明。

对于前述可能是《暗香》歌词著作权人的第三人,一审原告是不会主动申请追加为第三人的,因为如果这样,可能影响其诉讼目的的实现;沙宝亮和签约公司一方也可能是出于人际关系的考虑,没有要求增加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了当事人申请之外,法院还可以依职权增加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一审、二审期间沙宝亮、现代力量公司都以这种著作权可能属于第三人的可能,对原告的主体地位提出质疑,认为这可能使得词作者通过一场诉讼取得本来并不属于他的著作权;从诉讼的后果看,两级法院都依在诉讼中没有“相反证明”推定署名者是作者的规定,认定陈涛是《暗香》歌词的著作权人。根据最高法院公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直接在其他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

在所有解决争议方式当中,法院诉讼最为常见,从两级法院对待第三人参加诉讼问题的立场、社会影响看,我们认为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发展状况,有助于全社会提高保护著作权意识。

本案提醒所有与著作权案有牵涉的当事人,如果他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他对作品享有著作权,那么对于正在进行的诉讼应当予以关注,主动参加诉讼。虽说当事人在有相反事实、证据的情况下还可以推翻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但毕竟增加了诉讼的难度,不利于及时解决争议,节约司法资源。


二、争议问题:保护作者,有利于准权利人,

中国著作权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在最近的十年有了很大的发展,在国际上著作权(版权)理论和国际立法也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制订法律并不能穷尽所有现实可能遇到的问题。因此,法官在断案时把握什么样的尺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举例来说,对于前述是否存在与原告署名相反证明问题,判决书作出了有利于权利请求人的理解;再比如,对于音乐作品是否可以分割使用的问题,法律工作者、法官或者一般社会大众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著作权法在规范电影著作权归属时,确定词、曲的著作权属于制片人,词作者、曲作者有署名权;在规定分别行使著作权时,未将词曲分开表述,规定“音乐”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电影音乐的著作权。

上诉人律师提出在现代社会,从技术的角度看,可分割的作品将越来越少,有必要按照下列原则和顺序,综合判断一首歌曲是否属于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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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取得“母亲河(波司登)奖”奖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母亲河(波司登)奖”奖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961号 2003-8-1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青年乡镇企业家协会向个人发放“母亲河(波司登)奖”奖金是否征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3]24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国青年乡镇企业家协会是共青团中央直属的社会团体,其组织评选的“母亲河(波司登)奖”是经共青团中央、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家环保总局等九部门联合批准设立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该奖项可以认定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金。个人取得的上述奖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监察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监察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8号 2006年3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宁夏回族自治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生产、利用、经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活动。


  第四条 自治区经济委员会是本自治区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其内设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节能监察的具体工作。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
  自治区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节能监察工作。


  第五条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均有权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举报。
  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节能监察内容




  第八条 自治区节能监察机构对年综合能源消耗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监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年综合能源消耗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进行监察。


  第九条 节能监察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健全节能全面管理、全过程管理、全员管理制度情况;
  (二)制定能源消耗、能耗定额指标,配备节能设备和能耗计量的情况;
  (三)制定能耗定额的依据和方法的科学性、指标的合理性和用能设备的运行情况;
  (四)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淘汰落后产品,进行节能设备更新改造的情况;
  (五)高耗能企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有计划地进行耗能产品结构调整的情况;
  (六)能耗定额层级考核和节能计划的执行情况;
  (七)能源供应质量执行标准的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内容。


  第十条 用能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用能单位内部应当确定此项工作的主管领导,设立能源岗位或者指定专职人员负责节能管理工作的具体业务。


  第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做好能耗定额的考核、统计、分析工作。
  用能单位应当按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期如实报送能耗定额和限额管理方面的统计报表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履行下列监察职责:
  (一)监督检查用能单位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受理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
  (三)依法处理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三条 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监察人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节能监察人员应当熟悉掌握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节能方针、政策,并熟悉掌握节能技术、管理和业务知识,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人员,听取被监察单位介绍节能工作情况,做好记录;
  (二)用能设施工程设计、施工中有关节能篇(章)的评估;
  (三)调阅、复印被监察单位有关能源管理的计划、台帐、报表、财务决算、工作记录等有关资料;
  (四)进入车间、工地等能耗场所,调查能耗各个环节的工作情况,并进行节能检验测试;
  (五)要求被监察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就询问的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
  (六)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监察职责。


  第十六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超越职权进行检查的,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


  第十七条 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的任何馈赠和报酬;
  (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节能监察程序




  第十八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应当在10日前将节能监察的时间、内容和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单位。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可以及时实施监察:
  (一)用能单位因技术改造或其他原因,其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涉及节能效果的;
  (二)通过受理举报或者现场检查等途径,发现用能单位涉嫌违法用能的;
  (三)被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的用能单位未能按期达到整改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节能监察结束后,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15日内向被监察有问题的单位提出书面节能整改意见或建议,送交被监察单位。
  被监察单位对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提出的书面节能整改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申请复查。受理申请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安排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告知复查单位。


  第二十一条 被监察单位经监察节能不合格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监察单位应当在整改期限未满前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节能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延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整改未能达到要求的,处以3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一)没有节能管理制度,管理混乱,能源利用跑冒滴漏问题严重,在规定期限内得不到解决的;
  (二)用能设施工程设计、施工中不遵守节能设计规范或工程建成后,达不到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
  (三)能源使用不合理,能耗高,浪费严重,经济损失大的;
  (四)没有开展节能技术进步工作,主要耗能设备更新改造问题得不到解决的;
  (五)能源供给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节能监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